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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血汗海鮮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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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簡稱TIWA），是全台第一個以國際移工為服務對象的民間組織。</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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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血汗海鮮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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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聯合新聞稿｜還沒執法就要修法  罔顧海上漁工血汗</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8%81%af%e5%90%88%e6%96%b0%e8%81%9e%e7%a8%bf%ef%bd%9c%e9%82%84%e6%b2%92%e5%9f%b7%e6%b3%95%e5%b0%b1%e8%a6%81%e4%bf%ae%e6%b3%95-%e7%bd%94%e9%a1%a7%e6%b5%b7%e4%b8%8a%e6%bc%81%e5%b7%a5%e8%a1%80%e6%b1%97/</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Mon, 14 Aug 2017 05:02:5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血汗海鮮]]></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漁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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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台灣的漁業過度捕撈問題以及近年來不斷躍上國際的漁工受剝削情事，使得台灣被歐盟列為黃牌警告國家。農委會漁業署在國際壓力之下，於推行漁業三法上路，期待可以解除國際壓力與漁業危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台灣的漁業過度捕撈問題以及近年來不斷躍上國際的漁工受剝削情事，使得台灣被歐盟列為黃牌警告國家。農委會漁業署在國際壓力之下，於推行漁業三法上路，期待可以解除國際壓力與漁業危機。然而其中依照《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制定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是與外籍漁工權益最切身相關的規定，這個辦法從今年1月20日上路至今尚未有任何成效，如今漁業署就急著要修法，其居心可議。</p>



<p><strong>產業發展不應建立在漁工血汗之上</strong></p>



<p>隨著台灣遠洋漁業的發展和產值提升，海上勞動者的勞動條件並沒有因此而更加改善，反而在降低勞動成本的考量之下，越來越傾向僱用「便宜又好用」的外籍漁工。外籍漁工被區分為「境內聘僱漁工」與「境外聘僱漁工」，前者主要從事近海漁業，後者主要從事遠洋漁業，但他們的身份區別不只是遠洋近海之分，最重要的是「境內聘僱」適用《勞基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後者則不適用《勞基法》、依《漁業法》及境外聘僱辦法相關規定聘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p>



<p>從事遠洋漁業的境外漁工由於不受《勞基法》保障，其勞動條件、醫療、保險、薪資保障，乃至於生命安全，都面臨極大的剝削與威脅，發生勞資爭議也完全沒有任何申訴及求助管道，這也是近年海上喋血案件頻傳的主因。為什麼明明有境內聘僱漁工的制度，但還要建立另一套「境外聘僱」的制度？唯一的解釋就是政府聯手資方將勞工變得更廉價！我們認為如果要永續台灣的漁業，無論是政府、資方與勞工都應該有相對應的權利與保障才是三贏的做法，不應讓漁工成為產業發展的犧牲者。</p>



<p><strong>還沒執法就要修法&nbsp; 私下會議就做決定？！</strong></p>



<p>作為勞工，應享有最基礎的勞動條件保障，同樣從事漁業工作，境外聘僱漁工卻被排除在《勞基法》之外。新上路的《遠洋漁業條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好不容易訂定每月最低薪資450元美金和基本的休息規定，如今農委會漁業署卻在法令尚未有任何落實成效的情況之下，積極召開修法會議，且邀請名單上絕大多是都是仲介機構與資方，漁業署沒有花費任何心力去調查勞方意見，就想透過會議將勞方的勞動條件做修改。</p>



<p>根據台灣鮪延繩釣協會的網站會議記錄（http://www.ttl.org.tw/t-notice.aspx?bid=234）指出，其北上向漁業署陳情，漁業署竟直接在私下會議中同意相關法令規定的修改！雖然根據會議記錄，漁業署並未直接同意漁工勞動條件的改變，但也提供資方「因應」的建議，實在讓人懷疑漁業署究竟是公務單位或是資方意見的執行者？我們合理推測今天漁業署的修法會議，就是為了落實資方意見而召開的程序，對此相關聯合團體不願意為這個會議背書，集體拒絕出席此會議，並要求漁業署出面說明！</p>



<p>聯合團體有四點訴求：</p>



<ol type="1"><li>請農委會漁業署對遠洋漁業條例實施後的執行成果做報告與說明，尤其與外籍漁工切身相關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落實狀況</li><li>廢除境外聘僱，漁工一體適用勞基法，並符合兩公約與國際勞工組織188號公約（ILO188）。在過渡期間應明定漁工相關權益與爭議處理之權責單位，並定期公布執行狀況。</li><li>明訂漁工相關基本權益之條款。</li></ol>



<p>聯合聲明團體（依筆劃順序）：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海員漁民服務中心、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p>



<p>新聞聯絡人：<br>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  李麗華0955565694<br>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莊舒晴093924661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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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MENT新聞稿｜保障漁工一條蟲　推卸責任一條龍</title>
		<link>https://tiwa.org.tw/ment%e6%96%b0%e8%81%9e%e7%a8%bf%ef%bd%9c%e4%bf%9d%e9%9a%9c%e6%bc%81%e5%b7%a5%e4%b8%80%e6%a2%9d%e8%9f%b2%e3%80%80%e6%8e%a8%e5%8d%b8%e8%b2%ac%e4%bb%bb%e4%b8%80%e6%a2%9d%e9%be%8d/</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ue, 17 Jan 2017 06:11: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血汗海鮮]]></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漁工]]></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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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產業發展不應建立在漁工血汗之上廢除境外聘僱  勞動條件一體適用《勞基法》 台灣作為遠洋漁業大國，擁有全世界最多的遠洋漁船，並且創造每年超過四百億的產值，然而這樣光鮮的經濟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strong>產業發展不應建立在漁工血汗之上</strong><br><strong>廢除境外聘僱  勞動條件一體適用《勞基法》</strong></p>



