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4 文/陳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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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勞工E與雇主兼仲介的協調會記實

這幾天,仲介在勞動局內公然打人事件吸引媒體關注。大家看到施暴者毆打勞工協會的工作人員,感到不可思議,覺得該名仲介未免太過囂張。然而施暴的影像容易被看見,但協調會上仲介種種惡質行為卻沒有機會被看見。我們更希望社會大眾能有機會看到在暴力發生之前,協調會上仲介的樣子,才能更明白移工在目前仲介制度下的處境。

打人的黃小姐在事後澄清她是代表雇主來開協調會,並非仲介身分。但黃小姐自稱從事仲介業已經26年,且她屢次宣稱是外勞的雇主、也是外勞的仲介。為行文簡潔,本文以「仲介」稱之。

如新聞上的報導,印尼勞工E是被黃小姐丟包在五股的公車站,之後經由民眾協助報警,才由警察送到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的庇護中心安置的。3月28日黃小姐穿的一身黑,在協調會未正式開始前,她就說「你知道台灣人穿黑衣服代表什麼意思嗎?她把阿媽照顧死了!」然後數落這個勞工有多惡劣,又懶又髒,態度有多差,沒把她們全家人看在眼裡,還會一直頂嘴,阿媽本來還會走路,被她照顧沒幾天就跌倒幾次……阿媽現在已經往生了。還說因為阿媽往生之故,今天協調會只能開一個小時,「等一下十一點有個儀式要進行。」

事實上,協調會當時阿媽還在仁愛醫院住院中,並未往生。

整個協調會上,大概有三分之二的時間都是她在數落勞工。而在數落的空檔,我們需處理幾件事情:一是薪資結算,二是文件歸還,三是行李取回。

討價還價的工資與車資

關於薪資結算部份,勞工於2017年1月17日到雇主家上工,3月21日下午約三點被黃小姐自醫院帶走,因此勞工認為尚有五天工資未結。但黃小姐說只有三天,因為1月17日勞工下午才到雇主家,3月21日下午就已離開醫院,所以那兩天不能算工資。

這是第一波爭執,一番討價還價之後,最後雙方同意以四天計算。

接著勞工要求仲介退還她二千元,而黃小姐說那是勞工應該要付的交通費。

什麼交通費這麼貴?一趟一千元?黃小姐說是從仁愛醫院到觀音山,再從觀音山到五股!一趟一千元。

這麼貴,有沒有收據?

怎麼貴?從仁愛醫院到觀音山山頂上,很遠你知不知道?我們住在硬漢嶺!沒有收據,是叫 Uber 的,怎麼會有收據? (Uber不是已經被暫停了?)

根據勞工的說法,其實是黃小姐開車載她的。

你給人家收這麼多錢,卻沒有收據?這是這二波爭執。

這時勞動局的會議主持人說,接送勞工是仲介應提供的服務,不能額外收交通費。黃小姐則回說,「這是勞工自己不OK,是她的問題,才增加我們的麻煩,為什麼仲介不能收交通費?」

就算可以收,也應該按實際金額收吧?

觀音山很遠很山上,收一千塊多嗎?

觀音山的哪裡?有地址嗎?

黃小姐打電話問地址,對話中出現「我們家那個工寮的地址」,於是我們得知那天E被帶到觀音山民義路二段河溝巷的山區。用 google 查,果然很山上,衛星地圖上可以見到四處都是墳墓。至此,我們才確認E被帶去亂葬崗之言不虛。

交通費這部分,因為勞工不想一直爭執下去,就接受退還一千元的方案。

謎樣的仲介費

再接著,仲介費每月收1800元。但是E已經來台第二年了,仲介費應該是每個月1700元才對。

黃小姐說,因為這是她接這個勞工的第一年,所以要收1800元。勞動局人員告訴她,就算你才剛接續聘僱她,但勞工若來台已經超過一年,第二年只能收1700。

黃小姐說她擔任仲介26年,但這樣基本的規定她都未遵守,或是故意裝不知道?面對這種處處想佔移工便宜的仲介或雇主,通常我會堅定主張,要仲介退還,雖然只有兩百元。這是第三個爭執,黃小姐應該是已經快要抓狂了。

把勞工帶回「看管」免得「學壞」?

錢的事情處理完了,接著要處理文件歸還及行李取回的事。黃小姐說她要把勞工帶回去「看管」(沒錯,這就是她的用語),不讓她住在庇護中心,還說住在庇護中心,「說難聽一點,就是學一堆壞東西。」

我們跟她說,這段期間勞工要安置在何處,必須尊重勞工的意願,特別是之前你們已有爭議。此時黃小姐又一陣咆哮,說她的工人為什麼她不能帶走?人權協會是什麼東西?想怎樣就怎樣!

我就問她,之前勞工是警察送來安置的,且勞工申訴你打她,這樣她還適合去你那裡住嗎?黃小姐在爭吵中,自承她確實打過勞工,因為勞工企圖要逃跑,且「把阿媽照顧死了」,「她不需要負責嗎?」

「從家屬的角度,外勞沒有把阿媽照顧好,讓阿媽受到傷害或往生,你們可以對他提出業務過失致死的告訴,這是文明國家的懲罰方法,不然你要外勞怎麼負責?難道是把她毒打一頓用私刑嗎?你不能自己用私刑啊!」

勞動局官員也跟她說,她可以去提告訴。她才悻悻然地結束要把勞工帶回去管教這一部分。

不能帶回去「管教」,黃小姐接著說那她要報勞工逃跑,勞工從3月21日之後就不在她那裡,「我可以報她逃跑!」

勞工是警察送來安置的,已經過勞動局同意,怎麼能報逃跑?

