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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謊報逃跑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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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簡稱TIWA），是全台第一個以國際移工為服務對象的民間組織。</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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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聞稿｜惡法縱容謊報逃跑  職災移工遭雇主惡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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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Wed, 19 Oct 2016 08:21: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就服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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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謊報逃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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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昨天傍晚，一位我們正在協助他打官司的職災勞工F來電，說警察到公司宿舍抓他，跟他說他是逃跑外勞。現在正要被帶到派出所…經過警察查詢後，才知道雇主報他逃跑的日期是今年9月22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昨天傍晚，一位我們正在協助他打官司的職災勞工F來電，說警察到公司宿舍抓他，跟他說他是逃跑外勞。現在正要被帶到派出所…經過警察查詢後，才知道雇主報他逃跑的日期是今年9月22日，也就是移工對僱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第一次偵查庭開庭的隔天。</p>



<p>移工F，2015年12月抵台，工作了2個多月，便發生職災。因為工作機台故障，且沒有安全閥，導致滾燙的橡膠整個傾倒在移工的右手掌，嚴重灼傷。當天被送急診、接著開刀、清創、植皮，住院住了將近一個月。住院期間多是朋友、護士、醫生協助，仲介偶而來探個頭、雇主沒啥聞問，罷了！開完刀後，持續住在公司宿舍，一個星期數次地，自己跑醫院、回診、復健，自費買紗布繃帶。3月中出院時，醫生交待「宜修養復健三個月」。但是，雇主還是一個星期數次地要他打掃辦公室，勞工無怨言。只是，3月以後的薪水，雇主每個月僅付6002元（基本工資的30％）。F向仲介、雇主抱怨，但是，每次僅是惹來一頓罵，說是政府的規定。持續6千元好幾個月（9月後，不再付一毛錢），沒法錢寄回家，也不夠在台的職災生活，8月中向我們求助。</p>



<p>我們為他找了律師，緊急在6個月刑事告訴期限內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的告訴。9/21日第一次開庭。F說，開完庭回到公司後，被雇主大罵了一頓。但是，他忍著。繼續住在雇主處；上個星期，F再度來電表示，雇主再大罵了他一頓，要他離開公司。我們勸他，如果雇主沒有太過分的暴力脅迫，還是繼續在公司宿舍住，一方面，雇主有義務對職災勞工提供照護；另一方面，地方主管機關不會認定謾罵是「緊急情事」，不會同意安置，請他勉其難繼續待在宿舍。他乖乖繼續待著。殊不知，昨天傍晚，在他正在宿舍換衣服時，忽然闖進幾個警察要押他去警局，告訴他，他是逃跑外勞，雇主報案要他們來抓的！就在刑事案件第二次開庭的前一晚！</p>



<p><strong>荒謬至極的劇情！</strong></p>



<p>但，這正是2013年，在前立委楊玉欣「努力」後，現在的就服法第56條的執行狀況！</p>



<figure class="wp-block-table"><table><tbody><tr><td></td><td>第五十六條<strong>(1021210 修正)</strong></td></tr><tr><td>條文</td><td>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td></tr><tr><td>理由</td><td>　　為明確外國人行蹤不明程序及窗口，爰修正原條文，增列入出國管理機關為受理通報窗口之一；<strong>另為掌握行蹤不明外國人協尋黃金時間，爰增列但書規定，以明確雇主遇有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時，可選擇</strong><strong>立即</strong><strong>向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協尋及查察，</strong>雇主未依但書規定通知查察並非賦予其義務，尚無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罰則之適用。</td></tr></tbody></table></figure>



<p><strong>這就是所謂的「逃跑外勞」！</strong><strong></strong></p>



<p>雇主向相關單位，可以任意地報外勞逃跑！有移工明明還在仲介公司以為等待轉換，結果被報逃跑；有移工當天還在開協調會，當天被報逃跑；也有移工已經進入勞政機關的安置系統，還是被報逃跑；現在，更有移工，在職災治療期間、訴訟期間，天天住在原公司宿舍，一樣被報逃跑！</p>



<p><strong>通報逃跑，超級容易！</strong></p>



<p>如條文上所述，雇主僅需以書面向相關單位通報即可。「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strong>會不會「查證屬實」</strong>後，才對移工進行逃跑註記？<strong>完全不會！</strong></p>



<p>這個足以剝奪人身自由、剝奪工作權、居留權以及跨國移動權利的「逃跑註記」，全權掌握在雇主手裡。只需一張紙，雇主便可用以對付不聽話的勞工、敢提起勞資爭議、敢訴訟的移工。根據現行的56條，雇主可以恣意操弄這幾乎會改變移工後半生的權力。</p>



<p><strong>取消逃跑，難如登天！</strong></p>



<p>只要雇主報了逃跑，連在勞政機關的安置系統中已有註記者，都無法被輕易取消。除非雇主主動撤銷，或者經過數十天、地方主管機關的調查後，才能公文往返地取消。本案F，雇主明知他一直都住在宿舍，還是報了他逃跑，更報警到宿舍抓他！在警方「依法行政」下，這個有逃跑註記的移工，立刻被剝奪人身自由！今天得以出席開庭，全靠移民署的「恩惠」；開完庭後，能不能被「交保代管」，也得靠移民署的慈悲！如果F當時沒能即時找到協助，那麼這位被雇主職災在先、惡意謊報逃跑在後的職災移工，就會被以「逃跑外勞」的身份收容、然後遣返。這一切，叫做「依法行政」！</p>



<p><strong>至於被證實謊報的雇主呢？</strong></p>



<p>如果移工不知道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一條、沒有表明要提起告訴，司法機關不會有任何作為；被通報逃跑的主責機關，「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更不會對如此惡質的雇主有任何處分！</p>



<p><strong>嚴懲惡質雇主</strong><strong> </strong><strong>立刻修改惡法！</strong><strong></strong></p>



<p>台灣的藍領移工政策，已是當代奴工政策。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已讓多少移工有冤不敢申地噤聲。而這56條通報逃跑規定的恣意性，更強化了奴隸主的權力！現在仍被限制自由的職災移工F，便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p>



<p>我們特此嚴正控訴與要求，</p>



<p><strong>司法及勞政機關，嚴懲惡質雇主！</strong><strong></strong></p>



<p><strong>勞動部，立刻修改惡法！</strong><strong></strong></p>



<p>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吳靜如 0928-557-48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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