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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馮滬祥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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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簡稱TIWA），是全台第一個以國際移工為服務對象的民間組織。</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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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馮滬祥 &#821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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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污名與被侮辱者－－－對馮滬祥更三審判無罪的質疑和感觸</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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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Fri, 13 May 2011 04:35:15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TIWA評論]]></category>
		<category><![CDATA[馮滬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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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文／陳素香，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 （原文之刪節版刊載於自由時報） 接到記者來電告知，前立法委員馮滬祥性侵菲傭案更三審被判無罪，而改判的重要理由是被害人在隔海視訊審問中翻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文／陳素香，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br />
（原文之刪節版刊載於<a h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13/today-o9.htm">自由時報</a>）</p>
<p>接到記者來電告知，前立法委員馮滬祥性侵菲傭案更三審被判無罪，而改判的重要理由是被害人在隔海視訊審問中翻供，稱整起事件是自己挾怨報復，故意誣陷馮滬祥。當時腦中的第一個感覺是：太離譜了。先不說受害人證詞理應「<strong>案重初供</strong>」的原則考量，這個判決更是將性侵害改為公訴罪的重要意義完全否定、抹煞。</p>
<p>民國90年性侵害罪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的最重要理由，就是要制裁過去利用被害人恐懼「被性侵」污名而得以逍遙法外的加害人。因為「被性侵」的強烈污名使得許多被害人隱忍被害事實，或被迫接受和解，換取事件不被聲張；尤其當加害人權勢遠高於受害人時，受害人必然面對加害人以威脅利誘來取得和解以脫罪的二度傷害；加害人擁有足夠財勢以贖買私領域的和解，逃避法律制裁，卻留下公領域的威脅。</p>
<p>然而馮案的更三審，卻是由法官親手主導一場如何運用受害人恐懼被性侵污名而自我否定，從而有利於有權勢加害人脫罪的司法演出。</p>
<p>記得2004年3月初，在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揭發馮滬祥性侵菲傭Rose(化名)之後，我曾到菲律賓尋訪Rose，希望她能回台作證。我們透過教堂神父的幫忙，千里迢迢到了菲律賓中部一個小鄉村，因為擔心我們的到訪引起村人注意，而使被性侵之事曝光（該事件菲國媒體也有報導），因此我們只在距離Rose家約一百多公尺的小教堂停留，然後請該教堂的修女前訪Rose，以避免村人或家人起疑。後來修女告知，Rose確實連對家人都未提起被性侵的遭遇。那次尋訪，我們與Rose百尺之遙，但因理解她需承擔巨大污名的壓力，並未直接與她見面，只請教堂神父修女多觀照她。</p>
<p>但我們看到馮案更三審法官透過馮滬祥的律師找到被害人，且安排在馬尼拉台灣駐菲的經濟文化辦事處的辦公室內，以視訊方式進行詰問，並以被害人「翻供」的證詞改判馮滬祥無罪，感到非常的不可思議！</p>
<p>試想連自己家人都隱瞞性侵遭遇的被害人，在事件發生的八年後，如何在老公、台灣官員（可能還有其他人）的環繞下，說出被性侵的過程？</p>
<p>我們先不猜測加害人律師找到Rose時，是否二度加碼和解金（事件剛發生時，馮妻支付80萬元和解金，迅速將菲傭送出境）以交換她的翻供證詞，光想那個視訊詰問的陣仗，已完全違反保護受害人隱私的基本要求。而在這種情況下取得的證詞，卻成為更判無罪的重要關鍵，可見司法體系內對性侵受害人的保護意識根本停留在原始時代，才會出現這種恐龍安排和判決！</p>
<p>事實上，所謂菲傭翻供的戲碼，馮滬祥早在民94年3月就演出過，他透過友人找到Rose，讓Rose簽署一份「宣誓具結證詞」，還用攝影機錄下由老公陪同且當時已懷孕的Rose，說明自己誣陷老闆馮滬祥。但是當時承審法官未採信這份證詞，合議庭認為馮自製的這份光碟中Rose的說詞，不僅與警訊陳述不同，且與卷內證據不符，虛偽性極高；內容又與馮滬祥辯詞中的「合理懷疑」，竟完全符合，顯然女傭在製作該文書時已受「污染」，故認定該文件無證據能力。</p>
<p>審理性侵害案件的法官如果忽略「被性侵」污名對被害人造成的巨大壓力，而致想要隱忍、息事寧人的扭曲情境，如何能穿透加害人的詭辯、及受害人受盡屈辱卻又自我否定的供詞，還以受害人真正的尊嚴？馮滬祥案中應該關注的不止是他是否利用權勢使人性交，更應該關注司法制度是否放縱他利用權勢(及受害人弱點)使人翻供和強迫和解？我們不樂見性侵受害人又倒退回告訴乃論時代的孤立面對加害人的無援處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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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馮滬祥親友6人偽證被訴</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9%a6%ae%e6%bb%ac%e7%a5%a5%e8%a6%aa%e5%8f%8b6%e4%ba%ba%e5%81%bd%e8%ad%89%e8%a2%ab%e8%a8%b4/</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Sun, 31 Dec 2006 05:50:1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聞]]></category>
