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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聲明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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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簡稱TIWA），是全台第一個以國際移工為服務對象的民間組織。</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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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聲明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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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有關開放看護工引進，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之基本立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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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hu, 10 May 2012 06:39:3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TIWA評論]]></category>
		<category><![CDATA[血汗長照]]></category>
		<category><![CDATA[家務移工]]></category>
		<category><![CDATA[弱弱相殘]]></category>
		<category><![CDATA[聲明]]></category>
		<category><![CDATA[長照]]></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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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有關楊玉欣、吳育仁等立委，於5/3召開「家庭外勞申請條件面面觀」公聽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回應如下： 個別家庭不得不引進外籍看護工，是因為長期照顧制度的殘破不全，目前存在和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有關楊玉欣、吳育仁等立委，於5/3召開「家庭外勞申請條件面面觀」公聽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回應如下：</p>
<ol>
<li>個別家庭不得不引進外籍看護工，是因為長期照顧制度的殘破不全，目前存在和規劃中的長期照顧制度也完全忽視、甚至排斥預防性照顧，故在制度完善前，贊成適度開放引進看護工，彌補長照缺口。是否開放讓領有重殘手冊者及兩名中殘者引進外籍看護工的訴求，需合此原則。</li>
<li>但目前看護工無法律保障，主張開放引進者，應該同時要求看護工勞動條件立即立法保障，不能只是片面要求引進，而準備坐享奴工體制對雇主的有利部分。若一時無法取得立法保障，主張開放引進者，應該率先自律，簽署模範勞動契約。</li>
<li>堅決反對不再區分看護工和幫傭的工作範圍，這等於將目前普遍的雇主命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的違法狀況就地合法化。看護工的工作為照顧勞動，如果容許其兼顧幫傭工作，將使外勞落入一人從事兩份工作，卻只領一人薪資的勞力剝削的人口販運狀態。</li>
<li>家庭看護工目前的準奴工狀態，是因為高額仲介費債務束縛、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無勞動法令保障的不對等勞僱關係所造成，在這個結構沒有改變前，我們認為任何以「專業」、「輔導」或「督導」為名的外部介入機制，都可能成為雇主壓迫、挑剔、要求外籍看護工的新理由；故我們不贊成以在家庭僱傭關係內的本勞照服員作為外勞「督導」、「輔導」的提議。但在家庭僱傭關係外，另設由雇主或政府出資辦理的外籍看護工的訓練機制，我們並不反對；韓國所實行的預訓制度，也許可以參照。</li>
<li>我們反對將外籍看護工視為造成本勞照服員就業機會減少的說法；本地照服員之工資水平台灣中產家庭根本無法負擔，故外籍看護工是另一勞動市場。但大量開放外籍看護工，仍會造成對本勞照服員就業的衝擊，應該嚴肅對待。</li>
<li>現行制度下，聘用外籍看護工的雇主不得申請喘息服務及居家照顧，在缺乏替代人力的情況下，導致弱勢雇主與弱勢勞工被迫綁在一起，勞雇「弱弱相殘」，國家卻袖手旁觀。台灣移工聯盟與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在2007年就提出的，反對排除聘僱外籍看護工雇主的社福資格，應從「就業安定基金」支出，由國家聘雇本勞照服員，在外籍看護工休假時提供照護服務，除了能擴大本勞照服員的勞動市場，經濟弱勢的被照顧者不需擔心成本增加，而能得到完整的照顧，達成「本地勞工有工作、家務移工有休假、照顧品質有保障」的三贏局面。</li>
</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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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行動] 抗議陳沖院長籌設奴工租界、傷害本勞</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8%a1%8c%e5%8b%95-%e6%8a%97%e8%ad%b0%e9%99%b3%e6%b2%96%e9%99%a2%e9%95%b7%e7%b1%8c%e8%a8%ad%e5%a5%b4%e5%b7%a5%e7%a7%9f%e7%95%8c%e3%80%81%e5%82%b7%e5%ae%b3%e6%9c%ac%e5%8b%9e/</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hu, 22 Mar 2012 03:42:5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奴工租界]]></category>
		<category><![CDATA[聲明]]></category>
		<category><![CDATA[薪資脫鉤]]></category>
		<category><![CDATA[陳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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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2/3/22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抗議聲明 抗議陳沖院長籌設奴工租界、傷害本勞 外勞與基本工資脫勾違反兩公約、將使本勞失業增加 產業升級沒救，奴工制度升級當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2/3/22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抗議聲明</p>
<h2 align="center">抗議陳沖院長籌設奴工租界、傷害本勞</h2>
<h3 align="center">外勞與基本工資脫勾違反兩公約、將使本勞失業增加<br />
產業升級沒救，奴工制度升級當唯一解藥？！</h3>
