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3 文/許淳淮

小嵐是一間養護機構的越南籍看護工,大部分是上晚班,晚上7點到早上7點。工作內容不外乎餵食、洗澡、翻身、拍背、餵牛奶、帶上廁所,以及處理一些緊急狀況,看起來就和一般的看護工沒有區別。但小嵐負責的範圍是一整層樓──18個病床。即使上白天班時會多一名夥伴,但還是不到法定的照病比1比5。

當然,小嵐從來不知道台灣還有關於照病比的規定。

剛來的第一個月是沒有休假的,之後的每個月則是由主管安排休兩天。小嵐不太喜歡被排到禮拜天以外的日子休假,但是也沒有辦法。他在這裡已經快要兩年了,雖然工時很長、休假很少,但是每天都有算1小時的加班。休假日上班則可以多拿一天日薪,累加起來的薪水跟家庭看護工相比算是不錯的。

小嵐原本也沒想到要申訴。直到某一天,他帶一名老人到廁所準備幫忙洗澡時,可能是因為用力太猛,小嵐崩出血來,緊急送醫後才確認是流產了。其實小嵐知道自己懷孕,原本也已經打算好回越南生小孩,但仲介要求他等到新的看護來接手再走。可是一直以來過量的工作,讓小嵐身體很不舒服。「你沒有請假嗎?」我這麼問。而小嵐說:「有跟護理長請假,但他都說人手不夠不能請假。」

說到這一段時,小嵐很節制地流著眼淚。

流產之後,小嵐想繼續在台灣工作,但是再也不想繼續待在這間養護機構了。仲介卻告訴他,他如果要轉換雇主,得先回越南。小嵐不知道這是不是真的,也從來沒有人告訴過他規定是怎麼樣的。一直以來仲介怎麼說,他也就只能怎麼相信。小嵐正覺得茫然的時候,在北車遇到了朋友,才被半拽著來向我們諮詢、申訴。

我們在勞工局的協調會上,指出雇主違反多項勞動法令。其中最主要的爭點有二:平日加班的時數、假日加班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針對前者,雇主主張每天皆有排定3小時的休息,所以實際加班的時間只有1小時。但事實上,小嵐一個人要顧18個病床,根本沒有休息的可能,連飯都得斷斷續續地吃。即便有一些喘息的空檔,小嵐也不能離開那一層樓,隨時隨地處於待命狀態。因此,我們主張加班是4個小時。

針對後者,雇主主張小嵐假日來上班「不是加班」,而是「自願到職」。既然是「自願到職」就不適用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所以一律給予一天薪水約800元的補貼。「自願到職說」已經讓人覺得可笑至極,因為小嵐從來沒有要求過「自願到職」,全部都是主管安排的,但雇主請來的律師還說:「這是雇主好心讓他們收入高一點。」

協調了兩次,即便小嵐已經退讓到只要求補1小時的平日加班費與假日加班費,但最終還是破局。我們只好仔細計算,最後向雇主提出30多萬元的民事訴訟。

雇主大概也不怕訴訟,反正小嵐也不是第一個對他們提告的移工。甚至後來還請了檔次更高的律師事務所(據說辦公室在高檔豪華的辦公樓裡)。這是荒謬其一:雇主寧願付錢給律師打官司,也不想依法給付加班費。

有其一就有其二。小嵐在我們介入案件之後,便與養護機構裡的移工同事們失去了聯繫。「主任跟他們說要是跟我聯絡,就會被送回越南。」小嵐還是偷偷和其中一位同事接上線。但過沒多久,又聽到新的消息:「我原本那些同事都慢慢被送回家了,來了很多新的人。」這是荒謬其二:沒有從根本預防問題,卻是預防知道問題、可能提出問題的人。

無三不成禮。荒謬其三:後來網上一查,這間養護機構的評鑑結果,連年都是優等或甲等。

此文章同步刊載於公視新聞議題中心P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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