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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研討會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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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簡稱TIWA），是全台第一個以國際移工為服務對象的民間組織。</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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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研討會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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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第三屆「跨界流離」國際學術研討會：治理．生存．運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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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hu, 14 Sep 2006 05:47:1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活動資訊]]></category>
		<category><![CDATA[研討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跨界流離]]></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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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 第三屆「跨界流離」國際學術研討會：治理．生存．運動 時間：2006年10月7日(六)~8日(日) 地點：世新大學管理學院大樓2樓 國際會議廳 (台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b>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br />
第三屆「跨界流離」國際學術研討會：治理．生存．運動</b><br />
時間：2006年10月7日(六)~8日(日)<br />
地點：世新大學管理學院大樓2樓 國際會議廳<br />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111號2樓)</p>
</div>
<table border="1">
<tbody>
<tr>
<td>時間</td>
<td>10/07(六)</td>
</tr>
<tr>
<td>09:00-09:20</td>
<td>報到 Registration</td>
</tr>
<tr>
<td>09:20-09:40</td>
<td>開幕致詞：Welcome Remarks<br />
黃德北（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td>
</tr>
<tr>
<td>09:40-10:30</td>
<td>主題演講Keynote Speech<br />
主講人：2005年國際人權獎得主Irene Fernandez<br />
(Director, Tenaganita, Malaysia)<br />
馬來西亞移工與婦女權益組織主任<br />
主持人：成露茜（世新大學新聞系教授、台灣立報社長）</td>
</tr>
<tr>
<td>10:30-10:50</td>
<td>茶敘時間Coffee Break</td>
</tr>
<tr>
<td>10:50-12:00</td>
<td>第一場：全球化與移民/工<br />
發表人：<br />
1. Antonio Tujan (Director, IBON Foundation, Philippines)<br />
菲律賓IBON基金會主任<br />
Globalization, flexibilization and labor migration<br />
2. Nandita Sharma (Assistant Professor,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 York<br />
University) 加拿大約克大學社會科學院助理教授<br />
A Dot and A Line: Space, Identity &amp; the Making of A Global Apartheid<br />
主持人：陳信行（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td>
</tr>
<tr>
<td>12:00-1:00</td>
<td>午餐 Lunch</td>
</tr>
<tr>
<td>1:00-2:30</td>
<td>第二場：移民/工與抵抗<br />
發表人：<br />
1. Ramon Bultran (Director, Asia Pacific Mission for Migrants, Hong Kong) 香港亞太移工權益團主任<br />
The Struggle and Development of Migrants Movement<br />
2. Roxanna Ng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Adult Education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y, University of Toronto)<br />
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成人教育與諮商心理系教授<br />
Work Restructuring and Workers’ Resistance: The Story of Immigrant Garment Workers in Toronto, Canada<br />
3. Brenda S.A. Yeoh ＆Kavitha Annadhurai (Professors,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Programme,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br />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南亞研究中心教授<br />
Civil society action and the creation of “transformative” spaces for migrant domestic workers in Singapore</p>
<p>主持人：王增勇（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助理教授）</td>
</tr>
<tr>
<td>2:30-4:00</td>
<td>第三場：台灣移工處境<br />
發表人：<br />
1. 顧玉玲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br />
高捷泰勞調查報告<br />
2. 龔尤倩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顧問；天主教嘉祿移民中心籌備處執行長)<br />
Taiwan: From Temporary Workers to Long-term Settlers?—The Comparison between Germany and Taiwan<br />
3. 尤素芬 (義守大學醫務管理學系助理教授)<br />
勞動、規制與健康：台灣健康照護制度下移工的求醫策略分析<br />
主持人：吳靜如（國際勞工協會總幹事）</td>
</tr>
<tr>
<td>4:00-4:20</td>
<td>茶敘時間Coffee Break</td>
</tr>
<tr>
<td>4:20-5:50</td>
<td>第四場：移工生存與認同<br />
發表人：<br />
1.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br />
移民—基本人權的化外之民：檢視批判「移民無人權」的憲法論述與實務<br />
2. 林柏儀 (政治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生)<br />
憲法坐視的外勞不平等處遇&#8211;憑什麼？怎麼辦？<br />
3. 白南生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和農村發展學院教授)<br />
城市化中的農民工：適應、接納、融合與人類安全—一個分析框架移工生存與公民權利</p>
<p>主持人：吳佳臻（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td>
</tr>
<tr>
<td>時間</td>
<td>10/8(日)</td>
</tr>
<tr>
<td>9:30-10:30</td>
<td>第五場：性別、家庭與移民<br />
發表人：<br />
1. Suzuki Nobue (Professor, International Studies, Nagasaki Wesleyan University) 日本長崎衛斯理大學國際研究系教授<br />
Cross-Border Marriages and National Governance<br />
2. 鄔佩麗(Pei-li Wu) 台灣師範大學心理與輔導學系教授<br />
Linda L. Terry, (Associate Professor &amp; Director of Counseling and Psychology, San Diego State University)聖地牙哥大學諮商心理系副教授<br />
宋勇輝(Sophia Shih) (Auckland University)奧克蘭大學<br />
黃兆慧(Chao-Hui Huang) 台灣師範大學心理與輔導學系<br />
Individual and Family Resilience—Resources for Surviving Stress in Immigrant Families<br />
主持人：夏曉鵑（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td>
</tr>
<tr>
<td>10:30-10:50</td>
<td>茶敘時間Coffee Break</td>
</tr>
<tr>
<td>10:50-12:00</td>
<td>第六場：台灣婚姻移民<br />
發表人：<br />
1. 吳宜樺(高雄師範大學地理系碩士班)<br />
高雄縣外籍新娘空間分布之探究<br />
2. 李美賢(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研究所副教授)<br />
「國家疆界」治理抑或「種族邊界」維持：台越跨國婚姻個案</p>
<p>主持人：林津如（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td>
</tr>
<tr>
<td>12:00-1:00</td>
<td>午餐 Lunch</td>
</tr>
<tr>
<td>1:00-3:00</td>
<td>第七場：移民生存與處境<br />
發表人：<br />
1. 藍清水 (中央大學客家政治經濟研究所碩士生)<br />
楊聰榮 (中央大學客家社會文化研究所助理教授)<br />
印尼台灣客家人─一個移民的歷史過程<br />
2. 潘美玲 (元智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br />
既非對抗亦非屈服：印度流亡藏人的在地生存策略<br />
