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9 文 / 陳容柔
阿西是名印尼籍外籍勞工,102年7月因人口販運案,被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而受安置保護,在安置一個月後,阿西發現自己懷孕了,但因為販運案的調查尚在進行中,無法回國生產,因此安置中心的第一名小孩-拉拉誕生了。
當年拉拉得到了許多台灣朋友的關注,得到了許多二手物資及祝福。拉拉滿三個月後,阿西委託工作期滿回國的妹妹,將拉拉帶回印尼。阿西因案件無法一同回國,取得工作證後,離開安置中心工作去了。幾個月後,法院來了一只公文,表示案件不起訴,阿西要限期回國,為了剛出生的小孩,阿西選擇失聯,成為台灣政府口中的逃跑外勞。
在安置中心的拉拉。(TIWA提供)
今年農曆過年後,阿西連絡了我們,說她想回家了。年假結束後的上班日,阿西依約定時間出現在TIWA,神色緊張的她雖知道自首程序,但對於「移民署」還是感到害怕。相信這是所有逃跑外勞都需要勇氣克服面對的。
我陪同她搭車前往專勤隊辦理自首,因為專勤隊搬家跟午休,我們在門口等了一個半小時才進入專勤隊,在替代役協助按壓指紋及填寫旅行文件申請書後。進入了二個小時的板凳等待。三個半小時過去後終於輪到阿西,專勤隊在了解阿西的狀況後,第一時間打電話給申辦拉拉離境手續的新北市專勤隊,試圖以「個案特殊」及「之前你們辦理過」為由,將案件丟給新北市處理。自首案件本該沒有縣市限制,且資料在專勤隊內部皆有存查。而在這樣一來一往的電話後,一個小時又過去了,台北市專勤隊終於死心開始動作。
從我們自TIWA出發已經過了六個小時,下午四點半,專勤隊分隊長走到我面前,告訴阿西和我,因為阿西是人口販運案結束未返國,故需要「收容」。這個消息讓阿西紅了眼眶,完全沒有準備。
當下,我向專勤隊提出質疑:第一,自首勞工程序,早更改為無需收容,這是政府鼓勵勞工自首的策略。為何阿西今日自行走入專勤隊,卻要被上銬收容?第二,依據日前協助人口販運被害人返國經驗,如阿西情況的勞工,皆是製作筆錄、繳完罰款後自行離境,為何此時情況特殊?專勤隊分隊長翻找出了一紙「內部程序」表示,日前已經針對自首勞工有特例規定,其一,就是販運被害人因違反規定,視情況重大,取消身份,並需收容或遣返。
移民署對於曾經被鑑別為被害人的人,是否應多份同理心對待?法是執行的依據,法該如何解釋卻是執法人的心態。(TIWA提供)
對於專勤隊以「內部程序」為由,胡亂解釋人口販運法,將尚有被害身份的被害人,因違反規定遭取消被害人身份的規定,挪用至案件結束無被害人身上,把應回歸移民法自首規定的阿西,視為「情節重大的販運被害人」來處理,深感憤怒及不公。專勤隊分隊長仍堅持收容、不多作解釋。作為自首勞工的阿西,及一旁的我,花了兩個小時找法條案例,跟個案負責人、科長爭論,移民署仍堅持收容。阿西就在製作筆錄後,被上銬帶進了專勤隊臨時收容所。
人口販運法是為保護受到剝削的勞工,當執法人員一切以法為依據時,總忘卻這些外籍被害人也是人,他們在被保護期間,失去了返國自由,連生小孩都不能回國。多數人口販運案件不起訴,是因為證據不足,失去了被害人身份的勞工,誰又能百分之百證明她沒有遭到剝削?
阿西在案件結束後選擇逃跑,逃跑外勞有許多理由,是制度困境、是移工處境。移民署對於曾經被鑑別為被害人的人,是否應多份同理心對待?法是執行的依據,法該如何解釋卻是執法人的心態。逃跑不是罪不可赦,自首的人是自己走進移民署,不該預設他們會再次逃跑。作為負責外國人自首業務的專勤隊,不該是帶著歧視,才可給予公平的對待,避免讓人口販運法為再次傷害勞工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