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弱勢家戶雇主,納保家務移工!提高雇主提撥率!移工全面納新制!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吳靜如 發言稿
2026/07/23
一、看似考慮移工退休,讓「外技+10年年資的移工」用舊制(2026年4月1日施行),實是欺騙社會的幌子
去年(2025年)監察院透過調查表示:「現行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為所有適用勞基法勞工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並未區分本國或外籍勞工。勞動部以令釋免除雇主提撥義務,雖減輕用人成本,卻削弱勞基法對勞工退休金的保障,恐有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存在牴觸母法的疑慮。」監察院提到有牴觸母法疑義的函釋是95年發布的令釋(勞4字第0950109148號),它直接免除雇主對移工的提撥義務。
然而,去年(2025年)勞動部的新函釋(勞動福 3字第 1140153402A 號令 )就母法「未區分本國或外籍勞工」的前提下,更以移工年資做限制,難道,這樣就沒有監察院所說的:「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存在牴觸母法的疑慮」嗎?!
另方面,今年3月,在4月1日開始執行前,我們已經聽聞3個工廠(不僅3人),因為10年資的移工被規定要提撥舊制退休金,就被雇主期滿不續聘了 — — 不續約,不違法!再也聽聞,雇主要聘勞工為中階(一廠8人),結果仲介要他們回國再來。 仲介費再收一輪,移工年資不累計!對於定期契約的移工來說,期滿、轉換、被雇主技術性地合法處理離職的機會更多,讓移工用舊制,是真的要讓移工拿到退休金嗎?
我們強烈質疑,勞動部讓「外技+10年年資的移工」用舊制,根本不是站在保障勞工權益的立場、也完全沒有為在台灣貢獻青春的移工的老年著想,更不管不顧已內國法化的相關國際公約裡的「國民待遇原則」!因為這個政策搞出這款看得到吃不到的政策,其實真正目的就是為資方省錢,幫資方維持移工的廉價,同時也對監察院的質疑敷衍了事!我們完全不能同意!
二、為資本家省錢 — — 移工越廉價、本勞越悲哀
以2026年5月底的移工人數為例,在總數約88.7萬的移工中,適用勞基法者有55.7 萬名的產業移工及 1.6 萬名的機構看護工。若以目前的勞退新制6%提撥計算,光一個月,政府就為資本家省下約10億:
29,500 x6% x(55.7萬+1.6萬)=1,014,210,000(約10億)
而,一位移工,以基本工資計,每個月便可以幫資方省下 29,500 x6%=1,770,一年便可省21,240。一個工廠,聘1個,省一個;聘10個,一年便省21萬。聘越多,省越多。
光透過不用提撥勞退的6%,一年就可以省這麼多錢。到底雇主有什麼理由要聘本地勞工?為本地勞工提高勞動條件?難怪不論哪個產業,資方/雇主從正式開放移工引進的當時(1992年),一路30幾年到現在,都一直喊缺工!
三、若真缺工、要搶工,更該有移工的退休保障!
參考鄰近國家韓國的移工政策,移工在韓與本地勞工同樣適用韓國勞基法,退休金的計算方式也與本地勞工相同。韓國勞基法規定,工作一年以上之勞工,年資一年發給一個月(或以上)之平均薪資作為退休金。韓國政府在制度上規定雇主需為移工繳交「期滿出國保險」,雇主應按勞工平均月薪提撥8.3%保費,待勞工工作期滿回國便可領回這筆「期滿出國保險給付」,抵充退休金,如退休金實際大於期滿出國保險給付,則由雇主補上差額。這樣的制度設計除了減輕雇主臨時支出歸國移工退休金的負擔,也確保勞工返國後可以確實領取。
例如:韓國基本工資為157萬3370韓元(約新台幣4.5萬元),一年年資之退休金為45,000元,期滿出國保險給付金額為45,000*0.083*12=44,820元,每年有180元退休金差額需由雇主主動補齊。期滿出國保險給付方式為勞工出國離境後(依照出國申請文件生效日起算)14日內由韓國政府撥款至勞工個人帳戶。這個,是韓國政府在面對國際移工時,他們提供的基本勞動條件保障。
相較韓國,移工薪資比台灣高、有政府對政府的直接聘僱,移工不用被剝削高額的跨境仲介費,還可以有退休的保障 — — 這樣的條件,如果你是移工,你會選哪?台灣搶得過嗎?
四、跨境移工,不論哪種產業,退休都該被保障!
自1989台灣引進「產業移工」以來,已37年;引進「社福移工」,也已34年。這數十年來,台灣有多少基礎建設都靠移工? — — 國道高速公路、北捷、高捷、101等,以及社福長照。
37年來,這些國際勞工,在產業者,難因年資加薪、難有升遷、因為被規定為契約工,勞工據以保障勞權的重要團結權,更易因此而消解;
34年來,至今滿足了近1/3照顧服務需求的外籍家庭看護工,24小時待命工作。根據勞動部調查,整月沒休假的約⅓、每月僅休1天的,也約⅓(2025年調查統計)。而有放假者,平均每次放假時數,僅14.1小時 (2024年調查統計)。這樣的工時、每個月月薪2萬,一天24小時的加班費667元(每小時28元)。
已近90萬的藍領移工,不論產業移工或是社福移工,為私人資本、為國家社福,提供廉價(低薪、拋棄式、長工時)的勞動力,30多年來,仍是台灣移工政策的本質。
這些來到台灣工作的國際移工,多是20多歲到30多歲的青年人,台灣不用負擔勞動力的養成。他們在年輕力壯、生命的黃金時期來到台灣,為台灣社會貢獻了3年、6年、9年、12年…在長工時、低工資、不但勞動環境屬於3D(骯髒、困難、危險),生活空間也屬於3D(狹小、悶熱、通風不良、火災危險、性侵危險、無私人空間等)的狀況下,承受了長期工作與生活的勞累後,便被「用完就丟」。台灣社會已不用負擔勞動力的養成,難道受益於移工貢獻的台灣雇主們,對於這些為其付出青春血汗的國際勞工們,也不用為其因長期積累勞累的老年負責?!
因此,我們要求,政府應補助為政府承擔長照責任的家庭類雇主,並且讓所有聘僱移工的雇主,包括聘僱家務移工、外技、10年年資的移工,和所有藍領移工的雇主們,都要為移工提撥同樣調漲後的勞退新制準備金,以符合國際上及已內國法化的兩公約之「國民待遇原則」,減少本勞移工同工不同酬的差距,如此也較能有國際搶工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