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3 文 / 吳靜如
F來台兩個多月,便發生職災。雇主自信的說,「這機台已經19年,從來也沒有發生什麼意外!」對於勞檢報告上寫的「缺乏安全設備」,雇主說,「有啊!每個機台,都有個stop按鍵,緊急狀況發生,勞工只要按下那個按鍵,機台就會停了」。檢察官問,工人到職後,有沒有做安全訓練?雇主說,「有,每個新來的勞工,我們都會讓資深的勞工教他機台操作,且也都叫他要小心。」
自從滾燙的橡膠傾倒在F右手掌後,便開啟F在台的職災生活。數次地開刀、清創、回診、復健,日復一日地待宿舍,去復健。職災後,薪資便被減為基本工資的30%,6000一個月,更在9月後,全無給付。要不是因為逐漸無法寄錢回家、逐漸無法負擔在台所需,F不會到TIWA求助。他來的時候,是刑事告訴期限的倒數第二天。好險!但,想不到幸運地即時得以行使刑事告訴權之後,居然被雇主惡搞……
2016年10月18日傍晚,職災刑事告訴第二次開庭前一晚,三位跨區的警察,直接進到F在公司的宿舍,以「逃跑外勞」身分將他帶去警局。在派出所做了筆錄後,轉到移民署,再做調查。卡在另一案的我,手機滿是來自F的未接來電、F友人及在菲律賓的老婆的訊息,大家都擔心害怕了起來!想說,好不容易從職災驚恐中逐漸恢復,怎麼好好地會被警察抓走?!
第二天,移民署帶F來開庭。刑庭結束、出法庭前,雇主對於F的律師告知檢察官F被雇主報逃跑一事,很不以為然地說,「F可以告我,為什麼我不能報他逃跑?!」
圖片:以紙板做隔間的公司宿舍。(曾威凱律師提供)
這就是所謂的「逃跑外勞」
要改變雇主的心態不易。但是,讓這樣的心態可以用來報復、作用為足以剝奪人身自由、剝奪工作權、居留權以及跨國移動權利,甚至會改變移工後半生的法規 ──就業服務法56條的「逃跑註記」,則不論如何不易改變,都一定得改變!
現行的就業服務法56條,雇主僅需以書面向相關單位通報即可,不用「查證屬實」就會註記。
只要雇主報了逃跑,連在勞政機關的安置系統中已有註記者,都無法被輕易取消。除非雇主主動撤銷,或者經過數十天、地方主管機關的調查後,才能公文往返地取消。也就是說,只需一張紙,雇主便可用以對付不聽話的勞工、敢提起勞資爭議、敢訴訟的移工。所以,有移工明明還在仲介公司以為等待轉換,結果被報逃跑;也有移工當天還在開協調會,當天被報逃跑;現在,更有移工,在職災治療期間、訴訟期間,天天住在原公司宿舍,一樣被報逃跑!
第一次開庭後的第二天,F便被雇主斥責(經警察告知,這天就是雇主報F逃跑的日子);第二次開庭前一個星期,F一樣被謾罵並被雇主要求搬出去。但是F聽了我的建議,還是繼續住在雇主處。雇主明知他一直都住在宿舍,還是報了他逃跑,更跨區報警到宿舍抓他!
對於有逃跑註記的移工,警方可以立刻剝奪其人身自由!媒體上不時可以看到全身坐在移工身上,壓制「逃跑外勞」的「逃跑外勞終結者(警察)」;我們更處理過警察直接向「(疑似)逃跑」的移工開槍的案子。在勞動部、警政署帶頭妖魔化逃跑外勞的狀況下,被註記逃跑的移工與犯重大刑案的罪犯,在警方「依法行政」下,無異。
至於被證實謊報的雇主呢?如果移工不知道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一條、沒有表明要提起告訴,司法機關不會有任何作為;被通報逃跑的主責機關,「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更不會對如此惡質的雇主有任何處分!
在勞動部、警政署帶頭妖魔化逃跑外勞的狀況下,被註記逃跑的移工與犯重大刑案的罪犯被認為沒有兩樣。
「法律的生命是鬥爭」
日前(2016/10/21)三讀通過的「廢除三年出國一日」議題,在爭取的過程中、在與仲介的鬥爭過程中,引出許多「精彩的」仲介論點。其中很多論點,其實挑戰著很多「台灣人」的「公民」認同──「移工有人權、台灣人沒人權」,「廢除三年出國一日將造成國家安全的危害」,「台灣的政策,移工沒有發言權」等等等。
在「人權」逐漸成為「普世價值」時,「跨國籍」的相互認同,或已政治正確地較不困難;然而,「非」台灣人對於「台灣的」政策有無發言權?這,是不是更挑戰了我們不察的、還潛藏心裡的國界呢?如果「投票權」真是當代民主的「普世人權」,那麼流動頻繁的「非公民」,對於影響其權益重大的政策,也可以有「投票」這款「普世人權」嗎?
王澤鑑說得好,「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如果「三年出國一日」的廢除,真是咱們這些「不愛台灣」的「人權團體」鬥贏了「愛台灣的」仲介團體,那麼勞工以鬥親資政權、鬥資本家幾近頭破血流的「七天假」議題,還鬥得出足夠改變法律的勞工認識與勇氣嗎?F的經歷,涉及「國界」/「逃跑」的規定,拿「普世人權」出來鬥,可以在「公民們」心裡潛藏的國界中,鬥出條「跨國界」的血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