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聯絡人: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許惟棟 0911-089-400
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 聶永莉 0953-558-849

半年多前《美聯社》以揭露美國來自緬甸、柬埔寨、寮國、泰國奴工的血汗海鮮報導,奪下2016年普利茲新聞獎。「來自東南亞的血汗海鮮」其實並不只存在美國餐桌上,早在「血汗海鮮」的議題因普利茲新聞獎而受到台灣社會矚目前,在台灣的漁業中、市場裡、家庭餐桌上,早早遍滿東南亞漁工的血淚。今年十二月,台灣媒體《報導者》於《血淚漁場》專題報導中,將台灣遠洋漁業最黑暗的一面暴露在眾人眼下。

取消境外聘僱  勞動條件全面回歸《勞基法》

台灣作為以漁業聞名的捕撈國,擁有全球最多的遠洋漁船數,年產值高達新台幣438億元。然而在這個龐大的經濟體中,僅有兩萬多名從業人員,其中只有一成是本地漁工,其餘九成全來自國外的「廉價外籍漁工」。外籍漁工當中又分為「境內漁工」與「境外漁工」,前者適用《勞基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後者則不適用《勞基法》、依《漁業法》及境外聘僱辦法相關規定聘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同樣從事捕撈的外籍漁工,不論境內、外,理應一體適用《勞基法》,但是勞動部和農委會為了讓遠洋漁業賺取更多獲利,為資本家開啟「聘僱更廉價漁工」的後門。

基於台灣遠洋漁業惡劣的勞動條件與保障,中國早於2002年便宣布禁止中國漁工輸出至台灣;同年六月,行政院農委會函頒《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在國外聘雇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同年七月,行政院勞委會公布《獎勵漁船船主僱用外籍船員》,讓境外漁工與境內漁工徹底分軌。境外漁工由於不受《勞基法》保障,其勞動條件、薪資保障,乃至於生命安全,都面臨極大的剝削與威脅,明明船主是台灣籍,遭遇剝削卻連提出爭議的機會都沒有。對此我們要求,應取消境外聘僱,讓境外漁工與境內漁工的勞動條件應全面回歸、一體適用《勞基法》。

反對《勞基法》84-1擴大適用外籍漁工

今年下半年漁業署提案將《勞基法》84-1,也就是所謂的約定工時與責任制──擴大適用外籍漁工。勞動部也召開了勞動基準諮詢會,默默通過將外籍漁工納入適用,接下來若勞動部以行政命令公布,外籍漁工的勞動條件將陷入更嚴寒的處境。

連續三年,台灣移工聯盟每年至勞動部前召開「血汗海鮮」記者會,不斷以各種方式告訴勞動部,外籍漁工面臨著血汗的工作處境,其中包含:高工時、低工資、高額仲介費、雇主積欠薪資、不被計算加班費、高膳宿費、低膳宿品質、甚至有些漁工會遇上雇主的虐打、辱罵與威脅等。對於我們多年來要求改善外籍漁工勞動條件的訴求,勞動部不僅不為所動,還順著漁業署提案,欲將《勞基法》84-1擴大適用,將雇主的違法行為「合法化」,對於勞動部及漁業署的決定,我們極力反對《勞基法》84-1擴大適用外籍漁工。

福賜群號案:追究主管機關行政疏失,嚴懲失職人員與漁船主

2015年八月底,台灣遠洋漁船福賜群號出航3個月多,印尼漁工Supriyanto在漁船上死亡,屏東地檢署在對關鍵證據影片缺乏正確翻譯下草率結案。事件報出之後,漁業署不僅沒有對漁船主及事件追究責任,反而發了一個缺乏反省及檢討的新聞稿說:「遠洋漁業對國家經濟非常有貢獻,絕對不容許少數個案,破壞國家形象及產業之未來。」漁業署毫無反省其對漁船定位監控完全失效,放任雇主與外籍漁工簽定非法勞動契約,非法洗魚也無解決方案。漁業署不僅失職,更是將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

《漁業法》所訂定的《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第15條裡面明文規定,外籍船員發生傷亡或其他重大急難事件,應及時通報並緊急救護及處置。對於違反規定的漁船主,漁業署理應收回船長漁業執照,並進行處分。但在福賜群號的案子中,當印尼漁工Supriyanto受傷、引發敗血症時,漁船主有無通報、緊急救護?又,假若漁船主有確實通報,農委會漁業署身為主管機關有沒有進行及時處理?最終導致漁工死亡的事件,漁業署應該被追究其行政責任。如果雇主沒有通報,事發到現在,漁業署有沒有介入調查?有沒有根據法規對於漁船主作出處分?如果沒有,漁業署的作為就是瀆職、行政疏失,沒有盡到主管機關應盡的責任。在此我們要求,對身為主管機關的農委會及漁業署,追究其行政疏失,嚴懲失職人員,並對漁船主和船長依法作出處分。

 專案補償印尼漁工Supriyanto

Supriyanto的事件發生後,家屬僅得到仲介10萬元的和解金。若沒有媒體報導引起社會關注,這次的案件將就此被掩蓋。農委會與漁業署不斷地在新聞媒體上表示,Supriyanto僅是個案。引進外籍漁工二十多年以來,許多境外漁工的勞動條件處於毫無保障的狀態,甚至因遭受漁船上的虐待而被海拋、客死異鄉。然而勞動部與漁業署一直缺乏針對境內或境外外籍漁工死亡、失蹤、傷害的人數統計資料,像Supriyanto的外籍漁工,真的只是個案嗎?認真檢視漁業署對於漁船雇用外籍漁工的所有規範條文,全部都是關於漁船主聘僱、考核及審備等規定,沒有一項規定關於保障外籍漁工的勞動權益。

針對福賜群號印尼漁工Supriyanto的案件,我們主張農委會與漁業署應出面負責,並進行專案補償,以勞工保險中死亡給付的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方式計算,以台灣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給付遺屬津貼40個月與喪葬津貼 5 個月,合計給付45個月。

台灣作為以漁業聞名的捕撈國,擁有全球最多的遠洋漁船數,年產值高達新台幣438億元。產業獲利不該從剝削外籍漁工而來,針對境外漁工、外籍漁工與福賜群號案,移工聯盟提出以下四個訴求:

一、取消境外聘僱,要求勞動條件全面回歸、一體適用《勞基法》。

二、反對《勞基法》84-1擴大適用外籍漁工。

三、福賜群號案:追究主管機關行政疏失,嚴懲失職人員與漁船主。

四、福賜群號案:專案補償漁工Supriyanto,以勞工保險死亡給付計算,合計45個月。

%d 位部落客按了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