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團體:台灣移工聯盟 
新聞聯絡人:許淳淮 0954065543

自去年(2018)起,台灣移工聯盟接獲多名逾期居留移工反應:他們在被移民署專勤隊抓捕後,暫時被關在專勤隊所設之「臨時收容所」內,然而這些限制人身自由之「臨時收容所」,竟然罔顧受收容人維持生命之基本需求,未供給膳食,反而要求受收容人自費購餐!而受收容人如果被捕時身上沒有錢,就必須由同樣關在「臨時收容所」內其他「同鄉」、「同學」支應,若沒有「好心」同學相助,竟是由專勤隊值班人員自掏腰包「請」受收容人吃!

根據移民署函覆林淑芬立委辦公室之公文(如附件),即可知道:全台共設有17個「臨時收容所」,平均一天一間的受收容人數為6人;換句話說,在台灣每天都有約百名的受收容人,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同時,還未被供給膳食!而回函中的第(四)點尤為荒謬:

移民署將受收容人分成兩類,即「逃逸移工」與「非逃逸移工」。針對前者,移民署理應「依就業服務法第60條規定,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再由勞政機關向應負擔者追討費用」,卻以在臨時收容所的受收容人「臨時收容期間短暫且收容量少,不易比照大型收容所公開辦理伙食招標」為由,要求受收容人自費購餐,還標榜以此舉為「因應受收容人不同餐飲偏好」、「節省後續再行追討之程序」的德政,實際上卻是無視人權,方官僚之便!而針對後者,移民署在有編列預算的情形下,卻以違反人權觀念的原則為原則,要求「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膳食費用,僅有「無力負擔者」才由公務預算支應!

綜言之,移民署執行國家公權力之時,竟沒有負起相應的責任供給膳食,致使受收容人不只被限制人身自由,還得仰賴自己運氣好,被抓捕時剛好有帶錢在身上;或仰賴其他受收容人「好心」幫忙;或是仰賴專勤隊人員的「不忍心」,才能在臨時收容所中,勉力維持自身之生命。

我們在此必須問移民署:明明應該申請就業安定基金,墊付受收容人之伙食費,為何不「依法行政」?明明每年都有編列公務預算,卻不執行,反而立出如此違反人權觀念的原則?而自移民署公文發出以將近三個月的時間,文中所述「已多次召會檢討,刻正研擬處理機制」,現在進行到了哪裡?這些平均每天約百名在臨時收容所的受收容人,什麼時候能夠「有飯可吃」?

台灣移工聯盟在此訴求:移民署應立即擴編、執行預算,不論受收容人身分為何(為逃逸移工或非逃逸移工),一律提供膳食、滿足所有受收容人維持生命之基本需求!要抓人,就給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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