<p>21日晚陳沖院長親自上媒體推銷其「虛擬境外區」，宣稱這是唯一可以替回流台商解套的方法，既可使外勞工資與基本工資脫勾，又可避免被譴責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對照陳沖喜歡引用的貓頭鷹與法國狼寓言，他自己就是善於耍嘴皮、巧立名目的貓頭鷹，又是積極為資本家搭起通往剝削天堂橋樑的笑面狼！上週國民黨籍立委羅淑蕾、丁守中等人，再次提案修改勞基法，將主張基本工資只能保護本國人；同時，經濟部長施顏祥、經建會主委尹啟銘均亦對外表示，將於高雄市成立第一個自由經濟示範區，並評估區內外勞與基本工資脫鉤的方案。我們認為，將外勞排除於勞基法保障之外是國族歧視，明顯抵觸馬英九總統所推動、且已國內法化的國際人權兩公約，我們呼籲馬英九應立即、公開以總統及黨主席身份，出面制止黨內煽動國族歧視、踐踏兩公約的不當言論。</p>
<p>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利國際公約」第二條規定，對國內人民之權利保障不得以種族或出生地為歧視；又依據兩公約施行法，2009年12月10日後兩年內，與兩公約抵觸之國內法令均應廢止。不論陳沖的虛擬境外區，或羅淑蕾等人提案修改勞基法，都是企圖將外勞排除於勞基法之外，既違反國際人權標準，也不符合其高舉的經貿自由化論述裡的國民待遇原則；將使台灣與東南亞各國簽訂經貿協定的阻力大幅增加。</p>
<p>歧視外勞不僅使台灣國際關係惡化，影響經貿發展，也會嚴重危及本勞之就業機會。經濟部和經建會規劃之外勞薪資可以拖勾的自由經濟特區，難以吸引到國際資本或有競爭力的台商；反而最可能吸引喪失競爭力的台商和當初不願或沒有能力外逃到大陸的夕陽產業，它們會抓住最後機會將特區外的工廠關閉，「內」移到可雇用廉價外勞的特區，本地中高齡勞工將受到最後致命一擊，遺留給區外的將是更頻繁的燒炭自殺。我們一向主張「外勞愈廉價、本勞愈悲哀！」，只有盡可能的堅持本、外勞應趨近「同工同酬」，才能防止資方被工資比低（race to the bottom）的致命吸引力所俘虜。反對外勞與基本工資脫勾，不只是保障外勞，更是維護本勞工作權和工資水平的最後防線。</p>
<p>況且外勞的工資實質上早已與基本工資脫勾，除目前近20萬（近外勞半數）、且不斷增加中的社會福利類外勞的薪資，因不受勞基法保障而凍結在1997年的15840元外；其他受勞基法保障之外勞，也因為扁政府因應經濟危機於2001年召開經發會，勞委會主委陳菊向財團妥協，提出雇主可以從外勞薪資（當時基本工資為15840元）扣除膳宿費用4000元的政策，其工資實質與基本工資脫勾；2007年基本工資調漲為17280元，勞委會主委盧天麟又將膳宿費調升為5000元；今年基本工資調漲為18780元，為數眾多的雇主隨即將膳宿費調漲至最高金額，證明歷年來雇主早已透過調漲膳宿費，將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勾了！</p>
<p>另外，即使受基本工資保障之外勞，又因為種種扣款，根本領不到基本工資，包括來台前以借款形式收取（來台後按月分期攤還）的8至27萬的國外仲介費、三年共6萬元的台灣仲介費（美其名為服務費）、每年1千元的居留證費用、三年四次的體檢費（共約1萬元），第一年每月實得薪資僅約4-6千元。</p>
<p>羅淑蕾等立委還有一個似是而非、卻容易煽動排外情緒的脫勾理由：「來台外勞領到的薪資是其在家鄉可獲得工資的三、四倍，不符合工資由市場決定的規則，也超過了外勞本身勞動的價值。」但是外勞為台灣雇主節省的是其所補充的本勞職務的工資，在製造業為2萬餘元（基層技術工）；24小時照顧老人和殘障者的看護工，創造的價值是她所替代的台灣籍看護工的市場價格（6萬元）。而雇主可以用低於市場價格的工資聘僱外勞，全是因為非市場的政治力量，即國家立法容許引進外勞才能獲得的。如果羅淑蕾立委真的尊重自由市場，她為何從來沒有提案修改就業服務法，讓外勞可以完全自由轉換雇主？</p>
<h3>請馬主席立即制止黨內煽動國族歧視的言論</h3>
<p>依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2009年5月通過之有關兩公約不歧視的「第20號一般建議書」，兩公約之締約國政府應竭盡所能消除及懲罰煽動歧視之行為，因此我們呼籲馬英九，以其總統兼黨主席身份，立即公開制止陳沖、羅淑蕾等黨員煽動國籍和種族歧視的言論與提案。</p>
<h3>王如玄主委撐下去！不要向右派財經內閣投降、辭職！</h3>
<p>主辦：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br />
協辦：台灣明愛會(Caritas Taiwan)、菲律賓在台勞工協會（KaSaPi）、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Scalabrini-Taiwan)、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HWC)<br />
聲援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青年九五聯盟。</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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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高捷泰勞獲判無罪聲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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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hu, 11 Jan 2007 05:52:5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TIWA評論]]></category>
		<category><![CDATA[泰勞抗暴]]></category>
		<category><![CDATA[無罪]]></category>
		<category><![CDATA[聲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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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高雄捷運遭起訴的4名抗暴泰勞，獲判無罪！！ 高捷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 2007/01/10 公開聲明 2005年8月21日爆發於高雄捷運岡山宿舍的1728名泰籍勞工燒毀房舍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高雄捷運遭起訴的4名抗暴泰勞，獲判無罪！！<br />
高捷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 2007/01/10 公開聲明</p>
<p>2005年8月21日爆發於高雄捷運岡山宿舍的1728名泰籍勞工燒毀房舍、集體抗爭17小時的事件，震驚國際，也讓台灣的人權評等下降一級。本案除了暴露外勞在台灣的奴工處境，更連帶揭發了暴利的仲介制度、官商勾結，乃致於一連串的高捷弊案，至今餘波盪漾。</p>
<p>高捷泰勞挺身抗暴自救，雖然改善了勞動條件，但四名「帶頭暴動」的泰勞也在同年 11月21日遭高雄地檢署起訴，被控告縱火、妨害公務、竊?、毀損等罪，歷經年餘的偵察、限制出境、七次出庭應訊，總算在2007年一月10日下午四時，於高雄鳳山地院宣判一審判決：無罪！</p>
<p>叔尚、朋、彬、沙朗育四名泰勞當場聽到判決無罪，總算鬆了口氣，激動地說：「我們本來就是清白的！」更有人忙著打電話回千里之外的家鄉報訊，讓擔憂年餘的家人安心。在場陪同的還有律師許明德、泰國辦事處官員、及數十個民間團體所組成的「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p>
<p>針對這項判決，泰勞抗暴後援會認為：</p>
<p>一、獲判無罪是?去四名外勞難以承受的司法笳鎖，還給他們本應有的自由與清白！</p>
<p>二、法官以「無直接證據」為由判外勞無罪，這同時證明了當初的起訴是不必要的。抗暴後援會早在 2005年9月9日就至高雄地檢署告發高捷及華磐公司「使人為奴隸」，指出泰勞為擺脫被奴役處境而集體抗身抗暴，其行為乃正當防衛，可惜地檢署早有定見，仍視泰勞為「暴民」，且在無任何直接證據的情形下，點名四名泰勞成為替罪羔羊。此次判決雖依證據力不足，還個別泰勞清白，但他們四人在一年餘的審判過程中，飽受驚嚇、冤屈、及不得出境返鄉的痛苦，在台灣形同遭囚。羈押期間在判無罪後尚可申請冤獄賠償，但對弱勢移工來說，限制出境的身心折磨又如何彌補呢？</p>
