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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逃跑外勞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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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簡稱TIWA），是全台第一個以國際移工為服務對象的民間組織。</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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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逃跑外勞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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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聞稿｜防疫補破網：不驅離、不處分、重新給予合法身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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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Wed, 04 Mar 2020 07:05:45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COVID-19]]></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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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防疫]]></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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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陳秀蓮 0939503121 2月26日，台灣第32例新冠病毒感染者確診，患者是一名印尼籍的「無證移工」。隨即在2月27日，勞動部發佈了新聞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陳秀蓮 0939503121</p>



<p>2月26日，台灣第32例新冠病毒感染者確診，患者是一名印尼籍的「無證移工」。隨即在2月27日，勞動部發佈了新聞稿〈拒成防疫破口，加強防疫宣導及查緝非法移工〉，要整合移民署、警政署、憲兵指揮部、海巡署來「加強查緝」，並提供獎勵金鼓勵民眾「舉報」。</p>



<p>然而，「無證移工」早已因不受政策保障、不被社會所理解，而長期遊走在社會邊緣。此時若是採用「加強查緝」、「鼓勵舉報」等措施，企圖「揪」出更多「無證移工」，不只將是緣木求魚，更可能將這些底層者逼到更不為人所見的角落——即便他們出現感染症狀。</p>



<p>雖然在3月1日，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將會配合疫情指揮中心的方針，不會加強查緝醫院內的移工，但我們認為<strong>：勞動部乃至行政院，不該僅是採取「不查緝」的消極作為，更應該為了避免疫情的擴散、保護所有民眾的健康（不論身份為何），而有更多針對「無證移工」的積極政策作為，亦即「不驅離」、「不處分」、「重新給予合法身分」，才能真正補上出現破口的防疫網。</strong></p>



<h4>現狀：驅離、處分、禁止回到合法身分</h4>



<p>我們認為在防疫戰期間，不論身分是否「合法」，都應該被納入防疫體系之內。截至今年一月為止，全台逾期居留的外來人口數約為五萬人，其中包含以移工、學生、旅客等身分來台者。這些「無證移工」即是目前未被納入防疫網的「破口」。</p>



<p>長期以來，台灣政府對於無證移工的政策不外乎「驅離」、「處分」、「禁止回到合法身分」。</p>



<p>首先，根據移民署主管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目前所有逾期居留的無證移工，一旦被查獲，即會被課以兩千元以上至一萬元的罰鍰（第85條）、安排驅逐出境（第36條），並且被禁止入國一年到三年（第18條）。</p>



<p>第二，根據勞動部主管的《就業服務法》，無證移工若被查獲，將被處以三萬元以上至十五萬元的罰鍰（第68條第1項），並被要求出境（第68條第3項）；另外，勞動部訂定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6條第3款更直接規定，曾經有「逃跑紀錄」的移工，將不得再以藍領移工身分進到台灣。</p>



<p><strong>這些條條款款，即是無證移工不論遇到什麼困難，都寧可死守在暗處、被迫成為「破口」的原因。</strong>因此，若要將無證移工納入防疫網之中，以便給予充足之宣導、鼓勵其在有感染症狀時盡速就醫，勞動部及移民署就應立即在政策上有所調整。</p>



<h4>呼籲：不驅離、不處分、重新給予合法身份</h4>



<p>我們呼籲，唯有將前述的規定鬆綁，亦即取消各項罰鍰和禁止入國的處分、不強制驅逐處境，並且讓無證移工取得回到合法身分的空間，才能真正有機會讓「無證移工」回到防疫網中。</p>



<p>其中，「重新給予合法身分」是最為關鍵的一項。移民署在去年實施的「擴大自行到案」專案，之所以成效不彰，即是因為勞動部沒有配合「重新給予合法身分」，僅有移民署「減少罰鍰」和「減免禁止入國期間」。</p>



<p>而無證移工返回母國後，即使沒有移民署的入境管制，但勞動部仍以〈審查標準〉禁止其來台工作，等於無法再次回到台灣擔任藍領移工，失去了謀求生計的可能管道。在這樣的機會成本考量之下，會選擇投案的，只有少數原本就想回國，且沒有打算再來台灣工作的無證移工。</p>



<p>因此，我們認為<strong>勞動部在此時此刻，應當放寬〈審查標準〉的限制，給予無證移工「重新回到合法身分」的機會，方能增加無證移工從暗處走出來的可能。</strong><strong></strong></p>



<p>而「重新給予合法身分」的情況有兩種。其一，若無證移工希望返回母國，則應該註銷其「逃跑紀錄」，使其有重新申請來台工作之可能；其二，則是允許無證移工回到現行的移工制度內，給予其合法聘僱之空間。</p>



<p>此外，除了應該「不處分」無證移工之外，同樣應該「不處分」雇用無證移工的「非法雇主」。就目前《就業服務法》規定，「非法雇主」若被查獲，將被處以十五萬至七十五萬元不等的罰鍰，而這將使「非法雇主」擔心受到處罰，而企圖隱匿無證移工的感染狀況。</p>



<p>綜上所述，若能在政策上確實做到「不驅離」、「不處分」、「重新給予合法身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無證移工取得更多實用的防疫資訊、鼓勵非法雇主讓有感染症狀的無證移工盡速就醫，或甚至鼓勵無證移工先行返國，再重新申請來台。</p>



<h4>亡羊補牢，聊勝於無？</h4>



<p>不過，我們也必須悲觀地指出，即便做到如上所述，仍未必能吸引大部分的無證移工走出暗處。因為讓大多數無證移工之所以選擇「逃跑」、落入社會邊緣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現狀下惡劣的移工制度。</p>



<p>在目前「合法的」移工制度下，許多移工得先賣地、賣牛、借高利貸，付一筆鉅額「仲介費」給仲介公司才得以來台；來台後被《就業服務法》第53條規定「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不管是面對長工時、低工資、職災風險高的勞動條件，或是工作遇到問題都只能硬撐；每個月付給仲介「服務費」，但卻未必能得到仲介的服務；極少數得以轉換工作的情況，要找新的工作卻又要被仲介收一筆違法的「買工費」……這是一個可能會使人不得不「逃跑」的移工制度，究竟有多少選擇逃跑的「無證移工」，會願意重新回到合法的——迫使他逃跑的——移工制度中？我們並不樂觀。</p>



<p><strong>勞動部若想讓更多無證移工「回到合法身分」，以便將其納入防疫網中，那麼勞動部應該廢除「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增加無證移工回到「合法的移工制度」的誘因。</strong>甚至再更進一步，若能讓這些無證移工取得「勞動許可」，亦即在一定的期間內可以在台灣自由工作，不受目前移工制度的行業別限制，將能更大程度地呼喚無證移工回到防疫網中。</p>



<p>然而，移工制度的惡劣現況，是勞動部三十多年來的沉痾，我們並不期待勞動部在此時此刻做出大幅度的改革。但我們懇切地呼籲勞動部，藉機反省過去移工政策的錯誤，才能減少移工選擇遁入非法處境，也才能讓無證移工有意願回歸合法身分。而在防疫戰的當下，勞動部應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重新給予無證移工合法身份」，給予無證移工回到目前移工制度的空間。在這個亟需亡羊補牢的時刻，這是聊勝於無的必要做法。</p>



<p><strong>移工制度愈好，防疫破口愈小。</strong>倘若勞動部願意更大程度地修正當前移工制度，還予移工自由轉換雇主的權利，甚或改以更加自由的勞動許可制，將能讓更多無證移工願意回到合法身分、回到防疫網中，和台灣社會共同對抗新冠病毒。若有那時候，我們或許能說：亡羊補牢，猶未晚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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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聞稿｜警械查緝頻致傷亡 失聯移工客死異鄉</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6%96%b0%e8%81%9e%e7%a8%bf%ef%bd%9c%e8%ad%a6%e6%a2%b0%e6%9f%a5%e7%b7%9d%e9%a0%bb%e8%87%b4%e5%82%b7%e4%ba%a1-%e5%a4%b1%e8%81%af%e7%a7%bb%e5%b7%a5%e5%ae%a2%e6%ad%bb%e7%95%b0%e9%84%89/</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Mon, 03 Sep 2018 04:15: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逃跑外勞]]></category>
		<category><![CDATA[阮國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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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研究員陳秀蓮 0939503121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阮文雄神父 0922641743 去年的8月31日，年僅27歲的阮國非赤裸上身出現在新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新聞聯絡人：<br>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研究員陳秀蓮 0939503121<br>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阮文雄神父 0922641743</p>



