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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美堤案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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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簡稱TIWA），是全台第一個以國際移工為服務對象的民間組織。</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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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MENT新聞稿｜雇主違法，移工連帶受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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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hu, 01 Aug 2019 06:45: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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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美堤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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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p>今年（2019）5月3日，美堤食品有限公司及薩摩亞商巧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薩（案）」）因為工時過長及加班費未足額給付等情事，導致74名越南移工怒而罷工，經協調後，公司已補償移工加班費用；5月21日，兩家公司再傳秋後算帳，欲解聘五名「帶頭移工」，資方此舉引起移工們的憤怒，再次罷工表達抗議，經調解後，亦已達成合意。</p>



<p>然而，近日（07/24）卻有14名移工收到勞動部發出的「廢止聘僱許可函」。勞動部於文中表示，因雇主違法，故依法廢止雇主的聘僱許可，意即雇主失去聘僱這14名移工的權利；而被「廢聘」的14名移工則必須在60日內轉換雇主或回國。這「14人名單」，資方皆未曾與勞工討論、協調，便逕自決定。<strong></strong></p>



<p>移工團體長期以來皆主張：即使雇主已補足積欠工資、仲介退回超扣款項等，但是主管機關還是應該針對違法行為開罰。政府應落實執法，才能杜絕仲介、雇主抱著「有申訴再處理」、「退錢便得了事」的投機心態，違法侵害勞工權益。但是一直以來，從未見過主管機關如此執法。然而，在「美薩案」之中，勞資爭議事項最終皆已達成合意，且移工正在積極籌組工會之際，主管機關卻難得一見地「落實執法」。先不論「為阻擋工會之籌組」的傳聞是否屬實，<strong>我們強烈質疑，「為處罰雇主違法，導致勞工連帶受罰」的這種狀況，是否合理？我們更要指出，這看似對雇主的處罰，實際上，對勞工工作權的影響可比對雇主的處分更為嚴重！</strong><strong></strong></p>



<p>「美薩案」之雇主因被查到有「未全額給付薪資」之事實，故地方主管機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及《就業服務法》第57條開罰<a href="#_ftn1">[1]</a>，而中央主管機關再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廢止雇主之聘僱許可。但是，公文裡不會提到的是，<strong>這樣減少雇主聘僱移工的名額看似「重大懲罰」，其實根本是虛晃一招，因為只要經過兩年的「管制期」，雇主的聘僱名額便會恢復</strong>（詳〈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14-7條，後附）。對許多雇主而言，兩年的管制期不痛不癢，而美薩兩公司更早在被管制以前，就已經開始聘僱「外籍實習生」進場工作，取代原本移工的勞動力，即便聘僱移工的名額被勞動部管制兩年，也未成大礙。</p>



<p><strong>然而，對於同時、連帶被廢止聘僱許可的美、薩勞工呢？</strong>這些移工好不容易才爭取到較合法的勞動條件（先不論工時仍長以及仍有人因參與罷工而被刁難等），<strong>現在卻被勞政主管機關所迫，面臨「失去工作權」的威脅。</strong>想當然爾，勞動部一定會說，「保留了移工可以轉換雇主的機會，就是對他們的工作權的保障。」然而，勞動部長期放任、不面對私人仲介制度的問題，導致現今移工不只得背負「高額仲介費」的債務壓力、更得面對氾濫成災的「買工費」問題。更何況，這群勇於現身爭取勞權的美、薩移工，可能早已在仲介、雇主圈中成為黑名單。如此的情況下，勞動部若認為「60天內轉換雇主」是對移工「工作權」的保障，便是完全不食人間煙火！</p>



<p>我們認為，勞政主管機關應該懲罰違法雇主，但勞工不應被「連帶處罰」，遑論是導致失去工作權的重大損害！因此，我們要求勞動部：</p>



<ul><li><strong>移工應有決定「廢聘名單」的權利；不應是違法雇主單方提出。</strong><strong></strong></li><li><strong>選擇「轉換雇主」的移工，其轉換期間應不受</strong><strong>60</strong><strong>日的限制，應核准其轉換至找到新雇主為止。惟此，才可謂保障移工之工作權。</strong><strong></strong></li></ul>



<p>新聞聯絡人：<br>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吳靜如 0928-557-481<br>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 莊舒晴 0939-246-616</p>



<p>&#8212;&#8212;-</p>



<p>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p>



<p>第 14-7 條</p>



<p>雇主依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br>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br>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列計：<br>（一）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重新招募之外國人人數。<br>（二）依第十四條之二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已按第十四條之三及第十四條之五第三項但書申請提高比率之外國人人數。<br>（三）原招募許可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無法申請遞補招募、重新招募或聘僱之外國人人數。<br><strong>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strong><br>四、申請日前二年內，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但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不在此限。<br>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聘僱國內勞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依雇主所屬工廠之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時，應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br>一、所屬工廠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特定製程之行業，達二個級別以上者。<br>二、依第十四條之四及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請者。</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p><a href="#_ftnref1">[1]</a> 這裡也先不論：一般，地方主管機關會先依據43條第5項，先「限期給付」，而非直接開罰。更罕見對已補給付者開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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