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個案流水帳,印尼勞工阿卡的權益就這樣被A走了。

一個本來以為是很簡單的個案,但是跑了苗栗縣政府三次還是沒有解決。

印尼移工阿卡今年二月十五日入境,任職於某空廚食品廠,四月間透過曾住過TIWA庇護中心的太太跟我們諮詢幾件事,包括每日工時超過十二小時,加班時數計算有誤、加班費給付不足,並表示工作太累,能否轉換雇主等等。

像這樣的個案,只要有上下班的打卡紀錄,足以證明雇主違反勞基法,要求轉換雇主是很容易的事情。因此我們告訴阿卡再回去工廠,如實記載每天上下班的時間,並保留薪資單,等證據足夠了,再來申訴處理轉換雇主問題。

於是阿卡六月中來申訴,並安置在TIWA的庇護中心。第一次協調會安排在7月15日,資方代表承認加班時數確實超過勞基法規定,有時每日工作時數也會超過12小時,加班費給付是否有誤,需要回去再核算,若有少給,一定會補齊;資方代表的態度看起來還不錯,唯獨對於勞工要求轉換雇主一項,堅持不同意,「阿卡很乖,我們需要工人,怎麼可能讓他轉換?」資方代表斬釘截鐵的說,並說勞工沒有理由片面要求轉換雇主。

由於第一次協調會雇主說需要核算加班費及出勤資料等,轉換爭議暫且按下,因此雙方約定召開第二次協調會,並決議在第二次協調會之前,雇主需提供勞工出勤紀錄等給予勞工同時核算。第二次協調會訂在7月27日,但是到26日晚間十點,雇主那方都未提供資料給勞工核算,因此我們建議取消27日協調會,並表示勞方不會出席27日的協調會,請勞工局另外再安排協調會時間。

不料勞工局與雇主均堅持在勞工未出席的情況下,繼續開協調會,之後並表示因為勞工不出席,「將此案移交調解會處理」,準備就此在勞工局結案了。這惹得TIWA的個案負責人情緒大爆炸,一連跟苗栗縣政府勞工局官員吵了整天,最後勞工局承辦人員說:「那你們再寫公文來申請開協調會!」

「勞工局直接再訂一個日期就好了,同一個案子為什麼還需要發公文?」

「是你們要求要開的,就寫公文再來申請!」

好吧,還能怎樣呢,就再發公文吧。於是第三次協調會安排在8月16日。

在8月16日之前,雇主仍然未提供資料給勞工核對,幾經提醒,資方代表說:「資料很多,沒辦法提供,現場核對就好!」

8月16日的協調會現場,主要就是在核對資料,但是該空廚核算薪資的依據頗為複雜,並非依據打卡紀錄,而是勞工的「簽到記錄」;資方的說法是,勞工到工廠之後先打卡,之後進「裡面」換工作服,那裏也可以吃早餐喝咖啡,然後才進入「生產區」,進入生產區時要再簽名,紀錄進入生產區的時間,這時才開始計算工作的時間。

所以有電腦紀錄的打卡時間是無效的,要另外一筆一筆去核對每天的勞工簽到時間,且勞工工作時間也分成好幾段,晚上十點上工到十二點,這算前一天的工時,十二點到早上七點,之後中午十二點到下午三點或四點。所以每天進出的簽到記錄要核對好幾次,而簽到記錄與打卡紀錄之間,通常約有十分鐘的差異 (其實這應該是被雇主A掉的工時) 。

然後,勞工的加班時數還會被雇主用「延休」的方式偷走,譬如說阿卡今天加班5小時,但是雇主不付這5小時的加班費(1.33或1.66倍),而是讓他於另外的時間提早一小時或兩小時下班,用正常工時抵掉加班工時。

總之,我們在核對的過程中發現問題重重,而只要我們提出質疑,與雇主坐在一起的仲介就在旁邊嗆聲,「你們不要一直找麻煩,這樣有完沒完,我告訴你們,你們最好小心點,我會讓你們每天過得很快樂!」幸好我們也不是吃素的,這些話還嚇不倒我們。

不過這些資料若非長時間仔細比對,根本無法核算雇主少給付的加班費是多少。而在我們一筆一筆核對時,仲介又繼續在旁邊機機歪歪的說,「算這個很容易嘛,你們算這麼久,根本是不專業!」