<p>三、叔尚、朋、彬、沙朗育已委請律師在一週內正式拿到判決書後，儘快申請出境解禁。我們懇請高雄地檢署莫依不成文的「司法慣例」再提上訴，饒了這些泰勞吧。</p>
<p>高捷泰勞抗暴事件至今，從中央到地方的勞政單位無一遭到判刑，資方的「妨害自由」罪也只以一名管理員頂罪。為高捷泰勞事件含淚下台的前勞委會主委陳菊，如今已貴為高雄市市長，泰勞們勞動的身影依舊在高雄捷運工地上出沒，但致使他們遭受奴役的結構：如「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吃人的仲介制度」、及「外勞不得自組工會」等外勞政策，都不曾改變。</p>
<p>四名泰勞獲判無罪，台灣社會更應該檢視外勞政策殺人的原凶！</p>
<p>新聞連絡人：台灣國際勞協 顧玉玲0933169516；政大法律系教授 廖元豪 0936509502. 台權會魏培軒092141203</p>
<div class="fblike"></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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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身障者與外勞利害與共，相煎何太急</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8%ba%ab%e9%9a%9c%e8%80%85%e8%88%87%e5%a4%96%e5%8b%9e%e5%88%a9%e5%ae%b3%e8%88%87%e5%85%b1%ef%bc%8c%e7%9b%b8%e7%85%8e%e4%bd%95%e5%a4%aa%e6%80%a5/</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hu, 23 Nov 2006 06:20:19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TIWA評論]]></category>
		<category><![CDATA[聲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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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針對身障團體抗議政府提供家務工基本勞動條件保障 聲明書 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唇齒相依、利害與共，被照顧者沒有足夠的休息，也無法提供完善的服務，從2003年劉俠事件到2006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b>針對身障團體抗議政府提供家務工基本勞動條件保障 聲明書</b></p>
<p>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唇齒相依、利害與共，被照顧者沒有足夠的休息，也無法提供完善的服務，從2003年劉俠事件到2006年越傭阿梅殺人等悲劇，都是缺乏足夠的居家照顧、及勞動保護的後果。站在弱勢家務工的立場，我們願意與身障團體聯手奮鬥，一起向內政部要求提供雇用外傭的家庭喘息服務，同時也訂定家庭職場的基本勞動條件，讓勞、雇雙方同謀其利，而不致於互相擠壓，弱弱相殘。</p>
<p>我們可以理解社福團體對於聘僱成本的可能提高、對於政府欠缺長期照顧體系的擔憂，但我們不解業經多次對於雇傭成本的說明溝通，移工團體並親自至內政部遊說喘息服務的行動後；社福團體為何反對意志仍固如金湯，不願對於另一群弱勢者處境的關注與挪動？</p>
<p>我們願意不厭其詳地再做說明如下：</p>
<p>一、 家務動者的工時可依勞基法84.1由勞雇另行協商之，我們不會昧於現實要求家事工以八小時工作為限，增加雇主的加班費，僅要求雇主應提供勞工每日至少連續十小時休假，如此保障勞工基本人權，也確保服務品質，於勞雇雙方皆有利。也就是說，雇主並不會因為納入勞基法而增加成本支出。</p>
<p>二、 對於重症患者無一日不可無人照料的處境，我們也在要求家務工得依法每七日有一天休假的訴求外，要求得動用就業安定基金，支持內政部提供被照顧者家庭「喘息服務」作為配套措施。讓勞工有合理的休假，而國家負擔一部份的照顧責任。我們堅信，要規劃長期照護體系，更應將家庭職場的勞動條件規範清楚，才是長遠之計。</p>
<p>對於勞委會持續拖延的態度，我們必須重申，外籍看護工已引進十四年了，對於家事服務業勞工的勞動條件保障，僅是「基本人權」保障的一部分，不管是擴大勞基法適用範圍，還是另立家事服務法，都是不容延宕的必要措施。</p>
<p>而內政部以行政命令排除「聘有外傭」者不得申請居家照顧，是分化底層人民的惡劣手段，且預設設了外籍看護工不需休息，可以全年待命，有嚴重的階級／種族歧視。我們與身障團體站在一起，要求所有適用免費居家服務申請的身障者，不因聘用外勞而損失其基本公民權益。</p>
<p>任何「先有配套，再有保護」的考量，都會跌入執政者分化弱勢者的詭計，形成身障者與外勞「相焦何太急」的局面。我們相信，合理的勞動與長期照護政策，應讓照顧者有休假，讓被照顧者不增加人事成本，喘息服務的財源可以來自「就業安定基金」，創造本地中年婦女二度就業的照護市場。</p>
<p>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吳靜如0928-557-481 顧玉玲0933-169-516</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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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國際勞協有關菲傭比西塔的澄清與聲明</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5%9c%8b%e9%9a%9b%e5%8b%9e%e5%8d%94%e6%9c%89%e9%97%9c%e8%8f%b2%e5%82%ad%e6%af%94%e8%a5%bf%e5%a1%94%e7%9a%84%e6%be%84%e6%b8%85%e8%88%87%e8%81%b2%e6%98%8e/</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Wed, 27 Sep 2006 05:48:48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TIWA評論]]></category>
		<category><![CDATA[比西塔]]></category>
		<category><![CDATA[聲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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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比西塔八月請辭，被迫延至年底才能離職 外傭也是人，應受勞基法休假、請辭保障！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2006.9.26聲明 菲籍幫傭比西塔砍殺雇主一家成了台灣新聞的頭版頭條，所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比西塔八月請辭，被迫延至年底才能離職<br />
外傭也是人，應受勞基法休假、請辭保障！<br />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2006.9.26聲明</b></div>
<p>菲籍幫傭比西塔砍殺雇主一家成了台灣新聞的頭版頭條，<b>所有的媒體都推測她的行凶動機是「契約期滿不被展延」，但事實卻恰好相反！根據職訓局及仲介的資料顯示，要到明年三月才滿二年契約的比西塔，早在今年八月份就主動請辭，是仲介要求她配合雇主召募新外勞，延至十二月才能離境。</b>如今檢方、媒體的焦點都指向比西塔的「精神異常」，討論未來外勞健檢項目如何對精神疾病把關，這不但將集體外勞問題化，同時也迴避了本案所揭露外勞政策的自相矛盾。</p>
