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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院幫討非法仲介費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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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簡稱TIWA），是全台第一個以國際移工為服務對象的民間組織。</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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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聞稿] 移工本票案記者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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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Mon, 12 Aug 2013 11:48:4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廢除私人仲介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本票]]></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院幫討非法仲介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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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NT500，台灣法院便會幫仲介討非法仲介費 &#8212;-勞委會縱容非法扣款變合法 主辦：林淑芬委員辦公室、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移工聯盟 應邀與會者：3菲籍當事人、曾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color: #ff0000; font-size: medium;">NT500，台灣法院便會幫仲介討非法仲介費</span></p>
<p>&#8212;-勞委會縱容非法扣款變合法</p>
<p>主辦：林淑芬委員辦公室、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移工聯盟<br />
應邀與會者：3菲籍當事人、曾威凱律師、勞委會、司法院、MECO</p>
<p>在台灣政府以凍結菲勞作為爭取國格尊嚴之後的3個月，8月9日解凍了。菲律賓勞工，將再度跨國來台工作，也將再度進入一個爹不疼、娘不愛，台灣政府與菲律賓政府，皆放任仲介對其剝削的當代奴工狀態。</p>
<p>■勞委會對「仲介費」的處理<br />
每一位移工的每一次入台，都會被剝一層皮。<br />
以前，移工來台所繳付的仲介費用，沒有區分是輸出國仲介或是台灣仲介收取的，一整筆，會被要求簽一紙「貸款契約」，（平均）十幾萬[1]的仲介費用，來台 後，被按月扣款。所扣款項，明列在薪資單上。移工得以薪資單上的被扣款項申訴仲介費問題。若「貸款契約」所約定的金額超出允許範圍，則仲介需要退費給移工。</p>
<p>&nbsp;</p>
<p>2004年勞委會訂出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將原不成文的仲介費訂出了規範：「2001年11月8日前取得入國簽證者：每月不得超過 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費用得預先收取，最長以三個月為限。終止服務時，預先收取之費用應按未提供服務月數退還外國人。」這個規定，同時也將仲介費用正式區隔為國內與國外兩 塊，國外的叫「仲介費/placement fee」、國內的叫「服務費/service fee」。國外的「仲介費」，依據輸出國的規定（以菲律賓而言，則是「一個月的輸入國薪資」）；國內的「服務費」，每個月1000元（即，以在台工作3年 為例，3年需付36,000元）。</p>
<p>2004年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同時也規定：「2001年11月9日後取得入國簽證者：第 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 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也就是說，2001年11月9日後取得簽證者，在台 工作3年，台灣仲介向移</p>
<p>工收取的（合法）「服務費」由之前的3萬6，變成6萬。</p>
<p>整體移工所需給付給國內外仲介的費用，並未因勞委會的規定而減少。變化的是，勞委會將其查察責任就地合法化地推卸給輸出國政府。因此，仲介相應的「對策」也有所調整。</p>
