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疏失 勞雇受害

過去一年時間,我們接獲三起「居留逾期的移工」前來申訴,他們分別是阿喜、亞弟、阿娣。

        阿喜於2019年11月從高雄轉換至台北的新雇主處,並且在轉換前就已將護照、居留證等文件交予仲介辦理居留證。轉換之後,阿喜亦持續提醒仲介辦理新的居留證,然而仲介只回以「一定會辦好」、「會過去拿卡片」、「用郵寄寄出」等語拖延,直到2020年6月底,方才向移工坦承因為逾期太久,無法辦理居留展延。阿喜隨即向TIWA求助。之後,仲介於移民署坦承確是其疏失導致居留逾期。

        亞弟於2019年12月底轉換至新雇主處,並由雇主辦理臨時居留證,期限至2020年3月30日止。亞弟發現居留將到期後,便有持續提醒雇主辦理居留展延,然而雇主卻未有動作。直到9月時,雇主才告知亞弟必須轉出,不能繼續工作,而且居留也因為逾期太久而無法辦理。亞弟隨即向TIWA求助。之後,雇主於協調會上坦承確是其疏失導致居留逾期。

        阿娣於2019年10月至新雇主處工作,並且將護照、居留證交給仲介辦理居留展延,然而即便阿娣後續有持續提醒,仲介亦沒有辦理。直到2021年1月底,阿娣護照將屆期,需要新的居留證辦理護照展延時,仲介方才坦承阿娣之居留證已無法再辦理。阿娣隨即向TIWA求助。之後,仲介於協調會上坦承確是其疏失導致居留逾期

        換言之,三個個案的兩名仲介、一名雇主皆以承認其錯誤,並有談話記錄、會議記錄為證。然而,在這樣事證確鑿的情況下,移民署居然仍要移工出境!不只是侵害勞工在台的工作權,連急需移工協助的雇主,也深受其害!

移民署「只看天數、不問緣由」

TIWA已經就阿喜和亞弟的案子向移民署陳情,然而移民署的回覆令人失望。(阿娣的案子尚未收到回覆)根據移民署的說法,現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規定「……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然而,此項規定卻未充分考慮藍領移工在台的處境,僅僅以「三十日」作為分界,完全不考慮該名移工逾期的原因為何!

首先,阿喜、亞弟和阿娣三名移工都已將護照、居留證交予仲介或雇主,並且也有催促辦理居留事務。

其次,辦理居留證之必要文件為「聘僱許可函」,然而到目前為止,聘僱許可函都被勞動部認定為「雇主的文件」,移工根本不會經手、取得。就算移工取得聘僱許可函,上面的文字也沒有任何雙語,移工無法閱讀理解。

第三,辦理居留證的時間僅有平日,然而對移工來說幾乎不可能在平日請假,尤其在長照制度不足的情況下,對擔任家庭看護工的移工來說,請假更是困難。

第四,從移工入台到工作期間,移民署、勞動部從未向其宣導辦理居留時所需要的文件、如何辦理、應該注意什麼等等資訊,因此他們大多只能相信、依賴仲介的說法。

第五,移民署的多語網站上,也沒有針對「如何申請辦理或展延(移工)居留證」(須知代碼0901,詳見附件一)的說明(以印尼文頁面為例,詳見附件二)。而移工申請居留的申請表更只有中、英雙語,而沒有印、菲、越、泰這些移工慣用的語言。(詳見附件四)

第六,移民署於近年開放線上辦理居留業務,不只介面是全中文,而且只有雇主或仲介才能登入辦理。(詳見附件三)

第七,打電話至移民署,語音客服只有中、英雙語,沒有印、菲、越、泰四國語言。

在上述背景情況下,移民署針對三個移工的案件居然「只看逾期天數,完全不理會逾期的緣由是否可歸責於移工本人」,直接要求移工先出境後重新辦理來台手續。

移民署甚至表示,移工雖然已委任仲介或雇主辦理居留,但逾期的情況發生時,責任仍在移工本人身上。然而,在諸多現實條件都不利於移工時,為何移工是最終承擔者?