<p>台灣作為遠洋漁業大國，擁有全世界最多的遠洋漁船，並且創造每年超過四百億的產值，然而這樣光鮮的經濟數字背後，卻是建立在包虐外籍漁工的血汗之上。目前台灣的漁業從事人口，有超過九成都是來自東南亞的外籍勞工，他們被區分為「境內聘僱漁工」與「境外聘僱漁工」，前者主要從事近海漁業，後者主要從事遠洋漁業，但他們的身份區別不只是遠洋近海之分，最重要的是「境內聘僱」適用《勞基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後者則不適用《勞基法》、依《漁業法》及境外聘僱辦法相關規定聘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p>



<p>基於台灣遠洋漁業惡劣的勞動條件與保障，中國早於2002年便宣布禁止中國漁工輸出至台灣；同年六月，行政院農委會函頒《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在國外聘雇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同年七月，行政院勞委會公布《獎勵漁船船主僱用外籍船員》，讓境外漁工與境內漁工徹底分軌。境外漁工由於不受《勞基法》保障，其勞動條件、薪資保障，乃至於生命安全，都面臨極大的剝削與威脅。為什麼明明有境內聘僱漁工的制度，但還要建立另一套「境外聘僱」的制度？唯一的解釋就是政府聯手資方將勞工變得更廉價！</p>



<p>作為勞工，應享有最基礎的勞動條件保障，同樣從事漁業工作，境外聘僱漁工卻被排除在《勞基法》之外，勞動條件全憑與仲介及船東所簽訂的契約，發生勞資爭議也完全沒有任何申訴及求助管道。在去年（2016/12/27）台灣移工聯盟及相關團體與農委會漁業署的會談中，漁業署表示並非勞動專業，對於漁工相關權益會「盡力而為」，然而具體要如何落實保障漁工人權卻毫無頭緒。聯盟成員也當場質疑，引進境外聘僱漁工多年來，漁業署曾經處理過多少漁工的勞資爭議或權益保障，漁業署說得出口的案件僅有個位數！由此可見漁業署對於勞工管理和保障完全是門外漢，而做為主管勞動的勞動部，本應要承擔起境外漁工勞動相關責任，如今卻撒手不管，實屬卸責！</p>



<p><strong>懸而未決的漁工死亡案&nbsp; 層出不窮的剝削事件&nbsp; 勞動部還敢裝聾作啞？</strong></p>



<p>多年來漁業署處理過的境外漁工勞資爭議僅有個位數，若不是有媒體報導，更多漁工受剝削的情事，就如同石沈大海一般，完全不被社會看見。近來印尼漁工Supriyanto疑遇受虐死亡的案件就是最好的例證，漁工在船上死亡，不僅家屬只拿到十萬元撫卹金，整個死亡案件在兩個月內僅以行政簽結了事，而漁業署唯一做的事只有對船東開罰十五萬元。外籍漁工何以死亡？船上的勞動狀況和勞動條件為何？漁業署是否曾有任何檢查和監督的作為？對於這些疑問，漁業署也是一問三不知！</p>



<p>在現行制度下，漁工承受低落的勞動條件，卻沒有任何申訴和協助管道。勞動部不應再裝聾作啞，將責任推卸到非勞動專業的漁業署身上。</p>



<p>對此我們要求，境外漁工與境內漁工的勞動條件應一體適用《勞基法》，並且<strong>勞動部應該要將境外漁工納管</strong>，且逐步朝向廢除境外聘僱的方向推進，讓所有漁工有最低勞動條件保障。</p>



<p>新聞聯絡人：<br>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莊舒晴 0939-246-616<br>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 聶永莉 0953-558-84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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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MENT新聞稿｜境外漁工沒人權，血汗海鮮你敢呷？ 農委會、漁業署殺人機構，行政疏失草菅人命</title>
		<link>https://tiwa.org.tw/ment%e6%96%b0%e8%81%9e%e7%a8%bf%ef%bd%9c%e5%a2%83%e5%a4%96%e6%bc%81%e5%b7%a5%e6%b2%92%e4%ba%ba%e6%ac%8a%ef%bc%8c%e8%a1%80%e6%b1%97%e6%b5%b7%e9%ae%ae%e4%bd%a0%e6%95%a2%e5%91%b7%ef%bc%9f-%e8%be%b2/</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ue, 27 Dec 2016 06:13: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血汗海鮮]]></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漁工]]></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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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許惟棟 0911-089-400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　聶永莉 0953-558-849 半年多前《美聯社》以揭露美國來自緬甸、柬埔寨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新聞聯絡人：<br>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許惟棟 0911-089-400<br>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　聶永莉 0953-558-849</p>



<p>半年多前《美聯社》以揭露美國來自緬甸、柬埔寨、寮國、泰國奴工的血汗海鮮報導，奪下2016年普利茲新聞獎。「來自東南亞的血汗海鮮」其實並不只存在美國餐桌上，早在「血汗海鮮」的議題因普利茲新聞獎而受到台灣社會矚目前，在台灣的漁業中、市場裡、家庭餐桌上，早早遍滿東南亞漁工的血淚。今年十二月，台灣媒體《報導者》於《血淚漁場》專題報導中，將台灣遠洋漁業最黑暗的一面暴露在眾人眼下。</p>



<p><strong>取消境外聘僱</strong><strong>&nbsp; </strong><strong>勞動條件全面回歸《勞基法》</strong><strong></strong></p>



