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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就服法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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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簡稱TIWA），是全台第一個以國際移工為服務對象的民間組織。</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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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就服法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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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MENT新聞稿｜勞動部蓄奴，五十六條緊箍咒</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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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ue, 17 Jan 2017 08:58: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就服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逃跑外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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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許惟棟 0911-089-400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　 聶永莉 0953-558-849 去年8/21，漁工J因為仲介要將他強迫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新聞聯絡人：<br>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許惟棟 0911-089-400<br>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　 聶永莉 0953-558-849</p>



<p>去年8/21，漁工J因為仲介要將他強迫遣返，因此來到協會請求協助，我們依照規定通報勞工局，勞工局也同意依法安置。直到9/5勞工局召開協調會，J和雇主及仲介在會議裡達成協議，雇主願意支付積欠薪水，也願意讓漁工轉換工作。案件看似即將順利結案，沒想到勞動部卻忽然寄來一紙公文，上面說J目前是「逃跑外勞」，因此無法轉換工作，而且依規定必須強制遣返。</p>



<p>過程中，我們不斷跟勞動部和勞工局公文往返，一再確認：為何勞工依法尋求協助、依法通報勞工局、依法安置、依法開協調會、依法完成勞資爭議處理，依法替勞工轉換雇主，從頭到尾該名勞工不但沒有逃跑事實，反而是積極、多次尋求各種管道協助，連逃跑意圖都沒有。協調會後，雇主和仲介也完全願意撤銷逃跑，我們無法理解，勞動部為何硬要強加「逃跑身份」於勞工身上，強逼勞工遣返回國？</p>



<p>結果，今年1/10號，我們收到勞動部的回文，仍然堅持該名漁工是「逃跑外勞」。理由主要為以下兩點：</p>



<p>第一：依規定，逃跑外勞必須要回到「原雇主處工作」，才能撤銷逃跑外勞的身份。而該名漁工請求協助之後，一直住在安置中心，並未返回雇主處，且最後雇主是「同意轉出」，而非「繼續聘僱」，所以無法撤除逃跑身份。</p>



<p>第二：該名漁工雖於105/8/12至漁工工會請求協助，並於該日撥打1955專線申訴，但是雇主於8/15通報逃跑之後，該名漁工必須要提出8/15到8/17之間「並未失聯之證明」，否則無法撤銷逃跑紀錄。</p>



<p>對於勞動部荒腔走板，迂腐不化，我們感到非常離譜及可笑。首先，漁工一直住在安置中心，必然是因為勞工局評估「勞資爭議後不適合回原雇主處」因此依法安置，自然沒有「並未返回雇主處」之問題。其次，協調會後，究竟要回雇主處工作或協議轉出，本來就是勞資雙方達成協議即可，根本不應成為「撤銷逃跑」的條件。</p>



<p>第二，該名漁工本來就沒有要逃跑，否則根本不會去漁工工會請求協助，也不會打1955，更不會於求助無門之後，千里迢迢從基隆來到台北請求協助。一個根本沒有逃跑意圖的人，當然不會刻意在某段時間，想盡辦法留下「我沒有逃跑的證明」。事實上本案件明明是雇主違法強迫遣返在先，而雇主通報逃跑之後，不需要負起任何責任，勞動部卻反過來卻要求沒有逃跑事實的漁工「自己提供證據證明我沒有逃跑」，這明顯不合法理也不合邏輯。</p>



<p>從勞動部的態度，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的「官僚」究竟是如何扼殺一名外籍漁工的工作以及生命。但問題不只出在勞動部的官僚，更在於就業服務法56條，如同緊箍咒般的牢牢扼住全台灣六十萬移工的咽喉。</p>



<figure class="wp-block-table"><table><tbody><tr><td></td><td>第五十六條<strong>(1021210 修正)</strong></td></tr><tr><td>條文</td><td>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td></tr><tr><td>理由</td><td>為明確外國人行蹤不明程序及窗口，爰修正原條文，增列入出國管理機關為受理通報窗口之一；<strong>另為掌握行蹤不明外國人協尋黃金時間，爰增列但書規定，以明確雇主遇有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時，可選擇立即向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協尋及查察，</strong>雇主未依但書規定通知查察並非賦予其義務，尚無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罰則之適用。</td></tr></tbody></table></figure>



<p><strong>通報逃跑，超級容易！</strong></p>



<p>根據上述條例，雇主僅需以書面向相關單位通報。然而「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strong>是否會在「查證屬實」</strong>後，才對移工進行逃跑註記？答案是：「<strong>完全不會」！</strong>這個足以剝奪人身自由、工作權、居留權以及跨國移動權的「逃跑註記」，竟然只需一張紙，雇主便可用以對付不聽話的勞工、敢提起勞資爭議、敢訴訟的移工，雇主完全可以恣意操弄這個會改變移工後半生的「蓄奴條款」。</p>



<p><strong>取消逃跑，難如登天！</strong></p>



<p>只要雇主報了逃跑，就難以輕易取消。除了需雇主主動撤銷外，還需少則數十天、長達數月的調查及公文往返，才有機會取消。而回到本案，即便從頭到尾都依法通報、依法安置、依法開協調會、依法轉出；即便雇主及仲介都同意撤銷逃跑，也主動發文要求撤銷；即便勞工從一開始就想盡辦法尋求協助，完全沒有逃跑事實更沒有逃跑意圖，到現在依然住在安置中心等待找新工作的那一天。勞動部卻依然拘泥法條，甚至惡意曲解法條，拒絕撤銷逃跑，隻手扼殺移工的工作以及生命。</p>



<p><strong>就業服務法56條如同緊箍咒！</strong></p>



<p>而這樣的案件也絕非個案，去年10/19我們開了一場記者會，原因是一位職災勞工來電，說警察到公司宿舍抓他，說他是逃跑外勞。經調查後，才知道雇主報逃跑的日期是在移工對僱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第一次偵查庭開庭的隔天。而更離譜的是，該名勞工從頭到尾都在「公司宿舍」根本毫無逃跑事實，結果雇主一通報，警察就立刻依法到「公司宿舍抓逃跑外勞」，這是何其荒謬的事情。</p>



<p>而該次記者會後，我們於11/15和勞動部官員開會討論，勞動部也允諾會在兩個星期內提出解決方案。結果至今已經超過兩個月，我們不但沒有看到解決方案，當類似這樣的案件再度發生的時候，勞動部反而變本加厲的強加「逃跑外勞」的身份，在一個目前仍依法安置，完全沒有逃跑事實的勞工身上，並且要求強制遣返。難道把有爭議的勞工強制遣返，就是勞動部解決爭議的方式嗎？</p>



