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4 文/陳容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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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前夕,地牛接連翻身。臉書上被地震訊息洗了版,亦見到菲律賓社群裡尋找一位菲律賓女孩的照片。不幸的這女孩的消息出現在新聞版面上,她是看護工Melody。Melody在這次地震中不幸喪生了,從Melody的雇主受訪中可以感受到雇主對她的百般不捨。Melody家境困苦的故事在新聞上傳播出來,讓大眾心生憐憫。

受訪政府官員表示:「理論上只要是合法引進的外籍勞工,就算沒有勞保,只要雇主沒有給予適當補償,就可以啟動《職災勞工保護法》第6條: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這樣的話語,似乎給人一種有保障的感覺,但真的是如此嗎?事過境遷,對待像Melody一樣在台灣工作的外籍看護工,有什麼改變呢?

 

認定職災談何容易

台灣目前有25萬名家庭看護工與受看護人同住。這群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保護其勞動條件,導致工作時數過長,身心俱疲、過勞。此外,因需照顧受看護者所有生活起居,整理住家、洗衣、煮飯,生活中所面臨的受傷風險不少。

記得前幾年接到一名越南籍看護工求助,當時她負責照顧無法行走的阿公,事發當時她欲將剛洗完澡的阿公抱到床上,結果在走出浴室的途中打滑,她跌坐在地,阿公身體重量整個負加在她身上,導致她脊椎骨裂開。她在就診後返回雇主家繼續照顧阿公,但因為脊椎無法負重,又無法休息,在無法忍受下找上我們。

勞工往往在忍受不了的情況下向外求助,相關的權利難以得知。在介入協助後,雖盡力協助她申請職保法的補償,卻因職災發生當時無人在家,雇主亦不願協助,而無法申請成功。像此類在私領域工作的看護工,如非雇主願意協助,職災認定談何容易。

 

勞工保險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

勞保作為勞工生活的最基本保障,給付項目包含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失蹤、職災醫療。但職災勞工保護法僅支付殘廢與死亡補助。雖然勞保實際上的生育給付、老年給付移工皆無法取得,但對比兩法所給付之項目根本天差地遠。職保法美其名是為了沒勞保的勞工有另一層保護,但說白了只是二等勞工的「加減補償」,亦充斥著死傷嚴重再來規範 / 補償。

今日的Melody因為登上新聞版面,雇主給予良好形象,而受社會憐憫,政府不得已說了這番看似負責的話。但在資訊不對等、語言隔閡及家人未抵台的情況下,後續真能領到死亡給付嗎?另外,對於在鎂光燈照不到的其他看護工遭遇呢?職保法有多少看護工申請通過,實際得到的補償又有多少?因為工作受傷的看護工保障又在哪?

勞保法規定受雇於5人以上公司行號、機關團體,雇主才必須強制為勞工投保,其他則採自願加保。這樣的規定該被檢討。勞工應全部加保,而不是拿職保法來粉飾,實際無所作為。

此文章同步刊載於公視新聞議題中心P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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