		<category><![CDATA[馮滬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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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06.12.23　 中國時報 陳佳鑫/台北報導 前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菲傭案，士林地方法院去年七月時判處他四年徒刑，馮大聲喊冤。至於馮的親友，包括女兒馮復華、馮國華、馮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06.12.23　 中國時報 陳佳鑫/台北報導</p>
<p>前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菲傭案，士林地方法院去年七月時判處他四年徒刑，馮大聲喊冤。至於馮的親友，包括女兒馮復華、馮國華、馮文、女兒友人張蘭石及文大教授陳鵬仁、馮之助理陳蔭華，於出庭時具結卻虛偽證詞，士林地檢署昨日均依偽證罪起訴。 馮滬祥被控性侵菲傭案，去年七月間，士林地院認為菲傭從自身下體九公分深處子宮頸採集的精液，事後加工可能性低，且菲傭在菲律賓的翻供錄影帶，陳述關鍵點明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p>
<p>當時，法院根據台北榮總醫師鑑定，認為馮滬祥再犯機率低，不需要強制治療。</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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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關於馮滬祥宣判的聲明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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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Fri, 08 Jul 2005 19:00:1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TIWA評論]]></category>
		<category><![CDATA[聲明]]></category>
		<category><![CDATA[馮滬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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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發生於去年二月的前立法委員馮滬祥性侵害菲籍女傭Rose案，經過一年六個月的偵查審理，士林地方法院在今天宣判，馮滬祥因妨害性自主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於此項判決結果，本會表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發生於去年二月的前立法委員馮滬祥性侵害菲籍女傭Rose案，經過一年六個月的偵查審理，士林地方法院在今天宣判，馮滬祥因妨害性自主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於此項判決結果，本會表達以下幾點感想：</p>
<p>一、加害者被判處徒刑，司法終於還給受害者一個公道，本會認為此項判決結果，大快人心。</p>
<p>二、馮滬祥被判有罪，希望能鼓舞仍然躲在暗處，不敢出面申訴的受害者，尤其是處境十分弱勢的外籍勞工。</p>
<p>三、Rose個案加害者被判刑了，但是造成Rose被性侵害的那個外勞政策的「共犯結構」，尚未改變，本會十分遺憾；自2004年2月Rose案發生至 今，勞委會對於家庭內外籍勞工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問題的嚴重性，仍無任何具體的預防與改善措施。本會一再呼籲，家庭內勞工應納入勞動基準法或另訂「家事服 務法」，以改善因缺乏勞動法令保障，而致基本人權遭到嚴重威脅的現狀，然而勞委會對於此項迫切的訴求，至今毫無作為，僅以「擬訂定標準化勞動契約」回應， 然「標準化勞動契約」性質係屬私人契約，條文寫得再漂亮，也只是一百分的花瓶，虛有其表。</p>
<p>我們抗議勞委會無視於家庭內外籍勞工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問題的嚴重性，政策牛步化，毫無改善誠意與魄力。</p>
<p>四、本會將持續推動「家事服務法」，以全面性保障家庭內勞工的基本權益，期望勞委會配合相關立法，不要敵視民間立法行動。</p>
<p>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02-25956858 理事長 陳素香0937-990044</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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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聞] 馮：上訴到底 勞團：大快人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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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Fri, 08 Jul 2005 18:59:1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性侵]]></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聞]]></category>
		<category><![CDATA[馮滬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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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馮：上訴到底 勞團：大快人心 2005.07.09 中國時報 高有智、黃筱珮/台北報導 前立委馮滬祥被外勞控告性侵案，法院昨天一審宣判四年徒刑，馮滬祥昨天在律師與家人陪同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b>馮：上訴到底 勞團：大快人心</b><br />
2005.07.09 中國時報 高有智、黃筱珮/台北報導</p>
<p>前立委馮滬祥被外勞控告性侵案，法院昨天一審宣判四年徒刑，馮滬祥昨天在律師與家人陪同下，大喊「司法判決不公」、「政治迫害」，他並宣稱，法官刻意忽視他提出的各項反證，完全是預設立場判案，他將上訴到底，並尋求國際人權組織協助。</p>
<p>士林地方法院昨天一審判決馮滬祥四年徒刑，馮滬祥聞訊後召開記者會澄清絕無涉案，並且自比台灣版「安華案」，如同馬來西亞前副總統安華遭到無情政治迫害，同樣被控性侵害案，最後才獲得清白。<br />
馮滬祥也說，他將依法上訴到底，並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並要狀告美國國會人權聽證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與國際特赦組織等人權團體，控告台灣政府侵害人權。</p>
<p>馮滬祥在記者會一開始，就馬上對外宣稱遭到政治迫害，他說，民進黨對他步步進逼、迫害，記者會也因為有綠營背葛，只好改地點。</p>
<p>他更質疑自己是否因為廿年前曾經因為蓬萊雜誌案，控告陳水扁毀謗，讓陳水扁被判入獄八個月，才會造成今天的牢獄之災？他也說，就算不是陳總統親自下令，是否有人逢迎上意，企圖升官，才會出現政治介入司法？</p>