<p>2003年初，國策顧問劉俠女士遭印傭薇娜攻擊至死，是個令人痛心的事件，但同時也暴露外籍看護工不受勞基法保障，照顧重症患者的外勞經常全年無休，劉俠是個好雇主，也是個多重障礙者，日常生活無以自理；薇娜是個好看護，她感念雇主善待，自願全年無休照顧劉俠。但二造間的相互依賴、擠壓到最後，薇娜也因「心神耗弱」而鑄成悲劇。此事件引發了數十個外勞服務團體組成「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要求立法規範家庭職場的勞動條件，不讓勞雇雙方共同受害，且國家應提供短期、假日的臨時照護，讓重症者家庭及全職看護工都有喘息的機會。而勞委會對開放外傭適用勞基法還在「研議中」！</p>
<p>三年前的薇娜最後因心神耗弱而獲判無罪。而比西塔呢？來台一年六個月，她像薇娜一樣不曾休假嗎？<b>本會查詢勞工局、勞委會、菲律賓辦事處、仲介，竟至今無人知道比西塔是否有假日！</b>生活封閉是她的個性、還是客觀條件限制？依據職訓局的資料顯示，比西塔早在八月就主動要解約返鄉了，但雇主召募新的外勞需要三、四個月的行政流程，所以，比西塔返鄉的日子被迫延至年底。<b>比西塔不但不是害怕契約不展延，而是想走卻走不了！</b></p>
<p>這是「心神耗弱」背後的真實血肉！在台灣，雇主上午說解約，仲介下午就把外勞押至機場送走的，不勝枚舉，但外勞主動解約，卻非要等到雇主找好人、工作完全有接續了，才得以成行。若外傭在勞基法的保障下，勞雇雙方有一定的預告規範可遵循，但比西塔的返鄉之路卻連續變更了三次。</p>
<p>對於來台前都付出昂貴仲介費的外勞來說，「提前解約」意味著具體的金錢損失，若非有無法克服的難處，他們是不會輕易辭職的。比西塔急著返鄉嗎？家裡有事嗎？工作無法負荷嗎？還是她早已察覺才剛健檢通過的身體已開始心神枆弱？………這是什麼樣一面倒、讓優勢者佔盡便宜的制度！<b>勞雇雙方除了在資力上的嚴重不對待外，資方還掌有勞方從休假到返鄉的絕對控制權。弱勢外勞想離職，不能換老板；想返鄉，還要等上四個月！真正迫使比西塔捉狂行凶的，不啻是整體的外勞政策！</b></p>
<p>我們要求，</p>
<p>一、 職訓局早在九月二十五日已調出比西塔的主動解約記錄，應主動向檢警提出相關資料，以免在全面「擔心未被展延而行凶」的單向說法中，誤導辦案方向。</p>
<p>二、 媒體一再聚焦比西塔的異常行言，暗示其有妄想症，卻未追查背後的結構因素，不但問題化外勞，也對精神病患與暴力扣連而再次污名。</p>
<p>三、 十五萬的外傭與看護工承擔了老、殘、病、弱的家庭照顧，理應受到基本勞動法令的保障，勞委會應儘速將家庭類勞工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保障外傭的休假、離職權利。</p>
<p>台灣國際勞工協會<br />
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 TIWA<br />
TEL:02.25956858 FAX:02.25956755<br />
連絡人：秘書長 顧玉玲0933169516</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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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說出外勞人權的真相！</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8%aa%aa%e5%87%ba%e5%a4%96%e5%8b%9e%e4%ba%ba%e6%ac%8a%e7%9a%84%e7%9c%9f%e7%9b%b8%ef%bc%81/</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Fri, 01 Sep 2006 05:44:55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TIWA評論]]></category>
		<category><![CDATA[人口販運報告說帖]]></category>
		<category><![CDATA[聲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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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移工團體針對台灣政府「人口販運報告說帖」的回應 2006.9.1 壹、前言 台灣政府在本說帖中引用「世界人權宣言」，宣稱人權立國、採取「國民待遇」原則對待外勞云云。然而我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b>移工團體針對台灣政府「人口販運報告說帖」的回應</b><br />
2006.9.1</p>
<p><b>壹、前言</b></p>
<p>台灣政府在本說帖中引用「世界人權宣言」，宣稱人權立國、採取「國民待遇」原則對待外勞云云。然而我們實際看到的，是台灣的外勞從未享有法律平等保障，在法律前外勞受到的是不公平待遇。這樣的歧視待遇實在罄竹難書，以下僅是隨手拈來的例子。</p>
<p>1. 本地勞工求職時無須透過仲介公司，外勞卻得透過一套極盡剝削的仲介體系才能獲得聘用。<br />
2. 本勞可以任意決定是否與家人同住，外勞卻不准攜帶家人來台，但外勞當中的白領階層（即專業人士）則有權申請家人來台依親。<br />
3. 本勞可以自由選擇雇主，但外勞連轉換雇主的權利都沒有，更遑論自由選擇雇主。外勞只有在原雇主犯法或自願中止聘雇等情形下才能夠轉出。但雇主極少同意中止聘雇，因為這麼做會讓他們暫時喪失聘雇外勞的名額，必須從頭開始一套極為繁瑣的申請流程。<br />
4. 本勞通常隨著年資加深可以獲得加薪，但外勞薪水則一律停留在最低基本薪資水準，即新台幣15,840元，這個數字從1997年以來就沒有上升過。在工商團體遊說下，現在政府甚至研議將外勞薪資與基本薪資脫勾。<br />
5. 本勞失業三個月以上者，即可領取最多六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但外勞因故收容於庇護中心而失業者，卻無法獲得任何救濟。<br />
6. 外勞沒有權利組織工會。<br />
7. 外勞中有多達130,000名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這些人卻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家事勞工因為工作環境的特殊性極易遭受人身傷害，卻沒有法律可以保護他們。</p>
<p>上述種種以及下文將討論的諸多細節，讓我們不得不認為，台灣政府拿世界人權宣言來自我標榜，其作為完全站不住腳，對外勞人權根本沒有實質作用！<br />
<b>貳、問題與回應</b></p>
<p>一、關於仲介費用</p>
<p>（一）回應</p>
<p>台灣政府曾「建議」勞力輸出國政府，要求當地仲介業者僅能向勞工收取一個月薪水（即新台幣15,840元）作為仲介費。但輸出國及台灣兩地仲介業者聯合起來向外勞收取的費用，實際上往往高達這個數目的三至廿倍。根據「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下稱VMWBO）」與「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下稱HWC）」的統計數字，越南籍製造業勞工甫入境台灣機場，即得交付2,500元至3,500元美金給台灣仲介，而這並不包括他們在搭機前即已付給母國仲介的5,000元美金（平均值）。在其他國籍外勞方面，泰國勞工通常被收取新台幣110,000元至150,000元（幣值下同），印尼勞工則是130,000元至150,000元，菲律賓勞工為65,000元至 85,000元。</p>
<p>這種荒謬的濫收費用制度不僅圖利了仲介業者，更變相成為壓迫勞工的工具，促使外勞因為恐懼回國面對龐大債務而不得不乖乖聽命。這個勞委會口中的「自由市場」機制，結果竟大開「自由」之門讓業者與政府部門均得任意侵害勞工權益。</p>
<p>（二）現行措施</p>
<p>1. 收費金額規定：</p>
<p>國內仲介機構依法僅能向外勞收取每月1,800元至1,500元的服務費，但這個金額比起業者巧立名目、額外超收的費用來說，簡直相形見絀。我們發現，目前有數以萬計的外勞每月被超收「貸款」、「自願儲蓄」、「防逃押金」等費用。當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勞工相關投訴時，僅願被動地主持協調或勸告業者償還費用，真正依法裁罰仲介公司的案例猶如鳳毛麟角。</p>