3. 李明歡 (廈門大學公共事務學院教授)<br />
跨境遷移的源頭解讀：福建僑鄉文化剖析<br />
4. 趙彥寧 (東海大學社會系副教授)<br />
國境邊區的生命政治：以來台中國福建省無證移民為研究案例<br />
主持人：陳政亮（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td>
</tr>
<tr>
<td>3:00-3:30</td>
<td>茶敘時間Coffee Break</td>
</tr>
<tr>
<td>3:30-5:20</td>
<td>第八場：移民/工與認同<br />
發表人：<br />
1. 馮一沖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br />
Street songs, street dances &#8212; new immigrants’ strategy to improve quality of social life in urban Hong Kong<br />
2. 王志弘（世新大學社會發展所）<br />
沈孟穎（成功大學建築系博士班）<br />
族裔認同的時空鑲嵌：台北市安康市場–越南街研究<br />
3. 王鏡玲（真理大學宗教學系助理教授）<br />
邊緣與衝突—─陳明才「跨界流離」的劇場創作<br />
主持人：朱政騏（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生）</td>
</tr>
</tbody>
</table>
<p>歡迎各界關心移民/工問題的朋友踴躍出席！</p>
<p><b>報名注意事項</b><br />
1. 報名截止日期：95年10月04日星期三。<br />
2. 報名方式：<br />
a. 請將此報名回條以電子郵件方式E-mail至 e62@cc.shu.edu.tw<br />
b. 報名郵件之「主旨」欄請註明「報名跨界流離研討會」。<br />
3. 本所於收到報名回條後將立即以E-mail確認完成報名程序。若於三天內未收到本所通知，請電洽02-22368225分機3512。</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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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外勞政策研討會論文 》台灣─越南間的外勞仲介機制</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5%a4%96%e5%8b%9e%e6%94%bf%e7%ad%96%e7%a0%94%e8%a8%8e%e6%9c%83%e8%ab%96%e6%96%87-%e3%80%8b%e5%8f%b0%e7%81%a3%e2%94%80%e8%b6%8a%e5%8d%97%e9%96%93%e7%9a%84%e5%a4%96%e5%8b%9e%e4%bb%b2%e4%bb%8b%e6%a9%9f/</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Sun, 06 Nov 2005 10:33: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王宏仁]]></category>
		<category><![CDATA[研討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tiwatiwa-foolfitz.rhcloud.com/?p=334</guid>

					<description><![CDATA[王宏仁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研究所 台灣的外籍勞工政策，還是以「替代性」的客工政策為主，搭配上「禁止轉換雇主」的政策，使得任何外籍工人在台灣若是碰到不合理的待遇，也不敢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blog.yam.com/hongzen63">王宏仁</a><br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研究所</p>
<p>台灣的外籍勞工政策，還是以「替代性」的客工政策為主，搭配上「禁止轉換雇主」的政策，使得任何外籍工人在台灣若是碰到不合理的待遇，也不敢吭聲，只能默默忍受，否則就可能遭受遣返、不聘用的命運。這是明顯的勞─資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在制度設計上使得外籍勞工遭受不合理待遇的可能性大為提高。這樣的制度，若是碰到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仲介制度，那麼遣送「不聽話」的工人回國，不僅可以立即排除外籍勞工的勞動三權，也為仲介業者再創造另外一個新的利潤來源。</p>
<p>在當今的亞洲地區的跨國移民過程中，仲介幾乎是扮演了最關鍵性角色。從工人居住地區開始的資訊提供、招募、訓練、找尋聘用雇主、代辦出國相關手續、借錢給移工、送機，到移工接受國的接機、送到雇主處、體檢接送、勞資爭議調解、生活適應的諮詢、工資的發放、、、等，都有仲介的身影存在。這樣仲介制度能夠存在的最大支持因素，是國家採取的「客工計畫」以及伴隨的「禁止轉換雇主」的政策，因此移工變成是「不自由的勞動力」，無法在勞動市場上自由找尋其勞動力的買主。這樣的國家政策創造了一個可觀的利潤空間，但這個利潤空間，都是由移工辛苦所創造出來的，但結果卻常是他們只在為人作嫁而已。<br />
這裡，我先拋開國家政策不談，而來談論實際的仲介過程如何，以及移工所創造出來的利潤，在各個仲介環節中，如何被鯨吞蠶食。我將以越南─台灣之間的仲介過程來論證我的看法。</p>
<p>圖一是台灣國家與越南國家所共同設計出來的兩國理想仲介過程。台灣政府的主管單位勞委會希望透過所謂的「國對國」談判，與越南的榮軍勞動部合作，討論兩國規約移工的過程。在台灣，仲介公司必須取得政府的許可執照，才能協助雇主聘僱外國勞動者；而有需要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們，可以透過合法的仲介公司去聘僱外勞，或者直接聘僱。但直接聘僱通常只有大規模的公司例如高捷、台塑六輕，會向政府申請專案直接聘僱外勞。</p>
<p>在越南的部份，由海外勞動管理局來管理整個國家的勞動輸出，而能夠進行勞務輸出的公司，主要是國家的國營仲介公司，工人們去國營仲介公司登記，然後出國工作。</p>
<p>這是個非常理想的勞務輸出/輸入的設計，但完全沒有考慮到在實際的社會過程會有何種可能的結果。表一是越南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但是這樣的收費標準，卻從來沒有任何公司遵守過。圖二是實際發生在越南的仲介過程，在原來假想的「工人─國營仲介公司」之間，又多了三類的人進來：牛頭、地方政府、借牌公司。這三類的人/組織都沒有合法的勞務輸出執照，但因為資訊的不足、產業組織結構未建立、人際網絡的信任關係，以及特有的越南社會主義輸出體制，因此才會出現這些新的參與者。這些參與者之間不一定是相互平行取代的，例如借牌公司可能跟地方政府合作，也可能聘請牛頭去鄉下地區找工人；地方政府可能跟國營公司合作，有他們自己的牛頭去介紹工人來登記；牛頭也可能是個體戶，負責拉線。這樣複雜的關係，使得越南的工人搞不清楚哪些方式才是合法的，也因此在此資訊不公開的過程中，支付了龐大的仲介費用。</p>
<p>但台灣的仲介或大公司，在這樣的勞工輸出過程中，在越南與台灣兩地操作，以獲取最大利益。在圖二中可以看到所謂的「借牌公司」，也有台灣公司在經營，他們在越南設立訓練所，與國營仲介公司、地方政府合作，也有透過牛頭，或其本身的工作人員，到鄉下地區招募工人。他們只要支付定額的人頭費用給國營仲介公司，剩下的利潤就可以自己賺。假如該公司在台灣有自己的合法公司，那麼該公司就是兩頭賺，若是與台灣的仲介公司合作，那麼他就是賺在越南地區的費用。</p>
<p>在台灣地區的仲介公司，則透過立法院的遊說、政商關係的使用，來獲取最大利益，一是執照的核准，另一則是在實際的外勞管理過程中，以雇主的利益為主而少照顧到移工的實際需求。雖然台灣政府規定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但實際上的費用收取卻遠高於官方規定。移工「逃跑」通常都是許多不利的勞動條件才會造成，但是仲介在此過程中，考慮的完全公司的利益，而非勞動條件的改善。例如目前的實務作法是，只要有一個移工「逃跑」，與其合作的越南仲介公司必須賠償台灣仲介公司三萬元。</p>
<p>台灣的雇主，若是大型企業可以申請配額，那麼在整個過程中，它大概可以獲得50％左右的利潤；若是中小雇主，在目前的實務是拿「回扣」，回扣多少則視聘僱數量多寡而定，若是一家工廠聘僱十幾名外勞，那麼他可能拿到高達四分之一的回扣。</p>
<p>而一名到工廠工作的越南勞工，在出國之前與來台之後的第一年，他必須支付高達6,300美金的費用（包含政府歸定的費用），但在沒有加班的情形下，他只能拿到5,700美金的最低工資。換言之，他整年賺的錢，還不夠支付他第一年的費用。幸運的話，他可以工作到第二年，算是淨賺得。但根據某個仲介的說法，平均一名越南勞工在台灣的工作時間只有一年四個月，換言之，他在台時間所賺得的錢，全部都被吸走了！</p>
<p>這種依賴外籍勞工而建立起來的剝削體系，是在台灣政府的「客工計畫」與「禁止轉換雇主」，加上越南的社會主義體制，這三個支柱，才能夠支撐起來。不平等的國際經濟體系下，最後的犧牲者，就是原本在這個體系的最弱勢者，這個制度必須徹底改弦易轍，否則台灣的勞動人權，在國際上會越來越惡名昭彰！</p>
<p><img loading="lazy" title="" src="https://i0.wp.com/tiwa.wokercn.com/media/1/20051106-Fig01.gif?resize=466%2C382" alt="" width="466" height="382" data-recalc-dims="1" /></p>
<p><img loading="lazy" title="" src="https://i0.wp.com/tiwa.wokercn.com/media/1/20051106-Fig02.gif?resize=475%2C402" alt="" width="475" height="402" data-recalc-dims="1" /></p>
<p><img loading="lazy" title="" src="https://i0.wp.com/tiwa.wokercn.com/media/1/20051106-Fig03.gif?resize=400%2C635" alt="" width="400" height="635" data-recalc-dims="1" /></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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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外勞政策研討會論文 》以反奴工論述挑戰外勞體制的可行性</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5%a4%96%e5%8b%9e%e6%94%bf%e7%ad%96%e7%a0%94%e8%a8%8e%e6%9c%83%e8%ab%96%e6%96%87-%e3%80%8b%e4%bb%a5%e5%8f%8d%e5%a5%b4%e5%b7%a5%e8%ab%96%e8%bf%b0%e6%8c%91%e6%88%b0%e5%a4%96%e5%8b%9e%e9%ab%94%e5%88%b6/</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Sat, 05 Nov 2005 10:31:49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研討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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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廖元豪* 一、前言：從高捷泰勞事件談起 今年（2005）八月廿一日，高雄捷運工程中的泰籍國際移工（即所謂「外勞」）為他們長期所受的剝削與凌虐奮起抗爭。透過媒體的播送與報導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廖元豪*</p>