<p><strong>勞動部勿蓄奴，立即面對爭議，立即修改惡法！</strong></p>



<p>台灣藍領移工政策，已經是當代的奴工政策。而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逼迫這些只是想換工作的移工，成為了警政單位口中如同罪犯般的「逃跑外勞」。而56條通報逃跑規定的恣意性，更如同緊箍咒般的強化了雇主奴役勞工的權力！<strong>因此，我們要嚴正控訴並強烈要求，勞動部勿蓄奴，立即面對爭議，立刻修改惡法！</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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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聲明稿｜人比利潤優先：台灣移工聯盟關於通過就服法52條修正案的聲明</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8%81%b2%e6%98%8e%e7%a8%bf%ef%bd%9c%e4%ba%ba%e6%af%94%e5%88%a9%e6%bd%a4%e5%84%aa%e5%85%88%ef%bc%9a%e5%8f%b0%e7%81%a3%e7%a7%bb%e5%b7%a5%e8%81%af%e7%9b%9f%e9%97%9c%e6%96%bc%e9%80%9a%e9%81%8e%e5%b0%b1/</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Fri, 21 Oct 2016 08:47: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其他]]></category>
		<category><![CDATA[廢除私人仲介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仲介]]></category>
		<category><![CDATA[取消三年出國一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就服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聲明稿]]></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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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立法院今(21)日上午完成就服法52條修正案，取消移工每三年必須回國一日的規定，台灣移工聯盟針對此修正案的通過，特發表以下聲明： ■肯定各黨團無異議通過修法 一、對於立法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立法院今(21)日上午完成就服法52條修正案，取消移工每三年必須回國一日的規定，台灣移工聯盟針對此修正案的通過，特發表以下聲明：</p>



<p><strong>■肯定各黨團無異議通過修法</strong></p>



<p>一、對於立法院各黨團無異議支持就服法52條的修正，表達肯定與欣慰。立法院內黨派林立，各委員更代表不同的利益團體，然而此法案卻能在仲介強力施壓的情況下，獲得各黨團/委員的無異議支持，實屬不易。而由此可知，取消移工三年必須回國一日的規定，降低移工高額仲介費的負擔，是屬於人權的範疇，也是台灣在國際上必須致力挽回和提升的形象；這才是台灣社會整體的利益所在，也是各黨團無異議支持修法的必須選擇。</p>



<p><strong>■台灣奴工制度仍需打破</strong></p>



<p>二、取消三年出國一日是台灣移工政策中眾多需要改善的奴工制度裡的一小部分，改善移工人權處境之路，仍然十分漫長。台灣移工制度中的眾多奴工設計，包括不得自由轉換雇主、高額仲介費、家務勞工毫無法令保障/沒有休假權等等，仍是我們要致力打破和推翻的奴工制度；期望台灣社會及各黨派仍能與我們秉持捍衛勞動人權的價值，共同努力。</p>



<p><strong>■譴責仲介業者以歧視性言論掩飾自身維護私利的真相</strong></p>



<p>三、譴責仲介業者在就服法52條修法的過程中，為掩飾其反對取消三年出國一日係由於龐大的仲介利益將受影響的事實(無法每三年收取移工一次仲介費)，而以各種混淆視聽的方式鼓動雇主反對修法，更大量使用極端歧視性的言論，汙名化移工，挑動台灣社會排外的情緒。<br>我們認為仲介業者為了自身私利，卻以激化台灣社會潛藏的歧視心理，鼓動台灣人歧視移工、汙名化移工為手段，此種行徑應該被嚴厲譴責。</p>



<p><strong>■感謝相挺移工的好朋友們</strong></p>



<p>四、做為跨境而來勞動者，他/她們一樣生而為人，並不比任何人次等，所有與移工相關的制度的設計更不應犧牲她/他們的權益，遺憾的是過去二十幾年，台灣制度性的不友善移工、奴化移工已在國際上惡名昭彰，台灣社會也對奴化移工習以為常。<br>但是在這麼歧視的社會氛圍中，仍然有許多朋友堅定的支持移工爭取權益，在這次就服法52條修法過程中，以行動、言論支持著我們。謝謝這些為移工兩肋插刀的好朋友們。</p>



<p>人比利潤優先，這是我們堅持的價值。也希望這樣的價值能讓更多人理解和堅持。</p>



<p>新聞聯絡人：陳容柔 0982342825</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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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MENT新聞稿｜仲介利益？勞工權益？委員，您選哪一邊？</title>
		<link>https://tiwa.org.tw/ment%e6%96%b0%e8%81%9e%e7%a8%bf%ef%bd%9c%e4%bb%b2%e4%bb%8b%e5%88%a9%e7%9b%8a%ef%bc%9f%e5%8b%9e%e5%b7%a5%e6%ac%8a%e7%9b%8a%ef%bc%9f%e5%a7%94%e5%93%a1%ef%bc%8c%e6%82%a8%e9%81%b8%e5%93%aa%e4%b8%80/</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Fri, 21 Oct 2016 08:24: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廢除私人仲介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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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就服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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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台灣移工聯盟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陳容柔 0982-342-825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 聶永莉 0953-558-849 就業服務法52條修法：取消三年出國一日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台灣移工聯盟新聞聯絡人：<br>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陳容柔 0982-342-825<br>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 聶永莉 0953-558-849</p>



<p><strong>就業服務法52條修法：取消三年出國一日</strong></p>



<p>今年六月底，《就業服務法》第52條的修正案出了衛環委員會，今天將在院會進行二讀、三讀。原本的《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在台灣工作的移工每三年就必須出國一日，才能再回到台灣繼續工作，一來一往之間，讓仲介又能再收取一次仲介費用（8~15萬元），而這次的修法將<strong>取消三年出國一日，減少仲介業者對移工的剝削</strong>。然而，此次修法卻引來了仲介團體大舉反彈，阻擋修法。這些反對修法的仲介團體，以桃園市、新北市和台北市的仲介公會為首，更是在今天發動了甲級動員，要求所有仲介公司今天上午休業，動員所有的員工到立法院前進行施壓！而就在昨天，民進黨中評委林寶興，也發出了一篇說明，開門見山就說一但取消三年出國一日，「無異是通過民進黨亡黨條例」。而這一位<strong>林寶興，正是鴻運人力仲介公司的董事長！</strong><strong></strong></p>