<p>一連串的政治迫害說法後，馮滬祥也舉出多項反證，企圖推翻法庭判決，追討自己的清白。馮滬祥的女兒馮復華也出席記者會，在一旁更不斷拭淚，為父親抱屈不捨。</p>
<p>他說，當初菲傭誣指的時間點，前後對照，他只有七分鐘可以性侵對方，可是，在冬天要在七分鐘內強行剝奪對方衣褲，更何況以他年紀，若無前戲，怎可能性侵？</p>
<p>至於法官推翻菲傭翻供的關鍵證據，馮滬祥對此更是不滿，他說，法官與檢方都認為菲傭公證誓詞不足採信，但不能因為有他的朋友韓崇智在場就否認證詞，菲傭當時也都有其丈夫、親人與菲方公證人、律師陪同，怎能任意否定？</p>
<p>馮滬祥也說，這是一場司法鬧劇，檢方與法官都是透過猜測推論辦案，更有意忽略他提出的種種反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是莫須有的罪名！」</p>
<p>士林地方法院昨宣判，馮滬祥因妨害性自主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表示「大快人心」，司法終於還給受害者公道。希望這個判決鼓舞仍躲在暗處的受害外籍勞工，勇於出面申訴。</p>
<p>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陳素香表示，加害者被判處徒刑，司法終於還給受害者公道，此項判決結果大快人心。希望因此鼓舞仍然躲在暗處、不敢出面申訴的受害者，尤其是處境十分弱勢的外籍勞工出面申訴。</p>
<p>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總幹事吳靜如指出，像Rose一樣勇於出面的受害外勞少之又少，多數都是被雇主欺侮後，以十萬或廿萬打發掉。Rose在事發後找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時，律師都對她說「絕不會贏啦，對方是有權勢的人」，Rose不甘受辱，才有今天的公道。</p>
<p>吳靜如表示，Rose很早就被遣返，官司過程中沒有機會發聲。如今馮滬祥被判刑，協會將盡快透過菲律賓的非政府組織，告知Rose這個好消息。</p>
<p><a name="2"></a><b>馮自比台灣版安華案</b><br />
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94年7月9日星期六 〔記者施曉光、賴仁中、胡守得、丁勻婷╱台北報導〕</p>
<p>馮滬祥昨天舉行記者會喊冤，以一九九八年因政治鬥爭遭誣陷性侵害案的馬來西亞前副總統安華（後被平反）為例，自比為「台灣版的安華案」。他指陳水扁總統干預司法；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陳文宗說：「無需回應！」</p>
<p>馮滬祥指稱全案有政治介入，包括勞委會曾用公文附帶密告信，誣稱他在台灣「經常有不正的行動」，要求地檢署「戮力偵辦」，明顯行政干預司法，破壞司法獨 立。士林地檢署也曾用公文將另一封匿名信轉送法庭，信中謾罵攻訐他「大奸大惡」、「卑鄙之徒」，企圖形成暗示，影響法官心證。</p>
<p>對於這樣的說詞，士林地院與地檢署同表遺憾。士林地院襄閱庭長雷雯華表示，該院的判決沒有任何政治色彩，完全依證據裁判，被告每一個抗辯，判決書內都有交代，最後認定被告辯詞不可採，也是以證據為依歸。</p>
<p>士林地檢署澄清，檢方在法院審理本件性侵害案期間，以行文方式將案件相關資料送交院方，是因案件繫屬在法院，所以檢方一收到任何與本案有關的檢舉或資料，就必須依規定，把所有卷證資料全部移送法院，不移送法院反而違反規定。</p>
<p>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也表示，去年七月發函給士檢，是詢問是否已偵查終結，以做為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之依據，士檢在去年十一月回函，該局則於十二月二日廢止聘僱許可，行政機關哪有辦法干預司法？馮滬祥的說辭有待商榷。</p>
<p><a name="3"></a><b>通聯紀錄 讓證人全露餡</b><br />
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94年7月9日星期六 記者胡守得、賴仁中╱新聞分析</p>
<p>馮滬祥性侵害案爆發後，不論馮滬祥這方如何出招，檢方均「不動如山」，從昨天判決來看，檢方這張遍查的所有通聯紀錄「王牌」，果然「鐵證如山」，抓出證人的所有馬腳。</p>
<p>馮滬祥供稱，案發時長女馮復華、次女馮國華、小兒子及女兒友人張蘭石，四人同在馮宅；檢方傳喚時，馮復華、馮國華、張蘭石也都具結作證，附和馮滬祥的說法，說案發當天她們同在華齡街的馮宅，以證其父未涉案。</p>
<p>但案發當時，她們真的在馮宅嗎？</p>
<p>馮復華和三妹馮文都說，馮復華在杭州南路的外婆家，以市內電話向一家泰國餐廳訂餐的日期，是一月廿二日晚上，並非父親被控性侵害案發生的一月廿三日。</p>
<p>但經由外婆家及馮復華筆記型電腦的撥接通聯顯示，馮復華訂餐的時間正是一月廿三日案發當天下午四點至五點之間，地點卻非她說的外婆家，而是羅斯福路的奶奶家；無論是外婆家或奶奶家，都證明：案發時點，馮復華根本不在華齡街馮宅，既然如此，她如何作證其父未涉案？</p>
<p>至於馮國華是否在馮宅？她的手機訊號所標示的行蹤，就成為攻防關鍵。據馮文說，案發當天，她使用二姊馮國華的手機，在台北市建國花市、國父紀念館等地逛街；對照行動電話基地台卻顯示，馮國華的手機，是在承德路、愛國東路與林森南路間遊走，馮文居間圓謊，但洩了底。</p>
<p>案發當天馮文既未持用二姊的手機，則這支手機應是馮國華本人持用，檢方調閱通聯紀錄查出，案發當天下午四、五點間，遊走承德路、市中心者，在六點多打了電話給馮滬祥；馮國華證稱當天下午與馮滬祥在華齡街的馮宅，甚至一起出門，那何須打電話給父親？</p>
<p>而且，馮國華、馮滬祥兩人的手機發射基地台不同，也證實兩人當時有一段距離，絕非同在馮宅，或相近位置。</p>
<p>至於張蘭石證稱，案發時點她與馮復華、馮國華同在馮宅；既然已證實馮復華（在羅斯福路的奶奶家）、馮國華（在承德路、愛國東路逛街）都不在馮宅，張蘭石的證詞當然也是假的。</p>
<p>性侵害案發生於下午四時四十五分。</p>
<p>馮滬祥於本案爆發後，曾書寫「忍辱」一書，指稱檢方指控性侵時，他正與陳鵬仁教授通電話（時間是下午四時四十分至四時五十分，剛好橫跨強暴案發生時點）， 談機密的日本行程，緊接著，馮滬祥再和助理陳蔭華通電話；事後，陳鵬仁、陳蔭華也作證，指案發時，馮滬祥確實與兩人互通電話，磋商日本行程。</p>
<p>眾所周知，通聯紀錄須在事發「六個月」內申調，才有紀錄可循，這麼重要而有利於被告的通話，精明如馮滬祥卻在一年多之後才提出，在無通聯可資比對之下，只能以證人陳述作證，無法查通聯印證；檢方認為，馮滬祥以此漏洞突襲、規避，想來個查無對證以圓其說。</p>
<p>通聯分析雜且繁，一般人看到滿張、滿串的密密麻麻電話來、電話去，根本無從下手，這也正是檢方的高招、王牌所在。</p>
<p><a name="4"></a><b>性侵菲傭案》馮喊冤：將上訴到底</b><br />
記者陳志平／台北報導</p>
<p>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前立委馮滬祥性侵菲傭案有罪，馮滬祥昨天傍晚舉行記者會，痛斥此判決是「莫須有」、「台灣版的安華案」，他感冤屈卻不意外。馮滬祥強調他會上訴到底，如果在台灣無法取得公道，「我就要訴諸國際」。</p>
<p>馮滬祥說，本案在尚未宣判前，檢院竟就裁定限制他出境，創下台灣司法的怪例，加上勞委會居然出具附帶密告信的公文，要求地檢署「戮力偵辦」此案，以及士林地檢署用公文將另封匿名信轉送法庭，企圖形成暗示影響法官心證，由此種種，說此案沒有政治介入實難令人相信。<br />
馮滬祥指出，如今在該名菲傭都已公證具結承認誣告陷害他後，檢院還只憑主觀猜測推論對他定罪，他雖然悲憤，但「不信司法界內無清流」，他仍將依法上訴。</p>