<p><b>一、前言：從高捷泰勞事件談起</b><br />
今年（2005）八月廿一日，高雄捷運工程中的泰籍國際移工（即所謂「外勞」）為他們長期所受的剝削與凌虐奮起抗爭。透過媒體的播送與報導，大家看到瘡痍滿目的場景，卻也同時見到了泰勞是生活在什麼樣的惡劣環境下！這個事件，像是一面照妖鏡，照出台灣經濟成長背後的血淚與醜陋，也是一個讓台灣人反省自身的契機。</p>
<p>然而，在抗爭事件的當天，就聽到警方誓言要追究並可能遣返「帶頭滋事者」。整體論述的方向，就是將抗爭的泰勞當作罪犯處理。至於抗爭的原因，雇主與管理者的壓迫剝削責任，似乎全然不在執法單位關切的範圍之內。</p>
<p>即便到了今天，拜政商弊案之賜，泰勞事件雖然還在鎂光燈的焦點下。但檢警單位與媒體，到底是怎樣看待這些點醒我們台灣人腦袋的泰國朋友的呢？主流的觀點大概包括：</p>
<p>第一，他們是暴動者，破壞我們秩序的罪犯。所以要繩之以法。<br />
第二，他們的犯法其情可憫，所以雖然仍應接受法律制裁，但或可施恩從輕量刑。<br />
第三，他們證明了政商貪瀆勾結「弊案」的存在。</p>
<p>然而，媒體所揭露出歷歷在目的「迫害」（狹隘的生活空間、森嚴的門禁、貶值的代幣、電擊與言語威脅、護照被扣留、工資被刻扣…），卻沒能讓「泰勞權益」以及「加害者責任」這兩個重心受到相對重視。泰勞是罪犯，是可憐蟲，是籌碼與工具，但不是「權利主體」，甚至不算是「受害者」！檢警的偵辦方向，仍然集中在「滋事外勞」以及「政商勾結」，而全然忽視「誰迫害他們」！</p>
<p>由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社運團體發起，加上一群法律專業人士組成的「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就在這個背景下成立。我們認為這個事件的真正焦點，應該放在「泰勞」的人權上。除了試圖提供法律援助外，我們主張：一方面，泰勞事件應由主流所謂的「暴動」重新定義為「抗暴」（見附件一）；另一方面，我們認為輿論及司法應該致力追究高捷與華磐相關人員的侵權與犯罪法律責任（見附件二）。</p>
<p>在探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之際，我們卻更進一步發現現行法律中的「使人為奴隸罪」（刑法第296條），有著極為深刻的顛覆內涵。它不但在泰勞事件的個案，可能協助被迫害泰勞免於處罰並追究犯罪；它甚至可能成為挑戰台灣當前整套外勞體制的有利工具。</p>
<p><b>二、「使人為奴隸罪」論述的濫觴與反應</b><br />
刑法第296條的「使人為奴隸罪」一向是個冷門條文。<sup>1</sup>但從這次泰勞抗暴事件中，即便只從媒體的報導，也可以看出他們的生活與工作條件，是如何到了忍無可忍的「奴工」境界。如—</p>
<ul>
<li>舉世無雙的高額仲介費；</li>
<li>刻扣工資；</li>
<li>限制行動自由；</li>
<li>言語恐嚇（e.g. 再吵就把你們遣返）；</li>
<li>剝削（e.g. 代幣）；</li>
<li>電擊凌辱；</li>
<li>無母國語文之電視與其他資訊來源；</li>
<li>極惡劣生活條件；</li>
<li>申訴反映無效。</li>
</ul>
<p>這些零星的侵害行為，或許都足以構成法律上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302條的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但聚蚊足以成雷，個別行為加總起來，竟已使整體外勞體制極為類似北美與世界各國曾經（並繼續）存在的「奴隸」（slavery）與「非自願勞役」（involuntary servitude）制度！</p>
<p>我們之所以提出這個條文，有著以下原因：</p>
<p>首先，就泰勞抗暴事件的個案而言，「使人為奴隸罪」或許（相較其他罪名）能夠更有效地阻卻抗爭泰勞的「違法抗爭」行為違法性；同時更有效地追究加害者的責任。因為「使人為奴隸」所追究的，不是個別被切割的迫害行為，而是一種持續侵害的整體「狀態」。因此，只要能證明高捷或（與）華磐在「整體上」構成「類似奴隸」的對待方式，那麼個別參與抗爭的泰勞，就不必個別地證明他「個人」在何時遭到何人如何的對待。而雇主與管理者，也不能以「請證明『誰』幹了什麼事『導致』何種『損害』」這種個別因果關係-責任的抗辯來混水摸魚。</p>
<p>更重要的是「使人為奴隸」的論述，不止用在個案，而可能用以批判挑戰台灣目前整套的外勞制度與環境。藉由點出台灣外勞體制的「奴工制」，凸顯體制惡性的存在，進而提供制度改革的動力。</p>
<p>凡是對台灣的外勞「實務」有一點點理解的人，就會知道高捷絕非「個案」。許多在台灣各個工廠與家庭中的國際移工，同樣面臨著剝削與壓迫，而生活與工作條件甚至不如高捷。尤有甚者，這樣惡劣剝削的環境，是政策與法律體制來鞏固背書的。因此，如果「使人為奴隸」的法律主張可以成立，那麼「外勞政治」中的所有決策與執行者—包括政府官員、企業與仲介—都是共犯的成員。也就更能凸顯整體改革的必要性。</p>
<p>不過，檢警單位目前對於「使人為奴隸」的主張似乎相當冷漠。泰勞抗暴後援會以此規定提出的告發，目前尚未聽到檢方的積極行動。偵查重點（如果有的話）依然放在「政商勾結」與「暴動泰勞」，而未聞「追究加害者」，以及「救濟泰勞權利」的動作。這或許導因於對「外人」受害的冷漠；<sup>2</sup>或許也肇因於台灣法界對於「奴隸」、「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等「反奴」（antislavery）的法律論述太不熟悉。因此，以下就參照美國以及其他國際上的「反奴工」法令與實務，來試圖填補我國法律論述上—什麼叫做「奴隸地位」？—的空缺。</p>
<p><b>三、「反奴工」法律論述的國際比較—以美國為主</b><br />
奴隸制度是美國歷史上的痛，它的禍害一直影響至今。南北戰爭結束後，美國在1865年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的「廢奴條款」：<sup>3</sup></p>
<p>第一項：任何奴隸或非自願勞役，均不得存在於美國國境或任何管轄區之內。但犯罪當事人經法院判決確定所為之處罰，不在此限。</p>
<p>第二項：國會應有權制定適當立法以執行本條規定。</p>
<p>這個條文是美國憲法的人權條款中，唯一可以規範到「私人行為」的規定（即我國學界所習稱的「第三人效力」）。<sup>4</sup>而國會在此一憲法條文授權下，不僅可以立法直接禁止、處罰蓄奴相關行為，更可以延伸至「廢除一切美國奴隸制度的標記與遺跡」（abolishing all badges and incidents of slavery in the United States）。<sup>5</sup>各種反種族歧視的立法，雖然干預了私領域的活動，都可以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找到基礎。</p>
<p>在這些立法中，與「使人為奴隸罪」較直接相關的，是聯邦法典第十八編，第七十七章「債奴、奴隸，以及人口買賣」（Peonage, Slavery, and Trafficking in Persons）一共十五個條文的刑罰規定。<sup>6</sup>而「強制勞動」（forced labor）則是貫穿所有規定的核心之一。</p>
<p>為了詮釋條文中的「奴隸」、「強制」、「共犯」等概念，各級聯邦法院累積了不少判例。值得我們參考的如：</p>
<p>聯邦巡迴法院在1905年的<i>In re Peonage Charge</i><sup>7</sup>判決，花了相當篇幅闡釋「奴隸」、「債奴」等概念的要素。其包括以下重點—</p>
<p>&nbsp;</p>
<ol>
<ol>
<li>以「非自願勞役」償還債務，乃是犯罪行為。至於這種強制狀態是源自契約、不法武力、地方自治條例、州法，或其他手段，在所不論。</li>
</ol>
</ol>
<p>&nbsp;</p>
<ol>
<ol>
<li>任何人控制受僱人從事勞動償還債務，但該受僱人實際上卻想要離開或脫離僱傭關係，就構成「債奴」罪行。至於前揭勞動僱傭契約是否在外觀上為「自願」簽訂，並不重要。</li>
</ol>
</ol>
<p>&nbsp;</p>
<ol>
<ol>
<li>真正的「自願」從事勞務，必須是受僱人可自由選擇在任何時候終止（甚至包括違約）而不受強迫勞動。</li>
</ol>
</ol>
<p>&nbsp;</p>
<ol>
<li>任何人逮捕「逃逸」之受僱人並將其送返回原雇主處從事勞動，應受刑事制裁。對其施以心理壓力者，亦同。<sup>8</sup></li>
</ol>
<p>1981年聯邦第四特區上訴法院，在<i>U.S. v. Booker</i><sup>9</sup>亦指出：</p>
<p>&nbsp;</p>
<ol>
<ol>
<li>今日的「移工」（migrant workers）十分類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當年所欲保護的對象（黑人）。他們都一樣是無財產且無技術，教育程度不高，很容易受到有權有勢者全權控制生命的人。<sup>10</sup></li>
</ol>
</ol>
<p>&nbsp;</p>
<ol>
<ol>
<li>「移工營」（migrant labor camp）禁止移工在還完債務前不許離開，並以反覆毆打與槍枝警告來威脅移工，構成奴隸罪。這些所謂「不法控制」的手段除了直接的身體強制外，還包括以刑罰制裁來恐嚇（the threat of criminal sanction）。<sup>11</sup></li>
</ol>
</ol>
<p>&nbsp;</p>
<ol>
<li>「暴力」以及「暴力的威脅」，都足以構成「不法強制」。甚至各種恐嚇的懲戒措施並未切實執行，但已經建構一股恐懼的氣氛，瀰漫在整個移工營，就足以構成不法強制。<sup>12</sup></li>
</ol>
<p>此外，<i>U.S. v. Harris</i>案<sup>13</sup>進一步澄清「非自願勞役」的概念。在該案中，「欺騙」（deception，包括原先承諾的工資與實際給付相差極大）與「綁架」（kidnapping）都是不法強制的一種。即使移工當初表面上是自願到來，但若無法自願停止工作，那依然是不法強制。法院更指出，「可逃離」，並不代表「非強制」！<sup>14</sup></p>
<p>U.S. v. Mussry<sup>15</sup>也指出最典型的「強制」（coercion）包括使用或威脅使用「法律」、「暴力」、「強制力」；此外，也包括其他有相同效果的手段。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使得他人臣服於其意志。<sup>16</sup> 就此而言，必須從「與當事人相同背景經驗的合理人」（a reasonable person of the same general background and experience）會不會「相信他（她）已經無可選擇，非從事勞動不可」（believe that he or she has no alternative but to perform the labor）。<sup>17</sup></p>
<p>至於國家、政府的共犯結構問題。1964年的U.S. v. Shackney就指出，州政府將逃逸奴隸送回奴隸主處，或是予以刑罰制裁，都正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所要消弭的奴隸遺跡。但法院也同時指出，對外籍勞工，單純的「威脅遣返」並不構成非自願勞役中的威脅或強制，而必須配合其他的壓力。<sup>18</sup></p>
<p>2000年，國會有鑑於法院對「不法強制」之解釋有時仍嫌狹隘，<sup>19</sup>因此特別在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of 2000），更明確地規定「強制勞動」（forced labor）中「強制」之定義。其包括：傷害之恐嚇，限制身體自由之恐嚇，以任何手段使人相信若不從事勞動將受嚴重傷害或身體限制，以及濫用或威脅濫用法律或法律程序。<sup>20</sup> 同法並將債奴、奴隸、非自願勞役，或強制勞動之人口販運均明文入罪（以往是透過解釋處罰）並加重刑責至「20年以下有期徒刑」。<sup>21</sup> 此外，為實現強制勞動或蓄奴、人口販運等目的而扣留或毀損護照或其他身分文件，本身構成獨立的罪行，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sup>22</sup> 論者指出，這些法律的修正，其實就是要處理許多「細緻（而難以察覺）的強制」（subtle coercion），包括心理上的強制在內。<sup>23</sup></p>
<p>2004年的<i>U.S. v. Bradley</i><sup>24</sup> 即根據2000年新法的文字與精神，判定數名被告成立強制勞動與人口販運罪。<sup>25</sup>法院指出—</p>