<p><strong>仲介利益？勞工權益？請立委堅守立場、信守承諾！</strong></p>



<p>簡單的說，這次的52條修法，就是「仲介的仲介費利益」和「移工不被剝削的權利」之間的對立。而這一個不論是國民黨政府和民進黨政府，都曾經表態支持的修法，究竟能不能在今天完成，端看各黨立委的選擇！是選擇和不擇手段、混淆視聽的仲介沆瀣一氣？還是和為台灣付出勞動力、撐起台灣傳統產業、撐起台灣長照需求三成的60萬移工站在一起？<strong>今天能否完成二、三讀，就是各黨立委的回答</strong>！</p>



<p>在法案出了衛環委員會之後，台灣移工聯盟就分別拜會了四個立法院黨團，說明這次法案對於勞雇雙方的雙贏之處，以及六十萬移工對「取消三年出國一日」的關注與期盼。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都表示支持本項法案，並會盡速通過修法；行政院長林全、勞動部政務次長郭國文，也在8月16日與社運團體對談中，提及第52條修法會在本會期通過；而在10月2日的反剝皮大遊行上，立委李彥秀、林昶佐，更是分別代表國民黨和時代力量黨團，當著三千名移工的面，支持「取消三年出國一日」，並且簽字同意「不以相關程序事項技術性阻擋修法，讓本法條在本會期內得以順利完成修訂」。</p>



<p>我們在此呼籲各黨的立委，<strong>應該要堅守立場、信守承諾，在今天的院會通過二、三讀，取消三年出國一日</strong>！</p>



<p><strong>取消三年出國一日　勞雇雙贏</strong></p>



<p>在過去，有許多的移工在三年契約期滿前選擇「逃跑」，原因就是一旦出國再回來，就必須再繳交一次高額的仲介費，等於是辛苦賺來的血汗錢，一大部分都流進了仲介的口袋！也有許多的雇主，因為52條的規定強迫移工回國，無法留下已經訓練好的移工。</p>



<p>所以，這次的修法對移工、對雇主來說是雙贏的局面：移工不用再支付一次仲介費用、雇主也能留住適合的移工，不必再重新磨合。然而「取消三年一日」的雙贏訴求，台灣移工聯盟（MENT）在2007年時就已經提出，在去年九月才終於有機會在立法院被討論，最後卻不了了之，直到今年才總算送出了衛環委員會，等待二、三讀。第52條的修法為何如此困難？原因就在於仲介團體的龐大勢力，不斷向立委進行施壓。</p>



<p><strong>仲介團體阻擋修法　胡扯造謠全為私利</strong></p>



<p>此次修法若是通過，移工可以不用再繳一次仲介費，代表著仲介的利益大受影響。於是在這幾個月來，仲介團體散播了許多似是而非的言論，製造跟這次修法毫無關聯的謠言，例如：「逃跑外勞會增加」、「外勞想換工作就換工作」、「政府保障外勞十二年工作權」、「外勞會變成台灣人」、「外勞跟台灣人搶工作」、「政府滯留恐怖份子」、「黑戶寶寶暴增」、「團體故意製造勞資爭議」……等等，其實都與本次修法沒有關係，完全是仲介團體在鼓動對東南亞移工的歧視、為了一己私利所編造出來的說詞！（相關澄清詳見附件）</p>



<p>有趣的是，仲介團體自知形象不佳，於是開始接觸聘請家務移工的「重症患者」，告訴他們不實的修法狀況、扭曲修法的意義，甚至動員這些重症病患出來召開記者會，藉以換取同情。但是這些和仲介一起出來召開記者會、反對修法的重症患者，在TIWA粉絲專頁上留言，居然表示根本不知道就服法第52條是什麼！事實上，這次的修法對於重症患者來說也是有利的，因為只要能找到合適的移工，就不必被迫每三年就得要重新訓練一次。</p>



<p>仲介團體向重症患者傳達不實消息，就是再次暴露了自己，居然為了仲介費利益，不惜使出各種拙劣的手段！</p>



<p>此外，仲介團體都對外聲稱：仲介費是被「國外仲介」收走的，跟「國內仲介」沒有關係！確實，照理說國內仲介收的是每個月一筆的「服務費」（第一年每月1800、第二年每月1700、第三年1500，三年總共60000元），不管仲介沒有沒有提供服務，每個月都可以向移工收取。但若真如仲介團體所說，這次的修法根本無關「國內仲介」的利益，那麼為什麼這些「國內仲介」要如此費盡洪荒之力，動員所有會員、動用政治勢力，就為了阻擾修法呢？讓人不禁懷疑，<strong>國內外仲介的利益根本是綁在一起、分食這塊從移工身上剝下的皮</strong>！</p>



<p>最後，我們再一次呼籲所有立委，請堅持捍衛勞工的權利，並且落實承諾<strong>，在今天的院會通過二、三讀，取消三年出國一日</strong>！</p>



<p>台灣移工聯盟成員：<br>天主教關懷移工小組( MWCD)、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VMWBO)、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工及新移民服務中心 (HMISC)、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HWC)、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SIMN-Taiwan)、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TIWA)、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LCC)、台灣明愛會(CARITAS)、天主教海星國際服務中心(SMISC)</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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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新聞稿｜惡法縱容謊報逃跑  職災移工遭雇主惡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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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Wed, 19 Oct 2016 08:21: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就服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謊報逃跑]]></category>
		<category><![CDATA[逃跑外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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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昨天傍晚，一位我們正在協助他打官司的職災勞工F來電，說警察到公司宿舍抓他，跟他說他是逃跑外勞。現在正要被帶到派出所…經過警察查詢後，才知道雇主報他逃跑的日期是今年9月22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昨天傍晚，一位我們正在協助他打官司的職災勞工F來電，說警察到公司宿舍抓他，跟他說他是逃跑外勞。現在正要被帶到派出所…經過警察查詢後，才知道雇主報他逃跑的日期是今年9月22日，也就是移工對僱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第一次偵查庭開庭的隔天。</p>