<p>平心而論，這筆按月收取的服務費（相當於勞工每月薪資的一成）徹底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因為業者除了收錢以外，稱不上有「服務」可言。非但如此，幾乎在所有外勞受虐案件中，仲介要不是扮演加害人元兇，就是成為與雇主沆瀣一氣的幫兇。換句話說，外勞等於付費給仲介讓他們來剝削自己，這豈不是一大諷刺。勞委會不出手遏止仲介踐踏外勞與法律，反而實施前述的服務費制度，無異是變相縱容不肖業者對外勞強取豪奪。</p>
<p>2. 查處違法仲介：</p>
<p>勞委會宣稱94年度共抽查了289家仲介公司，這個數字僅是全國672家仲介公司的43%。政府應該向外界公開抽查結果，並說明針對抽查結果採取了哪些應對措施。</p>
<p>勞委會又稱該年度查獲違法處分罰鍰案件總計331件，我們質疑的是，這個數字為何如此不可思議的低，勞委會又是根據哪套機制來界定「查獲」。畢竟，從2005年起單單VMWBO一個單位即通報了超過一千件的仲介違法案件給勞委會，其中竟只有一家業者被撤銷營業許可（該公司負責人強暴了數十名越南外勞）。勞委會應澄清這些所謂違法案件究竟所指為何。</p>
<p>（三）後續措施</p>
<p>1. 修訂仲介服務收費標準：</p>
<p>目前我們尚未看到勞委會有修訂這項辦法的跡象。</p>
<p>2. 辦理仲介機構評鑑機制：</p>
<p>對於違法的仲介業者，為什麼退場機制需要待其兩年期滿才能啟動？這段期間若該仲介旗下又出現受害的外勞，誰要負責？我們要求主管機關嚴格執行現有條款，對違法仲介業者施以重罰或移送法辦。另外，勞委會曾於2003年邀請民間組織合作辦理仲介評鑑，HWC曾是受邀單位，但HWC工作人員發現，在每月一次的評鑑作業裡居然無法與外勞實際面談，該機構因而認為這樣的評鑑機制根本毫無用處。</p>
<p>二、關於台灣當局對於外勞淪為非自願勞役的協助與照顧</p>
<p>（一）回應</p>
<p>勞委會聲稱外勞與本勞同獲法律保障，這顯非事實。舉歷而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 款規定，雇主因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改變其工作處所而觸法者，若經改善即得免於處罰，相較之下，外勞一經查獲失聯即遭強制遣返，兩者的不平等待遇不問可知。</p>
<p>勞委會另宣稱，雇主若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即須面臨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制裁，我們不禁要問，真有雇主在這個條款下獲得起訴嗎？以下「天主教中台灣移民關懷中心」處理的這個案例，才是「強迫勞動」在台灣的真實情況：一名女性外勞向勞工局申訴，表示她來台後被強迫在工廠上班，而非原先預期的照顧病人。勞工局將本案通報彰化縣外事警察，警察查訪後竟未有執法作為，僅口頭要求雇主給她一個看護工作。勞工單位與警方居然把冒著生命危險申訴的外勞又交回雇主手上，這就是勞委會宣稱的協助外勞嗎？難怪官方設置的諮詢電話閒的發慌，民間組織卻熱線不斷。</p>
<p>（二）現行措施</p>
<p>1. 設置查察人力與諮詢服務中心：</p>
<p>勞委會的現行措施，是在一個破洞百出的制度裡不斷投入資源，這只是浪費金錢，無益於解決問題。根據我們的經驗，外勞查察員多半對相關法規不夠熟悉，少有人能操外勞母國語言與其進行良好溝通，還有更多人甚至暗中勾結仲介向外勞施壓，要他們放棄申訴。不惟如此，查察員進行查訪作業當中，若遇上雇主拒絕配合、或乾脆宣稱外勞不在，往往只能束手而返。上述種種缺失我們曾一再反應給勞委會，卻毫無下文。這也難怪，2005年總計59,500 件調查案件裡，只有3,175件（佔5%）最終判定違法。這個數字早就警示了現行的查察體系根本功能不彰。</p>
<p>2. 轉換雇主：</p>
<p>這是另一個積弊已深，亟需全面檢討的制度。雖然我們願意肯定政府讓性侵害案件受害外勞轉換業別至工廠工作，但這個良善美意本身卻因官僚作業繁冗拖沓而大打折扣。被害人在順利轉換雇主前必須在庇護中心等待長達數個月甚至一年之久，直到政府機關完成所有必要程序為止。由於多數外勞在台工作期間只有兩年，這段沒有收入的工作空窗期無異是對受害人的變相懲罰。我們要求政府加速此類案件的處理流程，並將收容期間排除於居留期限之外。</p>
<p>另外，勞工局接獲看護工申訴毆打、薪資剋扣或強迫勞動等情事之後，通常將申訴勞工交由仲介公司辦理轉換作業，其結果便是當事人暗中被列入黑名單，以致沒有其他仲介業者願意承接這個「惹麻煩」的外勞。勞工只有六次機會等待新雇主的青睞，如果沒有人聘用就得兩手空空的回家。移工團體多少年來持續要求政府准許外勞自由轉換並選擇雇主，迄今仍徒勞無功。</p>
<p>3. 免付費申訴電話及機場服務中心：</p>
<p>儘管申訴電話已設立多年，雙語諮詢人員（特別是泰語及印尼語）的配置至今仍然不足。還有，這些電話僅在一般上班時間開放諮詢，同時段也在工作中的外勞根本無法利用。即便少數外勞能夠趁空撥打電話，勉強用生澀的國語說明案情，等到政府著手調查多半是數週之後，屆時外勞早已被遣返或被迫噤聲了。對於廣布全省的外勞諮詢中心究竟成效如何，我們希望勞委會能進一部說明。</p>
<p>民間單位多年來一直積極爭取設立機場服務中心，因此2005年該中心終於開幕之際，我們確實甚感鼓舞。然而，一如往常的半調子外勞政策，政府「照顧」外勞的時候似乎不忘順便安撫雇主與仲介。這個旨在服務外勞的機場服務中心，政府居然發包給工業總會經營，後者是一個由本身即聘有外勞的製造業雇主所組成的代表團體，想當然爾兩種身分必帶來利益衝突。</p>
<p>該中心運作以來，其處理外勞爭議案件的基本立場與專業能力屢屢飽受移工團體詬病。我們曾建議在中心擺放移工團體的宣導文件，卻橫遭拒絕。VMWBO不斷接獲勞工投訴，表示當他們向機場服務中心申訴遭非法遣返時，該中心人員非但不予協助，反而勸其配合離境。VMWBO另發現居然有仲介業者的職員在該中心上班。</p>
<p>4. 犯罪案件協助：</p>
<p>勞委會據以協助受害外勞的性騷擾防治法遲至2006年一月才施行，然而這部法律本身即頗多爭議，例如它缺乏性騷擾的明確定義、欠缺公眾教育，處置原則又模稜兩可。連執政黨立法委員都出面要求提出修正案，我們實在無法奢望這部法律對於改善外勞處境有什麼幫助。</p>
<p>5. 保障被害人資料及辦理轉換雇主：</p>
<p>外勞性侵害案件幾乎毫無保密可言，因為案發後仲介就會獲得告知，並往往得以介入處理。而仲介解決的方法，不外乎要求受害人不得聲張或逕自將其遣返，台灣的仲介亦往往同時向母國仲介通風報信，聯手恐嚇被害人在母國的家屬。</p>
<p>（三）後續措施</p>
<p>1. 加強查察計畫：</p>
<p>現職的外勞查察員素質良莠不齊，許多人法律訓練不足、語言能力欠佳（多數僅諳中文），更嚴重的是挾帶偏見，在處理案件時未妥善照顧勞方權益。舉例而言，查察員接獲外勞申訴受虐時，往往要求仲介業者出面處理，然而在仲介淫威下，勞工只剩遣返、逃亡、尋死這三種選項。在政府加強查察計畫之前，是否能先從強化查察員素質做起？</p>
<p>2. 提高檢舉獎金：</p>
<p>按政府的現行作法，舉報逃逸外勞者可獲得五千元獎金，舉報雇主、仲介不法者卻僅能領取二千元。兩者比例懸殊，再次凸顯外勞遭遇不平等待遇。</p>
<p>更令人關切的是，政府為了鼓勵警方「查緝」逃逸外勞，竟與警政署合作祭出獎勵制度，員警每查獲一名非法外勞即可記乙支嘉獎，外加千元獎金。在衝業績心態驅使下，警方追捕逃逸外勞簡直不擇手段，不當執法的案例時有所聞，外勞在過程中受傷甚至致死的案例層出不窮。</p>
<p>由此可見，提高檢舉獎金完全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再一次讓侵害外勞人權的現象更加惡化。在一個號稱人權立國的國家，居然運用如此不人道、不文明的手段對付外勞，簡直聳人聽聞。</p>
<p>三、關於行政罰鍰與刑事處罰</p>
<p>（一）回應</p>
<p>我們無意要求勞委會介入司法機關的案件審理，我們要求的是勞委會負起行政機關的責任，將涉嫌違法的雇主或仲介移送法辦，讓司法機關裁定起訴與否。在民間單位協助上百位慘遭雇主、仲介毆打或性侵害的外勞過程當中，往往發現勞工局從旁遊說受害人接受微不足道的和解金，要她們放棄上法庭控告加害人。司法正義絕少獲得彰顯。</p>
<p>（二）採行措施</p>
<p>1. 針對雇主違法處分情形：</p>
<p>雇主聘用失聯外勞固然會被課以罰鍰，但這項處份對於保護受害者而言根本不起作用。政府應該成立專用基金，並輔以其他行政罰鍰的收入，用以補償受虐外勞及補助援助單位。</p>
<p>真正能杜絕雇主違法的辦法，是將所有涉及凌虐外勞的雇主課以重罰，並永久撤消聘用外勞的權利。</p>
<p>2. 針對仲介違法處分情形：</p>
<p>民間團體正式移轉給勞工局或勞委會的仲介剋扣薪資案件已達數千件之多，為何政府迄今僅僅處罰了88 件？另外，所有被拘留於警局或收容中心的失聯外勞，必須湊出一萬元台幣罰款及機票錢後方能離境，政府應該說明這些罰金的流向。</p>