<p>&nbsp;</p>
<ol>
<ol>
<li>判定是否構成「強制勞動」，必須考量移民特別容易受害的情狀，包括個人背景、身心狀況、經驗、教育、社經等情況，如此方能判定系爭的「手段」是否已經對受害人構成「強制」。</li>
</ol>
</ol>
<p>&nbsp;</p>
<ol>
<ol>
<li>移工「有機會逃跑」，並不能免除「強制勞動」的罪責—如果雇主製造恐懼的氣氛，使移工合理地相信他（她）無法逃逸。</li>
</ol>
</ol>
<p>&nbsp;</p>
<ol>
<ol>
<li>「已支付工資」也不能免除強制勞動的刑責。</li>
</ol>
</ol>
<p>&nbsp;</p>
<ol>
<ol>
<li>被告虐待其他工人（包括拒絕給予部分勞工醫療照護）之事實，可做為「恐嚇造成嚴重傷害」之證據。</li>
</ol>
</ol>
<p>&nbsp;</p>
<ol>
<li>2000年的新法，就是承認「嚴重傷害」並不僅及於「身體暴力」，也同時包含更細緻的心理強制（more subtle psychological methods of coercion）—諸如：威脅傷害第三人、限制被害人之行動但並未施以身體傷害，或恐嚇其將遭武力侵害以外的可怕後果。</li>
</ol>
<p><b>四、反奴工論述的可能性與正負效應評估</b><br />
這一套在美國甚至國際間已經有相當基礎的「反奴工」法律論述，對國內法界似乎還是相當陌生的。我們有無可能，以及有無必要引入它，來充實、填塞抽象空洞的刑法規定呢？</p>
<p>以下從爭取國際移工人權以及實現進步運動兩個目標來評估引入這些論述的正反效應。</p>
<p><b>（一）正面</b><br />
第一，拉高攻擊體制的道德高度。將現行外勞制度與現象界定為聲名狼籍的「奴隸制度」、「奴工制度」，是對政-資-仲介糾結體制的最基進批判。同時也指出現行體制已經牴觸了任何文明社會最起碼的道德標準，侵犯了最最基本的人權—免於奴役的自由！「奴工制度」的論述一旦建立起來，決策者幾可說沒有任何規避的藉口。而台灣社會的公眾也勢必要被迫喚起意識，面對外勞所代表的國族-種族-階級的多重文化戰爭（culture war）。<sup>26</sup></p>
<p>第二，這套法律論述是從移工人權的角度出發。有別於主流對外勞問題的論述，「反奴工」將外勞定位為「權利主體」，是法律應予保護的對象。於是，國際移工不再是異形入侵者，也不再僅是台灣國家社會的施捨對象，而是跟所有台灣人一樣，都是有權（entitled to）主張法律平等保護，具有尊嚴的主體！</p>
<p>第三，已有法律依據。雖然刑法第296條是個較少使用的冷門條文，但畢竟已經明文規定在法典中。只要有被害人提起告訴甚或自訴，檢察官或法院就勢必要回應。何況，即使在我國有限（與美國相較）的司法實務實例中，也早已有著處理「使人為奴隸」的經驗。例如，最高法院32年上1542號判例，就點出「使人居於不法實力支配之下，而失去其普通人格者應有之自由」，乃是使人為奴隸罪的核心要件。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53）也曾跳脫形式主義，指出「名義上為養女實際上為婢女，使其喪失法律上之自由權者，認為類似奴隸」。如果配合上我國法界習慣的「拿外國法來填塞我國法」操作模式，未嘗不可將美國眾多判例甚至條文規定納入參考。<sup>27</sup></p>
<p>此外，眾多國際公約也對奴工、奴隸多所著墨。<sup>28</sup> 雖然台灣受限於國際法律地位，鮮有機會直接簽署與批准，但做為一個自命民主法治與人權立國的國家，加上憲法第141條「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提倡國際正義」的規定，國際法上的「最低標準」對我國法應該是有拘束力的。</p>
<p>第四，是「奴工」論述可與美國近年在全國努力推動的「反人口販運」（anti-trafficking）運動掛勾，進而對台灣決策單位造成壓力。美國在2000年通過「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of 2000），明確地將「強制勞動」（forced labor）列為嚴重的人口販運罪行。同時對全球各國「反人口販運」的成果，進行年度評鑑並作成報告，並對評分較低的國家施壓甚至制裁。<sup>29</sup> 而在2005年最新的年度報告，台灣因對被害人保護不週而遭降等評價。<sup>30</sup></p>
<p>而「人口販運」基本上是「反奴法」體系的一環，其構成要件也是以被販運者的「強制勞動」為核心之一。人口販運就是「奴隸買賣」，如此而已。也因此「使人為奴隸」與刑法第296-1條的「買賣人口」實際上往往是一體兩面。「使人為奴」加上「金錢交易」與「移動」，就是「人口販運」。準此，如果台灣的外勞體制與環境被定位為「奴工制」，那麼配上舉世無匹的高額仲介費，以及跨國遷徙的事實，是很容易符合美國版的「人口販運」定義的。邏輯上的結果將是：台灣整套外勞體制，居然就是一套由國家背書、支援的人口販運網路＋現代奴工營！決策者勢必會受到美方極大的壓力，改弦更張台灣的外勞制度。</p>
<p>但這套法律策略也有以下困難或缺點。</p>
<p><b>（二）負面</b><br />
首先，就是司法界對「使人為奴隸」甚或各種體制-結構迫害問題，相當欠缺敏感度。我在司法院的法學檢索系統，用「關鍵字」與「案由」搜尋「使人為奴隸」。在最高法院部分，有兩個早年的判例，<sup>31</sup> 但一個較近判決也沒有。在高等法院與台北地方法院，也只能找到寥寥幾個案例，<sup>32</sup> 並且都看不到真正因這個條文而判刑的例子。如果沒有很強的社會或法學論述壓力，檢方是否會適用這個冷門條文，尚未可知。</p>
<p>其次，「奴工制」論述的火力雖然很強，但既然顛覆性強，既有勢力鐵三角（政資仲）的反彈可能也相對強悍。甚至社會大眾（包括許多雇用外籍看護的家庭）是否能接受自己的行為居然已經被定位為犯罪，被認定是「蓄奴」？</p>
<p>第三，或許由於台灣國際地位低落，台灣法界對於國際公約向來冷漠。原本就是「軟法」的國際勞動人權公約，在台灣並未簽署批准的情況下，能得到司法機關多少青睞？</p>
<p>第四，法律的論述往往也需要「力量」來支援。台灣國際移工的政治社會與文化力量，均尚未累積到足以讓保守的司法部門認真面對的地步。「他們」的處境，是否能夠啟動「有限而寶貴」的司法資源？</p>
<p>第五，與美國的全球反人口販運議程掛勾，有可能落入美國論述陷阱，並造成惡劣的副作用。一方面，美國推展此一計畫，是否跟其反恐、強化邊境管制，以及反娼傾向的保守主義有關？台灣是否急著要輸誠？</p>
<p>另一更實際的面向是：強化、認同美式的「反人口販運」，是否會給目前即已非常惡劣嚴苛的台灣移民官員更大權限，並藉由邊境管制「反人口販運」的藉口，進一步壓迫、污名化女性中國無證移民（undocumented immigrants）以及其他婚姻移民？與虎謀皮是個高難度的藝術，一不小心，可能「強制勞動」沒能禁止，卻禍延新移民女性。</p>
<p>最後，「奴工」論述是否在爭取國際移工權益時，也過份剝奪他們的主動性、能動性，而反而產生貶抑的效果？千里迢迢來到台灣，期待將來能過著更好日子的國際移工，喜不喜歡自我定位（或被定位）為奴隸？債奴？人口販運被害者？這點確實是要謹慎的。</p>
<p><b>五、結論</b><br />
大體上，我認為「反奴」的法律論述還是值得推動的。司法雖然保守、冷漠（甚或刻意不理？），但這個論述畢竟是讓包括泰勞在內的國際移工「反守為攻」的一條路徑。而且，只要有人提出告訴（雖然實務上一直不太容易），那麼NGOs與移工就取得一個法律上的施力點。而一旦司法機關「被迫」發動這方面的偵查權，政治部門、資方甚至仲介，也勢必要面對是否「使人為奴隸」的指摘。</p>
<p>對於是否「直接」與美國的反人口販運掛勾，我持保留態度。但美國法與其反人口販運的全球計畫，依然可以做為一個參考點。尤其是可以用以填塞我國規範密度較低，較空泛的刑法規定（如：何謂「奴隸」？），「教育」對奴隸制度的結構因素一無所知的司法與公眾。</p>
<p>此外，無可否認地，這樣的論述的確可能貶抑了自主來台的國際移工，將他們追求幸福生活築夢之旅貶低為「奴工」。但我認為，<sup>33</sup> 這樣的論述，是高度策略性、過渡性的手段。它本身並沒有貶低「跨國勞動者」；而只是攻擊「虐待剝削」之行為。而且這樣的攻擊，其實是站在「最低標準」的角度—難道台灣連「把人當人看，而非奴隸」的人權標準都做不到？剝去了最惡劣的「使人為奴」成分後，外勞法制與整體勞動政策才可能回到正常、人道的基礎上來討論。</p>
<hr />
<p>*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召集人。</p>
<p>&nbsp;</p>
<ul>
<ul>
<li>1. 刑法第296條第一項：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i>
</ul>
</ul>
<p>&nbsp;</p>
<ul>
<ul>
<li>2. 相較之下，持續偵辦「泰勞暴動」是合理的，因為那是外勞侵犯「我們」的秩序；持續偵辦「弊案」（？）也是正常的，因為這樣的腐敗政治破壞了「我們」的體制。然而對於涉嫌剝削、凌虐、買買人口、限制自由的加害責任予以追究，卻無異於要公權力機關去追究「我們」台灣人的責任，以保護「外人」。這對司法人員的正義感—人權是否真的無分國界—相信是個很大的挑戰。</li>
</ul>
</ul>
<p>&nbsp;</p>
<ul>
<ul>
<li>3. 英文原文為：Section 1. Neither slavery nor involuntary servitude, except as a punishment for crime whereof the party shall have been duly convicted, shall exist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place subject to their jurisdiction. Section 2.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nforce this article by appropriate legislation.</li>
</ul>
</ul>
<p>&nbsp;</p>
<ul>
<ul>
<li>4. Jones v. Alfred H. Mayer Co., 392 U.S. 409 (1968). See also ALEXANDER TSESIS, THE THIRTEENTH AMENDMENT AND AMERICAN FREEDOM: A LEGAL HISTORY 3-4, 69-70, 83-84 (2004).</li>
</ul>
</ul>
<p>&nbsp;</p>
<ul>
<ul>
<li>5. Civil Rights Cases, 109 U.S. 3, 20 (1883).</li>
</ul>
</ul>
<p>&nbsp;</p>
<ul>
<ul>
<li>6. 18 U.S.C. §§ 1581-1595.</li>
</ul>
</ul>
<p>&nbsp;</p>
<ul>
<ul>
<li>7. 138 F. 686 (N.D. Florida 1905).</li>
</ul>
</ul>
<p>&nbsp;</p>
<ul>
<ul>
<li>8. 法院舉出的實例是：「某名『逃逸勞工』被捕入獄後數小時，雇主出現並告知勞工『你回來工作我才能設法讓你免於起訴』。」這種情形已經形同在心理上對勞工施壓，使其認為自己除返回工作外，無其他選擇。故亦已構成使人為奴罪。</li>
</ul>
</ul>
<p>&nbsp;</p>
<ul>
<ul>
<li>9. U.S. v. Booker, 655 F.2d 562 (4th Cir., 1981).</li>
</ul>
</ul>
<p>&nbsp;</p>
<ul>
<ul>
<li>10. <i>Id</i>. at 566.</li>
</ul>
</ul>
<p>&nbsp;</p>
<ul>
<ul>
<li>11. <i>Id</i>.; U.S. v. Ingalls, 73 F. Supp. 76 (S.D.Cal., 1947).</li>
</ul>
</ul>
<p>&nbsp;</p>
<ul>
<ul>
<li>12. Booker, 655 F.2d at 566-67.</li>
</ul>
</ul>
<p>&nbsp;</p>
<ul>
<ul>
<li>13. 701 F.2d 1095 (4th Cir., 1983).</li>
</ul>
</ul>
<p>&nbsp;</p>
<ul>
<ul>
<li>14. Id. at 1100.</li>
</ul>
</ul>
<p>&nbsp;</p>
<ul>
<ul>
<li>15. 726 F.2d 1448 (9th Cir., 1983).</li>
</ul>
</ul>
<p>&nbsp;</p>
<ul>
<ul>
<li>16. <i>Id.</i> at 1452.</li>