<p>台灣作為以漁業聞名的捕撈國，擁有全球最多的遠洋漁船數，年產值高達新台幣438億元。然而在這個龐大的經濟體中，僅有兩萬多名從業人員，其中只有一成是本地漁工，其餘九成全來自國外的「廉價外籍漁工」。外籍漁工當中又分為「境內漁工」與「境外漁工」，前者適用《勞基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後者則不適用《勞基法》、依《漁業法》及境外聘僱辦法相關規定聘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同樣從事捕撈的外籍漁工，不論境內、外，理應一體適用《勞基法》，但是勞動部和農委會為了讓遠洋漁業賺取更多獲利，為資本家開啟「聘僱更廉價漁工」的後門。</p>



<p>基於台灣遠洋漁業惡劣的勞動條件與保障，中國早於2002年便宣布禁止中國漁工輸出至台灣；同年六月，行政院農委會函頒《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在國外聘雇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同年七月，行政院勞委會公布《獎勵漁船船主僱用外籍船員》，讓境外漁工與境內漁工徹底分軌。境外漁工由於不受《勞基法》保障，其勞動條件、薪資保障，乃至於生命安全，都面臨極大的剝削與威脅，明明船主是台灣籍，遭遇剝削卻連提出爭議的機會都沒有。對此我們要求，應取消境外聘僱，讓境外漁工與境內漁工的勞動條件應全面回歸、一體適用《勞基法》。</p>



<p><strong>反對《勞基法》</strong><strong>84-1</strong><strong>擴大適用外籍漁工</strong><strong></strong></p>



<p>今年下半年漁業署提案將《勞基法》84-1，也就是所謂的約定工時與責任制──擴大適用外籍漁工。勞動部也召開了勞動基準諮詢會，默默通過將外籍漁工納入適用，接下來若勞動部以行政命令公布，外籍漁工的勞動條件將陷入更嚴寒的處境。</p>



<p>連續三年，台灣移工聯盟每年至勞動部前召開「血汗海鮮」記者會，不斷以各種方式告訴勞動部，外籍漁工面臨著血汗的工作處境，其中包含：高工時、低工資、高額仲介費、雇主積欠薪資、不被計算加班費、高膳宿費、低膳宿品質、甚至有些漁工會遇上雇主的虐打、辱罵與威脅等。對於我們多年來要求改善外籍漁工勞動條件的訴求，勞動部不僅不為所動，還順著漁業署提案，欲將《勞基法》84-1擴大適用，將雇主的違法行為「合法化」，對於勞動部及漁業署的決定，我們極力反對《勞基法》84-1擴大適用外籍漁工。</p>



<p><strong>福賜群號案：追究主管機關行政疏失，嚴懲失職人員與漁船主</strong><strong></strong></p>



<p>2015年八月底，台灣遠洋漁船福賜群號出航3個月多，印尼漁工Supriyanto在漁船上死亡，屏東地檢署在對關鍵證據影片缺乏正確翻譯下草率結案。事件報出之後，漁業署不僅沒有對漁船主及事件追究責任，反而發了一個缺乏反省及檢討的新聞稿說：「遠洋漁業對國家經濟非常有貢獻，絕對不容許少數個案，破壞國家形象及產業之未來。」漁業署毫無反省其對漁船定位監控完全失效，放任雇主與外籍漁工簽定非法勞動契約，非法洗魚也無解決方案。漁業署不僅失職，更是將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p>



<p>《漁業法》所訂定的《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第15條裡面明文規定，外籍船員發生傷亡或其他重大急難事件，應及時通報並緊急救護及處置。對於違反規定的漁船主，漁業署理應收回船長漁業執照，並進行處分。但在福賜群號的案子中，當印尼漁工Supriyanto受傷、引發敗血症時，漁船主有無通報、緊急救護？又，假若漁船主有確實通報，農委會漁業署身為主管機關有沒有進行及時處理？最終導致漁工死亡的事件，漁業署應該被追究其行政責任。如果雇主沒有通報，事發到現在，漁業署有沒有介入調查？有沒有根據法規對於漁船主作出處分？如果沒有，漁業署的作為就是瀆職、行政疏失，沒有盡到主管機關應盡的責任。在此我們要求，對身為主管機關的農委會及漁業署，追究其行政疏失，嚴懲失職人員，並對漁船主和船長依法作出處分。</p>



<p><strong>&nbsp;</strong><strong>專案補償印尼漁工</strong><strong>Supriyanto</strong></p>



<p>Supriyanto的事件發生後，家屬僅得到仲介10萬元的和解金。若沒有媒體報導引起社會關注，這次的案件將就此被掩蓋。農委會與漁業署不斷地在新聞媒體上表示，Supriyanto僅是個案。引進外籍漁工二十多年以來，許多境外漁工的勞動條件處於毫無保障的狀態，甚至因遭受漁船上的虐待而被海拋、客死異鄉。然而勞動部與漁業署一直缺乏針對境內或境外外籍漁工死亡、失蹤、傷害的人數統計資料，像Supriyanto的外籍漁工，真的只是個案嗎？認真檢視漁業署對於漁船雇用外籍漁工的所有規範條文，全部都是關於漁船主聘僱、考核及審備等規定，沒有一項規定關於保障外籍漁工的勞動權益。</p>



<p>針對福賜群號印尼漁工Supriyanto的案件，我們主張農委會與漁業署應出面負責，並進行專案補償，以勞工保險中死亡給付的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方式計算，以台灣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給付遺屬津貼40個月與喪葬津貼 5 個月，合計給付45個月。</p>