<p>去年的8月31日，年僅27歲的阮國非赤裸上身出現在新竹縣鳳山溪邊，他是逃跑外勞，民防、警察前來欲逮捕他，過程中發生肢體衝突，警察陳崇文連開了9槍，阮國非送醫後失血過多不治死亡。阮國非的死是台灣社會對逃跑外勞汙名化結果，警方重裝上陣、設立績效、便衣埋伏、提供檢舉獎金，以優勢的警械查緝追補、壓制在地、過肩摔、回旋踢去抓這些逃跑外勞，警方連開九槍是最極端的後果。</p>



<p><strong>阮國非案一年 逃跑污名未解</strong></p>



<p>一年過去，阮國非的爸爸阮國同在今年８月２２日第四次從越南來台出庭。阮國非案新竹地檢署今年一月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開槍員警，起訴理由為逾越警械使用比例原則，用槍過當。阮國同此次來台，民事部分，在法庭上與警方達成和解，但他希望以兒子的身亡作為台灣社會的借鏡，期盼類似案件不要再發生。</p>



<p>社會對於外勞的歧視，視逃跑外勞為社會毒瘤，支持警方以警械追捕逃跑外勞，即便造成傷亡，社會也拍手叫好，認為逃跑外勞活該。然而是誰造成外勞逃跑?是制度使人為奴，龐大的仲介費用，讓外勞頭一年半的薪水都在還債給仲介；不能自由轉換雇主，被綁在骯髒、危險、辛苦的3D產業，即便工作上發生問題也不得轉換，就算取得轉換雇主的資格，過程中再被仲介剝一次4-8萬的買工費。逃跑變成移工的活路。</p>



<p>事實上，台灣社會若不存在廉價勞工的需求，外勞逃跑後根本無處可去。目前外勞逃跑後主要進入農業、長照及營造業，這些都是長期缺工，或是不開放使用移工的產業。台灣先是忽略我們需要廉價移工來支撐3D產業，用政策將移工限制在不利處境，當移工不堪勞動條件選擇逃跑時，再將逃跑問題化，批評外勞來到台灣就是為了逃跑，使用警力查緝追捕。在這個污名及政策的壓迫下，移工只能逃，逃了進入更辛苦血汗的產業，在錢沒賺到的情況下，遭遇查緝被迫用命來拼。「逃跑」在《就業服務法》裡稱作「行方不明」，換句話說就是「與雇主失去聯繫」，違反了移民法的「逾期居留」，犯的是行政法卻得到一個刑事罰的下場。</p>



<p>阮國非案之後，逃跑外勞在官方用詞上「正名」成「失聯移工」但是社會的歧視與警方的態度並沒有改變，下一個警方追捕導致死亡的案件也又再度發生。</p>



<p><strong>雙手上銬、頭部腐爛&nbsp; 陳屍阿里山的越南移工黃文團</strong></p>



<p>越南籍移工黃文團2016年6月來台於新北市野柳漁港當漁工，因為工作辛苦又時常遭船主打罵挨餓，2016年10月逃跑。之後在南投、嘉義山區從事農業黑工，2018年4月18日，黃文團的妹妹阿合接到自稱黃文團的友人來電告知，在四天前（4月14日），黃文團與一群逃跑外勞在山上非法打工時遇警追捕，雙手被上銬，他的頭部遭防爆網槍射出的「牽引頭」擊中流血，負傷逃逸行蹤不明。19日黃文團的哥哥阿力上山尋找，在阿里山一處斜坡的竹叢發現雙手上銬臉部腐爛的黃文團遺體。20日妹妹阿合接到警方通知認屍，到現場警方粗暴的要求阿合簽下她不清楚內容之文件，阿合拒絕。近日驗屍報告出爐，黃文團死因為頭部遭鈍器撞擊致死。這當中的幾個疑點希望檢警釐清:</p>



<p>1.警方使用的防暴網槍，正常使用應向上射出，讓網子掉下罩住人。但為何黃文團頭部會被擊中，致使頭部骨折死亡?</p>



<p>2.黃文團雙手上銬、頭部大量流血驚慌逃走，導致後來受傷死亡。警方在知情的狀況下，有無進行搜尋？</p>



<p><strong>逃跑外勞不是罪犯 警方不應以警力查緝</strong></p>



<p>阮國非案與黃文團案的發生，同時顯示了基層員警人力不足的現狀，阮案是警方搭配民防執行警方公權力，因警棍及辣椒水品質不佳，員警訓練不足缺乏後援，驚慌下警械成為攻擊的主力，開槍員警在12秒內開了九槍導致阮國非死亡。黃文團因在阿里山盜獵林木，森林警察亦因人力不足，時常只有兩至三人上山查緝盜採林木，追不到盜採的源頭，只能抓付出勞力的外勞，當雙方發生衝突，遇到緊急案件根本無法反應。兩案都顯示警消人力長期根本不足，變相置警方與移工於危險之下。</p>



<p>蔡英文政府上台後，大力推動「新南向政策」，號稱「以「人」為核心，深化雙邊青年學者、學生、產業人力的交流與培育，促進與夥伴國人才資源的互補與共享。」；「針對來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外籍移工，研議建立評點制度，符合條件者可延長居留年限，並鼓勵參與技職培訓與報考證照」等。但在大張旗鼓的新南向政策宣言背後，實際上在台灣與我們共同勞動、共同生活的70萬東南亞移工，卻依然在奴隸制度般的移工政策底下，連最基本的權益：自由轉換雇主、基本的勞動法令保障、不受仲介剝削的權力都沒有。</p>



<p>因此我們除了要求針對調查黃文團死亡案的真相之外，同時也訴求：</p>



<p>一、開放移工自由轉換雇主，嚴禁仲介收取買工費，減少移工逃跑因素。 <br>二、逃跑外勞不是罪犯，取消取締績效及獎金制度，查緝業務回歸移民署。</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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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聞稿｜真相未明九槍案 家屬跨海討公道</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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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Wed, 17 Jan 2018 09:39: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逃跑外勞]]></category>
		<category><![CDATA[阮國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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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許惟棟 0911089400&#160; 陳秀蓮0939503121 2017年8月31日，新竹發生了一起警方處理民眾通報涉嫌竊盜的案件，對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許惟棟 0911089400&nbsp; 陳秀蓮0939503121</p>



<p>2017年8月31日，新竹發生了一起警方處理民眾通報涉嫌竊盜的案件，對一名越南籍逃跑外勞阮國非，近距離開了9槍，導致失血過多身亡。這九槍揭露了台灣社會對逃跑外勞的恐懼及汙名，輿論一面倒的支持警察開槍，但一條27歲的生命何以變成逃跑外勞?何以客死異鄉?全部都在逃跑的汙名下，難以被社會理解及討論。</p>



<p>【真相未明卻四處放話要求家屬和解】</p>



<p>阮國非案發生後，移工團體及人權團體多次召開記者會，阮國非的父親也在團體陪同下前往警政署、行政院、監察院、總統府陳情。當時來台16天，始終未能從台灣官方得到他兒子為何而死的答案，亦無管道一窺案發現場影像，甚至連兒子在救護車上最後的遺言，都被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提供。</p>



<p>在無計可施下，家屬將全案委託在台友人、律師及移工團體處理，回到越南辦理後事，2017/10/26先是有人自稱台灣警方代表人，撥打家屬手機，跳過在台灣委託的代理人，直接跑去找越南阮國非家屬，希望私下談和解，全程沒有出示身份證明及警方委託書，家屬不堪其擾，明白表示全權委託律師處理，之後和解不了了之。2017/11/6又有仲介私下連絡家屬，說警察要求家屬必須親自來台才能取得阮國非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家屬再次表達以委任代理人處理，同一時間，家屬委託的在台友人，收到竹北分局分局長告知，判決結果可能對阮國非不利，希望家屬不要堅持，盡快和解。</p>



<p>事實上，從頭到尾阮國非家屬的要求很簡單：勘驗警方秘錄器，藉此了解案發現場的真相為何。但是台灣政府和警方一方面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提供，並且對外聲明「本案處理沒有任何疏失」，另一方面卻透過各種管道私下接觸家屬，軟硬兼施的要求家屬和解。</p>