<p>【2005/07/09 聯合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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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新聞] 馮滬祥性侵菲傭 一審判刑4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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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Fri, 08 Jul 2005 18:58:1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性侵]]></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聞]]></category>
		<category><![CDATA[馮滬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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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央社 馮滬祥性侵菲傭 一審判刑4年 2005/7/9 前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菲傭案，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判決馮滬祥四年徒刑，士林地院表示，菲傭在國外所做的翻供陳述，不構成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b>中央社 馮滬祥性侵菲傭 一審判刑4年</b><br />
2005/7/9</p>
<p>前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菲傭案，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判決馮滬祥四年徒刑，士林地院表示，菲傭在國外所做的翻供陳述，不構成刑事訴訟法中可採信的五項「例外傳聞證據」，因此不具證據力，自然無法做為有利被告的證明；馮滬祥今天並未到庭聽判，全案仍可上訴。</p>
<p>我國採大陸法系，因此法庭外的「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具證據力，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到之五，列舉出具證據力的「例外傳聞證據」，士院合議庭認 為馮滬祥提交的菲傭在菲國翻供錄影帶，不符合「例外傳聞證據」。士林地院襄閱庭長雷雯華表示，全案中被害人 (菲傭)未到庭，無論從我國刑事訴訟法或歐洲人權法院揭示的普世人權基準，合議庭的程序都未侵害被告 (馮滬祥)的反對詰問權。</p>
<p>雷雯華指出，被害人在菲國所做的翻供資料，與在台灣所做的警訊筆錄、調查證據不符，加上不符「例外傳聞證據」，無法當做有利被告的證據，因此合議庭認為並無證據能力，反觀被害人在台指述與卷內調查證據相符，因此法官認定被告確實構成妨害性自主</p>
<p>全案緣起於去年八月間，馮滬祥所雇用的菲傭Rose在勞工團體陪同下，向警方指控馮滬祥於家中對她性侵，事後雙方簽下和解書，菲傭在拿了新台幣八十萬元和解金後，返回菲國，未再露面，馮滬祥則否認犯行，指稱菲傭是拿他與妻子行房後的保險套，將他的體液塗抹在內褲上。</p>
<p>但士林地檢署根據採自被害人體內的檢體比對，發現DNA型別與馮滬祥相同，再根據菲傭在台警訊筆錄，將馮滬祥起訴，馮滬祥於是透過律師跨海赴菲取得一卷被害人翻供的錄影帶與菲國公文書，向士院表示是因菲傭為報復雇主才刻意栽贓，但法院今天認為不具證據力，並未採信。</p>
<p>雷雯華表示，合議庭並審酌馮滬祥曾因誹謗前總統夫人曾文惠被判刑四個月，屬於累犯，因而此次從重判刑四年。</p>
<p><a name="2"></a><br />
<b>性侵菲傭案 馮滬祥判4年</b><br />
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94年7月9日星期六 記者胡守得、賴仁中、施曉光╱台北報導</p>
<p>前立委馮滬祥被控去年一月廿三日（農曆大年初二）在自家性侵害菲籍女傭ROSE（化名）案，士林地方法院審結，昨天依強制性交罪判馮滬祥四年徒刑。</p>
<p>馮滬祥隨即舉行記者會喊冤，聲稱因為從事兩岸事務、協助處理台諜案，遭民進黨政府記恨，並且曾在蓬萊島案中控告陳水扁總統誹謗入獄，才會招致莫須有罪名的「政治鬥爭」，他將上訴到底，並要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美國國會人權聽證會、國際特赦組織投訴。</p>
<p>士院法官判決認為，被害女傭經合法傳喚雖未到案，但我國製作的警訊筆錄具有證據能力，且自菲傭下體、內褲採集的殘留體液，經鑑定符合馮滬祥的ＤＮＡ型別；馮滬祥方面事後赴菲找被害菲傭，在菲製作的翻供文件，經審酌認定不具證據能力。</p>
<p>馮滬祥另有包括三名女兒在內的六名親友具結作證指他未涉案，但合議庭分析通聯紀錄後，認定六人虛偽作證，涉有偽證罪嫌。士林地檢署表示，是否簽分偵辦偽證罪，將待收受法院判決書再決定。</p>
<p>被告馮滬祥被控於去年一月廿三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於台北市士林區華齡街住處，趁其妻子、兒女都不在家，侵入其妻彭業萍僱用的菲籍女傭房間，強行性侵害得逞。</p>
<p>當晚七時許馮滬祥離家，被害菲傭立刻向在台菲傭Ｒ、Ｓ兩人求助，經Ｓ和「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部職員王寶瑩聯繫，王寶瑩協助她赴台北馬偕醫院驗傷，並透過醫院社工系統報警，被害菲傭暫時棲身辦事處宿舍。</p>
<p><b>馮妻曾私下和解</b></p>
<p>事發後，馮妻彭業萍接連三天拜訪被害菲傭，私下與她達成八十萬元和解，被害菲傭簽下棄權協議書後返菲，案經「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召開記者會說明後爆發，震驚社會。</p>
<p>被害菲傭返國後，屢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聯繫，均拒絕出面指控，士檢於去年十一月一日偵結，以女傭的陰道、內褲採集的殘留體液，經刑事局鑑定與馮滬祥ＤＮＡ檢體相符，依強制性交罪嫌將馮滬祥提起公訴。</p>
<p>案件移審士院後，被告於今年一月透過韓姓友人在菲國與被害菲傭接觸，女傭說詞變成因不滿馮妻彭業萍的管教，蓄意誣陷被告馮滬祥；馮滬祥事後將此一翻供文件，送交合議庭審酌。</p>
<p>判決表示，被害菲傭雖未到庭，但經合法傳喚，她來信表明不願來台出庭，這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被害菲傭因滯留國外而傳喚不到時，則警訊筆錄「具有可信」的特別情況。</p>
<p>至於被害菲傭在菲所作的「翻供」公證文書，合議庭認為不僅與警訊陳述不同，且與卷內證據不符，虛偽性極高；且文件內容與被告馮滬祥辯詞中的「合理懷疑」，竟完全符合，顯然女傭在製作該文書時已受「污染」，故認定該文件無證據能力。</p>
<p><b>法官認為非誣陷</b><br />
判決指出，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環環相扣，符合被害菲傭於警訊中陳述；被告馮滬祥雖辯稱，女傭將夫妻兩人行房後的保險套，自行塗抹陰道內以「栽贓」，但合議 庭認為如此做法，充其量只能及於女傭手指所能觸及處，不可能深入醫師採驗的子宮頸；另被害菲傭報案時，害怕、啜泣、生氣，情緒不穩定，佐證並非誣陷。</p>
<p>合議庭認為，本案被害菲傭為賺取薪資遠渡來台，寄人籬下，除了忍受離鄉背井孤獨，並承受高度工作負荷；被告馮滬祥擁有高階層的社經資源，且智識程度甚高，卻因個人性慾未能適當宣洩，竟藉機強行性侵害被害人。</p>