<p>移工F，2015年12月抵台，工作了2個多月，便發生職災。因為工作機台故障，且沒有安全閥，導致滾燙的橡膠整個傾倒在移工的右手掌，嚴重灼傷。當天被送急診、接著開刀、清創、植皮，住院住了將近一個月。住院期間多是朋友、護士、醫生協助，仲介偶而來探個頭、雇主沒啥聞問，罷了！開完刀後，持續住在公司宿舍，一個星期數次地，自己跑醫院、回診、復健，自費買紗布繃帶。3月中出院時，醫生交待「宜修養復健三個月」。但是，雇主還是一個星期數次地要他打掃辦公室，勞工無怨言。只是，3月以後的薪水，雇主每個月僅付6002元（基本工資的30％）。F向仲介、雇主抱怨，但是，每次僅是惹來一頓罵，說是政府的規定。持續6千元好幾個月（9月後，不再付一毛錢），沒法錢寄回家，也不夠在台的職災生活，8月中向我們求助。</p>



<p>我們為他找了律師，緊急在6個月刑事告訴期限內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的告訴。9/21日第一次開庭。F說，開完庭回到公司後，被雇主大罵了一頓。但是，他忍著。繼續住在雇主處；上個星期，F再度來電表示，雇主再大罵了他一頓，要他離開公司。我們勸他，如果雇主沒有太過分的暴力脅迫，還是繼續在公司宿舍住，一方面，雇主有義務對職災勞工提供照護；另一方面，地方主管機關不會認定謾罵是「緊急情事」，不會同意安置，請他勉其難繼續待在宿舍。他乖乖繼續待著。殊不知，昨天傍晚，在他正在宿舍換衣服時，忽然闖進幾個警察要押他去警局，告訴他，他是逃跑外勞，雇主報案要他們來抓的！就在刑事案件第二次開庭的前一晚！</p>



<p><strong>荒謬至極的劇情！</strong></p>



<p>但，這正是2013年，在前立委楊玉欣「努力」後，現在的就服法第56條的執行狀況！</p>



<figure class="wp-block-table"><table><tbody><tr><td></td><td>第五十六條<strong>(1021210 修正)</strong></td></tr><tr><td>條文</td><td>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td></tr><tr><td>理由</td><td>　　為明確外國人行蹤不明程序及窗口，爰修正原條文，增列入出國管理機關為受理通報窗口之一；<strong>另為掌握行蹤不明外國人協尋黃金時間，爰增列但書規定，以明確雇主遇有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時，可選擇</strong><strong>立即</strong><strong>向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協尋及查察，</strong>雇主未依但書規定通知查察並非賦予其義務，尚無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罰則之適用。</td></tr></tbody></table></figure>



<p><strong>這就是所謂的「逃跑外勞」！</strong><strong></strong></p>



<p>雇主向相關單位，可以任意地報外勞逃跑！有移工明明還在仲介公司以為等待轉換，結果被報逃跑；有移工當天還在開協調會，當天被報逃跑；也有移工已經進入勞政機關的安置系統，還是被報逃跑；現在，更有移工，在職災治療期間、訴訟期間，天天住在原公司宿舍，一樣被報逃跑！</p>



<p><strong>通報逃跑，超級容易！</strong></p>



<p>如條文上所述，雇主僅需以書面向相關單位通報即可。「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strong>會不會「查證屬實」</strong>後，才對移工進行逃跑註記？<strong>完全不會！</strong></p>



<p>這個足以剝奪人身自由、剝奪工作權、居留權以及跨國移動權利的「逃跑註記」，全權掌握在雇主手裡。只需一張紙，雇主便可用以對付不聽話的勞工、敢提起勞資爭議、敢訴訟的移工。根據現行的56條，雇主可以恣意操弄這幾乎會改變移工後半生的權力。</p>



<p><strong>取消逃跑，難如登天！</strong></p>



<p>只要雇主報了逃跑，連在勞政機關的安置系統中已有註記者，都無法被輕易取消。除非雇主主動撤銷，或者經過數十天、地方主管機關的調查後，才能公文往返地取消。本案F，雇主明知他一直都住在宿舍，還是報了他逃跑，更報警到宿舍抓他！在警方「依法行政」下，這個有逃跑註記的移工，立刻被剝奪人身自由！今天得以出席開庭，全靠移民署的「恩惠」；開完庭後，能不能被「交保代管」，也得靠移民署的慈悲！如果F當時沒能即時找到協助，那麼這位被雇主職災在先、惡意謊報逃跑在後的職災移工，就會被以「逃跑外勞」的身份收容、然後遣返。這一切，叫做「依法行政」！</p>



<p><strong>至於被證實謊報的雇主呢？</strong></p>



<p>如果移工不知道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一條、沒有表明要提起告訴，司法機關不會有任何作為；被通報逃跑的主責機關，「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更不會對如此惡質的雇主有任何處分！</p>



<p><strong>嚴懲惡質雇主</strong><strong> </strong><strong>立刻修改惡法！</strong><strong></strong></p>



<p>台灣的藍領移工政策，已是當代奴工政策。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已讓多少移工有冤不敢申地噤聲。而這56條通報逃跑規定的恣意性，更強化了奴隸主的權力！現在仍被限制自由的職災移工F，便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p>



<p>我們特此嚴正控訴與要求，</p>



<p><strong>司法及勞政機關，嚴懲惡質雇主！</strong><strong></strong></p>



<p><strong>勞動部，立刻修改惡法！</strong><strong></strong></p>



<p>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吳靜如 0928-557-481</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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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戳破仲介業者的「雞龜」：就服法52條修法釋疑之答客問</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6%88%b3%e7%a0%b4%e4%bb%b2%e4%bb%8b%e6%a5%ad%e8%80%85%e7%9a%84%e3%80%8c%e9%9b%9e%e9%be%9c%e3%80%8d%ef%bc%9a%e5%b0%b1%e6%9c%8d%e6%b3%9552%e6%a2%9d%e4%bf%ae%e6%b3%95%e9%87%8b%e7%96%91%e4%b9%8b%e7%ad%94/</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Sun, 02 Oct 2016 08:19: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其他]]></category>
		<category><![CDATA[廢除私人仲介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仲介]]></category>
		<category><![CDATA[取消三年出國一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就服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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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Q.取消出國一日無法解決空窗問題？修法是讓雇主提前空窗六個月？ A.現行政策下移工三年必須離境返國重新申請，導致雇主空窗。修改後，在契約期滿前60 天，移工與雇主雙方合意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strong>Q.</strong><strong>取消出國一日無法解決空窗問題？修法是讓雇主提前空窗六個月？</strong></p>



