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立法院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取消外勞須出國1日及延長工作年限到15年的規定。這兩項修正都是近年在移工法令上,勞雇雙贏的小幅修正。「不須出國一日」跟「取消聘僱年限」是移工團體自2009年就開始推動的修法。但在台灣所謂的民主選舉制度下,沒選票的移工註定人微言輕,攸關移工權益修法種是困難重重,但若是與雇主利益相關,都會以極快的速度通過。
這些年來,仲介公司跟台灣政府都極力地反對這兩項修法。仲介公司的說法是:「勞工在台工作已經三年,沒有時間休假返鄉探視家人,不應剝削了勞工休假的權利。」台灣政府說,外勞在台灣若取消出國一日或延長年限將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影響。至於什麼是重大影響,幾次會議官員都說不清楚。
「不須出國一日」跟「取消聘僱年限」是移工團體自2009年就開始推動的修法。但在台灣所謂的民主選舉制度下,沒選票的移工註定人微言輕。(記者黃邦平攝)
試問,勞工的休假難道僅可以三年一次,且在離台時才有嗎?若是仲介真的這麼在乎勞工的休假權,就應大力支持勞工休假立法保障,讓外籍勞工在台工作的三年內能有休假、返鄉探親的權利。而不是持續在外勞回台的時候再度收取仲介費,利用外勞出入境,從外勞身上趴了一層又一層皮,卻口口聲聲的說是要「捍衛勞工休假的權利」。
這次修法固然是一個正確的方向,但就實務面來說,法是一回事,執行卻又是一回事。這就好像《就業服務法》明明規定外籍勞工不得與聘僱許可不符的工作,但實際上,在台灣看護工形同傭人般的打掃煮飯洗衣幾乎已經成為了常態。取消出國一日的修法過後,確實讓仲介少了一次透過仲介費剝削的機會。但我們也擔憂部份惡質的仲介公司,極有可能在移工申請過程中巧立名目,或是一次性的提高仲介費,以別的收費名目剝削外籍勞工。台灣政府向來將國內外仲介交相賊的仲介費剝削視為國外事務,若不重視並杜絕仲介公司使用手段向勞工超收費用,取消出國一日,無法根本杜絕仲介費剝削情事。
《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不得與聘僱許可不符的工作,但實際上,在台灣看護工形同傭人般的打掃煮飯洗衣幾乎已經成為了常態。(圖為外籍看護工被雇主要求鋟蚵,記者蔡宗勳攝)
每次外勞在台年限延長時,反對者的意見是,這樣會讓台灣有越來越多的外勞。實際上,將外籍勞工的工作年限從12年延長到15年,很清楚地是一個雇主取向的修法。台灣引進外勞時,政府擔心外勞符合移民法的五年連續居留183天,得申請歸化台灣的資格,因此設定了聘僱年限及三年須出國一日的規定。實際上,在移民法修改後,只要是以藍領工作簽證來台的勞工,無論你居留多少年,都不計入五年歸化的累計,一個將青春及豐沛勞動力奉獻給台灣15年的外勞,一輩子不可能成為台灣人。
再回頭看到客工制度裡的配額許可制,一個外勞能進來台灣,前提是台灣有勞動力的需求,一個蘿蔔一個坑,有雇主才有外勞。在這個制度下,若說外勞人數持續增加是個問題,應該檢討的是配額,因為雇主聘僱的外勞可以一直換,但外勞若沒有工作機會,根本不可能長時間滯留台灣。對移工團體來說,9年、12年、或15年的年限限制早就該取消了。
移民法修改後,只要是以藍領工作簽證來台的勞工,無論你居留多少年,都不計入五年歸化的累計,一個將青春及豐沛勞動力奉獻給台灣15年的外勞,一輩子不可能成為台灣人。 (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這兩個移工團體推動多年卻從未受到重視及支持的修法,在國民黨立委楊玉欣,一個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並時常替雇主團體發言的立委提出後,隨即快速通過。讓我們再回頭看看修法的歷史,2013年楊委員對於外籍勞工失聯通報機制,提出從原訂的三天通報,修改為立即通報,此法案無聲無息的在立院委員會裡快速通過。這個修法的現實效果是,勞工只是離開雇主的視線,就可能被通報逃逸。變相成為不肖雇主、仲介箝制勞工手段。
台灣真正重視移工人權嗎?在政府宣傳著不分國籍都是一家人、重視移工人權等表向下,我們應該看到台灣社會依然存在著對移工的歧視、對移工貼上逃跑、落後等標籤、家庭看護工23年來沒有法令保障、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高額仲介費,這些自1992年引進移工以來,沒有選票就沒有基本人權的移工,從未改變的現實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