<p>被告馮滬祥事後雖與被害菲傭達成八十萬和解，但為圖卸責，不僅與六名親友謀議，出庭虛偽作證，並迫令遠避菲國的被害女傭承受二度傷害，作出與事證相違的陳述，依法判處四年徒刑。</p>
<p><a name="3"></a><b>性侵菲傭 馮親友受累 6人涉偽證</b><br />
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94年7月9日星期六 記者胡守得、賴仁中╱台北報導</p>
<p>馮滬祥性侵害案爆發後，他以案發當時家人同在家裡、他忙於外務，撇清女傭所指的時間點他不可能涉案，他的辯詞將三名女兒、女兒的友人張蘭石，及友人陳鵬仁、助理陳蔭華一起拖下水出庭具結。</p>
<p>在未判刑之前，這些證詞表面上確有助案件翻盤，但昨天馮滬祥被判刑後，這六人恐將面對刑責不低的「偽證罪」追訴。</p>
<p>刑法「偽證罪」規定，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責不輕，在於維護證言清白可信。</p>
<p>法界人士分析，馮滬祥為辯護其立場，找尋「不可能犯罪」的佐證證人證明，確是常情，案發地在其華齡街住家，最好找、也最有利的證人當屬家人。</p>
<p>因此，馮滬祥在警方偵訊時供稱，案發當時其妻彭業萍、小兒子也在家；檢察官偵訊時馮又改口，指當天有長女馮復華、次女馮國華、小兒子及女兒友人張蘭石同在；在家的家人，少了其妻彭業萍，多出馮復華、馮國華、張蘭石。</p>
<p>我國刑事訴訟以證據為導向，不論證人、當事人的證詞如何，一切仍須有相當事證為憑。</p>
<p>馮滬祥「牽拖」了女兒及女兒的友人下水，檢方當然要查證虛實，檢方調閱這些人的通聯紀錄，根據電信基地台的收話地、發話地作分析，想不到，發現案發當時，這些人根本都不在華齡街的馮宅，遂戳破相關證詞。</p>
<p>至於馮滬祥在審理中爆出的「機密通聯」，指他和友人陳鵬仁、助理陳蔭華，曾於被指性侵害時間，多次互通「機密訪日行程」。</p>
<p>但經通聯分析，因舉證時間已過調閱通聯時程，查無對證，加上不合常理，也不被採信。</p>
<p>馮復華、陳鵬仁等六人的證詞，初始有利於馮滬祥，但在昨天判決後形同被法官認定證詞虛偽。法界人士認為，一旦遭簽辦「偽證罪」並成立，則這個人情將付出司法上的慘重代價；至於馮滬祥，若再被查明涉嫌教唆，恐罪加一項。</p>
<p>至於是否簽辦馮復華等六人的偽證罪責，或是會有更令人意外的發展，仍待士林地檢署收受判決書後，視檢察官的動作而定。</p>
<hr />
<p>〔記者申慧媛╱台北報導〕文化大學日文系主任兼所長陳鵬仁說：「我已七十六歲了，身為學術界的人，又是教授，做事光明正大，沒有理由說謊。」<br />
他說，事發當天，他確曾與馮滬祥通講手機十多分鐘，有通聯紀錄可查，他在庭上也據實呈告，無法理解怎麼會被認定涉及「偽證」。</p>
<hr />
<p>〔記者賴仁中、胡守得╱台北報導〕要不要對性侵害被告強制治療，鑑定報告常是主要參酌依據。馮滬祥案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為，被告無明顯精神疾病或性倒錯疾 症，且再犯率不高等，故認無施以治療必要；士林地方法院合議庭依此，再就被告無前科、以及全案屬臨時起意等情狀，綜合判斷後，未做出強制治療處分。</p>
<p>若干院檢人士指出，光從這一小節，即可看出合議庭依實證「有罪判罪、無須治療就不宣諭」的斷案作為，可見其客觀立場，否則對性侵害案被告判罪時，一併諭令須強制治療，在審判界十分尋常。</p>
<p><a name="4"></a><b>涉性侵菲傭 馮滬祥判4年</b><br />
中國時報 A5/焦點新聞 2005/07/09 陳佳鑫／台北報導</p>
<p>前立委馮滬祥涉性侵菲傭「Rose」案，士林地方法院昨日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四年。</p>
<p>合議庭強調，馮滬祥提供的海外跨海自白不具證據能力，其為滿足一時慾念強行性侵害，事後雖賠償八十萬元，但犯後未思悔改，還利用自身的優勢意圖脫罪，不宜輕縱。</p>
<p><b>被認意圖脫罪 親友疑涉偽證</b><br />
此外，合議庭查證，案發當日馮滬祥在士林華齡街住所，確實只有馮與菲傭在家，因此指馮的家人及友人，包括馮復華、馮國華、馮文、張蘭石、陳鵬仁及陳蔭華出庭時提供虛偽證詞，疑涉及偽證罪。檢方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簽分案偵辦。</p>
<p>合議庭指出，審理期間，馮滬祥經台北榮總鑑定，證實無明顯精神科及性倒錯疾病，無強制治療之必要。</p>
<p>合議庭說，馮的防禦能力，與他人比起來強太多，還會託人「跨海蒐證」，至菲國找菲傭「說明」全案是「自導自演」，但被害人在菲國公證的文書，屬審判外陳述，並無證據力，加上內容竟與馮的答辯一模一樣，不足採信。</p>
<p>本案發生於今年大年初二下午四時四十五分，馮滬祥在士林區華齡街住處，利用和家中雇用的菲籍女傭獨處機會性侵得逞。菲傭於馮滬祥離去後向友人哭訴，在馬尼 拉辦事處協助下，由友人陪同到台北馬偕醫院驗傷，經院方通報系統通報，再被帶至臨近的中山分局第二派出所製作筆錄，轉交士林分局偵辦。</p>
<p><b>菲傭處女膜新傷 對馮最不利</b><br />
合議庭是根據醫生證詞、醫院病歷及刑事局ＤＮＡ鑑定來判定馮滬祥刑責，根據馬偕醫院的診斷及急診病歷，證明菲傭外陰部處女膜九點鐘方向，有出血的新鮮裂傷，因此她所穿內褲有沾染到血跡，且和她在警訊時，陳述案發當日遭性侵的情形相符。</p>
<p>再者，刑事局鑑驗書結果，可知事發當時及事後醫生檢驗時所穿著的兩件內褲，與事後馮要求菲傭洗澡使用的白色毛巾，及菲傭陰道深處及子宮頸處採集的檢體，均有馮滬祥的精子反應，可證明菲傭所指，馮在其體內射精的說法吻合。</p>
<p>合議庭認為，菲傭「Rose」離鄉背井、忍受孤獨，還得承受高度工作負荷，馮滬祥則擁有高社經地位，智識甚高，卻因個人性慾未能適當宣洩，憑仗其為雇主，以其社經地位、權力關係極不平等，及身為男性的身材、體力優勢，違反被害人意願強行性交。</p>
<p>合議庭強調，菲傭對台灣的司法制度與社會環境完全不熟悉，如何藉由司法訴訟制度，去誣陷在政治、社會上有一定影響力的馮滬祥，以取得高額的和解金？且馮妻 指菲傭未依照指示遭到指責才加以報復一事，合議庭認為，其強度是否強到讓菲傭以「塗抹精液於自己陰道內，再傷害自己處女膜」如此激烈的手段，令人難以相 信。</p>
<p><b>被害人構陷說 合議庭不採信</b><br />
合議庭更指出，被害人自行塗抹精液於陰道，充其量，範圍也只能及於被害人手指能觸及處，怎可能深及子宮頸及陰道七到九公分處，加上被害人未婚且只有廿三歲，甚難想像會甘冒懷孕、感染疾病，甚至死亡的風險，設局構陷被告。</p>
<p>合議庭認為，菲傭在案發後先行清洗外陰部，找朋友求援時，還經友人告知，才返回住處拿取另一條內褲及衛生紙，不知要保全證據。</p>
<p>再者，本案是因馬尼拉辦事處協助，菲傭至台北馬偕醫院就醫，經院方通報才被揭露，非案發後直接到住家附近警局求救，足以證明其於警訊時遭性侵的陳述為真。</p>
<p><a name="5"></a><b>性侵菲傭案 馮滬祥判刑4年</b><br />
記者莊國辰／台北報導</p>
<p>前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菲傭案，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菲傭從自身下體九公分深處子宮頸採集的精液，事後加工可能性低，而菲傭日前在菲律賓的翻供錄影帶，陳述關鍵點明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因此認定馮確有性侵，判處他四年徒刑。</p>
<p>法院根據台北榮總醫師鑑定，認為馮滬祥再犯機率低，不需要強制治療。</p>
<p>馮滬祥被控於去年一月廿三日大年初二利用與家裡的菲傭獨處時，性侵得逞；菲傭將遭遇告知友人，由友人陪同驗傷及報案。菲傭隨後收了馮妻所給付的八十萬現金，返回菲律賓。全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菲傭屢傳不到。</p>