<p>A.現行政策下移工三年必須離境返國重新申請，導致雇主空窗。修改後，在契約期滿前60 天，移工與雇主雙方合意續約，移工無須出國，續約文件及手續皆在國內處理，將大舉降低雇主空窗問題。至於仲介及部分未得到正確訊息的雇主，對外提及的六個月空窗，涉及的是現行制度下，移工如果逃跑，看護工雇主需等待三個月才能遞補移工，根本與此次修法無關。移工是否逃跑，基本上在三年契約期間都可能發生，如果移工在約滿後不願意離境，在目前52條未修正的情況下，他就會選擇逃跑，不會因為修正才逃。若仲介跟雇主的說法屬實，在三年約滿直接讓移工離境，不會有逃跑的情況，顯示仲介一定有控制移工的手段，這才是我們需要注意的。</p>



<p><strong>Q.</strong><strong>雇主每三年仍須重新申請？</strong></p>



<p>A.勞動契約一次為三年，無論是否聘用同一位移工，每三年皆需重新辦理，修法前後的差異是，移工無須出國，手續將以更簡便省時的方式在國內辦理。</p>



<p><strong>Q.</strong><strong>取消出國一日移工逃跑增加？</strong></p>



<p>A.移工契約期滿會選擇逃跑的最大原因是高額仲介費貸款，移工來台三年，大約有一年半年都在還高額的仲介費，有些移工三年期滿後會選擇逃跑留在台灣打黑工，主要就是不想回國再來時又被收取一次仲介費。取消出國一日後，因無須再支付仲介費，將大舉降低移工逃跑誘因。</p>



<p><strong>Q.</strong><strong>如果移工找不到新雇主，移工還是會逃跑？</strong></p>



<p>A.這種情況，不管有沒有修法都是一樣的。而在修法之前，對移工來說就是「根本無法找新雇主」，這才是移工逃跑的主因之一。這次修法，是讓移工有機會不用再交一次仲介費，就能繼續留下來工作，反而可以減少逃跑的發生！（因為能省去龐大仲介費，免去因仲介費壓力而逃跑）</p>



<p><strong>Q.</strong><strong>取消出國一日移工將增加21天特別休假，增加雇主負擔?</strong></p>



<p>A.就服法52條修法內容並未制訂需給移工21休假。</p>



<p>按勞基法（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時間需給特別休假。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人則以勞動契約內容為準。勞基法特別休假的規定為：</p>



<p>年資一年以上至三年未滿者給予七天、三年以上至五年未滿者給10日、五年以上至十年未滿者給14日、十年以上，每年加給一日，最高30日。</p>



<p>若同一個雇主聘用同一個移工長達12 年，該名勞工第十二年的特別休假也才16天，取消三年出國一日，就會增加21天特休假?可見仲介誇大其辭，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混淆視聽。</p>



<p><strong>Q .</strong><strong>三年不用出國，移工來台契約變成12年？移工會變新移民?</strong></p>



<p>A.移工是否能在契約期滿後，繼續留台，取決於有無雇主聘僱，因此，並非契約自動變成12年的問題，移工與雇主的契約一樣是三年簽訂一次的定期契約。若雇主對該名勞工不滿意，一樣可以三年期滿不續約。不論甚麼情況，現行制度移工在台都是客工，根本不可能變成移民。</p>



<p><strong>Q. </strong><strong>修法之後，六十萬移工都免回國，擠壓本勞工作權？</strong></p>



<p>A.首先，台灣引進多少移工，取決於有多少雇主握有配額，台灣雇主有需要，移工才能入境，目前在台的60萬移工，是在台灣雇主需求下才入台的。入境後的移工，三年約滿後，只有在找得到雇主的情況下，才能待在台灣。所以移工三年契約期滿後，若不被續約或找不到新雇主，就必須返國，不會有移工合法滯留台灣的情況發生。台灣開放使用移工的產業是3D產業（危險、辛苦、骯髒）及看護工，都是勞動條件差，本勞不願意進入的產業，移工來台實際上支撐了台灣夕陽產業的生存，以及填補社福漏洞。</p>



<p><strong>Q.</strong><strong>聘工成本提高，國外仲介將棄守台灣市場，台灣無工人可用？</strong></p>



<p>A.目前新加坡、香港、中東、歐美等地聘僱移工，皆無約滿需出國一日的規定，並未出現招募不到工人的情況。台灣應該思考的是如何提供友善的勞動環境，讓台灣成為出國打工者好的選擇，而不是為了滿足仲介獲取暴利的誘因，繼續實行三年剝削移工一次的惡制度。</p>



<p><strong>Q.</strong><strong>取消出國一日會導致移工挑雇主、雇主不續約勞工就怠工，勞資爭議增加？</strong></p>



<p>A.移工在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限制下，沒有挑工作的權利，雇主若想要把好工人留下，勞工是否願意繼續與同一雇主續約，重點是勞雇關係及勞動條件，並非出國一日取消與否。若舊雇主不願續約，怠工只會讓雇主更不願意續約，無法逼迫雇主續約。若雇主不願續約，勞工另行找尋新雇主，根本無須透過怠工逼迫雇主。勞資爭議的衍生與成立，與雇主是否遵守勞動法令有關，現行已有處理方式，與取消出出國一日與否無關。</p>



<p><strong>Q.</strong><strong>取消出國一日雇主無法淘汰不良移工，移工隨便轉換雇主？</strong></p>



<p>A.三年期滿是否與移工續約，決定權仍在雇主，若認為移工不適任，是不良移工，不要與該移工續約即可。重點是，涉及轉換雇主的就服法53條，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並未修改，移工若要轉換雇主，仍須符合相關規定，沒有隨便轉雇主的可能。</p>



<p><strong>Q.</strong><strong>外勞護照過期難展延？</strong></p>



<p>A.這是甚麼瞎問題?移工護照過期需展延的情況，現在也有啊，只要去輸出母國的在台辦事處展期即可，那是甚麼難事?況且仲介幫移工展延護照都有收取服務費，並非免費幫忙的！連這種理由都能成為反對取消三年出國一日的藉口，仲介業者為了自身龐大的利益，甚麼理由都能拿來說嘴。</p>