<p>（三）後續改善方向</p>
<p>1. 研定外勞人身侵害案件處理原則及流程：</p>
<p>為了保障家庭看護工及家事服務者，政府應該將他們納入勞動基準法。另，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在執法層面還有極大改善空間。</p>
<p>2.外勞主動檢舉雇主指派許可外工作者得跨業別轉換雇主：</p>
<p>何以僅有檢舉指派許可外工作者得以跨業別轉換雇主？數以千計的家庭看護工曾向勞工局檢舉雇主積欠薪資，這些人卻無法獲准跨業別轉赴工廠上班，只能苦苦等待媒介到其他家庭，但因為政府緊縮病患聘用外籍看護的資格，成功媒合的機會可說微乎其微，多數挺身檢舉雇主不法的外勞最後只能黯然離境。為此，我們呼籲勞委會將跨業別轉換雇主條款擴大適用於所有受聘於不法雇主的受害外勞。</p>
<p>四、關於受迫害外勞的收容</p>
<p>（一）回應</p>
<p>勞委會固然樂意提供津貼給符合收容要件的庇護外勞，但經費補助的申請過程非常冗長而且限制繁多。政府應擴大收容範圍，例如將逃離雇主或仲介虐待的失聯外勞納入收容許可之內。</p>
<p>（二）採行措施</p>
<p>1. 提供必要收容：</p>
<p>我們認為，考量到仲介業者潛在的利益衝突，他們實在沒有理由成為外勞收容單位。此外，政府必須主動為收容者提供完善的服務，例如醫療補助、心理諮商、通譯服務等。</p>
<p>目前核准成立的外勞庇護中心只有十三所，完全無法滿足上千名求助外勞的需求。勞工局常逕自委託仲介業者安置受害外勞，不顧這些業者本身即可能是加害人。又絕大多數庇護中心均位於北部，讓其他地方的外勞求助無門。某些教會機構不得不因此提供非正式的安置場所，這當然無法獲得勞委會補助。</p>
<p>單單提供庇護並無法解決虐待行為直接帶給外勞的收入損失、心理創傷、身體疾害等等後遺症，我們呼籲政府提供被害者經濟補償，以免他們成為二度受害者。</p>
<p>2. 設置機場諮詢服務站：</p>
<p>勞委會應該說明機場服務中心究竟如何實際處理申訴案，是否充分提供權益宣導資訊給勞工，以及為何民間組織不得放置手冊與文宣品。我們建議勞委會主動促成機場服務中心與移工團體密切合作，運作經費則不妨自違法雇主、仲介、外勞繳納罰鍰中撥用。</p>
<p>（三）後續措施</p>
<p>1. 修正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p>
<p>雇主是否切實履行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根本無人聞問，那麼該計畫書再怎麼修訂都屬緣木求魚。重點應該在勞工局是否決心督促雇主提供安全、衛生、自主的生活環境。</p>
<p>2. 設置勞雇解約見證機制：</p>
<p>這樣的機制恐怕無法治本的解決不當遣返或逃逸現象。唯有降低仲介費用、消除薪資剋扣、改善工作條件、嚴格執法等作為才是解決問題的正途。</p>
<p><b>參、結語</b></p>
<p>我們再度強調，世界人權宣言絕不適用於身在台灣的外勞。舉例而言，政府一再放縱雇主與仲介業者無故扣留外勞護照與居留證，就是違反了該宣言「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被剝奪」的基本人權。政府若非誤解了人權宣言的精神，就是無力或無能將其落實在外勞身上。</p>
<p>我們呼籲台灣政府提出一套全面性的反制人口販運、反制奴役制度的法律規章，從根本、結構上消弭人口販運滋生的條件。否則，「預防」、「起訴」、「保護」等等該有的作為都將只是虛應故事的幌子。</p>
<p>家服法推動聯盟：中台灣移民關懷中心、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外勞關懷小組、高雄海星國際服務中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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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拼經濟無半撇！ 扁政府犧牲移工權益 討好資本財團！</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6%8b%bc%e7%b6%93%e6%bf%9f%e7%84%a1%e5%8d%8a%e6%92%87%ef%bc%81-%e6%89%81%e6%94%bf%e5%ba%9c%e7%8a%a7%e7%89%b2%e7%a7%bb%e5%b7%a5%e6%ac%8a%e7%9b%8a-%e8%a8%8e%e5%a5%bd%e8%b3%87%e6%9c%ac%e8%b2%a1%e5%9c%98/</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Wed, 26 Jul 2006 05:39:5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移工政策]]></category>
		<category><![CDATA[聲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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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移工團體共同聲明稿 2006/7/26 2005年泰勞事件塵埃尚未落定，李應元替代陳菊成為為勞委會主委，然而李主委上任以來，未對積冗成疾的移工政策進行檢討，不但頻頻推出縮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移工團體共同聲明稿 2006/7/26</p>
<p>2005年泰勞事件塵埃尚未落定，李應元替代陳菊成為為勞委會主委，然而李主委上任以來，未對積冗成疾的移工政策進行檢討，不但頻頻推出縮減弱勢外勞的政策，在經續會上更犧牲移工權益，頻討業界歡心。</p>
<p><b>經續會帶頭做賊 繼續縮減勞動保障</b><br />
勞委會對頻頻出現工安的3K企業束手無策，保障邊緣勞工的基本工資更是十年未調，近年來更欲以各種方式服務企業主，如調降申聘外勞雇主投資總額的限制、特定製程產業開放引進外勞等。繼2001年經發會以「薪資含膳宿」對藍領外籍勞工減薪後。在這次經續會上，為了回應企業界提出「外籍勞工薪資與基本工資脫勾」的訴求，勞委會提出以「日薪/時薪取代月薪」的方式，變相壓低外籍勞工的薪資，造成本地勞工的勞動條件跟著無法提升。同時李主委又提出，將開放24小時輪班的產業引進外勞等，這種種都是想盡辦法便利企業界引進廉價勞動力，假「經濟永續」之名，剝削勞工、拍企業界的馬屁。</p>
<p><b>移工權益 雪上加霜</b><br />
台灣剝削的外勞政策長期廣為詬病，廣大的家庭看護工沒有法令保障，全年無休的勞動處境，勞動人權受到嚴重剝奪。李主委上任後不但未改善外勞人權處境，反而進一步地以「24小時需要照護的病人，才得以申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修改申聘程序，間接支持了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被剝削狀態。再者，當移工被迫選擇「逃離被剝削」的勞雇關係時，李主委不去追究移工之所以逃跑的根本原因，卻以欺世盜名的方式，一方面「包裝」將「逃跑」改稱「行方不明」，另一方面卻執行更污名化移工的手段&#8212;以「重罰」來打擊「逃跑外勞」，以獲取勞委會在「拼治安」上的「美譽」。將治安問題轉嫁給這些被迫用腳求生的移駐勞工，帶頭歧視外籍勞工，使得好不容易逃出被勞委會以現行政策禁錮在個別枷鎖裡的移工權益雪上加霜，人權更受威脅。</p>
<p>勞委會除了一再地壓低外籍勞工的薪資，讓本勞外勞雙受其害之外。日前更決議將以五千萬的就業安定基金，將外籍勞工的居留證換成晶片卡，以防止外勞逃跑。這種類似「寵物植晶片」的方式，為外籍勞工再加上一個晶片的手銬，讓移工成為廉價勞動力外、更成為乖順、聽話的勞動力。</p>
<p>勞委會藉各種政策幫雇主/資方打造出聽話乖順的外籍勞工，勞委會的心態實與資本家完全同調！打壓勞工勞動條件和生存條件絕對不是經濟得以「永續發展」的方式。政府拼經濟無半撇，犧牲勞工權益討好資本家，勞委會將為犧牲勞工權益，背上千秋罪名！</p>
<p><b>共同聲明單位：</b><br />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br />
嘉祿國際移民協會籌備會（SMC Taiwan）<br />
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HOPE）<br />
