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許惟棟 0911-089-400

去年8/21,漁工J因為雇主積欠薪資、仲介要將他強迫遣返,因此來到協會請求協助。我們依法通報勞工局,依法安置,依法召開協調會,甚至在會議裡達成協議,雇主返還積欠薪水,也願意讓漁工J轉換工作。沒想到勞動部卻寄來一紙公文,說漁工J目前是「逃跑外勞」,因此無法轉換工作,依規定必須強制遣返。

儘管原雇主及新北勞工局皆發文要求撤銷逃跑,但勞動部堅持不予撤逃的理由是:一、該名外勞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逃跑。二、該名外勞由安置單位收容,並未符合「返回原雇主處工作」之規定,因此無法撤銷其逃跑註記。

本案實涉及就業服務法56條「無實質審查」對移工權益損害之重大問題。然而就個案而言,首先,漁工J住在安置中心,當然是因為勞工局評估「勞資爭議期間,不適合回原雇主處」因此依法安置。協調會後,究竟要回雇主處工作或協議轉出,本來就是勞資雙方達成協議即可,根本不應成為「撤銷逃跑」的條件。其次,漁工J本來就沒有要逃跑,否則何須透過各種管道請求協助。事實上,本案明明是雇主違法在先,而雇主通報逃跑後,不需要負起任何責任,勞動部卻反過來卻要求完全沒有逃跑事實,也沒有逃跑意圖,現在依然在安置中心等待轉換雇主的漁工J「自己提供證據證明我沒有逃跑」,這是何等離譜的要求。

經過無數次陳情抗議以及電話公文往返,勞動部終於在106年04月06日召開會議擬定解決方案:「雇主不同意繼續聘僱或外國人不願返回雇主處,且外國人舉證其於受聘僱期間雇主有具體違法事證時,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則外國人所提事由已可阻卻其行政責任,應廢止前開外國人廢止聘僱許可處分及註銷行蹤不明之註記,並同意外國人得轉換雇主,以維護其工作權益。」

然而當我們要求漁工J應立即撤銷逃跑註記時,勞動部始終以 「函釋尚未完成」為由,拒絕撤銷。然而勞工這段時間忍受煎熬、長期失去經濟來源的困境,誰能補償勞工?倘若函釋三、五年才能完成,難道漁工J要在安置中心等到三、五年函釋完成後才得以撤銷逃跑,才得以轉換雇主?

該名勞工至今都還在安置中心,若有逃跑意圖早就已經逃跑。將近一年完全沒有收入,已讓菲律賓家人生活陷入困境。近日甚至表示已無法再等下去,他必須出去賺錢給家人。經過多次安撫其情緒,勞工之身心狀況卻越來越糟,社工甚至擔心有疑似憂鬱症之症狀。如果勞政主管機關僅僅因為「函釋未完成」,就拒絕撤銷漁工J之逃跑註記,再繼續拖延下去,一名毫無逃跑意圖,亦無逃跑事實的勞工,可能會被逼迫到真的選擇逃跑,這是何其荒謬之事?

政策法律的修改固然需要花費時間,勞工之個案並非無法同時處理,更甚而勞工個案處理攸關勞工當下之權益保障,更應優先專案處理。然而,從勞動部的態度,我們可以看到「官僚」究竟如何扼殺一個漁工之工作以及生命。但問題不只出在勞動部的官僚,更在於就業服務法56條,如同緊箍咒般的牢牢扼住移工的咽喉。

第五十六條(1021210 修正)
條文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通報逃跑,超級容易!

根據上述條例,雇主僅需以書面向相關單位通報。然而「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是否會在「查證屬實」後,才對移工進行逃跑註記?答案是:「完全不會」!這個足以剝奪人身自由、工作權、居留權以及跨國移動權的「逃跑註記」,竟然只需一張紙,雇主便可用以對付不聽話的勞工、敢提起勞資爭議、敢訴訟的移工,雇主完全可以恣意操弄這個會改變移工後半生的「蓄奴條款」。

取消逃跑,難如登天!

只要雇主報了逃跑,就難以輕易取消。除了需雇主主動撤銷外,還需少則數十天、長達數月的調查及公文往返。而回到上述案件,即便從頭到尾都依法通報、依法安置、依法開協調會、依法轉出;即便雇主仲介都主動發文要求撤銷;即便勞工完全沒有逃跑事實更沒有逃跑意圖,到現在依然住在安置中心等待找新工作。勞動部卻依然拘泥法條,甚至惡意曲解法條,拒絕撤銷逃跑,隻手扼殺移工的工作以及生命。

就業服務法56條如同緊箍咒!

這樣的案件絕非個案,去年10/19、今年1/17,我們針對數個56條受害移工開記者會,會後也數次和勞動部官員開會討論,勞動部也允諾會解決問題。然而,至今一年過去,法令依然沒有修改,該名勞工依然在安置中心苦苦等待。面對人就站在這裡,根本沒有任何逃跑意圖的移工,勞動部卻依然睜眼說瞎話的說「你就是逃跑外勞」,請問勞動部是要逼他們真的非得逃跑不可嗎?難道勞動部要成為造成移工逃跑之罪魁禍首的最大元凶嗎?

勞動部,立即解決個案,立即修改惡法!

台灣藍領移工政策,已經是當代的奴工政策。而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逼迫這些只是想換工作的移工,成為了警政單位口中如同罪犯般的「逃跑外勞」。而56條通報逃跑規定的恣意性,更強化了雇主奴役勞工的權力!因此,我們要嚴正控訴並強烈要求 : 勞動部,立即解決個案,立刻修改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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