<p>Q.<strong>外勞一旦經濟壓力減緩，將會不願意配合加班，旺季時雇主會無工可用，假日也會找不到工人照顧病人。</strong></p>



<p>A.仲介這個說法正好洩漏了他們真正的秘密：「控制外勞就是要剝削他們，要收取高額仲介費，這樣外勞有強大的債務壓力，才會乖、才好管」。仲介為了自己龐大的利益，卻硬要拉著雇主跟他一起當剝削移工的幫兇。事實上，移工是否願意配合雇主加班，取決於勞雇關係是否良好，良好的勞雇關係，勞雇雙方都願意互相體諒配合的。更不要說廢除三年出國一日後，移工為了爭取雇主約滿續約，反而會好好表現。</p>



<p><strong>Q.</strong><strong>修法之後，直聘中心就會幫移工找工作？</strong></p>



<p>A.直聘中心負責的是幫雇主處理聘僱移工的行政手續，免除聘僱過程中被仲介收取費用（但是因為手續繁雜，甚少人使用），根本不處理工作媒合，移工無法透過直聘中心找工作。簡言之，雇主是在清楚知道要聘僱哪一位移工的情況下，去到直聘中心辦理文件及手續，免除雙方的仲介費用，重點是，這個過程是雇主同意且主動去辦理，移工無法自行辦理。</p>



<p><strong>Q.</strong><strong>現在的安置移工的費用是每年一兩億，修法之後，就會變成三十億！</strong></p>



<p>A.完全不知道仲介提出的數字是怎麼計算的，或是惡意誇大恐嚇社會？根據勞動部統計，目前一年安置移工的費用不到三千萬，而這個數字的增減，跟修法根本無關。每一個被安置的移工，都代表著一個勞資爭議、職災或是人口販運的案件，而且多半是仲介未處理，才會來尋求安置中心協助。這些案件一直都存在，也並不會因為修法就暴增！</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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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MENT新聞稿｜移工反剝皮 勞雇爭雙贏</title>
		<link>https://tiwa.org.tw/ment%e6%96%b0%e8%81%9e%e7%a8%bf%ef%bd%9c%e7%a7%bb%e5%b7%a5%e5%8f%8d%e5%89%9d%e7%9a%ae-%e5%8b%9e%e9%9b%87%e7%88%ad%e9%9b%99%e8%b4%8f/</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Sun, 02 Oct 2016 08:16: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取消三年出國一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就服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遊行]]></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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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盡速通過就服法52條修法&#160; 給台灣一個勞雇雙贏的法案 臺灣移工聯盟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陳容柔 0982342825 天主教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strong>盡速通過就服法</strong><strong>52</strong><strong>條修法</strong><strong>&nbsp; </strong><strong>給台灣一個勞雇雙贏的法案</strong><strong></strong></p>



<p>臺灣移工聯盟新聞聯絡人：<br>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陳容柔 0982342825 <br>天主教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  劉曉櫻0978362906</p>



<p>2016年7月5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的修正案在去年9月未成功通過後，出了衛環委員會，準備進行二讀，引發仲介業者集結立法院前進行抗議，反對此次修法。《就業服務法》52條規定，移工「三年必須出境一天」，這意味著移工每三年就必須再被收取一次約八至十五萬元的鉅額仲介費，即使是再次來台，仍有一年到一年半的時間在還債。許多移工選擇在三年期滿前夕「逃跑」，最主要原因就是，不想再被迫繳納一次鉅額仲介費，「三年出國一日」的規定，就是「造成逃跑的結構性因素」。台灣因私人仲介制度及高額仲介費，長年被人權組織及人口販運報告評為人權黑名單，這個明顯圖利仲介業者的法規，早已使台灣的人權蒙上了一層陰影。</p>



<p><strong>移工少剝皮</strong><strong> &nbsp;</strong><strong>勞雇爭雙贏</strong><strong></strong></p>



<p>台灣的移工政策把仲介和雇主的利益綁在一起，雇主握有配額，仲介必須有雇主委託，才有生意可做，利潤卻是從移工身上來。因此，出現非常扭曲的<strong><u>「</u></strong><strong><u>移工支付仲介費讓仲介管理自己，服務雇主」</u></strong>的情況。當勞資爭議發生的時候，仲介往往為了保住自己的業務，選擇偏袒雇主，做出對移工不利的動作。過往因為強制出國一日，導致雇主在移工返國重入境時出現空窗期，移工也會因重新辦理手續需要再付一次仲介費，在約滿前選擇逃跑，導致勞雇雙輸。取消出國一日讓勞雇雙方針對返鄉時間有協商空間，續約手續在約滿前可在台辦理，減少因強制離境及國外繁複手續的空窗。更重要的是，能降低雇主的訓練成本、把熟手工人留下，又可以減少對移工的剝削。</p>



<p><strong>獎優汰劣、逃跑增加、安置費用暴增都是煙霧彈</strong><strong> &nbsp;</strong><strong>擋人財路才是事實</strong><strong></strong></p>



<p>52條修法出了衛環委員會後，在通過可能性極高的狀況下，仲介業者開始發出許多充滿歧視、似是而非的文宣，如：逃跑外勞會增加、增加雇主21天特休成本、移工變移民拉低臺灣素質、無法淘汰外勞、移工可以隨便轉換雇主、勞資爭議增加安置費用暴增、60萬移工無須離台擠壓本勞工作權等等。此次修法，僅就就服法52條修改，刪除強制移工三年出國一日。仲介所提出的：自由轉換雇主、移工變移民、逃跑增加等問題都與這次修法無關，完全是動員社會歧視，掩蓋自身利益，恐嚇台灣社會。</p>



<p>值得一提的是，仲介在網路上發出至少四部精美的動畫影片，將出國一日詮釋成「獎優汰劣」，透過三年約滿強制離境留下好工人淘汰壞工人。簡單講，就是好工人重入境仲介費降低，是獎勵，壞工人強制出境，若要再入境就重繳一次鉅額費用，是懲罰。<strong>「獎優汰劣」血淋淋的呈現了，仲介費如何成為仲介控制移工的手段。</strong>移工為了降低仲介負擔，遇到雇主違法、不當對待只能隱忍不敢申訴，才能成為仲介口中的好工人，被剝得少一點。問題是，若是站在雇主立場，一個好工人為何需要強制出國再入境?讓雇主直接將工人留在台灣，減少因等待的空窗，而工人在少了仲介費剝削，更會願意好好工作爭取續約機會，這才是勞雇雙贏。</p>