這些風涼話自然又讓協調會的氣氛爆炸了。

「早就請你們提供資料讓勞工核對,你們不提供,現在在講甚麼鬼話?」於是第三次協調會也沒有結論,勞工要求轉換雇主的部分,雇主仍然堅持不同意。勞工局承辦人員看雙方又吵開了,於是找來了勞工局的主管,主管來了之後建議雙方送調解會。意思是說,勞工局已經協調三次了,還是沒有結果,那就送調解看看。並當場給我們空白的調解申請書。

勞資爭議調解會的形式分成三種,一是由民間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二是勞工局自組調解委員會調解,三是由勞雇及勞工局三方各推派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正當我們還在猶豫要採用哪種方式時,一封來自「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的公文,告知將於8月30日召開調解會。怎麼回事呢?詢問苗栗縣勞工局人員,被告知「通常勞工局都會將案子移給民間的調解委員調解,如果你們不要這種方式的話,那就要等比較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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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間,移工團體至勞委會 (今勞動部) 抗議。(攝影/張榮隆)

 

還要等多久啊?阿卡這個案子從申訴到現在,已經二個多月了,一個移工能經得起多久沒有收入?算了,就接受「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的調解吧。

8月30日前往苗栗的車上,我們就與阿卡討論,加班費計算金額若是差異不大,我們就不要太堅持金額,主要是爭取轉換雇主。

調解會開始,調解委員煞有介事地講了一堆調解與協調的差異,然後詢問勞資雙方的主張 (名為調查事實) ,過程中仲介多嘴插話,調解委員還拍桌大怒,喝令仲介要尊重會議程序等等。然後,調解委員說事實已調查清楚了,現在要來調解,調解就是雙方都要退讓,沒有哪一方要全贏的。他叫勞方先離開會場,他單獨先跟資方談。過了約二十分鐘,他請我們到辦公室內閉門說話,他說雖然表面上他要維持中立,但是剛剛不小心露出了態度 (指拍桌子一事) ,他了解外勞仲介都是站在雇主那一邊的等等,然後再重申調解就是要雙方各退一步,又說了很多道理,說社工要尊重案主,這是「案主自主」的原則,叫我們不要左右案主的想法…….,然後他提出建議:勞工先回去印尼,回印尼的機票費用雇主負擔,之前來台的仲介費退還一部分。

這是甚麼天殺的調解委員建議啊?他不知道勞工回去再來又要花多少成本嗎?資方倒好了,勞工回國,資方的聘僱名額不會喪失,他可以立即遞補勞工。

明明是雇主違法,勞工局開了三次協調會,又開一次調解會,竟然會是這樣的調解委員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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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間,移工團體至勞委會 (今勞動部) 抗議。(攝影/張榮隆)

 

調解當然又是失敗了。阿卡現在仍然還沒辦法轉換雇主。

接下來阿卡會如何呢?他能不能如願轉換雇主?

根據我們協助移工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的經驗,儘管雇主承認自己違反勞基法,但是只要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沒有對雇主裁罰,阿卡可能還是無法拿到轉換雇主的許可函,因為從勞動部的認定裡,勞工主動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雇主確實有違法行為,一切還是以勞工行政機關的裁罰為依據;然而地方的勞工行政機關未必會對違法的資方開罰。所以阿卡是否能得到轉換雇主的機會,現在只有天知道。

其實,這個移工申訴案再簡單不過了,從勞工收集的資料足以顯示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只要勞工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主動開罰,並明確告知雇主,因為雇主違反勞基法,勞工有權要求轉換雇主,這起勞資爭議案件很容易就可以處理好,但是勞工行政機關擁有權責卻不作為,把自己當成無關緊要的閒人,無視雇主違法事實,既不告誡也不開罰,放任雇主以程序卡住勞工轉換雇主的利益,讓一個申訴的移工在陌生的勞工行政體系中渺渺茫茫的轉來轉去,最後仍然無法得到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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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背負高額仲介費用造成的債務來台的外籍移工,轉換雇主受到層層不合理法令限制,形同枷鎖,一旦非志願性失業,處境艱難。圖為2008年移工勞動權益團體赴當時尚未改制為勞動部的勞委會抗議,移工們以行動劇搬演自己的處境。(攝影/張榮隆)

 

此文章同步刊載於公視新聞議題中心P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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