也許是黃小姐提出的訴求都被告知行不通,她覺得很吃癟吧?她累積的怒氣明顯上升中。但到這裡,該處理的也處理完了,只要等她付完薪資、扣款、交接文件,然後等勞動局打完協調會會議紀錄,大家簽完名就可以走人了。但她因身上現金不足,出去提款,所以中場休息了大約二十分鐘。

買便當順便匯款扣薪半天?

提款回來之後,黃小姐重啟戰場,她丟出兩張匯款單,說是E未經雇主許可擅自外出去匯款,所以她要扣勞工半天薪水。

這兩張匯款單,一張是今年2月20日匯的,匯款人並不是E本人,第二張是3月20日匯款人是E本人。黃小姐堅稱勞工未經雇主同意,擅自出去匯款,所以要扣薪水。而勞工說,2月20日那次匯款是她委託朋友幫忙的,她並沒有自己去匯款,第二次則是利用中午到仁愛醫院附近的印尼商店買便當時,順便在印尼商店匯款的,出去買便當跟匯款的時間大約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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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家庭看護工的工時過長,且行動受限的問題嚴重。(移工抗議血汗長照,PNN資料畫面。)

對於黃小姐重啟爭端,我著實很火大,一個早上就聽她數落勞工,講那些充滿歧視的誇張之言,原以為終於協調完了,不必再跟她同處一室,怎知她又來這一著?

於是,我說那就不要協調了,勞工也可以不必跟你達成什麼協議,以你毆打勞工的事實,勞工就可以主動終止僱傭契約。我們收拾東西準備走人,黃小姐也大聲咆哮,不要協調就不要協調。勞動局主持會議的鍾小姐眼看要破局了,一直勸雙方冷靜,並跑去找科長來協助主持。科長問明原委,說勞工沒有經過雇主同意,雇主是可以這樣主張,問勞工同不同意被扣半天錢,勞工說不同意 (這裡我對勞動局的科長也覺得很火大,但這是另一個關於官方作為的主題) 。

我提醒勞動局,就算雇主可以扣款,那金額要扣多少才合理?一個看護工一天工時幾小時?出去買便當順便匯款,真正用在匯款的時間有幾分鐘?要扣薪水的話,也要依照比例扣吧?扣半天是合理的嗎?

科長小心翼翼地問黃小姐說,扣半天薪水是不是太多了?黃小姐扣款金額可不可以再斟酌?這時黃小姐說她在乎的不是半天的錢,是奇檬子。勞動局的科長也附和她的說法,順著她的話說,「那扣一百元呢?」

然後問勞工如果扣一百元,她能接受嗎?勞工說如果黃小姐要扣這一百元,她就要求黃小姐再還她一千元的交通費。黃小姐聽完之後,文件一摔,說:「算了,這一百元不要了,交通費不退!」這才結束外出匯款要扣半天薪水的這一部分。勞動局的人終於可以去打會議記錄了。

然後就是黃小姐發現我們私下錄音,要求我們要刪除檔案。我說這是蒐集證據用的,我不會刪除,如果她認為錄音妨害她的秘密,她可以去法院提告。接著她就動手搶我的手機、筆記本、背包,然後動手毆打,時間如她自己所說,大約持續一至三分鐘,現在大家看到的影片只是她毆打過程的一小部分 (因為我的同事太緊張,來不及即時錄下) 。事後,我們才知道勞動局在協調室裝了錄影機,所以黃小姐施暴過程全部被錄下來了,當天警察也取得了全程錄影的檔案。


暴力事件發生當時影片

政府是違法仲介的靠山嗎?

寫下黃小姐施暴之前的協調會過程,雖然很瑣碎,但是我覺得外籍勞工的權益就是在這些瑣瑣碎碎的細節中被吃掉、坑掉。而其實沒有人在意的,包含態度溫和的勞動局官員們。

如果不是我們在那邊斤斤計較,誰會幫勞工要回被坑掉的幾天工資、二千元交通費、幾百塊仲介費?那些錢明明是被吃掉坑掉的,勞動局的態度通常是:協調嘛,那就互相退讓一下,但退讓的都是勞工的利益和權利。

這幾天大家都在說那位雇主兼仲介的黃小姐怎麼可以無法無天到這等地步?是的,她怎麼可以如此囂張?是什麼原因讓一個僅僅是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或是仲介竟能如此囂張?這難道不是勞動部那個該死的奴工制度嗎?

從政府的政策制定開始,私人仲介制度、高額仲介費、不能自由轉換雇主等等,都明明白白的、明目張膽的歧視東南亞藍領勞工。因為歧視,仲介的不法行為被縱容,不當對待移工的行為,也不會受到什麼懲罰。就算案子進了勞動局,勞動局也只想搓圓仔湯,通常也是輕輕放過不法雇主或仲介。

就以E這個案子來說,在勞動局已知的資料上,E的雇主是直聘的雇主,並沒有委託仲介辦理,所以E根本不需要繳交仲介費。但是E的薪資單上明明每月被扣1,800元,勞動局都沒說什麼。而我們因為不知道是直聘的僱主,所以只「斤斤計較」多收的200元,勞動局也就配合我們去跟仲介要退回這兩百元。勞動局不是應該告知黃小姐,直聘不能收仲介費嗎?

另外更大的一個違法情事是,E的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的聘僱許可資料上,其填寫的受照顧人名字不是別人,正是那天宣稱她是雇主兼仲介又打人的那位身體健康的女士。

而這些違法事宜,若不是施暴事件鬧大了,誰會去追查呢?

此文章同步刊載於公視新聞議題中心P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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