<p>馮滬祥在開庭前，透過菲律賓駐台辦事處連繫，找到該菲傭，經同意拍攝錄影帶。菲傭在錄影帶中說，因當初與馮妻口角，便自行加工以手指插入下體，放入馮滬祥使用過保險套內的精液，誣陷馮滬祥。</p>
<p>馮滬祥以該錄影帶做為推翻菲傭下體採獲精液「主證據」的「彈劾證據」，希望推翻菲傭報案時的證詞；但合議庭認為，菲傭當初已收了八十萬元，使得錄影帶的效力減低。</p>
<p>合議庭表示，菲傭在錄影帶證稱馮滬祥性侵時間，其實馮的家人都在，但法院查證後與事實不符，且認為菲傭若有心誣陷，所稱案發時間卻有人可作證，與常理不合。</p>
<p>法官指出，菲傭案發前後所穿的兩件內褲都驗出血跡，且盥洗時使用過的毛巾也驗出精液；根據診斷證明，菲傭下體所採集精液，是由子宮頸處採得，如此複雜誣陷手法，菲傭應想不出來。</p>
<p>法官認為，菲傭說與馮妻吵架，因此誣陷馮滬祥，如此動機相當薄弱；至於馮滬祥聲請檢驗沾有血跡的內褲，認為纖維沒有撕裂痕跡，顯示自己沒有施暴；事實上，菲傭當初報案時，並沒有說內褲遭馮滬祥暴力脫下，檢驗結果和事實沒有出入。</p>
<p>馮滬祥曾因被前總統李登輝夫人曾文惠控告妨害名譽，被法院判刑確定，而被依累犯加重刑期；但法官認為菲傭事後確實收受八十萬元，無論該筆金錢目的為何，應可視為雙方皆有和解意圖，因此減輕部分刑責。</p>
<p>【記者莊國辰／台北報導】前立委馮滬祥性侵菲傭案，昨天宣判後承審法官也鬆了口氣。法官對於馮滬祥開庭時滔滔不絕，印象深刻，表示開庭時有如聽大學教授上課般，往往開庭時間已超過，還不能「下課」。</p>
<p>馮滬祥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有一次提出四十餘項證據，包括醫院診斷他有能力克制性衝動、沒有暴力傾向、自己的妻子姿色高出菲傭甚多、自己已有年紀對菲傭不可能有「性」趣等，但法官認為這些只是間接證據，都未採信。</p>
<p>【2005/07/09 聯合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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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新聞] 菲傭翻供 被告導演</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6%96%b0%e8%81%9e-%e8%8f%b2%e5%82%ad%e7%bf%bb%e4%be%9b-%e8%a2%ab%e5%91%8a%e5%b0%8e%e6%bc%94/</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Fri, 08 Jul 2005 18:57:05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性侵]]></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聞]]></category>
		<category><![CDATA[馮滬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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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94年7月9日星期六 〔記者賴仁中、胡守得╱台北報導〕馮案中被害菲傭今年初翻供，「承認」她誣陷被告馮滬祥，這個「大翻案」動作，法院卻有「大發現」，研判她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94年7月9日星期六</p>
<p>〔記者賴仁中、胡守得╱台北報導〕馮案中被害菲傭今年初翻供，「承認」她誣陷被告馮滬祥，這個「大翻案」動作，法院卻有「大發現」，研判她翻供說出的事發經過，根本就是被告一方提供給她的。<br />
昨天在判決書上，法院對這份在菲國翻供的證詞，以「已受被告一方人員污染」形容，法界相關人士依此指出，菲傭先遭性侵害，回菲後，疑又遭被告一方人員用不 詳方式指導說出反話，可說在實質傷害之後，恐又遭重大精神傷害，無論她有沒有獲得暗盤補償，被害人的遭遇均令人同情。合議庭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 以外的人在審判庭外的陳述，不得作為證據，故菲傭在菲的翻供證詞，不具證據能力。</p>
<p>合議庭說，就算可以當成證據呈堂，但經檢視內容發現，被害人翻供後所說案發當天在家的人，以及被告馮滬祥通電話的情節，竟然與馮滬祥女兒馮復華等至少五名證人的說詞，甚至和馮滬祥的串證內容全部相符。</p>
<p>合議庭說，通聯的客觀證據卻顯示，這些說詞都非事實，既然如此，僅此一端即可見菲傭翻供證詞，她偽證的動機和虛偽的可能性都極高，而且與警訊述及卷內相關證據不符。</p>
<p>法院還認定，若菲傭真的是蓄意誣告馮滬祥，她怎麼可能笨到選擇農曆大年初二，馮某家人都在家的時間和地點，以及一般機關未上班的時機，去誣指馮滬祥犯罪， 難道不怕馮家家人都可以作證她誣告？合議庭還說，菲傭的翻供證詞也和馮滬祥辯詞中「合理懷疑」所揣測出來的情節都相符，很明顯的，被害人所做的這份證詞， 遭到馮滬祥一方人員污染。</p>
<p><b>國際勞協：還被害人公道</b><br />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馮滬祥被控性侵害菲勞Rose（化名）一審被判刑四年，國際勞工協會昨天表示，將透過管道告訴在菲律賓的Rose，台灣司法已還給她公道，而這項判決結果大快人心，也希望社會能思考如何預防家庭類外勞遭性侵害。</p>
<p>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陳素香指出，馮滬祥一審遭判刑，可見先前馮滬祥跨海拍攝Rose翻供的做法未獲採信，各界也相當質疑受害者在何種環境下出面錄影，受害者也不是在法院提證詞，可見跨海翻供做法很難令人信服。</p>
<p>陳素香表示，菲勞Rose被性侵害後，就醫驗傷單、後續和解書與雇主提供八十萬元等文件都成為重要證據，因此，當馮滬祥被判有罪，這樣的案例希望能鼓舞仍然躲在暗處不敢出面申訴的受害者，尤其是處境弱勢的外籍勞工。</p>
<p>陳素香強調，雖然加害者被判刑，但社會應關切家庭類外勞的工作環境，馮滬祥疑似性侵害菲勞Rose案發生已一年多，政府不能只負責末端的性侵害受害處理流程，惟有改善勞動處境，才能讓外勞得以保護自己。</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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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對馮滬祥性侵案所謂「菲傭翻供」一事之聲明</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5%8f%b0%e7%81%a3%e5%9c%8b%e9%9a%9b%e5%8b%9e%e5%b7%a5%e5%8d%94%e6%9c%83%e5%b0%8d%e9%a6%ae%e6%bb%ac%e7%a5%a5%e6%80%a7%e4%be%b5%e6%a1%88%e6%89%80%e8%ac%82%e3%80%8c%e8%8f%b2%e5%82%ad%e7%bf%bb%e4%be%9b/</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Mon, 21 Mar 2005 18:42:0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行動與抗爭]]></category>