<p>仲介不斷強調：收取鉅額仲介費，剝削移工的是「海外仲介」，不是「國內仲介」，國內仲介收的是每個月的服務費（三年總計6萬元），正當經營卻被妖魔化。先不論移工繳了6萬仲介費是不是真的得到服務，事實若是如此，取消三年出國一次的規定，利益受波及的是「海外仲介」，而不是「國內仲介」。「國內仲介」反對的如此積極，讓人很難不懷疑不分國內外，仲介的利益根本綁在一起，拆分這筆從移工身上剝下來的血汗仲介費。這個修法就是擋了仲介財路，才會撲天蓋地的動用社會歧視性來阻擋修法，不去談修法對勞雇雙方的好處。</p>



<p>行政院長林全在8月16日聽取民意與民間團體會談時，移工團體代表發言詢問政府對修法的立場時，勞動部次長郭國文及林全院長都表示立場與移工團體一致，本會期通過機率很高。9月立院開議，移工聯盟拜會國民黨、民進黨、時代力量黨團，三黨皆表示支持此次修法。但直到今日，掌握立院多數的民進黨並未將此法案列入優先法案，亦未排入審查議程。<strong>人比利潤優先</strong>，呼籲掌握立院多數的民進黨，將這條已出委員會各黨皆無異議，攸關60萬移工及雇主的法案，排入院會二三讀通過，不應屈服於仲介業者的壓力。</p>



<p>針對仲介業者，獲取利益不應以剝削他人來達成，我們認為必須就修法的實際影響，釐清雙方的看法差異，畢竟一個勞雇雙贏的政策不應落入立場之爭，亦不應讓社會歧視先行，失去理性討論的空間。修法的利弊是非，有賴社會的真誠溝通，台灣移工聯盟已於9月29日正式向仲介公會送出辯論會邀請及草案，誠摯希望能與仲介業者就辯論內容、形式進行規劃，促成辯論，勿在使用充滿社會歧視及不實的言論混淆視聽。</p>



<p>台灣移工聯盟成員：<br>天主教關懷移工小組(MWCD)、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VMWBO)、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工及新移民服務中心 (HMISC)、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HWC)、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SIMN-Taiwan)、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TIWA)、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LCC)、台灣明愛會(CARITAS)、天主教海星國際服務中心(SMISC)</p>
]]></content:encoded>
					
		
		
		<post-id xmlns="com-wordpress:feed-additions:1">3057</post-id>	</item>
		<item>
		<title>MENT新聞稿｜就服法52條列入優先法案 創造勞雇雙贏</title>
		<link>https://tiwa.org.tw/ment%e6%96%b0%e8%81%9e%e7%a8%bf%ef%bd%9c%e5%b0%b1%e6%9c%8d%e6%b3%9552%e6%a2%9d%e5%88%97%e5%85%a5%e5%84%aa%e5%85%88%e6%b3%95%e6%a1%88-%e5%89%b5%e9%80%a0%e5%8b%9e%e9%9b%87%e9%9b%99%e8%b4%8f/</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ue, 13 Sep 2016 08:12: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取消三年出國一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就服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www.tiwa.org.tw/?p=3055</guid>

					<description><![CDATA[通過就服法52條修法&#160; 取消移工三年出國一日 臺灣移工聯盟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陳容柔 0982342825  希望職工中心聶永莉0953558849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strong>通過就服法</strong><strong>52</strong><strong>條修法</strong><strong>&nbsp; </strong><strong>取消移工三年出國一日</strong><strong></strong></p>



<p>臺灣移工聯盟新聞聯絡人：<br>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陳容柔 0982342825  <br>希望職工中心聶永莉0953558849</p>



<p> 2016年7月5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的修正案在去年9月未成功通過後，出了衛環委員會，準備進行二讀，引發仲介業者集結立法院前進行抗議，反對此次修法。《就業服務法》52條規定，移工「三年必須出境一天」，這意味著移工每三年就必須再被收取一次約八至十五萬元的鉅額仲介費，即使是再次來台，仍有一年到一年半的時間在還債。許多移工選擇在三年期滿前夕「逃跑」，最主要原因就是，不想再被迫繳納一次鉅額仲介費，「三年出國一日」的規定，就是「造成逃跑的結構性因素」。台灣因私人仲介制度及高額仲介費，長年被人權組織及人口販運報告評為人權黑名單，這個明顯圖利仲介業者的法規，早已使台灣的人權蒙上了一層陰影。</p>



<p><strong>移工少剝皮</strong><strong> &nbsp;</strong><strong>勞雇爭雙贏</strong><strong></strong></p>



<p>現行制度把仲介和雇主的利益綁在一起，雇主握有配額，仲介必須有雇主委託，才有生意可做，出現扭曲的<strong><u>「移工出錢，讓仲介管理自己，服務雇主」</u></strong>的情況。當勞資爭議發生的時候，仲介往往為了保住自己的業務，選擇偏袒雇主，做出對移工不利的動作。過往因為強制出國一日，導致雇主在移工返國重入境時出現空窗期，移工也會因重新辦理手續需要再付一次仲介費，在約滿前選擇逃跑，導致讓勞雇雙輸。取消出國一日讓勞雇雙方針對返鄉時間有協商空間，續約手續在約滿前可在台辦理，減少因強制離境及國外繁複手續的空窗。更重要的是，能降低雇主的訓練成本、把熟手工人留下，又可以減少對移工的剝削。</p>



<p><strong>獎優汰劣是煙霧彈</strong><strong> </strong><strong>擋人財路才是事實</strong><strong></strong></p>



<p>52條修法出了衛環委員會後，在通過可能性極高的狀況下，仲介業者開始發出許多充滿歧視、似是而非與本次修法完全無關的文宣，如：逃跑外勞會增加、增加雇主21天特休成本、移工變移民拉低臺灣素質、無法淘汰外勞、移工可以隨便轉換雇主等(相關澄清請見附檔QA)。</p>



<p>同時，仲介在網路上發出至少三部精美的動畫影片，將出國一日詮釋成「獎優汰劣」，透過三年約滿強制離境留下好工人淘汰壞工人。簡單講，就是好工人重入境仲介費降低，是獎勵，壞工人強制出境，若要再入境就重繳一次鉅額費用，是懲罰。<strong>「獎優汰劣」血淋淋的呈現了，仲介費如何成為仲介控制移工的手段。</strong></p>



<p>移工為了降低仲介負擔，遇到雇主違法、不當對待只能隱忍不敢申訴，才能成為仲介口中的好工人，被剝得少一點。問題是，若是站在雇主立場，一個好工人為何需要強制出國再入境?讓雇主直接將工人留在台灣，減少因等待的空窗，而工人在少了仲介費剝削，更會願意好好工作爭取續約機會，這才是勞雇雙贏。</p>