<p>姑且不論這樣的做法是否有不當滋擾被害人家屬之嫌，阮國非案進入偵查階段四個月以來，家屬及律師都在等待「相驗屍體證明書」，甚至多次具狀要求盡快提供，卻始終無法取得該文件。然而奇妙的是，不論是前往越南的警方代表、越南仲介、或是竹北分局分局長似乎都相當了解該文件的內容，不斷地以此私下要求家屬和解。所謂的偵查不公開，難道是只對阮國非的家屬及其委託的告訴代理人不公開？</p>



<p>【移工枉死照見新南向的空洞虛偽】</p>



<p>阮國非案至今已近五個月，但是案件真相卻始終尚未公佈。1月18日，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將召開偵查庭。阮國非的父親阮為了兒子死亡真相，再次來到台灣，要求台灣政府公布案發現場影像，釐清及追究責任。</p>



<p>阮國非之死，這條逃跑移工的命，揭露了台灣長期對移工的歧視，及南向政策的虛偽。阮國非案新聞一出，湧入移工及人權團體網站的攻擊留言，如「偷竊還講人權」、「逃跑就是犯法」、「外勞不想來可以不要來」、「逃跑、偷車還攻擊警察，死了活該」這些對移工艱困處境缺乏理解，毫無就事論事空間的言論，凸顯了蔡英文政府「新南向政策」虛有其表，在大張旗鼓的政策宣言背後，實際上在台灣與我們共同勞動、共同生活的65萬東南亞移工，卻依然在奴隸制度般的移工政策底下，連最基本的權益：自由轉換雇主、基本的勞動法令保障、不受仲介剝削的權力都沒有。</p>



<p>此外，針對此案引發的員警用槍是否違反警械條例，開槍的比例原則問題，基層員警人力不足、民防執法正當性，及台灣將近65萬的東南亞移工面臨的政策困境，台灣的政府及社會應該誠實面對這些問題。除了協助家屬找到真相及公道外，更應透過此案，解決長期的結構性問題。</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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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MENT新聞稿｜大張旗鼓新南向 移工枉死沒真相</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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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hu, 21 Sep 2017 09:11: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逃跑外勞]]></category>
		<category><![CDATA[阮國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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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聞聯絡人：台灣移工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許惟棟 0911089400  陳秀蓮0939503121 8月31日，新竹發生了一起警方處理民眾通報涉嫌竊盜的案件，對一名越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新聞聯絡人：<br>台灣移工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許惟棟 0911089400  陳秀蓮0939503121</p>



<p>8月31日，新竹發生了一起警方處理民眾通報涉嫌竊盜的案件，對一名越南籍逃跑外勞阮國非，近距離開了9槍，導致失血過多身亡。這九槍揭露了台灣社會對逃跑外勞的恐懼及汙名，輿論一面倒的支持警察開槍，但一條27歲的生命何以變成逃跑外勞?何以客死異鄉?全部都在逃跑的汙名下，難以被社會理解及討論。阮國非的家屬自案發後一直未能取得當天現場的畫面及訊息，監察院記者會後，較完整的救護車行車紀錄器影像曝光，阮國非父親阮國同於9月16日晚間，看到救護車畫面後，情緒激動暈倒送醫。家屬質疑阮國非的死是不是延誤送醫造成?又是誰在現場指揮造成這個結果。</p>



<p><strong>【若第一時間送醫，阮國非也許還見的到家人】</strong></p>



<p>根據中央社及BBC所公布的救護車行車記錄器影像，案發現場先後來了兩台救護車，根據影像，現場包括員警和民防及救護員至少有六人以上，面對一個身中九槍的人，應可輕易地將傷者壓制進行急救及送醫。但第一台救護車抵達，救護員下車時，從畫面中看到員警以手勢阻止救護員前往查看阮國非傷勢，此時阮國非坐臥在警車旁，仍有生命跡象，隨後救護車載了自行跑上救護車的民防離開。第二台救護車前來，只見身中九槍的阮國非躺在地上，身旁圍繞著多名警消人員，當時生命跡象如何不得而知。</p>



<p>由於救護車行車紀錄器的時間並未矯正，我們無從得知兩輛救護車抵達的時間差，我們同意救護員須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下進行急救。但對整個救護過程，我們仍要提出兩項質疑:</p>



<p><strong>1</strong><strong>、消防員獲報時究竟掌握多少訊息</strong><strong>?</strong><strong>是否得知現場有槍傷病患</strong><strong>?</strong></p>



<p>根據新竹縣消防局長孫福佑接受媒體採訪的說法，消防員當天僅被告知現場為員警及民防人員遭受攻擊受傷，因此按慣例配出一台救護車，救護員到現場發現有兩名傷患，立刻請求支援。這是否表示員警通報時，並未將現場實際情況告知，導致救護員無法準備足夠的人力及救護設備。</p>



<p><strong>2</strong><strong>、現場由誰指揮</strong><strong>?</strong><strong>為何第一時間未對阮國非進行急救並送醫</strong><strong>?</strong></p>



<p>根據第一台救護車影像，阮國非當時坐臥於警車旁，後緩慢痛苦躺到地上翻身，並試圖鑽進車底躲避，之後再試圖打開車門被員警以警棍撥離警車。孫局長表示當時阮國非「情緒亢奮」、「與警方呈現對峙狀態」，消防員手無寸鐵「當然是先救另外一個能救的」。問題是，當時阮國非已身中九槍，從畫面中可以看出阮國非只能靠坐車門旁，連起身的力量都沒有。現場的對峙是由誰判斷及指揮?導致消防人員第一時間未對阮國非進行積極的處置，從畫面中可以看到，一群人眼睜睜看著身中九槍的阮國非倒臥現場流血掙扎，鼻樑受傷的民防先行由救護車載送離開。</p>



<p>阮國非案發生後，與論一面倒的支持警方開槍，批評移工團體罔顧警察安危，我們現在提出這些質疑，可能引發另一波罔顧消防救護人員安危的攻擊。但我們仍要將這些疑問指出，因為如果現場做的判斷不同，將指向另一個完全不同的結果：若及時送醫，也許阮國非根本不會死。也唯有指出這些問題，釐清責任歸屬，才能真正的保障第一線警消執勤時的安全，確保如阮國非死亡的憾事不再發生。</p>



<p>【移工枉死照見新南向的空洞虛偽】</p>



<p>阮國非案發生後，移工團體及人權團體多次召開記者會，家屬也在團體陪同下前往監察院陳情。針對此案引發的員警用槍是否違反警械條例，開槍的比例原則問題，基層員警人力不足、民防執法正當性，及台灣將近65萬的東南亞移工面臨的政策困境已多次提出，除了協助家屬找到真相及公道外，更期待透過此案，解決長期的結構性問題。</p>



<p>蔡英文政府上台後，大力推動「新南向政策」，號稱將「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重新定位台灣在亞洲的角色」；「以「人」為核心，深化雙邊青年學者、學生、產業人力的交流與培育，促進與夥伴國人才資源的互補與共享。」；「針對來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外籍移工，研議建立評點制度，符合條件者可延長居留年限，並鼓勵參與技職培訓與報考證照；強化雙向專業人力交流，確保赴外工作人員回臺社福保障之銜接，並簡化來臺申辦程序，強化人才供需媒合，協助國內企業尋才。」等。但在大張旗鼓的新南向政策宣言背後，實際上在台灣與我們共同勞動、共同生活的65萬東南亞移工，卻依然在奴隸制度般的移工政策底下，連最基本的權益：自由轉換雇主、基本的勞動法令保障、不受仲介剝削的權力都沒有。</p>



<p>阮國非之死，這條逃跑移工的命，揭露了台灣長期對移工的歧視，及南向政策的虛偽。阮國非案新聞一出，湧入移工及人權團體網站的攻擊留言，如「偷竊還講人權」、「逃跑就是犯法」、「外勞不想來可以不要來」、「逃跑、偷車還攻擊警察，死了活該」、「人權團體才應該被槍殺」，這些對移工艱困處境缺乏理解，毫無就事論事空間的言論，凸顯了蔡英文政府「新南向政策」虛有其表，對真實被南向政策影響的人只有空洞虛幻的政策謊言。撇開阮國非越南的國族身分，台灣社會必須面對一個殘酷的問題，就算阮國非如警方所言，是一個偷車拒捕的人，他的罪該送命嗎?</p>