</ul>
</ul>
<p>&nbsp;</p>
<ul>
<ul>
<li>17. <i>Id.</i></li>
</ul>
</ul>
<p>&nbsp;</p>
<ul>
<ul>
<li>18. 333 F.2d 475 (2nd Cir., 1964).</li>
</ul>
</ul>
<p>&nbsp;</p>
<ul>
<ul>
<li>19. E.g. U.S. v. Kozminski, 487 U.s. 931 (1988)（「強制」包括對「身體傷害」或「行動限制」之恐嚇，但單純「心理強制」（psychological coercion）不在此限。）</li>
</ul>
</ul>
<p>&nbsp;</p>
<ul>
<ul>
<li>20. 18 U.S.C. § 1589. 英文全文為：<br />
<blockquote><p>Whoever knowingly provides or obtains the labor or services of a person&#8211;<br />
(1) by threats of serious harm to, or physical restraint against, that person or another person;<br />
(2) by means of any scheme, plan, or pattern intended to cause the person to believe that, if the person did not perform such labor or services, that person or another person would suffer serious harm or physical restraint; or<br />
(3) by means of the abuse or threatened abuse of law or the legal process,<br />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20 years, or both. If death results from the violation of this section, or if the violation includes kidnapping or an attempt to kidnap, aggravated sexual abuse or the attempt to commit aggravated sexual abuse, or an attempt to kill, the defendant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for any term of years or life, or both.</p></blockquote>
</li>
</ul>
</ul>
<p>&nbsp;</p>
<ul>
<ul>
<li>21. 18 U.S.C. § 1590.</li>
</ul>
</ul>
<p>&nbsp;</p>
<ul>
<ul>
<li>22. 18 U.S.C. § 1592.</li>
</ul>
</ul>
<p>&nbsp;</p>
<ul>
<ul>
<li>23. See TSESIS, <i>supra</i> note, at 158.</li>
</ul>
</ul>
<p>&nbsp;</p>
<ul>
<ul>
<li>24. 390 F.3d 145 (1st Cir. 2004). 本案仍在後續審理中，但爭點乃是「量刑」的問題，而與事實或「強制勞動」的法理無涉。</li>
</ul>
</ul>
<p>&nbsp;</p>
<ul>
<ul>
<li>25. 本案的事實是涉及被告藉由詐騙方式，引誘Jamaican移工Wilson與Clarke至美國New Hampshire州工作。嗣後則不法對待他們，並強制他們留下。<br />
被告原本承諾給予被害人每小時15-20美元的工資，且可居住於妥善的宿舍。但到了工作地點，卻住在拖車（camping trailer），且起初還沒有水電與冷氣。工資也只有每小時7美元。工作期間，經常遭到咒罵。<br />
一週後，Clarke逃逸至New York。被告之一即以行動電話警告要kick his ass，如果不回來的話，他要報警，還要向移民局檢舉。被告扣留另一名受害人Wilson的護照與機票，並說他打算帶槍去New York把Clarke找回來。Wilson在簽證期滿後回國。<br />
之後，被告又至Jamaica招募了幾個移工，同樣承諾了比實際給付更高的薪資。而在他們剛剛抵達時，即扣留他們的護照，並說明以前的工人已逃跑，他要雇人去Jamaica幹掉那個傢伙（destroy that man）。當這批新移工爭取原先承諾的薪資與待遇時，被告表示只要能夠工作到償還1000美元的機票債務，就可以離去—而他們身上是絕對沒有這筆錢的。</li>
</ul>
</ul>
<p>&nbsp;</p>
<ul>
<ul>
<li>26. 「反歧視」的文化，在沒有經歷過強烈社會運動、民權運動抗爭風潮的台灣，似乎是非常薄弱的。反之，社會「主流」歧視貶抑異議者、邊緣者、弱者、外來者，似乎被當成是天經地義的。</li>
</ul>
</ul>
<p>&nbsp;</p>
<ul>
<ul>
<li>27. 尤其如果拿台灣外勞的現實處遇狀況，仔細對照之前引用的美國案例，無論從法律與事實來看，都會發現許多相似之處。</li>
</ul>
</ul>
<p>&nbsp;</p>
<ul>
<ul>
<li>28. 包括「防止人口販運公約」、「禁止奴隸公約」、「禁止強制勞動公約」以及「移工與家庭成員權利公約」等，均明文禁止強制勞動。但這些國際公約的規範密度，均遠遠不如美國法，產生的漏洞也不少。See e.g. Shelley Case Inglis,<i>Expanding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Protections against Trafficking for Forced Labor Using a Human Rights Framework</i>, 7 BUFF. HUM. RTS. L. REV. 55 (2001).</li>
</ul>
</ul>
<p>&nbsp;</p>
<ul>
<ul>
<li>29. 22 U.S.C. §§ 2151n, 2152d, 7107.</li>
</ul>
</ul>
<p>&nbsp;</p>
<ul>
<ul>
<li>30. U.S. DEPARTMENT OF STATE,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JUNE 2005 at 208-09 (2005).</li>
</ul>
</ul>
<p>&nbsp;</p>
<ul>
<ul>
<li>31. 25上2740；32上1542。</li>
</ul>
</ul>
<p>&nbsp;</p>
<ul>
<ul>
<li>32. 如：台灣高等法院92抗709號裁定。</li>
</ul>
</ul>
<p>&nbsp;</p>
<ul>
<li>33. 國際移工—最直接的當事人—怎樣看待這個策略與定位，才是最重要的。而如何讓他們能夠更深、更廣地參與自己權益爭取的行動（包括法律策略的建構），是我們還有待努力的地方。</li>
</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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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外勞政策研討會論文 》新奴工制度，由兩個個案談起</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5%a4%96%e5%8b%9e%e6%94%bf%e7%ad%96%e7%a0%94%e8%a8%8e%e6%9c%83%e8%ab%96%e6%96%87-%e3%80%8b%e6%96%b0%e5%a5%b4%e5%b7%a5%e5%88%b6%e5%ba%a6%ef%bc%8c%e7%94%b1%e5%85%a9%e5%80%8b%e5%80%8b%e6%a1%88%e8%ab%87/</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Sat, 05 Nov 2005 10:29:59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研討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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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高榮志 個案一：「遣返」，有那麼嚴重嗎？ 媞曇本來在越南的成衣工廠裡工作，雖然工廠的規模不算很大，但她手下掌管了五、六名的員工，也算是個中階管理幹部，加上媞曇工作努力負責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高榮志</p>
<p><b>個案一：「遣返」，有那麼嚴重嗎？</b></p>
<p>媞曇本來在越南的成衣工廠裡工作，雖然工廠的規模不算很大，但她手下掌管了五、六名的員工，也算是個<i>中階管理幹部</i>，加上媞曇工作努力負責，對員工又頗照顧，在公司裡面是頗受器重。</p>
<p>弟弟好不容易重考才上了大學，這可是了不得的大事。能考上大學的人本來就是少之又少，大家都知道，只有唸大學才有進入公家機關工作的機會，不但弟弟可以不必去做工人、而且有大好前途，一家人的生活也可以獲得改善。</p>
<p>奈何考上大學的少，考上之後有錢唸大學的人更少，媞曇一個月折合約新台幣三千元的薪水，自己一個人湊合湊合著還過的去，若加上年邁的父母就已經有點勉強。而父親畢竟年紀已經大了，沒有辦法再像年輕時侯一樣大老遠跑到南越去工作，弟弟考上大學本該是喜事，現在卻變成了一件棘手的事。</p>
<p>媞曇知道家裡是沒錢讓弟弟唸大學的了，而且母親和父親向來就是聚少離多，她更不忍心父親又說要再到大老遠的南越去工作，聽說到台灣工作的勞工有受到勞基法的保障，一個月至少有新台幣<i>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i>的收入，如果再加上<i>加班費</i>，據說一個月賺到<i>二萬元</i>以上是常有的事。</p>
<p>她心想：「雖然<i>仲介費</i>要新台幣十幾、二十萬，但是<i>就算第一年是白做一年</i>，第二年、第三年每個月省吃儉用，一個月至少可以存個一萬元新台幣，兩年就至少有二十四萬元，這在越南可是要不吃不喝地賺七年呀！這些錢供弟弟唸完大學一定是綽綽有餘，再買部新的摩托車給爸爸，也買些好的衣服給媽媽，或許還可以把家裡小小翻修一下呢！」</p>
<p>於是，她打定主意、下定決心，好不容易說服了不願意讓女兒出遠門的爸媽、<i>期勉</i>了弟弟、<i>暫別</i>了愛人。先賣了家裡唯一的一塊<i>耕地</i>、再向親朋好友週轉了一些<i>現金</i>，還不夠付仲介費的部份，只好再向<i>銀行</i>借了一些錢。她想，不過是三年的光景，她對自己有信心，她一定撐的過來的。</p>
<p>儘管來到人生地不熟的台灣，但是，她的眼神中沒有任何的遲疑，「不管發生什麼事，我一定要<i>忍耐</i>！不管發生什麼事，我一定要工作到第三年！不管發生什麼事，我一定要賺到錢回去！我可以的，我一定可以的，我對自己有信心！」</p>
<p>來到台灣的第一天，仲介即凶巴巴地用她聽不懂的台灣話，將她們一票人使喚來使喚去的，第一次，她的眼神閃過一絲絲的<i>遲疑</i>………。</p>
<p>但，想到爸媽弟弟和愛人，儘管前途茫茫、舉目無親、言語不通，她<i>無畏</i>的眼神又再一次地堅毅………。</p>
<p><b>個案二：合法的「賣身契」？</b></p>
<p>吉思算算，來台灣工作也快三年了，心中不由得著急了起來。</p>
<p>這不長不短的三年生活，雖然覺得工廠的老板，對待他們這一群來自泰國的勞工還不算太差，但是似乎總覺得也很難稱的上是對他們很好。</p>
<p>最令吉思著急的，就是每個月<i>實領三、五千塊</i>的薪水，實在是和當初來台灣之前仲介所講的情況差太多。問老板和會計，他們回答說：「就像<i>薪資單</i>上面寫的呀，我們工廠可是沒有A你們一分一釐的錢，所有該發的、該給的，可都是有憑有據的。」</p>
<p>奈何薪資單上面滿滿的都是<i>中文</i>，好不容易找到一個懂中文又懂泰文的人問問，固然薪資單裡每個月「<i>帳面上</i>」的收入都是一、二萬元，但是東扣西扣的，算一算就是剩三、五千塊。吉思的心裡當然是滿滿的不服氣，賺這點小錢，何必千里迢迢來到台灣？在泰國也是可以賺到這個薪水呀！</p>