<p>台灣作為以漁業聞名的捕撈國，擁有全球最多的遠洋漁船數，年產值高達新台幣438億元。產業獲利不該從剝削外籍漁工而來，針對境外漁工、外籍漁工與福賜群號案，移工聯盟提出以下四個訴求：</p>



<p>一、取消境外聘僱，要求勞動條件全面回歸、一體適用《勞基法》。</p>



<p>二、反對《勞基法》84-1擴大適用外籍漁工。</p>



<p>三、福賜群號案：追究主管機關行政疏失，嚴懲失職人員與漁船主。 </p>



<p>四、福賜群號案：專案補償漁工Supriyanto，以勞工保險死亡給付計算，合計45個月。</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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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MENT新聞稿｜血汗海鮮：勞動部，掃地掃壁邊 洗面洗耳邊</title>
		<link>https://tiwa.org.tw/ment%e6%96%b0%e8%81%9e%e7%a8%bf%ef%bd%9c%e8%a1%80%e6%b1%97%e6%b5%b7%e9%ae%ae%ef%bc%9a%e5%8b%9e%e5%8b%95%e9%83%a8%ef%bc%8c%e6%8e%83%e5%9c%b0%e6%8e%83%e5%a3%81%e9%82%8a-%e6%b4%97%e9%9d%a2%e6%b4%97/</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Wed, 13 Apr 2016 08:05: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血汗海鮮]]></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漁工]]></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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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為了漁工，去年（2015）8月24日，我們就來過勞動部。我們帶著薪資未被全額直接給付（每個月莫名被扣到薪資僅領數千元）、每個月膳宿費被扣法定最高金額（NT5,000）卻常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為了漁工，去年（2015）8月24日，我們就來過勞動部。我們帶著薪資未被全額直接給付（每個月莫名被扣到薪資僅領數千元）、每個月膳宿費被扣法定最高金額（NT5,000）卻常常沒東西吃，還得自己想辦法到山上、河邊抓魚採野菜裹腹的漁工來到勞動部陳情<a href="#_ftn1">[1]</a>。</p>



<p>我們要向社會及勞動部揭露的是，依法應受「勞基法」保障的漁工，除了超時、假日等的加班費因為無出勤紀錄而無法請領外，太多漁工的薪資都被非法苛扣、且膳宿條件與被扣金額非常不合裡地糟糕，希望勞動部有所作為！</p>



<p>我們的要求是：</p>



<ul><li><strong>漁工不應扣膳宿費</strong></li><li><strong>落實勞基法22條（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的處罰</strong></li></ul>



<p>記者會開過不久的9月，透過立法委員的協助，我們和勞動部代表其相關地方主管機關就個案招開協調會，協調出處理原則。包括，</p>



<ul><li>移工已提出扣款單據證明雇主與仲介未全額直接給付工資，地方政府應立即裁處違法行為，並要求雇主限期十天內給付工資差額。</li><li>地方主管機關應針對勞資爭議案，於一個月(10月11日前)內完成訪視、拍照調查外籍漁工的膳宿環境。</li></ul>



<p>然而，半年多過去了。當初陳情的這些案子，漁工很多被扣走的錢，主管機關依然不願意查清是什麼錢，不但沒有「限期十日內給付工資差額」，更無「裁處違法行為」；被申訴的高額膳宿費用，主管機關也不落實檢查是否有如漁工所述的「不等價問題」，卻以漁工們還沒來台、還沒經驗到雇主具體提供的膳宿條件前所簽的「來華工作費用切結書」為理由，認定其為「雙方合意」，而睜眼瞎說「沒有爭議」。</p>



<p>我們今天再來，除了要抗議勞動部及地方主管機關放縱前案仲介、雇主的違法外；也帶來了新案，我們要求勞動部面對因為其不作為，導致「外籍漁工」持續成為海上奴工的狀況！這是制度問題及主管機關執法問題所造成的、放縱雇主和仲介違法的整體性問題，並非個案問題而已！</p>



<p><strong>勞動部避重就輕&nbsp; 不面對問題</strong></p>



<p>我們知道勞動部近日正在修訂「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如同其他行業別一般，將規定漁船上「應備有飲用水」、「應有雙語指標」、「應以外國人易懂的語言標示求助電話」等。</p>



<p>在漁工苦於被非法扣款、苦於高額膳宿扣款與品質不一、更苦於申訴後，勞政主管機關過了大半年也無作為的現在，這個計劃書的修訂，顯得荒謬！僅能代表勞動部「掃地掃壁邊 洗面洗耳邊」的避重就輕、粉飾太平心態！</p>



<p>我們持續要求勞動部：</p>



<ul><li><strong>漁工不應扣膳宿費</strong></li><li><strong>落實勞基法22條（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的處罰</strong></li></ul>



<p>希望勞動部面對問題！解決問題！</p>



<p><strong>新聞聯絡人：</strong><br>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HMISC）  劉曉櫻 0978-362-906<br>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許惟棟 0911-089-400</p>