<p>阮國非父親來台至今16天，他未能從台灣官方得到他兒子為何而死的答案，亦無管道一窺現場影像，甚至要面對醫院追討阮國非急救的18106元醫藥費，才能申請相關死亡文件。這筆醫藥費最後由毫無親屬關係的台灣網友，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去醫院協助繳清，政府/國家機器製造的問題卻是底層人民在面對及協助。阮國非案已不是單純警察用槍的問題，而是蔡英文政府新南向政策下的人權問題，網路謾罵及政府對此案的默不作聲，才是台灣移工所面對的真實風景及困境。</p>



<p>對於阮國非案件，台灣移工聯盟有以下幾點訴求：</p>



<p>一、 公開追捕該阮國非過程之完整影像記錄，警政署及消防署應對本案重新調查有無執法    過當，並提出調查報告。<br>二、 查緝逃逸外勞應屬移民署業務，不應歸於警察辦理。徹底檢討警政系統對查緝移工身份的做法。<br>三、 加強警政人員的種族/族群平等教育，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對遭警槍擊死亡的阮國非，警政署應負法律與人道責任。<br>四、 蔡英文政府應兌現選前承諾，廢除就業服務法53條，使移工得自由轉換雇主。<br>五、據了解阮國非在救護車內有用越南語說話，家屬離台在即，希望能讓家屬在離台聽到     阮國非最後的遺言。</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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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MENT新聞稿｜賴神逃跑當院長 移工逃跑開九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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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Mon, 11 Sep 2017 09:09: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逃跑外勞]]></category>
		<category><![CDATA[阮國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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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聞聯絡人：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160; 劉曉櫻 0978-362-906 8月31日，越南逃跑外勞阮國非在警方追捕過程中，遭警察進距離連開九槍，導致失血過多身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新聞聯絡人：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nbsp; 劉曉櫻 0978-362-906</p>



<p>8月31日，越南逃跑外勞阮國非在警方追捕過程中，遭警察進距離連開九槍，導致失血過多身亡。這九槍揭露了台灣社會對逃跑外勞恐懼及汙名，一條27歲的生命何以變成逃跑外勞?何以客死異鄉?全部都在逃跑的汙名下，難以被社會理解及討論。</p>



<p><strong>他們為何要「逃跑」？</strong><strong></strong></p>



<p>一個移工來台，必須15萬背負台幣上下的仲介費，越南移工的仲介費是目前四個國家中最高的，約是美金5000-6500，移工負債來台，前一年到一年半都在還債。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3條的規定，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導致負債來台的移工遇到勞資爭議只能不斷忍讓，真的忍不下去了就只好逃跑。在這個制度下，移工在工作上最簡單的權益：自由轉換雇主、基本的勞動法令保障、不受仲介剝削的權力一直難以實現。想要「脫離惡劣的勞動條件」又不能「自由」的離職，只能成為「逃跑外勞」，面對國家制度的壓力與社會輿論的歧視。</p>



<p>部分移工因為提出勞資爭議，或離開工作現場對外尋求幫助，被雇主以《就業服務法》第56條通報逃逸，通報逃逸只需要雇主一紙書面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完全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一紙毋需查證的逃跑通報，變成雇主用來對付不聽話的、提起勞資爭議移工的工具，剝奪移工人身自由、工作權、居留權以及跨國移動權的權利。反之，被通報逃逸的移工必須要去證明他們沒有逃逸，撤銷的困難及曠日廢時，導致部分移工只好弄假成真，變成「逃跑外勞」。</p>



<p><strong>行政罰的「逃跑」何以變成刑事罰的「罪犯」？</strong></p>



<p>所謂「逃跑」，在《就業服務法》裡稱作「行方不明」，換句話說，就是與雇主「失去聯繫」，違反了與雇主的民事契約（沒有按時上工履行雇傭契約），在工作綁居留的狀況下，原本的工作簽證失效，牴觸「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就業服務法」中的行政規定（未經許可居留，未經許可工作），違反行政法令而非刑事犯罪。所謂的行政法令如違法交通法令(闖紅燈)，或是廢棄物處理法(亂丟垃圾)，就是被開罰單，但警察不會拿著槍四處捉拿闖紅燈或亂丟垃圾的人，卻會荷槍實彈的追緝逃跑外勞。事實上，查緝「逃跑外勞」應該是移民署的業務，不屬於警察業務，但在整個社會輿論對東南亞族群的刻板印象，將「逃跑外勞」污名化、罪犯化，讓警察查緝「逃跑外勞」有了正當性，移工制度裡的使人為奴的法規及結構，更難以討論及撼動。</p>



<p><strong>「賴神下凡」？是否會有「神的傳說」？</strong></p>



<p>27歲的阮國非客死異鄉，62歲的父親來台辦理後事，面對的是整體台灣社會對其兒子的撻伐，各個官員、政府局處只告訴他一切「依法行政」，但他希望台灣社會透過他兒子的命，能更理解，移工不會無緣無故的逃，阮國非不是第一個因為逃跑而客死異鄉的移工。台灣藍領移工政策，已經是當代的奴工政策。《就業服務法》53條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逼迫這些只是想換工作的移工，成為了警政單位口中如同罪犯般的「逃跑外勞」。而《就業服務法》56條通報逃跑規定的恣意性，更強化了雇主奴役勞工的權力！新上任的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素有「賴神」稱號，對於積冗已久、積弊已深的外勞政策，台灣移工聯盟期待他能展現出「神的傳說」，從根本改善以下移工制度之問題：</p>



<ol type="1"><li>修改就服法53條，移工能自由轉換雇主。</li><li>修改就服法56條，通報移工逃逸須經查證，並負舉證責任。</li><li>對於疑點重重的九槍命案，公佈警方追捕該名外勞過程的完整影像紀錄，還原真相，還給被害人及<em>家屬公道。</em></li></ol>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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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MENT新聞稿｜政策殺人 警察幫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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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Mon, 04 Sep 2017 05:45: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ˋ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逃跑外勞]]></category>
		<category><![CDATA[阮國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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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台灣移工聯盟 MENT&#160;&#160; 新聞聯絡人: 許惟棟 0911 089 400&#160; 賴毓棻 0980 570 933 據媒體報導，8月31日，新竹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台灣移工聯盟 MENT&nbsp;&nbsp; 新聞聯絡人: 許惟棟 0911 089 400&nbsp; 賴毓棻 0980 570 933</p>



<p>據媒體報導，8月31日，新竹縣發生了一起警方處理民眾通報涉嫌竊盜案件。一名越南籍勞工被民眾發現時，全身赤裸，看似要偷竊路邊車輛。一名警員及兩名民防人員到現場處理。但因制止無效且勞工出手攻擊，警員因此對其開了9槍，導致失血過多身亡。</p>



<p>對於這名越南籍勞工之死，我們有許多疑點，請警政署回應及說明</p>



<p><strong>【面對全身赤裸的移工，</strong><strong>有無進行適切的盤查及勸說</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p>



<p>一般受過專業教育訓練的員警，面對一名全身赤裸、疑似竊盜的現行犯，首先應該對於其審慎觀察。因為一般行為、精神狀態正常的人，不會無故全身赤裸。這名移工為什麼會全身赤裸，是否精神狀況出了問題，或經歷了甚麼過程被迫赤裸，更或許可能是需要協助的販運被害人，警方在執法過程中有沒有試圖了解，為何出現全力逮捕，警方受傷，移工遭警方槍擊失血過多死亡的結果？</p>



<p><strong>【語言根本不通</strong><strong>&nbsp; </strong><strong>如何口頭勸說】</strong><strong></strong></p>



<p>據媒體報導，警方處理案件過程，已發現該名「現行犯」是越南籍勞工，由於口頭勸說無效，只好強力追捕，開槍前也已「口頭警告」。一般警方必然無法以越南語與該名移工溝通，當現場對峙雙方情緒皆極為緊繃時，儘管該名移工已來台三年，在語言隔閡情況下，能否清楚理解警方口頭警告之意義，其警告效果頗有疑義。台灣面對60萬東南亞的移工及50萬新移民，為保障其權利，發展通譯系統多年，為何警方面對名越南移工不向警局請求協助，或調派越南語翻譯？在面對現場強大壓力下，用對方無法理解的語言無法達到勸說效果，開槍前的「口頭勸說」變成徒具形式而已。</p>



<p><strong>【「連續」「近距離」開九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strong><strong></strong></p>