		<category><![CDATA[馮滬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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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本會關切被告馮滬祥取得所謂受害當事人證詞的過程中，手段是否正當？Rose是在什麼情境之下簽下證詞？這過程中是否涉及非自主性的二次壓迫、條件交換、「臨訟加碼」等內幕？我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一、本會關切被告馮滬祥取得所謂受害當事人證詞的過程中，手段是否正當？Rose是在什麼情境之下簽下證詞？這過程中是否涉及非自主性的二次壓迫、條件交換、「臨訟加碼」等內幕？我們認為，馮滬祥取得該份證詞的手段和過程，應該被嚴正關切。</p>
<p>二、性侵害罪從告訴乃論改成公訴罪，就在於避免加害人透過私下和解而免除罪刑；而馮滬祥性侵菲傭一案，從事件當發生之際馮妻與菲傭簽署的「放棄追訴權益協 議書」、到馮滬祥支付菲傭80萬元、到菲傭翻供否認性侵害一事，我們質疑這一系列相關的動態過程，是否為加害人企圖再次透過私下和解，規避刑責？如果是， 性侵害案件改成公訴罪的意義何在？我們希望社會及法界人士，重視可能存在的「臨訟加碼、非自主性和解」的情況，勿使性侵害改成公訴罪的進步性用意遭受玩 弄。</p>
<p>三、我們希望社會正視：馮案的雙方當事人，在整體法律資源運用上的完全不對等的現實情況。Rose在事件發生之後，因語言及法律資訊上的弱勢，難以為自身 權益力爭，且立刻被遣送回國；但是馮滬祥卻能嫻熟的調動各種資源為自己製造有利的證詞！兩者所處的社會位置，差距何其之大？</p>
<p>四、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是一關切外籍勞工權益的勞工團體，我們並非Rose的代言人或代理人，有關馮案相關法律問題，我們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希望司法機關最 終能還給受壓迫的人正義。而我們更關注的，是整體外勞有關司法權、法律資源嚴重缺乏的不公平事實；包括外勞遭性侵害、職業災害、勞資爭議等案件，在缺乏法 律資源與不熟悉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其權益往往無法透過司法程序得到伸張。</p>
<p>此種不公平的結構能否被改變，是我們關切的，而Rose是其中一個個案。<br />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br />
電話：02-2595685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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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新聞] 國際勞協：和解書就是性侵協議</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6%96%b0%e8%81%9e-%e5%9c%8b%e9%9a%9b%e5%8b%9e%e5%8d%94%ef%bc%9a%e5%92%8c%e8%a7%a3%e6%9b%b8%e5%b0%b1%e6%98%af%e6%80%a7%e4%be%b5%e5%8d%94%e8%ad%b0/</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Tue, 17 Feb 2004 18:05:54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聞]]></category>
		<category><![CDATA[馮滬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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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04.2.18 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 台灣國際勞協理事長陳素香，昨日首度透露前立委馮滬祥和菲籍外勞Rose（化名）之間的「放棄請求權和解書」（quit c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04.2.18 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p>
<p>台灣國際勞協理事長陳素香，昨日首度透露前立委馮滬祥和菲籍外勞Rose（化名）之間的「放棄請求權和解書」（quit claim agreement）內容，她指出，和解書裡明白記載，雙方是針對「性侵害事件」（a case of sexual abuse）達成協議。</p>
<p>陳素香表示，她握有的和解書採英文書寫，甲方載明被害菲傭的本名，乙方就是馮滬祥，共有四條聲明，第一條就指出，針對此性侵害事件（a case of sexual abuse）雙方達成協議，女方不得再進行刑事、民事追訴，也就是放棄台灣及菲律賓兩邊的法律追訴權。</p>
<p>第二條指稱，有關此事件是雙方溝通不良造成的誤解；第三條表示，女方須撤回對男方的告訴，男方不負責女方在台灣的行政及法律責任，意即女方自願撤回此案告訴，而非被逼撤訴。</p>
<p>第四條指陳，這份和解書由雙方各持一份，此外，一份交給法院，一份交給台北市勞工局。這份和解書由馮滬祥妻子及菲勞分別簽名，菲國駐台辦事處並未以見證身分署名。</p>
<p>陳素香表示，她以行動電話持續與Rose家人聯繫，其家人告訴她，Rose的身心狀況不佳，得克服許多障礙及壓力，故Rose是否決定來台尚言之過早。</p>
<p>此外，針對馮滬祥指稱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對他施予「政治迫害」一事，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陳素香昨天也表示，「馮滬祥不要太囂張」，也「不能狗急跳牆就胡亂瞎掰」，當前應該認真面對性侵害事件的真相。</p>
<p>陳素香指出，馮滬祥一再以民進黨「政治抹紅」來轉移焦點，並指她曾任國安會秘書長康寧祥的助理，聲稱是有心人精心策劃的政治迫害，這些言論使她決定昨晚發表聲明，以正視聽，同時該會掌握的性侵害相關證據將主動提供檢察官，以利案情偵辦。</p>
<p>陳素香表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是體制外勞工運動團體「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的結盟機構，與任何黨派均無關係，至於民進黨歷來都是該會強烈抗爭的對象；她自一九九○年首都早報關門後，從未與康寧祥有任何往來，更無工作交集。</p>
<p>陳素香指出，馮滬祥應就事論事回歸性侵害案，承擔法律責任，對於馮家子女與馮太太承受此案的巨大壓力與處境，該會深表遺憾，也盼馮滬祥莫再剝削女性的眼淚。</p>
<p>〔記者王平宇╱台北報導〕菲律賓駐台代表機構、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ＭＥＣＯ)昨日表示，並沒有外傳所謂「制式和解書表」的存在，至於菲傭Rose與雇主馮家之間的和解內容，ＭＥＣＯ完全按照Rose的陳述加以記錄，但內容不便對外透露。</p>
<p>勞委會要求ＭＥＣＯ廿日前提出說明，ＭＥＣＯ資訊官陳奕安表示，若勞委會提出要求，ＭＥＣＯ會「一五一十」地提出說明。</p>
<p>陳奕安強調，自元月廿三日案發以來，到廿九日Rose返回菲律賓期間，ＭＥＣＯ都透過傳真，將本案處理進度通知勞委會，如今此事曝光，勞委會又要求再次說明，ＭＥＣＯ有些詫異。</p>