<p><strong>主辦單位：台灣移工聯盟（MENT）</strong></p>



<p>&#8212;聯盟成員：天主教關懷外勞小組（MWCD）、天主教明愛會（Caritas）、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SIMN）、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外籍牧靈中心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VMWBO）、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HWC）、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HMISC）、天主教臺灣中區外勞關懷中心（CMC-CT）、海星國際服務中心（SM）、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LCC）、台灣國際移民培力協會（TIMM）、天主教高隆會正義和平辦公室（JPIC）</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p><a href="#_ftnref1">[1]</a>不論出海或入港，都被迫住在漁船上狹小空間的漁業移工，膳宿費被扣到最高額5,000元（基本工資的1/4；實領薪資的1/2或以上）卻仍吃不飽、睡不好。漁工A的房間靠近馬達，既熱又吵，被迫到甲板，以紙箱鋪在漁網上，才勉強得以休息；漁工B的房間因為破舊、漏水，也被迫和同事縮睡在甲板漁網上。申訴的漁工們，很多在漁船進港後，雇主便不提供食物，無處洗衣洗澡，只好到附近溪流洗衣、洗澡、抓魚，並到附近的山上採果實裹腹；除了常見的食物提供不足外，更有雇主在颱風無法出海的6天，僅給2人500元作為餐費。提供如此不堪的膳宿條件，雇主仍每月以最高額5,000元扣其膳宿費用。</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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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新聞稿] 20150824 海上奴工 血汗海鮮</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6%96%b0%e8%81%9e%e7%a8%bf-20150824-%e6%b5%b7%e4%b8%8a%e5%a5%b4%e5%b7%a5-%e8%a1%80%e6%b1%97%e6%b5%b7%e9%ae%ae-2/</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Mon, 24 Aug 2015 11:14:54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血汗海鮮]]></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海上奴工]]></category>
		<category><![CDATA[漁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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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漁業移工，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然而，其工傷風險高、辛苦的勞動環境、長工時卻無法有加班費的狀況等等因素，使漁業移工一直是當代的海上奴工。而長期累積的「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及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漁業移工，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然而，其工傷風險高、辛苦的勞動環境、長工時卻無法有加班費的狀況等等因素，使漁業移工一直是當代的海上奴工。而長期累積的「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及「膳宿問題」等，使得海上奴工的處境更為血汗。</p>
<p><strong>漁工睡紙板  膳宿扣5千</strong></p>
<p>2001年，在當時的勞委會主委陳菊提出「雇主得以實物給付薪資」而同意雇主得自勞工的薪資中扣除最高4,000元的膳宿費政策後（2007年盧天麟將其上限調漲至5,000元），漁業移工，同其他受勞基法保障的移工，實質薪資已下降至勞基法的基本保障以下。</p>
<p>十數年來，漁業移工的膳宿條件沒有任何改善，但是，用最高額度（NT5,000）作為膳宿扣款卻的情形卻越來越多。</p>
<p>不論出海或入港，都<strong>被迫住在漁船上狹小空間的漁業移工，膳宿費被扣到最高額</strong><strong>5,000</strong><strong>元（基本工資的1/4</strong><strong>；實領薪資的1/2</strong><strong>或以上）卻仍吃不飽、睡不好</strong>。漁工A的房間靠近馬達，既熱又吵，被迫到甲板，以紙箱鋪在漁網上，才勉強得以休息；漁工B的房間因為破舊、漏水，也被迫和同事縮睡在甲板漁網上。申訴的漁工們，很多在漁船進港後，雇主便不提供食物，無處洗衣洗澡，只好到附近溪流洗衣、洗澡、抓魚，並到附近的山上採果實裹腹；除了常見的食物提供不足外，更有雇主在颱風無法出海的6天，僅給2人500元作為餐費。提供如此不堪的膳宿條件，雇主仍每月以最高額5,000元扣其膳宿費用。</p>
<p>這樣的申訴案件越來越多，呈現出多年來勞動部完全置漁業移工的勞動與生活條件於不顧。不但從未進行勞動檢查，在申請漁業移工所需附上的「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如附件），也成為勞動部荒謬的文書拖詞，從未落實。</p>
<p><strong>雇主仲介共犯違反勞基法  勞動部縱容違法</strong></p>
<p>漁工薪資除了常被延遲、積欠外，更嚴重的是，<strong>常未被全額給付</strong>、<strong>也未被直接給付</strong>（勞基法22條第2項規定）。到漁工手上的薪資，常是仲介扣完「（非法）貸款」、「（無提供服務的）服務費」等名目後的剩餘。</p>
<p>以菲律賓漁工來說，菲律賓政府規定，仲介不得向海事工作人員（含漁業勞工）收取仲介費用（〈POEA Rule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cruitment and Employment of Seafarers〉，Rule IV, Section 1.）。 然在台菲籍漁業移工卻一直都有被以「貸款」名義違法扣款的狀況。扣取「非法貸款」剝削勞工的情形，勞動部推託是輸出國政府的責任。但事實上這樣非法行為， 是藉著「台灣雇主不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薪資」作為具體落實的手段。對於這樣助長非法的違法手段，長期以來，勞動部從未進行調查、也未進行處分。</p>
<p>&nbsp;</p>
<p><strong>為保障漁業移工基本的勞動權利，我們要求：</strong></p>
<p><strong>一、 </strong><strong>漁工不應扣膳宿費</strong></p>
<p><strong>二、 </strong><strong>落實勞基法22條（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的處罰</strong></p>
<p>&nbsp;</p>
<p>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吳靜如 0928-557-481</p>
<p><strong>主辦單位：</strong></p>
<p>台灣移工聯盟（MENT）</p>
<p>&#8212;聯盟成員：</p>
<p>天主教關懷外勞小組（MWCD）</p>
<p>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SIMN）</p>
<p>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p>
<p>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外籍牧靈中心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VMWBO）</p>
<p>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HWC）</p>
<p>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HMISC）</p>
<p>海星國際服務中心（SM）</p>
<p>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p>
<p>&nbsp;</p>
<p><strong>聯合聲援團體：</strong></p>
<p>Migrante Taiwan</p>
<p>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p>
<p>&nbsp;</p>
<p>感謝社運攝影師隆隆</p>
<p><a href="http://photo.xuite.net/chang.jl/19629083">http://photo.xuite.net/chang.jl/19629083</a></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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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聲明稿｜踐踏弱勢移工將成蔡英文主席的就任大禮</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8%81%b2%e6%98%8e%e7%a8%bf%ef%bd%9c%e8%b8%90%e8%b8%8f%e5%bc%b1%e5%8b%a2%e7%a7%bb%e5%b7%a5%e5%b0%87%e6%88%90%e8%94%a1%e8%8b%b1%e6%96%87%e4%b8%bb%e5%b8%ad%e7%9a%84%e5%b0%b1%e4%bb%bb%e5%a4%a7%e7%a6%ae/</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Fri, 30 May 2014 06:40: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血汗海鮮]]></category>
		<category><![CDATA[漁工]]></category>
		<category><![CDATA[聲明稿]]></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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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社運團體回覆潘孟安委員漁業法修法聲明稿 近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迅速地審查了由民進黨潘孟安委員主導的『漁業法增訂第69-2條』提案，將「外籍漁工」從社會保險性質的勞健保剔除。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社運團體回覆潘孟安委員漁業法修法聲明稿</p>



