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逃前——嚴加管束
因為制度上對於「發生移工逃逸」的雇主要再聘僱移工的規定較上述「同意轉換」等更嚴格[1],因此,造成了仲介和雇主,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有充分地對移工管束嚴格的「理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8條,如果移工「行蹤不明」,那麼,除非移工被抓到,不然,就得等到6個月以後才能申請遞補;雖然看護工雇主,在有需要被照顧的人的考量下,透過該條第2項降低為3個月。但是相較於轉換的移工,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準則〉第11條第1項的規定[2],移工轉換期限以2個月為原則,例外可以展延;但展延也是以再給2個月為原則。所以,整體來說,如果移工從雇主家逃跑,雇主要等得久,所以,「少讓她放假」、「出去會學壞」等等,一直是仲介對雇主常見的「諄諄教誨」。
報逃權——報復手段 「報逃」作為一種報復的手段 「報逃容易,撤逃難」
如上所述,如果移工被迫選擇「逃跑」時,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1項[3],雇主被賦予通報相關機關的責任。雇住、仲介透過一紙傳真,便可註記勞工為「失聯」。相關政府單位,不用查證,便會依據這紙傳真將移工註記為「失聯」,也就是「逃跑外勞」。
雖然《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2項[4]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2018年6月4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6159 號函釋[5]更清楚地表示,「外國人離開雇主處之3 日內已向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地方主管機關、本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然而,重點是,被報逃的移工本人並不會被通知,所以,移工如何可以在「3日內」有任何保護自己的作為?
因此,謊報、甚至藉此狹怨報復的「真報復 假報逃」案件,所在多有[6]。如,2016年10月一位職災、一直住在廠房宿舍醫療復健的菲律賓籍移工,因為雇主知道勞工對他提告,所以在第一次開庭後的同一天,謊報其逃跑,再又跨區報警,讓警察到宿舍抓這位「逃逸外勞」[7];甚至在今年(2020年)3月,也還有勞工在契約即將結束前被仲介謊報逃跑,隔海透過證據資料收集非常詳實的外籍友人、NGO及立委辦公室的協助[8],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才恢復身份。
報逃後——所有權利盡失 「逃跑後之醫療權、生命權、工傷保障等」 「臨收沒飯吃」
未免被指稱為「歧視」,所以日前政府部門,包括移民署、勞動部,紛紛改稱其為「失聯」、「行蹤不明」。然而,在台灣移工政策係「聘僱許可制」,即,雇主有聘僱許可的資格,拿到聘僱許可函,才有移工被「一個蘿菠一個坑」聘僱的體制——在以雇主的資格作為聘僱關係建立基礎的許可制度下,「逃跑」一詞,對於離開原雇主,自主轉換工作的移工來說,描述上比較貼近事實。因為,從這位移工沒有被許可便離開原雇主時開始,便得開始躲藏,因為任何人都可以「舉報逃跑外勞」(而獲得獎金);而這位移工喪失的不僅是合法工作權[9]、更喪失合法居留權、喪失再入境的權利[10],更可能喪命。
2017年一個震驚社會的9槍,就是警察打在手無寸鐵的「逃跑外勞」身上[11]。警察,不僅可以任意向「疑似失聯移工」、任何看起來像東南亞移工的人盤查證件,更可以不符比例原則地對疑似者開槍,且全體警政團隊,一點歉意也無!也有「逃跑外勞」在警察追捕過程中喪命[12]。
逃跑後,除了被警察追捕的生命危險外,工作上的危險,也因為身份的異動,連生命都變得更不堪一擊。以下分列幾例為證:
(一)2018年7月,一位在南部民宿打工的「逃跑外勞」P,因為昏迷,便被丟在醫院太平間門口,而不是急診室門口[13]。奄奄一息的P被診斷後得知:「大腦梗塞合併右側偏癱、熱衰竭、急性腎衰竭、急性肝炎、高血糖非銅酸性昏迷」。根據醫院方面人士表示,雖然醫院間有「旅遊醫院」的分類,專責遊客的緊急救護,但是,怕遇到沒錢沒健保的「無證移工」,醫藥費變成醫院的呆帳,所以常常不願意收移工的緊急案件。
(二)2019年11月,另一位在北部的「逃跑外勞」I,因為急性腹痛,到某醫學中心急診室求診,但因沒有健保卡,因此被急診拒診。被朋友告知需要先去自首才能去醫院,待被送到醫院時,已是輸卵管膿瘍,在ICU住了好幾天。
(三)蔡政府的新南向政策後,更多後進國家的勞工,透過更多樣的管道以「廉價勞動力」的狀態進入台灣——建教生、實習生、留學生,是這幾年比較被常用的管道。
一位未滿19歲的印尼青年,被告知是來台灣實習,所以,抵台後,一直在餐飲業工作。今年(2020年)4月,COVID疫情正盛時,他的腮幫子腫大、發燒好幾天。雇主不理、仲介不回。輾轉找到NGO,協助其就醫。一方面怕痛,一方面擔心債務,一方面被仲介罵,在急診打點滴時,便自行拔針不認得路地衝出醫院。因為他沒SIM卡、沒WIFI,我們只能用最原始的方式搜尋,找了好久、勸了好久,才將人找回來,抽膿打抗生素,住院了兩個多星期的醫院才完成療程。結果欠下了10萬的醫療債,又跑了……
(四)也在疫情期間,一位現職看護的「逃跑外勞」確診為第32例。新聞鬧得沸沸揚揚,勞動部千篇一律地表示會查緝逃跑外勞[14]。從無聞問這位實際勞動為看護的勞工,是不是因工受傷,有職災的認定問題與否。只要移工一成為「逃跑外勞」,所有問題,都不會被當成問題。