試問,難道陷移工於此不利處境的勞動部、移民署沒有責任嗎?尤其是第五、六、七點,移民署在行政上,早就預設是雇主或仲介在辦理居留業務,為什麼出問題時卻是移工概括承擔?移民署未提供給七十萬移工普及、易得的資訊以及便利的辦理方式,難道不是一種「行政疏失」嗎?

對比「就業金卡」 藍領移工淪「次等非公民」

        近年來,移民署開辦一站式「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給予申辦「就業金卡」的外國人,只需要臨櫃一次,就可以同時申辦簽證、居留證、聘僱許可、健保卡,橫跨外交部、移民署、勞動部以及健保署的業務,實為便利來台之「非公民」的創舉。換句話說,以現在的行政技術而言,讓勞動部在核發聘僱許可的同時,轉知其他相關機關同步辦理證件,是完全做得到的!

        然而,在台灣最大宗的「非公民」是七十萬名的移工;在台灣最多數的「外籍人才」也是這七十萬的移工;蔡英文政府推行「新南向政策」面向的是七十萬移工的母國,為什麼移民署、勞動部就只為了「外國專業人才」開啟便利之門,而藍領移工就只能淪為「次等非公民」,在出問題的時候當「代罪羔羊」呢?

綜上所述,我們在此訴求移民署:

  1. 針對三名個案,審酌個案特殊情形,予以回復居留身分
  2. 會同勞動部,建立一站式服務,即在勞動部發出聘僱許可時,副本給移民署同步辦理居留文件,避免相同個案一再發生。
  3. 在一站式服務建立前,若再有「不可歸責於移工」之逾期居留情形,亦應審酌個案狀況,予以回復居留的空間

錯不在我卻受罰 工作居留全泡湯

仲介疏失 勞雇受害

過去一年時間,我們接獲三起「居留逾期的移工」前來申訴,他們分別是阿喜、亞弟、阿娣。

        阿喜於2019年11月從高雄轉換至台北的新雇主處,並且在轉換前就已將護照、居留證等文件交予仲介辦理居留證。轉換之後,阿喜亦持續提醒仲介辦理新的居留證,然而仲介只回以「一定會辦好」、「會過去拿卡片」、「用郵寄寄出」等語拖延,直到2020年6月底,方才向移工坦承因為逾期太久,無法辦理居留展延。阿喜隨即向TIWA求助。之後,仲介於移民署坦承確是其疏失導致居留逾期。

        亞弟於2019年12月底轉換至新雇主處,並由雇主辦理臨時居留證,期限至2020年3月30日止。亞弟發現居留將到期後,便有持續提醒雇主辦理居留展延,然而雇主卻未有動作。直到9月時,雇主才告知亞弟必須轉出,不能繼續工作,而且居留也因為逾期太久而無法辦理。亞弟隨即向TIWA求助。之後,雇主於協調會上坦承確是其疏失導致居留逾期。

        阿娣於2019年10月至新雇主處工作,並且將護照、居留證交給仲介辦理居留展延,然而即便阿娣後續有持續提醒,仲介亦沒有辦理。直到2021年1月底,阿娣護照將屆期,需要新的居留證辦理護照展延時,仲介方才坦承阿娣之居留證已無法再辦理。阿娣隨即向TIWA求助。之後,仲介於協調會上坦承確是其疏失導致居留逾期

        換言之,三個個案的兩名仲介、一名雇主皆以承認其錯誤,並有談話記錄、會議記錄為證。然而,在這樣事證確鑿的情況下,移民署居然仍要移工出境!不只是侵害勞工在台的工作權,連急需移工協助的雇主,也深受其害!

移民署「只看天數、不問緣由」

TIWA已經就阿喜和亞弟的案子向移民署陳情,然而移民署的回覆令人失望。(阿娣的案子尚未收到回覆)根據移民署的說法,現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規定「……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然而,此項規定卻未充分考慮藍領移工在台的處境,僅僅以「三十日」作為分界,完全不考慮該名移工逾期的原因為何!