<p>近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迅速地審查了由民進黨潘孟安委員主導的『漁業法增訂第69-2條』提案，將「外籍漁工」從社會保險性質的勞健保剔除。據了解，此修法可能在無人反對的情況下通過。此法一過，將使台灣再次蒙上剝削移工的國際污名，常被政府當成人權保障政策宣傳的兩公約<a href="#_ftn1">[1]</a>也可以直接廢掉了。弱勢外籍漁工處境原已無人聞問，此後將墜入更黑暗惡劣的勞權黑箱。<strong>蔡英文日前就任民進黨黨主席，宣示</strong>「<strong>台灣需要改變，改變就從民進黨開始</strong>」。<strong>改變的確已經開始，但卻是朝向一個更槽的方向。踐踏沒有台灣投票權的弱勢移工，剝削外籍漁工基本權益保障，將成蔡英文主席的就任大禮。</strong><strong></strong></p>



<p>昨日（5/29）社運團體前將此一修法曝光後，潘孟安委員發表聲明表示，這一切都是誤解。修法是因為漁船勞雇雙方須支付勞、健保費，讓漁工誤以為被雇主扣薪糾紛不斷；且漁工長期在海上作業無法得到相對的醫療服務，卻須繳交健保費，又難以領取老年及生育給付，因此修法放寬漁工選擇商業或社會保險權利，近海漁船方便就醫，仍可選擇保健保。同時，草案亦規定有關外籍漁工保險項目與金額需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合理且可行規範，政府會依國際人權及勞動公約精神訂標準，不會損及漁工權益，修法亦與雇主勞保權益無關。</p>



<p>潘委員的回應顯示其全然不瞭解外籍漁工聘僱的現實及黑箱勞權的現狀。以下分列幾點說明：</p>



<ul><li><strong>【薪資給付超混亂&nbsp; </strong><strong>漁工血汗值多少？】</strong></li></ul>



<p>薪資扣款爭議源自國內外仲介公司交相賊的仲介費超收，為了掩蓋違法超收，絕大多數的漁工不曾持有薪資單，好運一點的在申訴後可拿到看不懂的中文薪資單；漁工普遍被要求簽署三四張、各項扣款名目和金額不同的薪資單。因薪資給付衍生的扣款申訴，是因仲介費剝削根本與扣繳勞健保費無關，若有爭議也是扣繳保費但未加保。</p>



<ul><li><strong>【漁業法修法是假保障真排除】</strong></li></ul>



<p>勞健保與商業保險兩者並行不悖，根本無須修法增加選擇。以商業保險規避雇主勞健保責任的違法情事早已存在多年，此修法美其名是多給漁工、雇主保障及選擇，實質是排除外籍漁工社福身份，同時將雇主長久的違法行為合法化。移工團體早在2009年就要求勞動部、勞保局、健保局針對聘用外籍漁工漁船的勞健保進行全面勞檢，至今未保勞健保的狀況還是時有所聞，甚至有每月扣除保費卻未加保，或是直接扣除漁工薪資繳交商業保險費，從未詢問漁工意見。再現行制度下，行政部門的稽查及執行早已怠惰許久，何以期待修法後政府得以介入私人契約關係的商業保險，更遑論商業保險相對於社會保險保障項目的不足了，剩下的就是國家退位，弱勢自生自滅。</p>



<ul><li><strong>【沒有勞健保人命不值錢？】</strong></li></ul>



<p>討海是賭命的勞動，要與浪濤搏鬥，又和危險機械為伍，職災、海難頻傳，一不小心便是肢斷身殘、甚至命喪海底！然而，在如此高危險的勞動環境下，漁船雇主不替外籍漁工投保勞健保，而以商業保險代替的狀況早已存在多年。若不幸發生事故，即使雇主想賠也賠不起，更別提有外籍漁工在職災發生後，就被直接遣送回國、好似免洗餐具一般用完就丟！最重要的是，社會保險的精神就是分擔風險，建立安全網，讓弱勢在危急時有最基本的保障，不是成本效益掛帥的邏輯。若按照潘委員的回應邏輯，老年、重病、耗費醫療資源者，豈不是應該支付高額保費。</p>