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VMWBO）<br />
天主教海星國際服務中心（Stella Maris）</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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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聲明：輕率判斷是真相被掩蓋的原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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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Fri, 31 Mar 2006 05:23:04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TIWA評論]]></category>
		<category><![CDATA[泰勞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聲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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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聲明稿 2006/03/31 針對今(31)天高捷泰勞罷工事件，包括勞委會官員、高捷公司均曾對媒體表示，係因本會秘書長顧玉玲南下與泰勞會商才導致泰勞再度罷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聲明稿 2006/03/31</p>
<p>針對今(31)天高捷泰勞罷工事件，包括勞委會官員、高捷公司均曾對媒體表示，係因本會秘書長顧玉玲南下與泰勞會商才導致泰勞再度罷工，本會僅表示以下幾點聲明：</p>
<p>一、本會秘書長此次南下會晤泰勞，純係處理四名遭刑事起訴之泰勞委任律師等相關事宜，並無介入此次罷工事件。勞委會官員及高捷公司不明就裡妄加揣測，輕易將泰勞再度罷工之原因規責於勞工團體，此種做法正反映官資面對外勞抗議不細究原因，推託卸責；而這才是導致外勞心聲難以表達及被解決，終須以激烈手段反映的根本因素。</p>
<p>二、對於高捷泰勞再度罷工之原因，本會亦在了解之中，惟本會希望媒體能夠深入了解原因，勿輕率判斷&#8212;-如「天之驕子」、「有求必應」、「被寵壞」等等。正如本會並未介入該罷工事件，卻被官資輕易指為行動介入，此種說法不僅非事實，而且可能掩蓋事情的真相。</p>
<p>三、高捷公司岡山外勞生活管理中心黃處長，已於今天下午四點多致電本會秘書長，針對先前高捷公司暗指本會介入罷工一事表達歉意。</p>
<p>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2006/03/31下午七點</p>
<p>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 陳素香 0937-990044 02-25956858</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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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成立聲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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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Sat, 10 Sep 2005 10:14:0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後援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泰勞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聲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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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05.8/31正式成立，拜訪法務部，9/9至高雄地檢署遞狀） 發生在八月廿一日的泰勞抗暴事件，顯示台灣的外勞政策根本是新世紀的奴工政策。遠渡重洋為台灣建設貢獻血汗的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05.8/31正式成立，拜訪法務部，9/9至高雄地檢署遞狀）</p>
<p>發生在八月廿一日的泰勞抗暴事件，顯示台灣的外勞政策根本是新世紀的奴工政策。遠渡重洋為台灣建設貢獻血汗的國際移工，卻在雇主、仲介與管理公司的冷血，加上腐敗政府的漠視及默許之下，受到種種非人的待遇。經過多日來媒體的披露，公眾可以看到，泰勞是怎樣經歷經濟上的剝削、自由的剝奪，甚至肉體的虐待！在這種壓迫下所做的反抗行動，是出於「斯可忍孰不可忍」的正當抗暴行動，而不能與單純的破壞秩序相提並論。同時，他們也冒險用自己的血淚告訴我們，原來台灣人的經濟果實，竟是以奴役與剝削換來的成果；原來我們津津樂道的自由民主國度，卻充斥著人類歷史最可怕的奴工制度！他們不是暴民，而是為自己爭權利，也同時教育我們台灣人的英雄！</p>
<p>然而，這群勇敢抗暴，揭露台灣外勞實務黑暗面的英雄，卻立即可能面臨公私部門的秋後算帳。政治人物一面說要檢討，要給他們人道待遇，但卻未見任何積極的保護措施，也沒有迅速對涉嫌侵害人權者做任何偵查追訴的行動。在此同時，執法單位卻已經在「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大旗之下，將「抗暴」事件定位為「非法」行動，磨刀霍霍地以追訴與遣返威脅「帶頭者」。若真如此，被壓迫的受害人，再一次被污名化為破壞社會秩序的罪犯。而原為維護正義而設的法律制度與執法者，也將再次成為腐敗政商關係以及人權加害者的幫兇！ 尤有甚者，抗暴泰勞與所有的國際移工一樣，欠缺法律、語言與經濟上的司法資源，極難與政府或資方進行公平的法律對抗。面對執法部門敵意性、選擇性、爭議性的執法態度，加上勇於爭取權異的外勞往往被雇主以不法手段偷偷遣返的經驗，我們根本無法期待他們運用所謂「合法」、「和平」的手段來捍衛自己的權利。<br />
有鑑於此，一群社運團體、民間組織，以及法律專業人士共同組成「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我們要以代理、辯護、告發或其他合法方式，協助這群身兼「受害人」兼「抗暴英雄」的泰國朋友，爭取以法律上最基本的權利。</p>
<p><b>一、 事件真相尚未完全釐清，相關訴訟尚未確定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遣返或驅逐出境。</b></p>
<ol>
<ol>
<li>1. 涉案泰勞是本案被害人，或至少是證人甚至被告。但我國境管機關在欠缺事前聽證的程序保障下，往往不顧當事人尚有勞資爭議，亦不顧比例原則，而輕易將「涉嫌」觸法的外人驅逐出境。</li>
</ol>
</ol>
<p>&nbsp;</p>
<ol>
<li>實務上，仲介與雇主甚至跳過法律程序，動輒私自將不懂法律也無法運用法律的外勞予以遣返。這不但使他們無法尋求法律上的救濟，更會使得本案無法真相難以澄清。因此，讓本案的泰勞「留下來」，是保障權利的最基本要求。而法律上的手段可能包括：(1)向行政法院聲請禁止境管機關做成或執行驅逐出國處分；與(2)適用或類推適用證人保護法，聲請保護涉案泰勞不受雇主之非法遣返。</li>
</ol>
<p><b>二、 受迫害而為抗爭的泰勞，不受刑事處罰。</b></p>
<ol>
<ol>
<li>在實體法方面，既然是面對持續的不法侵害，泰勞的抗暴行動可能構成「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而既然任何人處於相同狀態下都可能進行同樣的抗爭，亦可能構成「無期待可能性」的無責行為。兩者都是刑法上不罰的行為。</li>