<p>因警方遲遲未公布現場影像，根據媒體報導該名移工攻擊警察，在使用辣椒水及警棍接無法制服的情況下，警察只好開槍自衛。媒體報導提到，「打到警棍歪了」、「辣椒水都噴完了」，這說明了移工攻擊警察之前，亦遭到警方的攻擊，是否因此才爬進警車想要開車逃跑，目前不得而知。但報導指出，警方擔心外勞搶警車，因此朝外勞開槍。然而，該名員警在開槍前有沒有對空鳴槍、讓該名移工知道警方要使用槍械？如果為了阻止警車被開走，警方瞄準輪胎即可，是什麼情況必須「連續」「近距離」開了九槍？事實上，只要攻擊移工要害一槍就足以讓警方上前制伏該名移工，這樣的用槍時機及方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警政署應立即調查及對外說明。</p>



<p><strong>【</strong><strong>基層員警人力不足 警察搭配</strong><strong>民防是否具執法合理性</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p>



<p>根據民防口述，為制服該名移工，使用了辣椒水噴劑、伸縮金屬警棍。民防只是協助勤務，辣椒水噴劑及警棍都屬明顯具攻擊性之武器，警政署應說明究竟是什麼法源依據允許民防使用。再者，這個案件凸顯了基層員警人力不足的現狀，才會出現警方搭配民防執行警方公權力的狀況。從這次案件來看，原本只是協助勤務的民防，在案發現場卻成為用警械攻擊的主力，警方根本沒有後援，這個執法混淆，遇到緊急案件根本無法反應的情況，除了合法性和正當性問題外，顯示警消人力長期根本不足，變相置警方於危險之下，等出問題在推基層員警出來扛。呼籲警政署面對人力不足的問題，勿使該名開槍員警成為焦點，規避核心警察人力不足問題。</p>



<p><strong>【</strong><strong>只聽見支持警察槍殺外勞，誰在意這名外勞為什麼要拼死逃跑?</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p>



<p>這整個案件目前只聽到員警單方面的說法，該名外勞當時的狀態、追捕的過程、執法的方式，極可能隨著九顆子彈及外勞的身亡而石沈大海。更令人遺憾的是，整個社會輿論都在「現行犯」、「攻擊警察」、「搶警車」的譴責聲中，一面倒的支持警察開槍打死這名越南外勞。即便先不論警方執法的問題，我們要進一步提問，到底是什麼樣的政策逼得這名外勞必須選擇逃跑？什麼樣的制度逼迫這名移工成為「非法外勞」躲躲藏藏三年，面對警方強力追捕必須拼了命的反抗以致失去性命。</p>



<p>2006年8月，台中兩名逃逸外勞被員警追捕，從大街上一路竄逃到巷內後雙方發生衝突，員警連開七槍，其中一名外勞身中兩槍；2016年3月，逃逸外勞為躲警方追捕，清晨在台北辛亥隧道狂奔，員警從背後連開五槍打中外勞臀部；今年7月，桃園一名逃跑外勞為了躲避追捕，從3樓跳窗而下，當場慘死。事實上，類似這樣的案例層出不窮，逃逸外勞在台灣如同罪犯般的被強力追捕，逼使他們只能不斷地逃。這些外勞為了求生存來台灣，又為了求生存而逃。但，到底是什麼樣吃人制度，逼迫這些外勞拼死也非逃不可？</p>



<p>在現今《就業服務法》53條的不公平規定下，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導致許多移工在職場上碰到問題，無法被妥善處理時，也不能選擇換工作。仲介會建議移工「忍」，移工若忍不住了只好選擇「逃跑」。而所謂「逃跑」在《就業服務法》裡其實稱作「行蹤不明」，頂多只是違反行政法規、或與雇主的民事契約。所謂行蹤不明，這個類似「違規停車」程度的違法，根本無任何「即刻危險」，完全無法滿足《警察職權行使法》臨檢盤查要件。但是在整個移工制度以及社會普遍對東南亞族群的歧視跟刻板印象下，將「逃跑外勞」污名化，最終成為需要警方重裝上陣追捕的罪犯，還提供獎金及績效、讓逃跑移工成為社會全體追緝的「社會治安亂源」。</p>



<p>一名越南移工之死，讓我們看見逃跑外勞在台灣面臨的艱難處境。移工在政策上被壓迫不得自由轉換雇主，而整個社會輿論對東南亞族群的歧視跟刻板印象，進一步的將「逃跑外勞」的污名化、罪犯話。這個污名化、罪犯化，成就了警方追緝外勞的光環形象；給予了社會大眾撻伐外勞的理由；合理化了政府使人為奴的政策。整個移工制度及社會氛圍，才是導致這名外勞之死的深層原因。</p>



<p>蔡英文政府左手大推新南向政策，右手放任移工政策壓迫移工，而警察更在制度底下成為殺人幫兇。這個案件在整個社會結構底下，從頭到尾聽不見移工的聲音，整個社會沈浸在世大運帶來「看見台灣」的氛圍，卻看不見政府的移工制度使人為奴、看不見移工為何要逃跑、看不見歧視、看不見政策如何殺人、看不見警察如何成為幫兇。這些看不見的，才是移工在台灣真正面臨的處境，才是台灣無法也根本不願面對的真實樣貌。</p>



<p>對於這次的案件，台灣移工聯盟有以下幾點訴求：<br>一、公開追捕該名越南移工過程之完整影像記錄，警政署應對本案重新調查有無執法過 當，並提出調查報告。<br>二、查緝逃逸外勞應屬移民署業務，不應歸於警察辦理。徹底檢討警政系統對查緝移工身份的做法。<br>三、加強警政人員的種族/族群平等教育，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對遭警槍擊死亡移工，警政署應負法律與人道責任。<br>四、蔡英文政府應兌現選前承諾，維護移工權益，廢除就業服務法53條，使移工得自 由轉換雇主。</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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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MENT新聞稿｜一紙函釋一拖再拖，受害移工被迫逃跑</title>
		<link>https://tiwa.org.tw/ment%e6%96%b0%e8%81%9e%e7%a8%bf%ef%bd%9c%e4%b8%80%e7%b4%99%e5%87%bd%e9%87%8b%e4%b8%80%e6%8b%96%e5%86%8d%e6%8b%96%ef%bc%8c%e5%8f%97%e5%ae%b3%e7%a7%bb%e5%b7%a5%e8%a2%ab%e8%bf%ab%e9%80%83%e8%b7%91/</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Fri, 28 Jul 2017 05:49: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逃跑外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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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160;&#160;許惟棟 0911-089-400 去年8/21，漁工J因為雇主積欠薪資、仲介要將他強迫遣返，因此來到協會請求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nbsp;&nbsp;許惟棟 0911-089-400</p>



<p>去年8/21，漁工J因為雇主積欠薪資、仲介要將他強迫遣返，因此來到協會請求協助。我們依法通報勞工局，依法安置，依法召開協調會，甚至在會議裡達成協議，雇主返還積欠薪水，也願意讓漁工J轉換工作。沒想到勞動部卻寄來一紙公文，說漁工J目前是「逃跑外勞」，因此無法轉換工作，依規定必須強制遣返。</p>



<p>儘管原雇主及新北勞工局皆發文要求撤銷逃跑，但勞動部堅持不予撤逃的理由是：一、該名外勞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逃跑。二、該名外勞由安置單位收容，並未符合「返回原雇主處工作」之規定，因此無法撤銷其逃跑註記。</p>



<p>本案實涉及就業服務法56條「無實質審查」對移工權益損害之重大問題。然而就個案而言，首先，漁工J住在安置中心，當然是因為勞工局評估「勞資爭議期間，不適合回原雇主處」因此依法安置。協調會後，究竟要回雇主處工作或協議轉出，本來就是勞資雙方達成協議即可，根本不應成為「撤銷逃跑」的條件。其次，漁工J本來就沒有要逃跑，否則何須透過各種管道請求協助。事實上，本案明明是雇主違法在先，而雇主通報逃跑後，不需要負起任何責任，勞動部卻反過來卻要求完全沒有逃跑事實，也沒有逃跑意圖，現在依然在安置中心等待轉換雇主的漁工J「自己提供證據證明我沒有逃跑」，這是何等離譜的要求。</p>



<p>經過無數次陳情抗議以及電話公文往返，勞動部終於在106年04月06日召開會議擬定解決方案：「雇主不同意繼續聘僱或外國人不願返回雇主處，且外國人舉證其於受聘僱期間雇主有具體違法事證時，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則外國人所提事由已可阻卻其行政責任，應廢止前開外國人廢止聘僱許可處分及註銷行蹤不明之註記，並同意外國人得轉換雇主，以維護其工作權益。」</p>