<p>長期以來的產業政策失衡，漁民得耗時費力地靠天吃飯，越是小資本的漁民就越難生存，漁業成為典型的3D行業&#8211;骯髒、危險、辛苦。多數漁船主便透過聘僱廉價勞動力/「外籍漁工」來補充人力節省成本。針對弱勢漁船主的保障及漁業長遠發展，應思考產業政策、人力養成或產業扶植計畫，而非便宜行事的砍低弱勢漁工權益，在短期內看到成本降低，實質卻是飲鴆止渴。更何況立院已於2009年通過的兩公約，排除「外籍漁工」享有社會保險的資格，將是帶頭違反兩公約不歧視原則的違法作為！</p>



<p>蔡英文主席上任時宣示，民進黨將強化基層組織實力，盡全力打贏年底選戰，全面擴大社會基礎。難道此一修法是擴大社會基礎打贏選戰的一環？<strong>維護自身利益不應以剝奪弱勢來達成，為了維護部分雇主利益，拿賺不到選票的「外籍漁工」開刀，在歷經黑箱服貿的後318</strong><strong>時代，這種為選票犧牲弱勢漁工權益的作為，將在民進黨歷史留下侵害人權政策買票的污名。</strong></p>



<ul><li>聲明團體：台灣移工聯盟（天主教關懷外勞小組、天主教明愛會、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外籍牧靈中心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天主教台灣中區外勞關懷中心、海星國際服務中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台灣國際移民培力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勞動人權協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台菲友好協會、外籍勞動者發展協會、社團法人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li><li>聯絡人：台灣移工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研究員陳秀蓮  0939503121<br>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執行秘書施逸翔  0920719347</li></ul>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p><a href="#_ftnref1">[1]</a>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簡稱。</p>
]]></content:encoded>
					
		
		
		<post-id xmlns="com-wordpress:feed-additions:1">3040</post-id>	</item>
		<item>
		<title>MENT新聞稿｜漁業是政策棄兒  漁工成法外孤兒</title>
		<link>https://tiwa.org.tw/ment%e6%96%b0%e8%81%9e%e7%a8%bf%ef%bd%9c%e6%bc%81%e6%a5%ad%e6%98%af%e6%94%bf%e7%ad%96%e6%a3%84%e5%85%92-%e6%bc%81%e5%b7%a5%e6%88%90%e6%b3%95%e5%a4%96%e5%ad%a4%e5%85%92/</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hu, 29 May 2014 06:33: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血汗海鮮]]></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漁工]]></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www.tiwa.org.tw/?p=3038</guid>

					<description><![CDATA[近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迅速地審查了民進黨委員修改漁業法增訂第69-2條的提案（預計明天院會完成二、三讀）。這個提案，將「外籍漁工」從社會保險性質的勞健保剔除，改成商業保險。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近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迅速地審查了民進黨委員修改漁業法增訂第69-2條的提案（預計明天院會完成二、三讀）。這個提案，將「外籍漁工」從社會保險性質的勞健保剔除，改成商業保險。我們認為這是政府在政策上偏廢漁業後，立院諸公為了賺選票而選擇性地犧牲弱勢漁工權益！對此我們要表達強烈的抗議！</p>



<h4>立院諸公不應為選票拿弱勢漁工開刀</h4>



<p>在目前政府不顧民生、圖利財團的政策方向上，漁業可算是被偏廢的行業別。政策不鼓勵漁業，也不保護海洋環境、漁業環境，大部分的漁民得耗時費力地靠天吃飯，越是小資本的漁民就越難生存。漁民得自立求生，漁業成為典型的3D行業&#8211;骯髒、危險、辛苦，對於年輕人更是沒有吸引力與前景的行業。多數漁船主便透過廉價勞動力/「外籍漁工」的引進以補充漁工人力的不足。</p>



<p>漁民透過漁會投保勞保。而大部分在漁會以「甲類會員」投保勞保的漁船主們，在聘僱「外籍漁工」後，依法應該為「外籍漁工」投保勞保與健保。但是，在漁船主轉換身份成為「雇主」後，便會因為漁會法第15條第1項【備註一】規定，而需成為「乙類會員」；再加上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款【備註二】規定，便會喪失在漁會參加勞保的投保資格。對僅從事漁業工作者而言<a href="#_ftn1">[1]</a>，也就是會喪失因為勞保而獲得保障的各項權益，包括生育給付、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更重要的是老年給付。因此，大部分的漁船主寧願冒著違法被罰的風險，帶著「被抓到再說」的心態，選擇不幫「外籍漁工」投保勞保，以免「成為雇主」而喪失漁會保障的勞保相關權益。「成為雇主」為勞工投保，保費增加是個問題，但，對大部分的漁船主而言，失去漁會保障的勞保相關權益才是拒絕為「外籍漁工」投保的主要的原因。</p>



<p>我們認為，雇主的責任不可任意逃脫！但可以理解漁業中雇主的需要應該被看見、弱勢的漁業雇主所面臨的負擔增加也應該被理解。<strong>然而，立院諸公不思考續保以給予漁船主保障，卻拿「外籍漁工」開刀。這種為選票而選擇性地犧牲弱勢漁工權利的作為，我們完全無法同意！</strong><strong></strong></p>



<h4>勞工權利不應被犧牲&nbsp; 兩公約的不歧視原則應該被遵守</h4>



<p>「外籍漁工」和所有的在台移工一樣，面臨著台灣政府在政策上對於藍領移工的打壓：背負高額仲介費、不得轉換雇主等政策性剝削。更加上海上作業是個高危險性的工作，傷病、職災、甚至死亡，都是天天得面對的風險。社會保險是政府為這群薪資低、勞動環境惡劣的「外籍漁工」唯一能提供的基本保障。使其在持續為台灣經濟打拼的過程中生病、受傷或甚至死亡時，可以有基本的經濟補貼。</p>