<p>■非法超收費用手法更新&#8212;簽訂本票<br />
勞委會將台灣仲介可收取費用提高為2倍的同時，以「要求移工簽訂本票」以收取仲介費的手段，便屢見不鮮。2007年，台灣仲介公司&#8211;承鼎仲介要印籍移工 簽訂本票[2]（如圖一）、2008年苗栗檢方亦查獲仲介公司以簽訂本票的方式苛扣移工薪資[3]（如圖二）、2010年高雄縣警局亦查獲仲介集團「利用 外勞抵達臺灣急於賺錢心態及外勞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與違反該等外勞 本人意願，威脅迫使外勞簽訂本票」[4]等等。</p>
<p>強迫移工簽訂本票的仲介公司，原係以台灣仲介公司所為。然而，因勞委會表明不查「國外扣款」，加上國內仲介公司被查獲多次，仲介便將簽訂本票的行為逐漸轉移至國外，在「移工入國前」且「以國外仲介公司」「國外貸款公司」名義要求移工簽訂。</p>
<p>■本件「3漁工本票案」的簽訂方式，更屬進階版。（簽訂關係圖詳如後附）<br />
本案3漁工，在搭機前數天，國外仲介忽然要他們簽一個借貸契約，向cash for you公司借款，作為國外仲介費。他們因時間急迫，不得不簽了該契約，取得支票，並被仲介公司帶到Banco De Oro銀行兌現支票。仲介直接取得了兌換出來的現金。因為他們被迫在短時間內簽下了很多的文件，不記得有沒有簽過「本票/promissory note」。</p>
<p>入境時，法定基本工資是18,780。台灣仲介拿給勞工需在便利商店繳費的單據（勞工稱其為bar code），告知勞工，每個月需去便利商店繳費，而這每個月繳出的新台幣8千元，（將）持續繳10個月 ，作為繳付當初為支付國外仲介費用時貸款契約的償還。</p>
<p>勞工每個月的薪資會被扣2,500作為膳宿費，但食物不夠且工時過長；每個月被扣了健保費526，但看病卻需自費。每個月還會被扣台灣的仲介服務費 1800等。每個月僅簽收新台幣6,224元的薪資，但未提供薪資單或薪資單影本。其中2人更被迫在非契約上的漁船工作，更被迫協助走私香菸到菲律賓；護 照、海員證及聘僱相關文件等被雇主/仲介扣著。</p>
<p>2012年10月16日，他們因工時、薪資及食物不足的問題到TIWA申訴，並於同日被安置。經詢問詳細後，疑涉人口販運之勞力剝削，遂告知警政單位。經調查後，於2012年12月4日被鑑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p>
<p>在案件處理期間，TIWA協助其向MECO（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訴菲律賓仲介超收仲介費用，仲介表示，若移工撤銷「人口販運案」的告訴，則願意協商降低仲介費用。然，移工不允。MECO無進一步查察。</p>
<p>之後，移工便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通知。</p>
<p>■NT500，台灣法院便會幫仲介討非法仲介費<br />
非法超收的仲介費用，透過國外仲介公司與國外貸款公司及國內收帳公司的國際合作，原本不合法的仲介超收費用，轉個彎，包裝成「本票」後，仲介便得以新台幣500元，取得法院「合法」的強制執行命令，對移工的薪資進行強制扣款，讓台灣法院成為廉價的討債公司。</p>
<p>2009年，「人口販運防制法」通過，台灣也於同年簽定了「兩公約[5]」，然而，對於在台移工以「國民待遇原則」的保障並未具體落實。勞委會反而放任仲介以「簽訂本票」的方式將非法扣款以合法的形式追討。</p>
<p>在仲介公司日新月異的剝削手段下，勞委會對於在台移工被仲介剝削的情形未能提供保障，不但未能減輕移工在台工作的壓力，使其無法安穩的工作外，經過「本 票」包裝的非法扣款若是對移工無法執行，法院也會轉對雇主執行，同時也造成雇主們的壓力、增加勞僱關係的緊張。另一方面，勞委會如此縱容的結果，更造成了 台灣司法資源的被非法利用與浪費。</p>
<p>因此，我們要求，<br />
勞委會不要再推諉懈職：<br />
1. 立刻與輸出國成立專案調查機制<br />
2. 3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br />
我們也要求司法院：<br />
1. 凡有對藍領移工提起本票執行裁定者，移請進行販運案調查。<br />
2. 統計並公佈外籍人士的本票執行案件數<br />
3. 法院給予外籍人士的公文書，應有其母國語言並載明求助管道，以保障其訴訟基本權利。</p>
<p>新聞聯絡人：<br />
林淑芬委員辦公室 蕭雅玲<br />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吳靜如 0928-557-481</p>
<p>[1] 以下皆以菲律賓移工為例。<br />
[2] 蘋果日報，2007年7月30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70730/3686075/仲介削150印傭2千萬<br />
[3] 今日新聞，2008年10月31日 http://www.nownews.com/2008/10/31/138-2358280.htm<br />
[4] http://blog.yam.com/zoeplace/article/28335891<br />
[5]「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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