<p>然而當我們要求漁工Ｊ應立即撤銷逃跑註記時，勞動部始終以 「函釋尚未完成」為由，拒絕撤銷。然而勞工這段時間忍受煎熬、長期失去經濟來源的困境，誰能補償勞工？倘若函釋三、五年才能完成，難道漁工J要在安置中心等到三、五年函釋完成後才得以撤銷逃跑，才得以轉換雇主？</p>



<p>該名勞工至今都還在安置中心，若有逃跑意圖早就已經逃跑。將近一年完全沒有收入，已讓菲律賓家人生活陷入困境。近日甚至表示已無法再等下去，他必須出去賺錢給家人。經過多次安撫其情緒，勞工之身心狀況卻越來越糟，社工甚至擔心有疑似憂鬱症之症狀。如果勞政主管機關僅僅因為「函釋未完成」，就拒絕撤銷漁工J之逃跑註記，再繼續拖延下去，一名毫無逃跑意圖，亦無逃跑事實的勞工，可能會被逼迫到真的選擇逃跑，這是何其荒謬之事？</p>



<p>政策法律的修改固然需要花費時間，勞工之個案並非無法同時處理，更甚而勞工個案處理攸關勞工當下之權益保障，更應優先專案處理。然而，從勞動部的態度，我們可以看到「官僚」究竟如何扼殺一個漁工之工作以及生命。但問題不只出在勞動部的官僚，更在於就業服務法56條，如同緊箍咒般的牢牢扼住移工的咽喉。</p>



<figure class="wp-block-table"><table><tbody><tr><td></td><td>第五十六條<strong>(1021210&nbsp;修正)</strong></td></tr><tr><td>條文</td><td>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td></tr></tbody></table></figure>



<p><strong>通報逃跑，超級容易！</strong></p>



<p>根據上述條例，雇主僅需以書面向相關單位通報。然而「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是否會在「查證屬實」後，才對移工進行逃跑註記？答案是：「完全不會」！這個足以剝奪人身自由、工作權、居留權以及跨國移動權的「逃跑註記」，竟然只需一張紙，雇主便可用以對付不聽話的勞工、敢提起勞資爭議、敢訴訟的移工，雇主完全可以恣意操弄這個會改變移工後半生的「蓄奴條款」。</p>



<p><strong>取消逃跑，難如登天！</strong></p>



<p>只要雇主報了逃跑，就難以輕易取消。除了需雇主主動撤銷外，還需少則數十天、長達數月的調查及公文往返。而回到上述案件，即便從頭到尾都依法通報、依法安置、依法開協調會、依法轉出；即便雇主仲介都主動發文要求撤銷；即便勞工完全沒有逃跑事實更沒有逃跑意圖，到現在依然住在安置中心等待找新工作。勞動部卻依然拘泥法條，甚至惡意曲解法條，拒絕撤銷逃跑，隻手扼殺移工的工作以及生命。</p>



<p><strong>就業服務法56條如同緊箍咒！</strong></p>



<p>這樣的案件絕非個案，去年10/19、今年1/17，我們針對數個56條受害移工開記者會，會後也數次和勞動部官員開會討論，勞動部也允諾會解決問題。然而，至今一年過去，法令依然沒有修改，該名勞工依然在安置中心苦苦等待。面對人就站在這裡，根本沒有任何逃跑意圖的移工，勞動部卻依然睜眼說瞎話的說「你就是逃跑外勞」，請問勞動部是要逼他們真的非得逃跑不可嗎？難道勞動部要成為造成移工逃跑之罪魁禍首的最大元凶嗎？</p>



<p><strong>勞動部，立即解決個案，立即修改惡法！</strong></p>



<p>台灣藍領移工政策，已經是當代的奴工政策。而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逼迫這些只是想換工作的移工，成為了警政單位口中如同罪犯般的「逃跑外勞」。而56條通報逃跑規定的恣意性，更強化了雇主奴役勞工的權力！因此，我們要嚴正控訴並強烈要求 : 勞動部，立即解決個案，立刻修改惡法！</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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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MENT新聞稿｜勞動部蓄奴，五十六條緊箍咒</title>
		<link>https://tiwa.org.tw/ment%e6%96%b0%e8%81%9e%e7%a8%bf%ef%bd%9c%e5%8b%9e%e5%8b%95%e9%83%a8%e8%93%84%e5%a5%b4%ef%bc%8c%e4%ba%94%e5%8d%81%e5%85%ad%e6%a2%9d%e7%b7%8a%e7%ae%8d%e5%92%92/</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ue, 17 Jan 2017 08:58: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MENT]]></category>
		<category><![CDATA[就服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逃跑外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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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許惟棟 0911-089-400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　 聶永莉 0953-558-849 去年8/21，漁工J因為仲介要將他強迫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新聞聯絡人：<br>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許惟棟 0911-089-400<br>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　 聶永莉 0953-558-849</p>



<p>去年8/21，漁工J因為仲介要將他強迫遣返，因此來到協會請求協助，我們依照規定通報勞工局，勞工局也同意依法安置。直到9/5勞工局召開協調會，J和雇主及仲介在會議裡達成協議，雇主願意支付積欠薪水，也願意讓漁工轉換工作。案件看似即將順利結案，沒想到勞動部卻忽然寄來一紙公文，上面說J目前是「逃跑外勞」，因此無法轉換工作，而且依規定必須強制遣返。</p>



<p>過程中，我們不斷跟勞動部和勞工局公文往返，一再確認：為何勞工依法尋求協助、依法通報勞工局、依法安置、依法開協調會、依法完成勞資爭議處理，依法替勞工轉換雇主，從頭到尾該名勞工不但沒有逃跑事實，反而是積極、多次尋求各種管道協助，連逃跑意圖都沒有。協調會後，雇主和仲介也完全願意撤銷逃跑，我們無法理解，勞動部為何硬要強加「逃跑身份」於勞工身上，強逼勞工遣返回國？</p>



<p>結果，今年1/10號，我們收到勞動部的回文，仍然堅持該名漁工是「逃跑外勞」。理由主要為以下兩點：</p>



<p>第一：依規定，逃跑外勞必須要回到「原雇主處工作」，才能撤銷逃跑外勞的身份。而該名漁工請求協助之後，一直住在安置中心，並未返回雇主處，且最後雇主是「同意轉出」，而非「繼續聘僱」，所以無法撤除逃跑身份。</p>



<p>第二：該名漁工雖於105/8/12至漁工工會請求協助，並於該日撥打1955專線申訴，但是雇主於8/15通報逃跑之後，該名漁工必須要提出8/15到8/17之間「並未失聯之證明」，否則無法撤銷逃跑紀錄。</p>



<p>對於勞動部荒腔走板，迂腐不化，我們感到非常離譜及可笑。首先，漁工一直住在安置中心，必然是因為勞工局評估「勞資爭議後不適合回原雇主處」因此依法安置，自然沒有「並未返回雇主處」之問題。其次，協調會後，究竟要回雇主處工作或協議轉出，本來就是勞資雙方達成協議即可，根本不應成為「撤銷逃跑」的條件。</p>



<p>第二，該名漁工本來就沒有要逃跑，否則根本不會去漁工工會請求協助，也不會打1955，更不會於求助無門之後，千里迢迢從基隆來到台北請求協助。一個根本沒有逃跑意圖的人，當然不會刻意在某段時間，想盡辦法留下「我沒有逃跑的證明」。事實上本案件明明是雇主違法強迫遣返在先，而雇主通報逃跑之後，不需要負起任何責任，勞動部卻反過來卻要求沒有逃跑事實的漁工「自己提供證據證明我沒有逃跑」，這明顯不合法理也不合邏輯。</p>



<p>從勞動部的態度，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的「官僚」究竟是如何扼殺一名外籍漁工的工作以及生命。但問題不只出在勞動部的官僚，更在於就業服務法56條，如同緊箍咒般的牢牢扼住全台灣六十萬移工的咽喉。</p>



<figure class="wp-block-table"><table><tbody><tr><td></td><td>第五十六條<strong>(1021210 修正)</strong></td></tr><tr><td>條文</td><td>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td></tr><tr><td>理由</td><td>為明確外國人行蹤不明程序及窗口，爰修正原條文，增列入出國管理機關為受理通報窗口之一；<strong>另為掌握行蹤不明外國人協尋黃金時間，爰增列但書規定，以明確雇主遇有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時，可選擇立即向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協尋及查察，</strong>雇主未依但書規定通知查察並非賦予其義務，尚無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罰則之適用。</td></tr></tbody></table></figure>