<p>問仲介，動不動就被恐嚇：「再不<i>乖</i>，就<i>送你回國</i>！」老板又對仲介是言聽必從，吉思真是不知道該找誰幫忙，也不知道自己這樣的委曲，到底是有沒有人可以了解。</p>
<p>問一下週遭的夥伴，有著同樣遭遇的外籍勞工實在是太多了，再聽他們說，有不少<i>社福團體</i>非常願意幫大家的忙，其中有許多更是和藹可親的神父，有時侯泰語的<i>廣播電台</i>也會聽的到他們的廣告與連絡方式，吉思<i>下定決心</i>要討回一個公道，他不想信台灣是一個沒有法治的地方。</p>
<p>是幸運也是不幸，輾轉透過朋友介紹，找到了可以幫助他的社福團體，又透過社福團體，也找到了法律扶助基金會。真的是好不容易、繞了一大圈，才有免費的律師願意幫忙。每次出來找社福團體都要<i>偷偷摸摸</i>，找到法扶會更是要<i>小心翼翼</i>，深怕走漏風聲，雇主或仲介知道要對他們不利，說不定馬上就被送回國了。</p>
<p>真是好不容易才告上了老板和仲介。在勞工局的調解會，老板是全權委託仲介處理，而仲介姿態之高，根本不把勞工局<i>放在眼裡</i>，吉思覺得真是奇怪，勞工局不就是管理他們的政府嗎？為什麼仲介一點都不把他們放在眼裡？調解會想就來、想走就走，就算勞工局已經說很明顯是他們的錯誤了，還是讓仲介在那裡直嚷嚷：「有本事到法院去告我呀！」，勞工局的人真的很好，但是，為什麼他們臉上的表情卻除了無奈還是<i>無奈</i>呢？吉思真的不懂。</p>
<p>又好不容易，法律扶助基金會也願意免費幫吉思提起訴訟，他當然知道，比起其他許許多多相同遭遇的朋友，他算是<i>幸運</i>的了，至少至少，他有機會進入到象徵<i>公平正義</i>的法院裡面，來好好地為自己爭取該得的權利！</p>
<p>事與願違，儘管他有機會踏進了法院，但是仲介提出了他親手簽署的<i>同意扣款書</i>，上面的<i>簽名</i>確確實實他的，法院也做了不利於他的認定，儘管，他<i>真的不知道</i>有這個同意書的存在；儘管，他<i>真的不知道</i>他有在上面<i>簽名</i>；儘管，大家都知道，<i>賠本的生意</i>沒人做；但，要命的是，他還是敗訴了！賺不到錢的他，該<i>何去何從</i>………？</p>
<p><b><span style="font-size: xx-small;">新奴工制度的形成與對策</span></b><br />
一、 國外仲介<br />
(一) 不正確訊息<br />
(二) 仲介費<br />
(三) 與外國政府的關係<br />
(四) 與國內仲介的關係<br />
(五) 政府引進勞工前的管制措施</p>
<p>二、 台灣國內仲介與僱主<br />
(一) 仲介費<br />
(二) 仲介服務費<br />
(三) 欺騙、恐嚇與遣返<br />
(四) 扣留護照與居留證<br />
(五) 虐待、傷害或其他侵害<br />
(六) 仲介與僱主的相互制衡機制<br />
(七) 政府對仲介與僱主之有效管制措施</p>
<p>三、 台灣的勞工事務行政管理政策<br />
(一) 工資切結書VS事後之扣款同意書<br />
(二) 勞資糾紛之調解程序<br />
(三) 台灣國內仲介與僱主之管理<br />
(四) 國外仲介之篩選<br />
(五) 相關解釋令函之統整與公布<br />
(六) 其他行政單位之協調與配合：警政單位、社福單位</p>
<p>四、 司法救濟<br />
(一) 民事勞資糾紛的根本觀念認知差異：一般的VS特殊的<br />
(二) 實體勞工法之適用<br />
(三) 程序法律應視個案狀況調整，esp.舉證責任<br />
(四) 行政救濟管道<br />
(五) 刑事救濟管道</p>
<p>五、 相關社福團體之協助<br />
(一) 勞工團體之難處：資源有限性與政府之限制<br />
(二) 勞工團體對於外籍移工特殊困境之體諒與幫助<br />
(三) 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外籍移工特殊困境之體諒與幫助</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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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外勞政策研討會論文 》質押(人質抵押)工、奴隸與泰勞抗暴——台灣仲介業返祖喪德的社會與歷史理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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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ue, 01 Nov 2005 10:28:48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研討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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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丘延亮，2005/11/01，台北南港 高捷泰勞抗暴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是意外還是必然？它的歷史位置在什麼地方？它的社會氛圍在哪裡？它的政經涵意又是什麼東西？ 這些重要的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丘延亮，2005/11/01，台北南港</p>
<p>高捷泰勞抗暴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是意外還是必然？它的歷史位置在什麼地方？它的社會氛圍在哪裡？它的政經涵意又是什麼東西？</p>
<p>這些重要的問題及相關論詰卻在官方的法律程序障眼法下，在向弊案角頭的追緝聲中，面目越為模糊，焦點越為失聚了。</p>
<p>今日回頭面對台灣二十一世紀「新奴工制」的形成與實施，我們必須要有歷史的、國際的視野，透過理述與解構的切入，方有望正本清源，正色的控訴加害各方，還抗暴者一個公道。</p>
<p>首先必須謹記，資本主義從來都是政治權力操控的結果，它的所謂「積累」與「利潤」來源無一不是血腥壓榨有生力量、強剝生計的結果——它從來不是什麼自然生成，或必然進化的東西。它之所以可能，純然建立在將他者非人化的實施之中；不僅藉著破壞自然降低生產成本，更榨取活生生人的部份生命逼出所謂的「剩餘勞動」。Harry Braverman說的好，只有那些掌控了他人勞動的主子們，會把人的勞動能力和其他的生產要素——蒸氣、獸力、水力——予以混同；將人的肌肉當作和它們一樣為他運轉工廠的「生產要素」之一。<sup>1</sup><a name="159-1f"></a></p>
<p>作為人身體和生命一部分的勞動力和生產時間被硬生生攆成死物一般的「生產要素」是怎麼可能的呢？資本主義的「就業」是怎麼「創造」出來的呢？從生計大眾自然經濟的勞碌營生人群中產生的「勞力供應」又是怎麼被逼出來的呢？</p>
<p>罄竹難書的驚人事實是充塞了這二、三百年全球人類的血淚史中——例子有(一)亞馬遜河流域原生橡膠採集工之為「宰辦」虐殺示眾的恐怖相逼(Michael Taussig)，(二)羅德西亞殖民政權的強毀非洲本土農業供應(Giovanni Arrighi)，(三)Hudson Bay公司用賭博、煙酒、毒品、色情等消費主義，控制印地安原住民的補獵所得海豹皮，迫使印地安人為了貨幣，而進一步殺絕海中哺乳動物。(四)將勞動力徙置於寸草不生的「斑毒斯坦」，又逼它們日日沙丁魚四/五小時去賺取工資，連無產階級都無由形成的前南非「分離恨」(Apartheid)；都是資本主義從人民中「創造」勞動力供應的血腥案例。</p>
<p>在這樣的史程中，最令人耳熟能詳的脅迫勞動Labor Coercion史實，恐怕就是美洲新大陸——特別是北美，即今日的美國——的黑奴販運與對他們慘無人道的畜待吧！</p>
<p>在黑奴及所謂黑奴解放故事的單格直跳話(畫)本洗腦下，我們大概只知道在林肯總統的「解放黑奴」取向下，美國花了四年的內戰，冒了國家分裂的危險，才一步一步成為事實。很少人知道那些在法理上「被解放」了的黑奴，又怎麼成了工業「自由勞工」後備隊的無告厄運；五十年前的民權運動爆發驚嚇了世人，半世紀過去。黑人的慘狀又改善了多少？他們之平等了，可以在伊拉克為侵略戰爭被殺的美軍中，非裔美人的比例中得到是最好的證明吧！</p>
<p>可怕的是，那個好萊塢式的，自我恭喜的美式宣傳卡通卻成功的掩蓋了一個存在於「黑奴制」成形前，重塑於「黑奴解放」後的——今日在台灣於今猶烈地重演在泰勞仲介制度中的——另一種「脅迫勞動」的新奴工制度——或「前」奴工制度。這種脅迫勞動的變種就是我們要說的質押勞動 (人質抵押勞動) INDENTURED LABOR的實施與操控。</p>
<p>根據史家David Northrup的陳述；近四十年來不少評述指出：隨黑奴制禁止而重生的質押勞動制不但是奴隸制的繼承者，更是它掛上了面具的持續……一種新的奴隸制……一種與奴隸制區別甚小的勞動強制……<sup>2</sup><a name="159-2f"></a></p>
<p>事實上，作為這個質押勞動制的特徵之一它的前身就是從中國的東南省份和山東地區<sup>3</sup><a name="159-3f"></a>，透過綁架、脅迫、贖債等手段「招募」到中美洲從事甘蔗莊園奴工的「賣豬仔」行當。這個行當漸漸「正式部類」化後，被稱為「苦力貿易(Coolie Trade)」；當中「招募者」(即今日的所謂中介行業者)，就雇傭條件方面的種種欺瞞、詐騙手段在東南太平洋更被稱為「進行黑鳥(Blackbirding)」勾當<sup>4</sup><a name="159-4f"></a>。</p>
<div class="rightbox"><img loading="lazy" title="Woodcut of Life on Plantation, circa 1871" src="https://i0.wp.com/tiwa.wokercn.com/media/1/tiwa783.gif?resize=405%2C323" alt="Woodcut of Life on Plantation, circa 1871" width="405" height="323" data-recalc-dims="1" /><br />
<small>Woodcut of Life on Plantation, circa 1871<br />
Image from: Edward Jenkins, <i>The Coolie, his Rights and Wrongs</i>, London: Strahan &amp; Co., 1871.<br />
This book was based on Jenkins trip to British Guiana and his examination of the indenture labor system. Note the representation of both Indian and Chinese laborers.</small></div>
<p>這個從「賣豬仔」到「賣人頭」的強制勞動制度從1840年起，維持到了一次戰後才徹底被禁制。它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國家機器和國家機器代理人對整個運行系統的操縱和監控——從雇用年齡、到招募、到運送、到分配到特定生產單位、到察查勞工作業及勞資關係——無不都見到政商共謀的白手套和皮靴印。</p>
<p>以英國東印度群島質押勞工體制為例，它的特質可綜述如下：</p>
<p>(1)五年制的質押合約；將質押工限制在一定的薪資水平，派置到一定的生產單位，服務一定的時段；此外，被質押者在工作場所外的移動權更受到嚴重限制。</p>
<p>(2)精細的籍種種移民規例中的規約來管理勞資雙方的權責；以刑事處分對待犯規者的「罪行」。</p>
<p>(3)從東半球的招募到運送到農場，在在受到國家機器的強勢介入；抵達到在地後其管制亦不稍鬆懈；在這同時更持續以暴力制止所有非國家主制的任何移工流動。</p>
<p>(4)國家機器對這個質押勞動制度的種種操作成本和財政費用予以直接的資援與補助。<sup>5</sup><a name="159-5f"></a><br />
<img loading="lazy" title="" src="https://i0.wp.com/tiwa.wokercn.com/media/1/tiwa823map.jpg?resize=506%2C767" alt="" width="506" height="767" data-recalc-dims="1" /><br />
這個典型的官商共謀操作之藉合約之名、行強制之實，當然沒有國家的上下其手是無法成事的。比起「黑奴制」，它恐怕是更為封建，也是更具吸血、寄生性，更加反市場、反流通的罷！</p>