首先,阿喜、亞弟和阿娣三名移工都已將護照、居留證交予仲介或雇主,並且也有催促辦理居留事務。

其次,辦理居留證之必要文件為「聘僱許可函」,然而到目前為止,聘僱許可函都被勞動部認定為「雇主的文件」,移工根本不會經手、取得。就算移工取得聘僱許可函,上面的文字也沒有任何雙語,移工無法閱讀理解。

第三,辦理居留證的時間僅有平日,然而對移工來說幾乎不可能在平日請假,尤其在長照制度不足的情況下,對擔任家庭看護工的移工來說,請假更是困難。

第四,從移工入台到工作期間,移民署、勞動部從未向其宣導辦理居留時所需要的文件、如何辦理、應該注意什麼等等資訊,因此他們大多只能相信、依賴仲介的說法。

第五,移民署的多語網站上,也沒有針對「如何申請辦理或展延(移工)居留證」(須知代碼0901,詳見附件一)的說明(以印尼文頁面為例,詳見附件二)。而移工申請居留的申請表更只有中、英雙語,而沒有印、菲、越、泰這些移工慣用的語言。(詳見附件四)

第六,移民署於近年開放線上辦理居留業務,不只介面是全中文,而且只有雇主或仲介才能登入辦理。(詳見附件三)

第七,打電話至移民署,語音客服只有中、英雙語,沒有印、菲、越、泰四國語言。

在上述背景情況下,移民署針對三個移工的案件居然「只看逾期天數,完全不理會逾期的緣由是否可歸責於移工本人」,直接要求移工先出境後重新辦理來台手續。

移民署甚至表示,移工雖然已委任仲介或雇主辦理居留,但逾期的情況發生時,責任仍在移工本人身上。然而,在諸多現實條件都不利於移工時,為何移工是最終承擔者?

試問,難道陷移工於此不利處境的勞動部、移民署沒有責任嗎?尤其是第五、六、七點,移民署在行政上,早就預設是雇主或仲介在辦理居留業務,為什麼出問題時卻是移工概括承擔?移民署未提供給七十萬移工普及、易得的資訊以及便利的辦理方式,難道不是一種「行政疏失」嗎?

對比「就業金卡」 藍領移工淪「次等非公民」

        近年來,移民署開辦一站式「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給予申辦「就業金卡」的外國人,只需要臨櫃一次,就可以同時申辦簽證、居留證、聘僱許可、健保卡,橫跨外交部、移民署、勞動部以及健保署的業務,實為便利來台之「非公民」的創舉。換句話說,以現在的行政技術而言,讓勞動部在核發聘僱許可的同時,轉知其他相關機關同步辦理證件,是完全做得到的!

        然而,在台灣最大宗的「非公民」是七十萬名的移工;在台灣最多數的「外籍人才」也是這七十萬的移工;蔡英文政府推行「新南向政策」面向的是七十萬移工的母國,為什麼移民署、勞動部就只為了「外國專業人才」開啟便利之門,而藍領移工就只能淪為「次等非公民」,在出問題的時候當「代罪羔羊」呢?

綜上所述,我們在此訴求移民署:

  1. 針對三名個案,審酌個案特殊情形,予以回復居留身分
  2. 會同勞動部,建立一站式服務,即在勞動部發出聘僱許可時,副本給移民署同步辦理居留文件,避免相同個案一再發生。
  3. 在一站式服務建立前,若再有「不可歸責於移工」之逾期居留情形,亦應審酌個案狀況,予以回復居留的空間

附件一:須知代碼【0901】如何申請辦理或展延(移工)居留證

附件二:以印尼文版為例,僅有須知代碼0918、0915、0908、0902、0313的翻譯

附件三:線上辦理系統為全中文,且只有雇主和仲介可以使用

附件四:居留申請表僅有中、英文,沒有印、菲、越、泰語

%d 位部落客按了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