<p><strong>通報逃跑，超級容易！</strong></p>



<p>根據上述條例，雇主僅需以書面向相關單位通報。然而「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strong>是否會在「查證屬實」</strong>後，才對移工進行逃跑註記？答案是：「<strong>完全不會」！</strong>這個足以剝奪人身自由、工作權、居留權以及跨國移動權的「逃跑註記」，竟然只需一張紙，雇主便可用以對付不聽話的勞工、敢提起勞資爭議、敢訴訟的移工，雇主完全可以恣意操弄這個會改變移工後半生的「蓄奴條款」。</p>



<p><strong>取消逃跑，難如登天！</strong></p>



<p>只要雇主報了逃跑，就難以輕易取消。除了需雇主主動撤銷外，還需少則數十天、長達數月的調查及公文往返，才有機會取消。而回到本案，即便從頭到尾都依法通報、依法安置、依法開協調會、依法轉出；即便雇主及仲介都同意撤銷逃跑，也主動發文要求撤銷；即便勞工從一開始就想盡辦法尋求協助，完全沒有逃跑事實更沒有逃跑意圖，到現在依然住在安置中心等待找新工作的那一天。勞動部卻依然拘泥法條，甚至惡意曲解法條，拒絕撤銷逃跑，隻手扼殺移工的工作以及生命。</p>



<p><strong>就業服務法56條如同緊箍咒！</strong></p>



<p>而這樣的案件也絕非個案，去年10/19我們開了一場記者會，原因是一位職災勞工來電，說警察到公司宿舍抓他，說他是逃跑外勞。經調查後，才知道雇主報逃跑的日期是在移工對僱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第一次偵查庭開庭的隔天。而更離譜的是，該名勞工從頭到尾都在「公司宿舍」根本毫無逃跑事實，結果雇主一通報，警察就立刻依法到「公司宿舍抓逃跑外勞」，這是何其荒謬的事情。</p>



<p>而該次記者會後，我們於11/15和勞動部官員開會討論，勞動部也允諾會在兩個星期內提出解決方案。結果至今已經超過兩個月，我們不但沒有看到解決方案，當類似這樣的案件再度發生的時候，勞動部反而變本加厲的強加「逃跑外勞」的身份，在一個目前仍依法安置，完全沒有逃跑事實的勞工身上，並且要求強制遣返。難道把有爭議的勞工強制遣返，就是勞動部解決爭議的方式嗎？</p>



<p><strong>勞動部勿蓄奴，立即面對爭議，立即修改惡法！</strong></p>



<p>台灣藍領移工政策，已經是當代的奴工政策。而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逼迫這些只是想換工作的移工，成為了警政單位口中如同罪犯般的「逃跑外勞」。而56條通報逃跑規定的恣意性，更如同緊箍咒般的強化了雇主奴役勞工的權力！<strong>因此，我們要嚴正控訴並強烈要求，勞動部勿蓄奴，立即面對爭議，立刻修改惡法！</strong></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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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新聞稿｜惡法縱容謊報逃跑  職災移工遭雇主惡整</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6%96%b0%e8%81%9e%e7%a8%bf%ef%bd%9c%e6%83%a1%e6%b3%95%e7%b8%b1%e5%ae%b9%e8%ac%8a%e5%a0%b1%e9%80%83%e8%b7%91-%e8%81%b7%e7%81%bd%e7%a7%bb%e5%b7%a5%e9%81%ad%e9%9b%87%e4%b8%bb%e6%83%a1%e6%95%b4/</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Wed, 19 Oct 2016 08:21: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稿]]></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就服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記者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謊報逃跑]]></category>
		<category><![CDATA[逃跑外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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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昨天傍晚，一位我們正在協助他打官司的職災勞工F來電，說警察到公司宿舍抓他，跟他說他是逃跑外勞。現在正要被帶到派出所…經過警察查詢後，才知道雇主報他逃跑的日期是今年9月22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昨天傍晚，一位我們正在協助他打官司的職災勞工F來電，說警察到公司宿舍抓他，跟他說他是逃跑外勞。現在正要被帶到派出所…經過警察查詢後，才知道雇主報他逃跑的日期是今年9月22日，也就是移工對僱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第一次偵查庭開庭的隔天。</p>



<p>移工F，2015年12月抵台，工作了2個多月，便發生職災。因為工作機台故障，且沒有安全閥，導致滾燙的橡膠整個傾倒在移工的右手掌，嚴重灼傷。當天被送急診、接著開刀、清創、植皮，住院住了將近一個月。住院期間多是朋友、護士、醫生協助，仲介偶而來探個頭、雇主沒啥聞問，罷了！開完刀後，持續住在公司宿舍，一個星期數次地，自己跑醫院、回診、復健，自費買紗布繃帶。3月中出院時，醫生交待「宜修養復健三個月」。但是，雇主還是一個星期數次地要他打掃辦公室，勞工無怨言。只是，3月以後的薪水，雇主每個月僅付6002元（基本工資的30％）。F向仲介、雇主抱怨，但是，每次僅是惹來一頓罵，說是政府的規定。持續6千元好幾個月（9月後，不再付一毛錢），沒法錢寄回家，也不夠在台的職災生活，8月中向我們求助。</p>



<p>我們為他找了律師，緊急在6個月刑事告訴期限內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的告訴。9/21日第一次開庭。F說，開完庭回到公司後，被雇主大罵了一頓。但是，他忍著。繼續住在雇主處；上個星期，F再度來電表示，雇主再大罵了他一頓，要他離開公司。我們勸他，如果雇主沒有太過分的暴力脅迫，還是繼續在公司宿舍住，一方面，雇主有義務對職災勞工提供照護；另一方面，地方主管機關不會認定謾罵是「緊急情事」，不會同意安置，請他勉其難繼續待在宿舍。他乖乖繼續待著。殊不知，昨天傍晚，在他正在宿舍換衣服時，忽然闖進幾個警察要押他去警局，告訴他，他是逃跑外勞，雇主報案要他們來抓的！就在刑事案件第二次開庭的前一晚！</p>



<p><strong>荒謬至極的劇情！</strong></p>



<p>但，這正是2013年，在前立委楊玉欣「努力」後，現在的就服法第56條的執行狀況！</p>



<figure class="wp-block-table"><table><tbody><tr><td></td><td>第五十六條<strong>(1021210 修正)</strong></td></tr><tr><td>條文</td><td>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td></tr><tr><td>理由</td><td>　　為明確外國人行蹤不明程序及窗口，爰修正原條文，增列入出國管理機關為受理通報窗口之一；<strong>另為掌握行蹤不明外國人協尋黃金時間，爰增列但書規定，以明確雇主遇有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時，可選擇</strong><strong>立即</strong><strong>向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協尋及查察，</strong>雇主未依但書規定通知查察並非賦予其義務，尚無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罰則之適用。</td></tr></tbody></table></figure>



<p><strong>這就是所謂的「逃跑外勞」！</strong><strong></strong></p>



<p>雇主向相關單位，可以任意地報外勞逃跑！有移工明明還在仲介公司以為等待轉換，結果被報逃跑；有移工當天還在開協調會，當天被報逃跑；也有移工已經進入勞政機關的安置系統，還是被報逃跑；現在，更有移工，在職災治療期間、訴訟期間，天天住在原公司宿舍，一樣被報逃跑！</p>



<p><strong>通報逃跑，超級容易！</strong></p>



<p>如條文上所述，雇主僅需以書面向相關單位通報即可。「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strong>會不會「查證屬實」</strong>後，才對移工進行逃跑註記？<strong>完全不會！</strong></p>



<p>這個足以剝奪人身自由、剝奪工作權、居留權以及跨國移動權利的「逃跑註記」，全權掌握在雇主手裡。只需一張紙，雇主便可用以對付不聽話的勞工、敢提起勞資爭議、敢訴訟的移工。根據現行的56條，雇主可以恣意操弄這幾乎會改變移工後半生的權力。</p>