<p>從歷史的進程以觀，它首先為「駐在黑奴制」打了先鋒，做了墊腳石；在黑奴制被取締之後，他又復出，變身為黑奴制做代工；繼續了沒有了黑奴制的奴隸制。魘附在這個人質抵押行事上的，將人非人化的所謂「雇傭」邏輯，恐怕是驚人明確地突顯了「創造就業」的真正涵意；藉了它來作為大膽妄施諸般不義犯行的張本吧！同理可証；所謂的「工業資本主義」前的財政資本主義，和其後的金融資本主義，其實質都是一貫的吸取他人勞動成果，以之積累「資本」的殘民自肥、食利禿鷹的行為。「工業主義」之效率性與利生性也不過是盤剝、掠奪的媒介以及她的偽飾或豔辭罷了！</p>
<p>從上述的歷史回顧來看；今天台灣國家機器在泰勞引進、仲介、操控……盤剝、虐待……一干非人性行止中扮演的角色不是再明確也不過了嗎？它既有歷史的先例更具臭不可擋的惡名。今日台灣社會正義人士何去何從，還有其他選擇嗎？不抵制這個對外勞的「質押勞動」；它明天就是我們身上的枷鎖；不立予阻止，任這個枷鎖從外勞漫生到本勞身上的一刻，也就是台灣新奴隸國正式宣告成立的一日；你我當下即令可以僥倖；生兒育女豈是給「致人為奴」的國家機器及吸血寄生蟲提供做奴隸後備隊的材料！可不慎乎？可不與這個「致人為奴」的國家機器與食利集團抗爭到底嗎？</p>
<hr />
<p><a name="159-1"></a></p>
<ul>
<ul>
<li>1<a href="http://tiwa.wokercn.com/index.php?itemid=159#159-1f">.</a> H. Braverman, <i>Labor and Monopoly Capital</i>. 1974, P.51</li>
</ul>
</ul>
<p><a name="159-2"></a></p>
<ul>
<ul>
<li>2. Northrup, David, <i>Indentured labor in the age of imperialism, 1834-1922</i></li>
</ul>
</ul>
<p><a name="159-3"></a></p>
<ul>
<ul>
<li>3<a href="http://tiwa.wokercn.com/index.php?itemid=159#159-3f">.</a> Ibid. p.61</li>
</ul>
</ul>
<p><a name="159-4"></a></p>
<ul>
<ul>
<li>4. Ibid. p.5</li>
</ul>
</ul>
<p><a name="159-5"></a></p>
<ul>
<li> 5. Look Lai, Walton, Indentured labor, Caribbean sugar : Chinese and Indian migrants to the British West Indies, 1838-1918. 1993 p.52</li>
</ul>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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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外勞政策研討會論文 》 客工：移工處境的根源</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5%a4%96%e5%8b%9e%e6%94%bf%e7%ad%96%e7%a0%94%e8%a8%8e%e6%9c%83%e8%ab%96%e6%96%87-%e3%80%8b-%e5%ae%a2%e5%b7%a5%ef%bc%9a%e7%a7%bb%e5%b7%a5%e8%99%95%e5%a2%83%e7%9a%84%e6%a0%b9%e6%ba%90/</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Fri, 28 Oct 2005 10:25:38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研討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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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曾嬿芬 1. 台灣移工的處境：客工政策的結果 全球的外籍勞工可以用其legal status分成三種情況： 1) 合法移民（以合法管道移入成為長期移民） 2) 合法移工（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yenfen.social.ntu.edu.tw/">曾嬿芬</a></p>
<p><b>1. 台灣移工的處境：客工政策的結果</b></p>
<p>全球的外籍勞工可以用其legal status分成三種情況：</p>
<p>1) 合法移民（以合法管道移入成為長期移民）<br />
2) 合法移工（短暫工作簽證）<br />
3) 無合法地位的移工（非法進入或逾期居留）</p>
<p>相對於第一類移民，以短期簽證進入的移工很容易受到剝削，無合法地位的移工處境更加惡劣，移工的處境遠遠不如已經是社會邊緣位置的移民群體。引進外籍移工進入地主國短期工作需要特定政策的配合，這種政策被稱為客工政策，各國的客工政策或許有差異，但都以確保外籍勞工只能在該國短期居留、工作而不致於成為長期的居民與工作者為底線，這樣的政策通常以嚴格管理外勞的遷移與居留為政策的優先考量，這樣的政策具體措施包括：引進時針對特定的雇主需求引進，勞工不能轉換工作;不能有家人同行;不能申請長期居留乃至歸化入籍。這些規定之外，有些國家比如台灣還會加上不能轉換雇主。用客工政策方式引進外國勞動者，不管在亞洲的香港、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中東地區、歐洲，都有非常殘酷的雇主虐待案件發生。<br />
客工政策造成一些使得移工成為奴工的勞動條件，包括：由於不能轉換工作、雇主，如果雇主有不合理的聘僱要求，外勞通常無法不順服，這比資本主義體系中自由選擇工作的工人由於要填飽肚子經常必須順服因此並不是真的自由還不如。</p>
<p>另外大部分的工廠將外勞集中生活，美其名是為了「生活管理」，實際上是便於驅使加班，各種低劣的勞動、居住條件、限制休假的權利等都隨之發生，家務勞工則時有被虐待、暴力、性侵害的事件。有一些國家（如美國）沒有客工計畫，卻仍有移民女性是跟隨著外交官、跨國主管的家庭而移往該國，她們的法定處境與客工非常類似，以致於她們被虐待的案件也時時會發生。客工的地位也影響移工的日常生活與集體行動的可能，來來去去的客工使得移民社區付諸缺如，沒有家人一起工作、無法負擔獨立居住的環境，沒有移民自我組織的民間團體可以為移工人權而奮鬥。</p>
<p>另外，客工政策既然製造了可以隨時遣返移工的可能性，就像王宏仁在這次的文章中所提到的：「遣送不聽話的工人回國…也為仲介業者再創造另外一個新的利潤來源。」客工政策下，長期的配額加上短期的移工，移工的市場被緊緊地和利潤、配額機制綁在一起，可以從操弄這個機制得到最大利益的是雇主和仲介，顧玉玲「逃」的那篇文章中指出一種藍領外勞被允許轉換雇主的一丁點機會都會被仲介與新雇主剝削：「在這個「搶人頭」的買方市場，不管性別、國籍、適用與否，只要搶到手了，不好用立即遣返，雇主就多了一個重新申請的外勞配額，仲介也多了一個與海外仲介公司抽成引進的賺錢機會，而不分青紅皂白被搶走又送走的外籍勞工只有一身負債地回到母國。」值得提出的是，台灣用配額來控制流進量的只有針對藍領工作者，對於外籍白領工作者，政策並沒有限制產業、工作類型、和總額。</p>
<p>我認為，移工弱勢處境的根源是，他/她們成為地主國社會的正式成員的可能性完全被切斷。正如美國政治哲學家Michael Walzer說的，當一個國家準備以任何形式與考量讓一位外國人到該國工作，這個國家的成員必須有準備要接納她/他成為成員，這就是為什麼一個國家必須仔細思考是否要引進外國工作者。外國工作者必須被接受為一潛在的成員、成為與該國公民地位平等的人，因為一個國家不只是一個勞動力市場，它還是一個民主政治社群，一位工作者進入一個國家工作，就像其他的公民，他不只是一位勞動者，他還需要有政治權，可以讓他對於管理他的政治體制有發聲的權利。但是，現狀是，許多國家引進外國工作者，但不準備接納她們成為成員，他們被引進的唯一理由是某些工作需要他們，這時，他們無異於在國家社群裡成為家僕。移民不是需要(need)公民權，所以擁有公民權並不應該是地主國施捨，移民值得(deserve)擁有公民權，這是作為工作者的基本權利。<br />
<b><br />
2. 改變之道</b></p>
<p>1) 讓外勞的勞動力市場回到一個「正常的」勞動力市場：</p>
<p>一個正常的勞動力市場，雇主和雇員都有轉換契約的自由，這時，由於外勞的供給遠小於需要看護、幫傭的雇主需求，雇主不夠好，外勞轉換雇主的可能性比雇主要再請一外勞的可能性大，不好的雇主會被市場懲罰（找不到願意繼續待的外勞）。要實現這樣的勞動力市場，就要去除掉凡是限制此種轉換工作自由的規定。</p>
<p>2) 提供永久居留與入籍歸化管道給移工，可以限定每年可以通過的人數，但是一定要有這樣的可能性存在，一旦移工有一天可能成為台灣社會的正式成員，他/她們才不會被視為需要隨時受到監督的人，她們移入的方式不是透過雇主得到配額，而是移工自己向國家的申請工作的簽證，進入之後，用自由的方式尋找工作、變換工作，配額就不再是商品，仲介比較無法操弄。</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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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外勞政策研討會論文 》 新奴工制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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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ue, 25 Oct 2005 10:23:2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TIWA評論]]></category>
		<category><![CDATA[研討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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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吳靜如 2005年8月間，高雄捷運公司聘僱的泰籍勞工，因不堪每個月超過100小時的加班費未被給付、宿舍管理公司以代幣方式由其零星薪資中再剝一層皮、管理人員動則以電湯匙或棍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吳靜如</p>
<p>2005年8月間，高雄捷運公司聘僱的泰籍勞工，因不堪每個月超過100小時的加班費未被給付、宿舍管理公司以代幣方式由其零星薪資中再剝一層皮、管理人員動則以電湯匙或棍棒毆打等被虐待狀況，1700多名泰國勞工憤而抗暴。</p>
<p>透過媒體的近距離採訪和報導，這批泰籍勞工在台工作的被奴役處境才得以自求助無門的底層浮上台面。然而，在這批受虐勞工的被奴役狀況尚未完全解除的同時，雇主/仲介因為聘僱外勞而得以非法/合法取得的龐大利潤及其背後政府官員涉嫌的舞弊貪污的情狀，同時也成為台灣社會眾所關注的史上大弊案之一。</p>
<p>為什麼政府部門一直強調，是為「提升台灣產業」、為「鼓勵婦女就業」、為「解決缺工問題」的「補充性非替代性」的外勞引進政策，一路走來已有十幾年，但是到目前為止，不見台灣產業提升，只見外籍勞工被奴役情形每況愈下&#8212;外勞一直以來遭仲介金錢剝削的問題未解決，卻又有官商勾結、雇主仲介勾結、雇主性侵外勞<sup>1</sup><a name="95-1f"></a>、仲介性侵外勞<sup>2</sup><a name="95-2f"></a>、雇主強迫加班、積欠薪資、資遣費等等。</p>
<p><b>外勞政策「一個蘿蔔一個坑」地販運（Trafficking）外籍勞工</b></p>
<p>台灣的外籍勞工政策，在外籍勞工為「補充性非替代性」的引進原則下，長期以來無法有全面性/人性的規劃。</p>
<p>帶著種族和階級的歧視，台灣政府一方面認為這些來自第三世界的外籍勞工會有成為台灣公民的”企圖”，所以在外籍勞工的基本大法&#8212;「就業服務法」裡，將他們區隔於大多來自第一世界的”外籍專業人員”之外，設定了在台工作年限<sup>3</sup><a name="95-3f"></a>；另一方面在「總量管制」的前提下，控制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的名額，並且為「管理」之便，將來自第三世界的外籍勞工「一個蘿蔔一個坑」地綁在雇主的名下。</p>