無證的「逃跑外勞」們,當然沒有健保,不論到哪家醫院就診,一律會被以「國際醫療」收費。國際醫療的收費價格,每家醫院不同,大約多在健保自費價格的1.5-2.0倍[15]。所以,生病的無證移工,大多選擇吃成藥,不到危急,絕不上醫院。但,上了醫院之後,就會背上一屁股債。移工的醫療費用,一般宗教或慈善基金會都不會補助[16],遑論被認為「違法在先」的無證移工。
所以,這些多是原本在合法狀態遇到難題未能被好好處理解決的移工,自力救濟地「逃跑」後,成為社會的邊緣人,但不論在個別家護照顧我們的長者,或是在營建工地為我們造橋鋪路,持續為台灣社會在底層付出的勞動者,在他們或生病、或受傷,最需要協助的時候,卻被要求給付與來台醫療觀光的有錢人一樣的「國際醫療」價格,之後,他們就被丟回他們的母國。在醫療資源上齊頭式的平等,是不是歧視?
遣返前的臨時收容 沒飯吃
逃跑外勞被抓到後,很多都會被送到移民署的臨時收容所,這是在被送出境前的第一關。被關著,跟監獄沒兩樣。因為違反行政法,而被政府部門限制行動。唯一有差的是,監獄,政府會有人道的基本對待,所謂「免費的牢飯」,但是在移民署的臨時收容所,不給飯。為此,2019年3月,NGO團體也曾到移民署陳抗[17]。
永遠無法再入境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18]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所以,被以「逃跑」遣返者,這輩子就無法再入境台灣工作。等於是剝奪了該勞工在台灣的工作權。不論該勞工因為什麼樣的不得已所以逃跑,也不論這樣報逃的程序合不合理,更不論該勞工在收集證據以保障自己權利上有無客觀上的困難。
因為違反一條行政法,就完全取消其在台工作權,實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1] 〈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2] 〈轉換雇住或工作準則〉第 11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原雇主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轉換登記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六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3]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1項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4]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2項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6] 焦點事件的相關報導:https://www.eventsinfocus.org/news/1408
[7] 相關報導: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新聞稿 https://reurl.cc/GrjrmD
自由時報 https://features.ltn.com.tw/spring/article/2020/breakingnews/1860773
[8]在花了將近5個月的時間(已經算短的),獲得撤銷逃逸註記後,協助的委員理解了這整個制度的不合理,因此發了臉書檢討文。
https://www.facebook.com/hungsunhan/photos/a.110612037096768/194457932045511/?type=3&theater
[9] 〈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10] 〈就業服務法〉第 74 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11] 〈【阮國非案辯論終結】開槍警和解不認罪 家屬盼法院科刑8月以上〉https://pnn.pts.org.tw/type/detail/1989
[12] 【今年(2018)4月,越南籍「逃跑外勞」黃文團因為在阿里山盜伐樹木,而被警方追捕,在過程中,他被警方的「網槍」擊中頭部,並被警方壓制上銬,之後黃文團在警方轉身裝水時,趁隙逃脫,數天後,他變成一具冰冷屍體,在阿里山的山區被發現,面部已經腐爛,根據警方的驗屍報告,黃文團是因為網槍造成頭部骨折,最後在山中飢寒負傷而死。 】https://www.eventsinfocus.org/news/2643
[13] 相關文章〈在豔陽下蒸發〉https://reurl.cc/j5Wgbp
[14] 相關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4383361
[15] 上限參考中華氏國106年10月3日衛部聲字第1061667283號令,「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下限係大台北地區NGO人員的陪病經驗所得。
[16] 大部分的基金與機構僅補助新住民。如,慈濟、富邦、蘋果等基金會。
[17] 相關新聞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83028
[18] 第 73 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