<p><strong>取消逃跑，難如登天！</strong></p>



<p>只要雇主報了逃跑，連在勞政機關的安置系統中已有註記者，都無法被輕易取消。除非雇主主動撤銷，或者經過數十天、地方主管機關的調查後，才能公文往返地取消。本案F，雇主明知他一直都住在宿舍，還是報了他逃跑，更報警到宿舍抓他！在警方「依法行政」下，這個有逃跑註記的移工，立刻被剝奪人身自由！今天得以出席開庭，全靠移民署的「恩惠」；開完庭後，能不能被「交保代管」，也得靠移民署的慈悲！如果F當時沒能即時找到協助，那麼這位被雇主職災在先、惡意謊報逃跑在後的職災移工，就會被以「逃跑外勞」的身份收容、然後遣返。這一切，叫做「依法行政」！</p>



<p><strong>至於被證實謊報的雇主呢？</strong></p>



<p>如果移工不知道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一條、沒有表明要提起告訴，司法機關不會有任何作為；被通報逃跑的主責機關，「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更不會對如此惡質的雇主有任何處分！</p>



<p><strong>嚴懲惡質雇主</strong><strong> </strong><strong>立刻修改惡法！</strong><strong></strong></p>



<p>台灣的藍領移工政策，已是當代奴工政策。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已讓多少移工有冤不敢申地噤聲。而這56條通報逃跑規定的恣意性，更強化了奴隸主的權力！現在仍被限制自由的職災移工F，便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p>



<p>我們特此嚴正控訴與要求，</p>



<p><strong>司法及勞政機關，嚴懲惡質雇主！</strong><strong></strong></p>



<p><strong>勞動部，立刻修改惡法！</strong><strong></strong></p>



<p>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吳靜如 0928-557-481</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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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飄零與人權》移民署和警察，都是神啊！</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9%a3%84%e9%9b%b6%e8%88%87%e4%ba%ba%e6%ac%8a%e3%80%8b%e7%a7%bb%e6%b0%91%e7%bd%b2%e5%92%8c%e8%ad%a6%e5%af%9f%ef%bc%8c%e9%83%bd%e6%98%af%e7%a5%9e%e5%95%8a%ef%bc%81/</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ue, 23 Jun 2015 06:54:45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TIWA評論]]></category>
		<category><![CDATA[自由評論專欄]]></category>
		<category><![CDATA[HYDIS]]></category>
		<category><![CDATA[移民署]]></category>
		<category><![CDATA[自由評論]]></category>
		<category><![CDATA[逃跑外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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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韓國勞工為爭取工作權，第三次跨國界來台陳情。台灣政府對此採取了無底線的濫權打壓。不但在韓工到凱道舉行記者會的時候，趁機破壞在私人住宅前的勞工靈堂和靜坐現場，威嚇性地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近日，韓國勞工為爭取工作權，第三次跨國界來台陳情。台灣政府對此採取了無底線的濫權打壓。不但在韓工到凱道舉行記者會的時候，趁機破壞在私人住宅前的勞工靈堂和靜坐現場，威嚇性地強迫2位到凱道陳情的韓工離境；在韓工繼續靜坐絕食和平陳情的狀況下，無預警地動用大批警力包圍已絕食超過100小時的韓工、更一反常態地將8人帶往三峽外國人收容所，在徹夜警詢後交移民署，以其違反《社維法》每人被罰2000元的理由強迫遣返；也在最後1名韓工帶著委託書到股東會現場欲參加永豐餘股東會的時候，動用大批警力封鎖股東會入口，違法將從頭到尾靜默舉著委託書的韓工壓制在地。</p>
<p><span class="ph_b ph_d1"><span class="ph_i"><img src="https://i0.wp.com/img.ltn.com.tw/Upload/talk/page/800/2015/06/23/phpgmSTm7.jpg?w=780" data-recalc-dims="1" /></span><span class="ph_d">韓國Hydis八名工人被強制遣送出境，國內聲援人士在松山機場拉布調抗議。（記者甘芝萁攝）</span></span></p>
<p>一波波警政違法行為、8韓工被保警聯合移民署，不顧兩公約、不顧相關法規、以技術性與欺騙性的方式將到場的律師隔離、並逕行強制遣返後，更多法界人士加入了聲援的團隊，徹夜動員資源研議相關對策。在最後一位韓工合法地要求參加股東會，卻仍被警方壓制並再度帶至三峽收容，欲聯合移民署再施故計的過程中，我們爭取到了提審的機會。以6位律師的龐大陣容，讓法官理解到整個過程的不合法，當庭釋放了該名韓工。</p>
<p>身為聲援Hydis勞工主要團體之一、平時服務的是跨國藍領移工的我們，對於提審的成功，除了非常高興濫用公權力打壓勞工陳抗權的警政單位因法官認定其證據不足、違法執行公權力等而被打臉、韓工得以當庭釋放、繼續留台外，更希望因打到眾所矚目才得以動到龐大資源而救下來的韓國/跨國移工案，在過程中所揭露的警方和移民署情狀可以因此被看見、被重視。因為這些不合理、不合法、濫權執行公權力的警察和移民署，都是已為台灣社會貢獻了20幾年，現今人數已達50多萬的藍領移工人生中的夢魘。</p>
<p><span class="ph_b ph_d1"><span class="ph_i"><img src="https://i0.wp.com/img.ltn.com.tw/Upload/talk/page/800/2015/06/23/phpfN1dqI.jpg?w=780" data-recalc-dims="1" /></span><span class="ph_d">韓國Hydis工會會長李相穆被遣送出境前出面發表聲明。（記者黃邦平攝）</span></span></p>
<p><strong>台灣政府歧視藍領移工的具體表現，座落在一條條充滿階級歧視的藍領移工法令上。</strong></p>
<p>《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藍領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所以，除非你的雇主破產、除非你的受看護人死亡，否則，面對移工口中被「連狗都不如」的惡意對待時、面對工作量大到身體和心理都出了狀況時、面對連語言可通的勞工都難以舉證的性騷擾時、面對被雇主不允許使用手機、不能放假、被積欠薪資等等而求助無門時，除非在這樣的時候，雇主還會慈悲地同意放棄聘僱移工的名額，讓你轉換。不然，你只有逃跑保命一途。在白領移工、本地勞工的求職脈絡下，會被鼓勵為「換更好的工作環境」的上進行為，在藍領移工中，變成是會落到被妖魔化、被警察、移民署抓到有獎金地逮捕的「逃跑外勞」。</p>
<p><strong>被逮到的「逃跑外勞」，就是送收容所等待遣返。</strong></p>
<p>收容所提供衛生不佳的食物和餐具、訊問過程中缺乏充分和正確的翻譯、過程中被要求簽名的文件沒有母語、過程中除了透過被關起來而知道目前已被限制行動自由外，除了被告知可以打電話要朋友拿錢來給你交罰款和買回程機票外，對於可以有的權利，別說提審，包括詢問你為什麼會逃跑、有沒有可能是勞力剝削的被害人、有沒有任何需要申訴的冤屈等等的基本人權多不會被告知，甚至包括移工主動申訴有被積欠工資、當初的強迫儲蓄還被雇主扣著等等的情形，全台數個收容中心的警政大爺們，會積極處理的，屈指可數。</p>
<p><span class="ph_b ph_d1"><span class="ph_i"><img src="https://i0.wp.com/img.ltn.com.tw/Upload/talk/page/800/2015/06/23/php9TZAv0.jpg?w=780" data-recalc-dims="1" /></span><span class="ph_d">收容所提供衛生不佳的食物和餐具、訊問過程中缺乏充分和正確的翻譯、過程中被要求簽名的文件也沒有母語。（記者姚介修攝）</span></span></p>
<p>日前，《大法官釋字708解釋》出爐，限縮《移民法》第38條「暫予收容」的天數上限為15日。聽起來可喜可賀的解釋，卻也使我們另外擔心，雙語人員不足、已經習慣便宜行事的收容所，這些爺們會如何為避免自己「暫收超過15天/違法」，潦草對待這些「逃跑外勞」的權利而儘速把人送走。</p>
<p>而這些被儘速處理掉的藍領移工，又會有多少人幸運到可以在24小時內找到人要求執行提審且得以提審成功？</p>
<p>「收容所」在藍領移工的生命裡，清楚的是命運的轉捩點。有沒有可能像韓工一樣的敗部復活，過程中每一個看起來細瑣的步驟或行為，都影響著移工的基本權利有無。警察、移民署的任何一個小官，對一般的藍領移工而言，都是足以影響人生的威武大神！</p>
<p>我們期待能儘速看到韓工「當庭釋放」的白紙黑字裁定，或許這裁定可以累積點籌碼，給更弱勢的藍領移工繼續打仗。</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href="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56729">此文章同步刊載於自由評論專欄《飄零與人權》</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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