</ol>
</ol>
<p>&nbsp;</p>
<ol>
<li>因此，對這樣正當的抗暴行動，若遭到刑事偵查追訴，我們將在各種程序中協助提出下列主張：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進入審判程序，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而總統亦應善用其事前大赦與事後特赦之權限，使他們免於刑事威脅。</li>
</ol>
<p><b>三、 對所有相關加害人進行刑事追訴。</b></p>
<ol>
<ol>
<li>管理公司與雇主對待泰勞之措施，已顯有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中諸多罪名之可能。包括第二九六條使人為奴隸罪、第二九六條之一買賣人口罪、第三零二條私行拘禁罪、第三零四條強制罪與第三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等「非告訴乃論」等罪名。但至今尚鮮聽聞檢調單位積極進行蒐證與其他調查工作。</li>
</ol>
</ol>
<p>&nbsp;</p>
<ol>
<li>針對上述罪嫌，我們將逕行向檢察機關提出告發，或協助被害人提出告訴，藉此促使檢警人員正式對此種侵害人權的行動進行追究。</li>
</ol>
<p><b>四、 對所有相關加害人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b></p>
<ol>
<ol>
<li>相關人員對待泰勞之行為，已侵害了其身體、健康與自由，構成侵權行為，依法得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li>
</ol>
</ol>
<p>&nbsp;</p>
<ol>
<li>此外，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高雄捷運公司與華磐公司諸多違法事由視而不見，有怠於執行職務而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之虞。</li>
</ol>
<p>有人說，台灣是法治國家，誠然。但法治國家的法律，不應選擇性適用，更不應被濫用為侵害正義與人權的鎮壓工具。泰勞在法律上理應是受保護的「抗暴者」與「被害者」，卻極可能因為法律資源不足，在充斥排外主義又普遍欠缺人權意識的行政與司法制度下被扭曲成「破壞者」或「罪犯」。這種「譴責被害人」的現象，不但本身不公不義，更可能形成「寒蟬效應」，使外勞日後更不敢抗爭，也使壓迫者氣焰更加高漲！我們相信，唯有實質的武器平等，才能對抗執法人員不自覺的偏見與歧視，進而實現法律上的公平正義。因此，「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的每一個成員，將運用我們的法律知識、能力與各種資源，投入這一場人權戰役！</p>
<p>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召集人 廖元豪<br />
副召集人 高榮志</p>
<p>連署團體／個人：<br />
政大法律系廖元豪、高榮志律師、鄭文龍律師、周漢威律師、邱羽凡律師、政大經濟系王卓修、文化大學楊祖珺、台大社會系藍佩嘉、中研院民族所丘延亮、司法迫害受害人王耀梓、海星外勞服務中心、高雄市婦女新知、屏東區外籍及大陸配偶服務中心、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越勞中心、工傷協會、天主教高隆會正義和平辦公室、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外籍牧靈中心、日日春關懷協會、天主教外勞小組MWCD、台灣國際勞協TIWA、亞太移工中心APMM、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家服法推動聯盟、台北市產業總工會、中國時報產業工會、東菱員工自救會、台灣區倉儲運輸業聯合會、天主教新事勞工中心、敬仁勞工中心、台北市環保局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台北分會、華僑銀行工會、華視工會、士林紙業工會、性別人權協會、批判與改造雜誌、台灣社會研究季刊、全國總工會、民主行動聯盟、勞權會、女性勞動者權促會、看守台灣協會、黑手那卡西、綠色公民行動聯盟……（陸續連署中）</p>
<p>連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秘書長 顧玉玲TEL:02-25956858 FAX:02-25956755<br />
<a href="mailto:tiwa@tiwa.org.tw">tiwa@tiwa.org.tw</a></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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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關於馮滬祥宣判的聲明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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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Fri, 08 Jul 2005 19:00:1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TIWA評論]]></category>
		<category><![CDATA[聲明]]></category>
		<category><![CDATA[馮滬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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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發生於去年二月的前立法委員馮滬祥性侵害菲籍女傭Rose案，經過一年六個月的偵查審理，士林地方法院在今天宣判，馮滬祥因妨害性自主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於此項判決結果，本會表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發生於去年二月的前立法委員馮滬祥性侵害菲籍女傭Rose案，經過一年六個月的偵查審理，士林地方法院在今天宣判，馮滬祥因妨害性自主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於此項判決結果，本會表達以下幾點感想：</p>
<p>一、加害者被判處徒刑，司法終於還給受害者一個公道，本會認為此項判決結果，大快人心。</p>
<p>二、馮滬祥被判有罪，希望能鼓舞仍然躲在暗處，不敢出面申訴的受害者，尤其是處境十分弱勢的外籍勞工。</p>
<p>三、Rose個案加害者被判刑了，但是造成Rose被性侵害的那個外勞政策的「共犯結構」，尚未改變，本會十分遺憾；自2004年2月Rose案發生至 今，勞委會對於家庭內外籍勞工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問題的嚴重性，仍無任何具體的預防與改善措施。本會一再呼籲，家庭內勞工應納入勞動基準法或另訂「家事服 務法」，以改善因缺乏勞動法令保障，而致基本人權遭到嚴重威脅的現狀，然而勞委會對於此項迫切的訴求，至今毫無作為，僅以「擬訂定標準化勞動契約」回應， 然「標準化勞動契約」性質係屬私人契約，條文寫得再漂亮，也只是一百分的花瓶，虛有其表。</p>
<p>我們抗議勞委會無視於家庭內外籍勞工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問題的嚴重性，政策牛步化，毫無改善誠意與魄力。</p>
<p>四、本會將持續推動「家事服務法」，以全面性保障家庭內勞工的基本權益，期望勞委會配合相關立法，不要敵視民間立法行動。</p>
<p>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02-25956858 理事長 陳素香0937-99004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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