<p>仲介不斷強調：收取鉅額仲介費，剝削移工的是「海外仲介」，不是「國內仲介」，國內仲介收的是每個月的服務費（三年總計6萬元），正當經營卻被妖魔化。先不論移工繳了6萬仲介費是不是真的得到服務，事實若是如此，取消三年出國一次的規定，利益受波及的是「海外仲介」，而不是「國內仲介」。「國內仲介」反對的如此積極，讓人很難不懷疑不分國內外，仲介的利益根本綁在一起，拆分這筆從移工身上剝下來的血汗仲介費。這個修法就是擋了仲介財路，才會撲天蓋地的動用社會歧視性來阻擋修法，不去談修法對勞雇雙方的好處。</p>



<p><strong>10</strong><strong>月</strong><strong>2</strong><strong>日反剝皮大遊行</strong><strong></strong></p>



<p>這條修法移工團體已經訴求多年，仲介業者指摘移工團體及安置中心，為了移工安置費，才站出來爭取修法，是假人權真斂財。安置中心是提供遇到勞資爭議、職災、雇主不當對待、重大傷病、精神耗弱等情事的移工，能夠有一個安心休息、處理案件的地方。安置費用在維持安置中心365天、24小時的運作上：輪班人力、水電、房租、修繕、移工處理個案衍生的交通行政費用，以及柴米油鹽醬醋茶。每個安置中心都處理了大批被仲介拋棄或逼迫遣返的移工，甚至有仲介直接將移工丟到安置中心要求安置，很多斷手斷腳、精神疾病、重大傷病，仲介不想處理的爛攤子，都是安置中心在處理，實際上安置中心也解決了仲介的問題。移工在台並無親屬網絡，在整體制度未對移工有完善保障的現狀下，安置中心承接掉落下來的移工，為了整體移工制度改善而努力。</p>



<p>行政院長林全在8月16日聽取民意與民間團體會談時，移工團體代表發言訊問政府對修法的立場時，勞動部次長郭國文及林全院長都表示立場與移工團體一致，本會期通過機率很高。今日立院開議，據聞掌握立院多數的民進黨並未將此法案列入優先法案。台灣移工聯盟將在10月2日發起反剝皮大遊行，面向社會及政府，訴求取消出國一日，取消奴工制度的一環。人比利潤優先，呼籲民進黨列入優先法案，不應屈服於仲介業者的壓力，盡速通過就服法52條之修法，邁出國際人權第一步。針對仲介業者，獲取利益不應以剝削他人來達成，台灣移工聯盟邀請仲介業者出面進行公開辯論，理性討論修法優劣及配套措施，勿再使用充滿社會歧視的言論混淆視聽。</p>



<p>台灣移工聯盟成員：<br>天主教關懷移工小組( MWCD)、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VMWBO)、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工及新移民服務中心 (HMISC)、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 HWC)、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SIMN-Taiwan)、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TIWA)、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 LCC)、台灣明愛會(CARITAS)、天主教海星國際服務中心(SMIS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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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MENT新聞稿｜三年回國一日  勞僱雙輸   仲介賺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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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ue, 15 Sep 2015 07:55: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取消三年出國一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就服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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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立法院開議在即，就業服務法修正案被列為優先審議的法案，原本受外勞及受照顧家庭期待已久的「三年免回國一日」一案，卻傳出在國民黨與民進黨協商交換的情況下被放棄，改為力挺「延長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立法院開議在即，就業服務法修正案被列為優先審議的法案，原本受外勞及受照顧家庭期待已久的「三年免回國一日」一案，卻傳出在國民黨與民進黨協商交換的情況下被放棄，改為力挺「延長外勞工作年限」。</p>



<ul><li><strong>三年免回國 </strong><strong>勞雇期盼 </strong><strong>仲介不爽</strong></li></ul>



<p>「三年免回國一日」意味著，外勞三年合約到期後，若僱主願意續聘或外勞取得新的合約，就能直接就任工作，無需離境一天再返回台灣。同時也代表移工無需重新支付不合理的鉅額仲介費、昂貴的機票錢，受照顧家庭也不會有漫長的空窗期，對於勞僱雙方無疑是雙贏的法案。然而，不能再重複剝削外勞的仲介急著跳腳，以「有損外勞返鄉權利」、「外勞待太久返鄉難以找尋嫁娶對象」等理由遊說立委，並動作頻頻向勞動部施壓。移工聯盟認為，外勞本應有返鄉的權利，真正阻擋返鄉的是龐大的仲介費、不對等的勞僱關係，以及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政策結構，而非仲介所宣稱的內容。仲業為了企業利益企圖擋下該法案，國民兩黨立委亦棄守勞僱權益，暴露出來利益結構可見一斑。</p>



<ul><li><strong>黑箱協商，犧牲弱勢勞雇，獨厚仲介</strong></li></ul>



<p>兩黨在黑箱中「喬掉」勞僱權益，轉而力挺「延長外勞工作年限」一案，打破外勞工作年限十二年的規定。藍領外勞年限規定固然是歧視性政策，但打破年限是否就等於保障外勞權益及解決照顧空窗問題？依照目前規劃，雖然外勞可以延長工作年限，但無論是否續約，仍須於屆滿三年時重入境再付一筆仲介費，也意味受照顧家庭在合約銜接期間有空窗期。關於延長的規定也很模糊，採用「評點機制」，外勞屆滿十二年後僱主可以依照「評點」申請延長年限，主動權掌握在僱主手上，外勞沒有任可主動爭取延長的管道。說到底，延長年限還是雇主與仲介的利益，外勞只能在結構中找一點生存的縫隙。兩黨一手將草率粗糙的延長議案送入立院，另一手卻以黑箱協商「喬掉」勞僱長期盼望的「三年免回國」一案，可見兩黨只顧盤算黨團利益，獨厚仲介，對雇主略施小惠，最後犧牲的還是外勞與弱勢家庭的權益。</p>



<p>國民兩黨都積極推出與受照顧者及外勞密切相關的長照政策，相關法案也會與此連動，若不審慎評估就服法修正案，將會對勞僱雙方造成傷害。民進黨眼看可能成為未來執政黨，更是要負起責任，切勿造成「勞僱雙輸 仲介賺飽」的局面。</p>



<p>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陳容柔098234282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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