<p>相對社會保險性質的勞健保，商業保險不僅對於保障項目不足；十幾年來，行政部門對於勞健保投保的稽查都做不完整，遑論查察商業行為間私法契約為「外籍漁工」提供保險給付的落實？！行政機關對於勞健保基本保障的執行已怠惰許久，立院諸公不檢討執法的問題，居然要修法將行政部門的怠惰就地合法，為政府脫責？！</p>



<p>在選舉遊戲勝出的代議士重視選票勝過重視人權與公義，雖然在台灣社會早已不是新鮮事。但是，我們仍要強調，立法委員至少應尊重自己並重視立院已於2009年通過的兩公約<a href="#_ftn2">[2]</a>及其施行細則。<strong>修法排除「外籍漁工」享有社會保險的資格，將是帶頭違反兩公約不歧視原則的違法作為！我們在此嚴正抗議！</strong></p>



<p>對於「外籍漁工」權利與漁船主權益的保障，我們的主張：</p>



<ul><li>不可剝奪「外籍漁工」投保勞健保的權利！</li><li>修法使弱勢的漁船主不會因聘僱「外籍漁工」而喪失甲類會員的投保資格。</li></ul>



<p>■主辦單位：台灣移工聯盟（天主教關懷外勞小組、天主教明愛會、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外籍牧靈中心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天主教台灣中區外勞關懷中心、海星國際服務中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台灣國際移民培力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勞動人權協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台菲友好協會、外籍勞動者發展協會</p>



<p>■新聞聯絡人：台灣移工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吳靜如 0928-557-481<br></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p><a href="#_ftnref1">[1]</a> 若事實上不僅從事漁業工作，而兼有其他工作者，若不在漁會加保，自可選擇透過受僱公司或職業工會參加勞保。然，透過漁會加保，自付20％，政府80％；透過工會加保，自付60％，政府40％；透過受僱公司加保，自付20％，公司70％，政府10％。健保方面亦有差異。</p>



<p><a href="#_ftnref2">[2]</a>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簡稱。</p>
]]></content:encoded>
					
		
		
		<post-id xmlns="com-wordpress:feed-additions:1">3038</post-id>	</item>
		<item>
		<title>[Action] 停止強迫借款 保障漁工勞權！</title>
		<link>https://tiwa.org.tw/action-%e5%81%9c%e6%ad%a2%e5%bc%b7%e8%bf%ab%e5%80%9f%e6%ac%be-%e4%bf%9d%e9%9a%9c%e6%bc%81%e5%b7%a5%e5%8b%9e%e6%ac%8a%ef%bc%81/</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Fri, 04 Jun 2010 06:49:2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廢除私人仲介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血汗海鮮]]></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強迫借款]]></category>
		<category><![CDATA[漁工]]></category>
		<category><![CDATA[超收仲介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tiwa.org.tw/?p=1008</guid>

					<description><![CDATA[停止強迫借款 保障漁工勞權！ 台灣自1992年依據就業服務法引進外籍勞工，其中包含外籍漁工。目前在台灣共有將近七千名菲律賓及印尼籍的外籍漁工，這群漁工雖然受到台灣勞基法保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h2>停止強迫借款 保障漁工勞權！</h2>
</div>
<p>台灣自1992年依據就業服務法引進外籍勞工，其中包含外籍漁工。目前在台灣共有將近七千名菲律賓及印尼籍的外籍漁工，這群漁工雖然受到台灣勞基法保障，但因為長時間待在海上作業，勞動處境缺乏監督，工時長無加班費，勞動條件極差。近半年來， KASAPI與TIWA陸續接到漁工申訴案件，其中又以仲介費超收及不明借款為常見爭議。</p>
<ul>
<li>主辦單位：KASAPI（菲律賓勞工團結組織）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li>
<li>時間：2010年05月30日（日） 上午十點</li>
<li>地點：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大樓前  台北市長春路176號</li>
</ul>
<p>根據POEA（ Philippine Overseas Employment Administration，菲律賓海外就業署）的規定，菲律賓漁工出國工作不需支付仲介費，且無需支付膳宿費用，但多數漁工出國前，會被仲介要求簽屬借據、本票等方式強迫借款。因雇主多數透過仲介發放薪資，仲介每月再從薪資中扣除四千到五千元不等的薪資，用以償還以仲介費、介紹費或安家費為名目的強迫借款。並要求漁工簽署多張薪資單，若不簽署就已扣留薪資作為威脅。</p>
<p>漁工出海工作天高皇帝遠，每次出海時間短則一禮拜，長則兩三個月，遇到爭議常求助無門。MECO作為菲律賓政府在台灣最高行政機關，針對菲律賓仲介強迫借款問題，應立即徹查，提出具體解決方案。2010年05月30日，上午十點KASAPI、TIWA與受害漁工將到MECO陳情，同時發起連署，要求MECO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保障出國工作之菲律賓漁工勞動權利。</p>
<h3>我們的訴求：</h3>
<ol>
<li>MECO立即徹查所有在台漁工仲介費超收 問題。</li>
<li>一旦發現強迫借款，立即撤銷菲律賓仲介公司執照。</li>
<li>協助漁工追討超收之仲介費用。</li>
</ol>
<p><img class="photo" src="https://i0.wp.com/farm5.static.flickr.com/4040/4662751616_60b26ae259_b.jpg?w=450" alt="保障外籍漁工勞動權益" px" data-recalc-dims="1" /></p>
<p>※ 相關報導：<a title="苦勞報導" href="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2408">菲國仲介違法收費　移工團體要求徹查 | 苦勞網</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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