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楠梓加工區管理處瀆職 監院速調查糾正

2022/08/29 記者會新聞稿及陳情信
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吳靜如 0928- 557- 481

2022年4月,楠梓電子的移工向1955提出申訴後,案件被轉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再又被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至楠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移工提出爭議,從申訴到被結案的過程,高雄市勞工局與加工出口區的處理不僅潦草,更涉及許多法令的錯誤解釋問題。7月25日,我們在高雄市政府前舉辦記者會,並於同日正式寄出公文,要求高雄市政府召集相關部會局處,召開說明會,就勞工權益保障的權責與分工進行釐清,也就兩單位在法令解釋誤失上進行說明。

然而,高雄市政府僅繼續轉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處理我們的公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便又繼續「函轉」,函轉勞動部、函轉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便草草了事。對於勞工局內部的問題,一點都沒有檢討、處理,更遑論改進。

楠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亦然——僅僅輕便地回文表示以後將會準備翻譯云云。對於日前爭議處理上的問題全無檢討或悔意。

7月25日的記者會後,我們從各方得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對爭議案件的處理狀況,早已備受勞工們質疑、加工出口區的調解委員名單多係資方出身等等。因此,在上述兩政府部門持續不正視問題的今日,我們帶著陳情信及相關證據到監察院,希望監察院可對這兩個政府部門進行調查、糾正。才能讓已被資方打壓的移工/勞工在提出爭議後,不會再因公部門的瀆職而失去法令保障的基本權益!

陳情內容如下:

以下,先就案件時序表列,再分別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的問題表列:

【時間順序表】

日期事件
4 / 6楠梓電移工向1955申訴表示,有關於薪資結構不明、加班費給付不足、薪資單無雙語、膳宿費、稅款等等問題,資方涉嫌違反勞動法規。
4 / 12高雄市政府函轉「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4 / 14「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回文(經加四勞字第1110003711號函)重點簡述如下: 1. 有關薪資給付、加班費等,還需要調查。 2. 說明三:該公司提供移工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但雇主提供薪資明細表之語文類型部份,法尚無明文規定,故建議台端可循勞資協商方式處理。 3. 說明四:若台端有勞資關係或權益受損相關問題,建議可至本處申請協調或調解,以維自身權益。
5 / 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回文(經加四勞字第1110102233A號函)重點簡述如下: 1. 說明二: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涉嫌違法。請公司10日內陳述意見;其他申訴項目都查無違反勞動法令規定。 2. 說明三及說明四,同上函。
5 / 19 5 / 24 6 / 8高雄市勞工局人員打給勞工說明,重點及影響移工權益部份節錄如下: 1. 重複強調,加工出口區已調查回覆,除加班時數涉嫌違法,將讓公司說明外,其他沒有違法。 2. 多次重複強調,膳宿費係根據最後一份同意書做決定。 3. 公司曾經提供翻譯,就符合薪資單雙語的規定。 4. 調查後的結果,不可能告訴勞工。 5. 有政府部門調查後的報告,勞工局不會對其提出反對。 6. 強調政府部門的分工:勞工局負責轉案、加工出口區負責調查,但是,加工出口區沒有通譯人員,沒人可幫移工。 7. 勞工要求面對面開會,勞工局一直以疫情及太多人難立即解決為由阻止。
06/30被資方認為是申訴帶頭者,被公司叫到辦公室說話了一個多小時。
07/01申訴者3人(含前述被認為帶頭者)再被公司以「擅用公司列表機印出紙張」為由,一一叫到辦公室,以「將把錄影提供給警方」、「你們3人是共犯」、「寫到我滿意為止」等語,威脅寫下「自願」離職書。 勞工在被威脅離職(1位被迫寫了自願離職、3位同時被拿回公司的工作證、被告知不用再去工作)後,打了1955。
07/04高市勞局人員在收到1955轉案的辦公日第一天,迅速地打電話給其中一位勞工。在勞工說明,在公司印出紙張來登記工作行程或訂便當等,是很一般的事後,勞工局人員仍重複強調,不論一張紙、一支筆都是公司的財產云云。 重複建議勞工接受雇主所堤的私下和解—自動解約回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問題:

公權力責任及行政執行問題
對於其他公權力機關明顯違誤問題,無需糾舉?「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回文(經加四勞字第1110003711號函、經加四勞字第1110102233A號函),提到「至於該公司提供移工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但雇主提供薪資明細表之語文類型部份,法尚無明文規定,故建議台端可循勞資協商方式處理。」對於加工出口區如此明顯違背法令的解釋(詳下說明),高雄市勞工局可以「惦惦不出聲」? 高市勞局人員在回覆勞工的對話裡這麼說: okay? We already to learn the nanzi processing zone,ok? and did some procedure first, and they already answer. We wouldn’t against them, because they say, no more problem. We just depend their report and answer. After investigation from another government department, they say no more problem. We just only and say no more problem about your company. okay (我們已經從楠梓加工出口區瞭解了,okay?而且已經做了一些程序,且他們已經回覆了。我們不會反對他們。因為他們說,沒有問題。我們僅會根據他們的報告和回覆。在另一個政府部門調查後,他們說沒有問題,我們就會說你們公司沒有問題。) 對於「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做的調查和決定,作為「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不會提出任何異議——這是高雄市政府的一般作為嗎?選擇如此作為的法源依據是什麼?公務人員看見違法卻不糾不舉——不涉嫌瀆職或圖利?難道也沒有任何行政責任?
未查先判、要求移工妥協有關6/30資方秋後算帳一案…. 在5、6月一再向移工表示楠電案屬於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管轄後、在本案尚未啟動任何調查前,高市勞局人員「未審先判」主觀認定移工有錯,而就算有錯,也沒有任何「比例原則」的考量,就要勞工簽解約?!接受檯面下解決?! 公務人員這樣的作為,沒有違反行政中立?有依法行政?
法令解釋問題
移工膳宿費問題高雄市勞工局人員在向多位移工說明裡,多次重複強調,膳宿費得依據勞工和公司簽訂的最後一份合意書認定。 然而,勞動部早在2013年便有解釋令〈勞職管字第 1010036916 號函〉「要旨:雇主原則上應依勞動契約給付約定工資、按約定金額扣除膳宿費及按約定負擔外國人來臺(返國)機票費,主管機關於實施工資檢查時,倘發現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與工資切結書約定內容不一致,應以較有利於外國人之約定,作為工資檢查之準據。」 關於移工膳宿費,勞動部目前認定的唯二有效文件,就是「勞動契約書」和「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且根據上述函釋已明確可知,當兩文件內容衝突時,應以「較有利於外國人之約定」為準。為何高雄市勞工局人員居然還百般強調所謂「以最後一份合意為準」呢?
雙語薪資單問題高雄市勞工局向移工說明表示,公司曾經提供翻譯,就符合薪資單雙語的規定。然而,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6條第1項前段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之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亦即雇主給付工資時,薪資明細表就應有雙語。高雄市勞工局超譯法規,做出「曾提供翻譯就合法」的解釋,又是依據什麼樣的法源呢?
調查結果問題高市勞局人員對移工表示: But when we punish your company, we wouldn’t tell you all, oh, your company violate regulation. So you can have a party. no, that’s impossible. Do you understand what I mean? (但是,當我們處罰你公司時,我們不會告訴你們說,喔,你們公司違反了規定。好讓你們開趴。不,那是不可能的。你懂我的意思嗎?) 高雄市勞工局,就算不知道《勞動檢查法》第33條第1項「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至少也應該知道《勞動基準法》吧? 《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確實不用趴,因為遵守法律、執法機關好好執法、處分,僅是其基本職責;然而,高雄市勞工局的意思,到底是什麼呢?我們百思不得其解,請高雄市勞工局提出說明!


楠梓加加工區管管理處問題:

單位權責問題
30年來沒有雙語人員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透過1974年便存在、最後一次修訂在1999年的〈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有了勞資爭議的處理權責。 台灣在1992年便引進移工;1994年08月27日公告開放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專案引進外勞[1]。幾十年來,加工出口區便有移工、管理處便有權責,然而,至今卻尚未聘僱任何雙語人員。 我們要問,幾十年來的移工爭議處理,都是怎麼處理的?這樣的瀆職沒有犧牲移工的爭議權?符合兩公約的國民待遇原則嗎?
未對申訴移工進行有利證據收集在4月份移工集體申訴案的處理過程中,加工區管理處未對任何一位申訴移工進行訪查,未就對移工有利的證據進行收集,更未向移工清楚說明相關法規權利。便草草結案;公文裡表示可以提出調解的申請。然,有以移工可明瞭的語言跟移工作說明嗎?申請表格有雙語嗎? 我們要問,這樣潦草、敷衍的調查程序、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行政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有無瀆職而長期地造成移工權益的損失?
法令解釋錯誤除了上述兩問題外,公文裡表示的皆無問題,其實都有問題。 我們以最明顯的舉例,雙語薪資單問題。 如上述,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6條第1項前段明白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之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而加工出口區回文居然表示,此項訴求,沒有相關法令規定,需要透過調解。 連這麼基本的移工相關法令,加工出口區至今都會有錯誤的解釋。我們合理懷疑因為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對於移工相關法規的認識不足與錯誤,恐已造成眾多移工權益的損害!

上述兩政府部門的執法違誤問題,我們都有充分的證據,一定充分提供以配合監察院的調查。希望監察院可對這兩個政府部門進行調查、糾正。才能避免已被資方打壓的移工/勞工在提出爭議後,不會再因公部門的瀆職而失去法令保障的基本權益。


[1]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1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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