<p>至於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指ＭＥＣＯ累積處理類似雇主強暴菲傭的經驗，已經發展出一份制式的和解書，在馮滬祥涉嫌性侵Rose後，雙方也是在相同的制式和解書上簽字，陳奕安表示，並沒有這種制式和解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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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聞] 前立委馮滬祥遭控涉性侵害菲傭　馮及女兒指遭栽贓抹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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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Sun, 15 Feb 2004 09:17:2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性侵外勞]]></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聞]]></category>
		<category><![CDATA[馮滬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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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前立法委員馮滬祥15日傳出遭指控涉及性侵害菲籍女傭，據國際勞工協會指稱，雙方在事後曾簽署和解，該案也被警方函送法辦。此刻人在中國的馮滬祥則對此否認，並指係遭人栽?抹黑。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前立法委員馮滬祥15日傳出遭指控涉及性侵害菲籍女傭，據國際勞工協會指稱，雙方在事後曾簽署和解，該案也被警方函送法辦。此刻人在中國的馮滬祥則對此否認，並指係遭人栽?抹黑。</p>
<p>據了解，馮滬祥被指控今年農曆春節大年初二下午，涉嫌性侵害家中的菲律賓籍外籍女傭。事後這名被害人向警方報案，立委的妻子出面勸阻，並提出和解，被害人也立刻遭到雇主遣送回國。</p>
<p>在今天由國際勞工協會舉行的指控馮滬祥涉及性侵害菲傭的記者會中，馮滬祥女兒馮復華為父親辯解，指父親在今年大年初二都與全家人在一起，不可能有會發生性 侵害菲傭的事件；目前人在中國上海的馮滬祥稍後也表示，菲傭有取得他與妻子保險套的機會，也沒有所謂和解的情形，這起事件是他遭到栽贓抹黑，他嚴詞否認有 涉及性侵害菲傭的事情。</p>
<p>馮滬祥並指出，整件事是子虛烏有，他認為這起事件是因為他在台諜案中出力甚多，可能打擊到執政黨的選情，因此遭人設局陷害，他也表示整起事件進入司法程序，他相信法官會還他清白。</p>
<p>2004/02/15 記者張勵德／台北報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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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聞] 馮滬祥被女菲勞控涉嫌性侵害　勞工團體：只是冰山一角</title>
		<link>https://tiwa.org.tw/%e6%96%b0%e8%81%9e-%e9%a6%ae%e6%bb%ac%e7%a5%a5%e8%a2%ab%e5%a5%b3%e8%8f%b2%e5%8b%9e%e6%8e%a7%e6%b6%89%e5%ab%8c%e6%80%a7%e4%be%b5%e5%ae%b3%e3%80%80%e5%8b%9e%e5%b7%a5%e5%9c%98%e9%ab%94%ef%bc%9a/</link>
		
		<dc:creator><![CDATA[chunhuai]]></dc:creator>
		<pubDate>Sun, 15 Feb 2004 09:16:2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聞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性侵外勞]]></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聞]]></category>
		<category><![CDATA[馮滬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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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04/02/15 12:28 東森新聞網 記者張勵德／台北報導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今(15)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指控前立委馮滬祥在今年1月23日涉嫌性侵害一名菲律賓籍 &#823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04/02/15 12:28 東森新聞網 記者張勵德／台北報導</p>
<p>「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今(15)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指控前立委馮滬祥在今年1月23日涉嫌性侵害一名菲律賓籍女性家庭監護工，事後並在強烈施壓下，不讓任 何從事外勞協助工作的教會與NGO團體接觸受害人，並於1月29日就被迅速遣返送回菲律賓，該協會控訴馮滬祥企圖掩蓋罪行，涉嫌逃避法律制裁！<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center" title="" src="https://i0.wp.com/tiwa.wokercn.com/media/1/20051019-i809059.jpg?resize=406%2C301" alt="" width="406" height="301" data-recalc-dims="1" /><br />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理事長陳素香表示，今年1月23日，菲律賓家庭監護公Rose在士林華林街前立委馮滬祥住處遭到性侵害，而這名外勞在女性友人以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的工作人員陪同下，到馬偕醫院驗傷，隨後便被安置在菲律賓勞工中心的庇護所安置。</p>
<p>陳素香說，根據驗傷的報告顯示，Rose的處女膜有新鮮裂痕，證實遭到強迫性侵害。不過在馮滬祥的施壓下，任何Rose的友人均無法接觸到她。隨後馬尼拉辦事處在1月29日就立即將Rose遣返回菲律賓，因為過程相當迅速，使許多有心要幫助他的社會團體措手不及。</p>
<p>陳素香表示，目前在台灣的外籍幫傭或監護工在台人數約12萬，他們24小時都與雇主家庭生活在一起，由於處在顧傭關係中弱勢與整體外勞體制的不利結構，因此這些外勞飽受性騷擾與性侵害的威脅，卻難以求助。</p>
<p>陳素香說，Rose的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其實在檯面下，這種悲歌還有很多，超乎外界想像！</p>
<p>面對這樣嚴重的問題，勞委會等行政機關，因該正視這樣的問題，提出有效的預防措施，將家庭內勞工加入勞基法，或訂定家事服務法，以善盡保護外籍勞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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