<p>所以，擁有可聘僱外籍勞工的「名額」，便成為台灣「外勞就業市場」中最關鍵性的因素。雇主手上的「聘僱外籍勞工名冊」是一個都不能少、一個都不能漏的。雇主可以聘僱幾個外勞、聘僱多少年&#8212;都是這本”尚方名冊”的所賦予的權力。任何一個會影響這個名冊的因素，對雇主而言都是嚴重且”不可以”發生的。</p>
<p>因此，國家對於外籍勞工的「管制」，便呈現為雇主對外籍勞工的「管理」。外勞可不可以”無緣無故地”要求轉換雇主？不行，外勞只能”自願回國”；外勞可不可以依照契約或法規休假？不行，為了避免外勞到外面”學壞”，外勞只能”自願加班”；外勞應該依法持有自己的私人財物？不行，為了避免外勞”逃跑”，雇主會”經外勞同意”地幫他”保管”護照和儲蓄金…所有可能影響雇主聘僱外勞名額的因素，都會在「雇主有管理外勞的責任」制度設計下，被「管理」得很好。</p>
<p>然而，這樣的制度設計，實奠下了外籍勞工在台被奴役的堅實結構性基礎。</p>
<p><b>販運外勞的打手&#8212;仲介</b></p>
<p>另一方面，在台灣政府部門”分工卻不合作”的狀況下，設計出來繁複冗雜的引進外勞程序，造就了仲介成為所謂”不可或缺”的角色&#8212;仲介替雇主到國外選工、協助雇主辦理所有必要手續、引進外勞、管理外勞，外勞出境，再為雇主辦理下一個外勞的引進，遞補名冊上的缺額。</p>
<p>被政府和雇主們視為外勞就業市場上”專業人員”的仲介，何嘗不知雇主手中握有的「名額」/”尚方名冊”，相較於所有的法令規定，對於仲介業者的生意/利潤而言，才是真正的寶典。只要掌握聘僱外勞的雇主、保障其聘僱外勞的名額，就可以保障仲介的生存和利潤。因此，向雇主收取少許的文件手續費、不收費或甚至自掏腰包付費給雇主”買到服務雇主的機會”，都是仲介在業者的競爭關係中”必要的投資和成本”。</p>
<p>掌握了雇主聘僱外勞的名額，帶著工作機會（job order）到外勞輸出國，不論面對輸出國的仲介業者或是外勞，怎麼說台灣仲介都是”有力人士”。等待出國工作機會的源源不絕的勞工，相較台灣3K行業和看護工作的勞工條件需求，其實所差無幾。因此付得出錢給仲介的，就是好勞工。至於勞工該付多少錢、一個國外的工作機會值多少錢等等”價格”問題，就是台灣仲介和國外仲介的”拆帳”問題，是”市場機制”的決定，跟台灣雇主和國內外法令規定並不直接相關<sup>4</sup><a name="95-4f"></a>。</p>
<p>依法，仲介需要告知雇主相關的規定和勞工的基本權益，譬如說，不能強迫勞工加班、加班需給加班費、不可以讓外勞為其他雇主工作或做非契約上約定的工作等等。但是，為了保有和雇主簽訂的「委任契約」，保障往後雇主仍會委任自己為其申聘外勞，對於仲介而言，這些複雜行政管理法規落實與否完全不會是重點<sup>5</sup><a name="95-5f"></a>；清楚地告知雇主如何將仲介要向外勞收取的費用定時定額地匯給仲介，才是仲介向雇主說明的事項裡最清楚、最有效率的服務<sup>6</sup><a name="95-6f"></a>。</p>
<p>仲介的另一個服務，是為雇主提供外勞的”管理”。原則方針如上述&#8212;保有名額！因此或為雇主提供「管理」上的建議<sup>7</sup><a name="95-7f"></a>；或提供具體的「管理」的服務，如，保管外勞證件、保管外勞”儲蓄金”、以”遣送外勞”的方式解決勞資爭議等，都是仲介服務必備的項目。高捷泰勞事件揭開的華磐管理公司/非法仲介公司管理方式，包括遣送提出爭議的勞工、以電湯匙電擊不聽話的勞工、集中保管外勞的私人證件（護照和居留證）等，其實是華磐仲介公司為高捷公司提供的”周到”服務。</p>
<p>仲介如同奴隸管理人&#8212;奴隸管理人為主子將奴隸管好，不讓他們惹事、逃跑，也不過是奴隸管理人的工作之一。更何況仲介角色優於奴隸管理人，引進外勞的過程可獲取龐大的利潤。所以，台灣的奴工制度便在雇主仲介聯手的狀況下，漸漸地鞏固了起來。</p>
<p><b>台灣外勞政策需要結構性地變革</b></p>
<p>台灣政府以歧視的態度，在外勞政策上的不當設計，為外籍勞工在台的奴役狀況奠下了結構性基礎；雇主和仲介對外勞的奴役則是這個結構中的共犯。<br />
若台灣政府繼續不正視”逃跑外勞”所代表的結構性意義，不就外勞政策進行結構性改變，則馮滬祥性侵菲籍勞工事件會再發生、中友仲介公司父子性侵數十位越籍勞工事件會再發生、眾多每天被強迫加班16甚至24小時的勞工的被奴役狀況不會改變。而高捷泰勞事件將會是在台外籍勞工反奴抗暴的起點。</p>
<p><u><b>備註</b></u><br />
<b>2005/12/11反奴工制度大遊行 訴求：</b><br />
一、 取消仲介制度，強制國對國直接聘僱<br />
二、 自由轉換雇主<br />
三、 取消六年年限<br />
四、 一體適用勞基法/家服法<br />
五、 外勞團結權</p>
<hr />
<p>&nbsp;</p>
<p><a name="95-1"></a></p>
<ul>
<ul>
<li>1. 如，馮滬祥性侵案。</li>
</ul>
</ul>
<p>&nbsp;</p>
<ul>
<ul>
<li>2. 如，數十名越南籍家庭看護工遭中友仲介公司負責人父子性侵。</li>
</ul>
</ul>
<p><a name="95-3"></a></p>
<ul>
<ul>
<li>3. 由一開始的二年期限，後又更動為三年，直到目前的六年。</li>
</ul>
</ul>
<p><a name="95-4"></a></p>
<ul>
<ul>
<li>4. 參照仲介費用收取圖。</li>
</ul>
</ul>
<p><a name="95-5"></a></p>
<ul>
<ul>
<li><a href="http://tiwa.wokercn.com/index.php?itemid=95#95-5f">5.</a> 在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裡，違反任何規定，仲介的罰則遠較雇主為輕。</li>
</ul>
</ul>
<p><a name="95-6"></a></p>
<ul>
<ul>
<li>6. 外勞來台後，仲介依法每個月可向勞工收取的最高服務費規定，現在已經成為仲介收費的底線。不論仲介有無服務外勞，為了雇主的方便，大部分的仲介會要雇主每個月定期將相關費用（包括一些超額/非法收費）直接從外勞薪資中扣除，匯到仲介指定的帳戶裡。</li>
</ul>
</ul>
<p><a name="95-7"></a></p>
<ul>
<li>7. 如，”不要給她放假給加班費就好”、”出去會學壞”、”不要對她太好，免得她爬到你頭上”等等。</li>
</ul>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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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奴工制度！─台灣外勞政策研討會</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6%96%b0%e5%a5%b4%e5%b7%a5%e5%88%b6%e5%ba%a6%ef%bc%81%e2%94%80%e5%8f%b0%e7%81%a3%e5%a4%96%e5%8b%9e%e6%94%bf%e7%ad%96%e7%a0%94%e8%a8%8e%e6%9c%83/</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Wed, 19 Oct 2005 10:22: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研討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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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時間：94年11月5日（六）下午一時～五時 地點：台北市金華街187號（政治大學公企中心） 主辦：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公益信託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政治大學法學院公法中心、政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b>時間</b>：94年11月5日（六）下午一時～五時<br />
<b>地點</b>：台北市金華街187號（政治大學公企中心）<br />
<b>主辦</b>：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公益信託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政治大學法學院公法中心、政治大學公企中心<br />
<b>協辦</b>：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移民／移住人權聯盟</p>
<p>從五月份仲介性侵越南看護工案、到八月高捷泰勞抗暴事件……一連串的外勞集體被剝削的真實處境，總算暴露在台灣民眾的眼前。勞委會陳菊主委甚且因為泰勞案下台，新上任的李應元主委信誓旦旦表示：將外勞政策列為任內首要之務！</p>
<p>外籍勞工正式立法引進台灣已有十四年了，他／她們不但在營造與製造業以低廉的工資承擔了最底層的工作，還掮著老、弱、殘、病的家庭照護以彌補台灣社福漏洞。然而，台灣政府回報給外勞的，卻是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勞雇雙輸的居留年限、不當的仲介制度、家庭類勞工無法可保、不得自組外勞工會……等歧視性政策，逼使外勞在勞雇關係中毫無爭議空間、受不肖仲介控制人身自由，在結構性的壓迫下動彈不得，這同時也可以解釋居高不下的「外勞逃跑率」。</p>
<p>821泰勞抗暴不該被簡化為「管理」問題、或單一「個案」，反而要趁這個機會，更澈底檢視台灣的外勞政策、仲介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越勞遭受性侵、轉賣，而不敢反抗？為什麼泰勞被奴役多時，最終必須以激烈的集體抗暴行動才得以獲得基本權益？當SNG車開入外勞宿舍，將其近乎奴隸的生存處境暴露在台灣民眾的眼前，同時也揭開高雄捷運仲介暴利的官商勾結時，也正是向台灣社會迎頭痛擊：「新奴工制度」早已合法進行十四年了！</p>
<p>以自由化為名引進的外籍勞工，卻在台灣受到最封建的奴隸對待。我們將從社會學、法律、實務的角度，剖析「新奴工制度」的政策規劃與實施現況。</p>
<table border="1">
<tbody>
<tr>
<td>時間</td>
<td>主題</td>
<td>主持人</td>
<td>報告人</td>
</tr>
<tr valign="top">
<td>13:00~14:30</td>
<td>台灣外勞仲介制度</td>
<td>政大勞研所<br />
劉梅君教授</td>
<td>輔大神學院<br />
艾立勤院長<br />
台大社會系<br />
曾嬿芬教授<br />
暨南大學東南亞研究所<br />
王宏仁教授</td>
</tr>
<tr valign="top">
<td>14:30~14:40</td>
<td>休息</td>
<td></td>
<td></td>
</tr>
<tr valign="top">
<td>14:40~16:10</td>
<td>新奴工制度的<br />
政策探討及個案分析</td>
<td>世新社發所<br />
黃德北教授</td>
<td>政大法律系<br />
廖元豪教授<br />
法律扶助基金會<br />
賴芳玉律師<br />
民間司改會<br />
高榮志執委／律師<br />
中研院研究員<br />
丘延亮</td>
</tr>
<tr valign="top">
<td>16:10~17:00</td>
<td>綜合討論</td>
<td>台灣國際勞工協會<br />
陳素香理事長</td>
<td></td>
</tr>
</tbody>
</table>
<p>連絡人：台灣國際勞協 顧玉玲 02-25956858 0933169516<br />
政大公企中心 周秀安 02-23419151 ext 103 台北市金華街187號</p>
]]></content:encoded>
					
		
		
		<post-id xmlns="com-wordpress:feed-additions:1">318</post-id>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