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今年初1月12日公佈《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74條之1,該條法案的修正說明,有以下幾個重點:

1.截至111年12月底,逾期停留或居留之外來人口高達八萬一千零五人,人數逐年攀升,妨害我國公共秩序及入出國管理之正確性,衍生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隱憂之問題

2.針對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相較日本及韓國的規定,處罰顯然過輕,實不足以有效遏止,所以要提高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 容留、藏匿或隱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者,相較日本及韓國的規定,處罰顯然過輕,實不足以有效遏止,所以要增訂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在討論這條修法本身不合理處之前,我們必須非常嚴厲的譴責行政院。台灣引進移工已經30年,70萬移工,承擔起台灣社會長照、製造業、營建工程、漁業等等所有最底層、最辛苦、找不到台灣人願意做的工作,與其說移工需要台灣的工作,事實上根本是台灣各個基層產業都高度依賴移工。

而當這些合法移工無論是被迫或是自願成為失聯移工時,難道這些移工繼續待在台灣是為了遊山玩水?還是真如移民署或行政院的修法說明所言,成為「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隱憂」?近幾年透過若干媒體的報導,這些長期被汙名化的失聯移工的生活圖像逐漸清晰:能在台灣找到工作,代表勞動市場有需求;有的失聯移工,進入更偏遠的農村協助農作;有的進入弱勢卻無法取得長照資格的家庭協助照護老幼病殘。顯見,無論最初失聯的原因是被迫或自願,這些移工選擇失聯後,仍然是在「工作」,而且是從事的是更底層的勞動人力,支撐著被社會安全網排除的、遺漏的那些更脆弱、更弱勢的社會邊緣體系的運作。

事實上,根據主計處統計,台灣2019年犯罪人口率,每千人有近12人犯罪,但移工每千人僅不到5人犯罪。而行政院竟公然在修法說明上,將失聯移工定性為「妨害我國公共秩序及入出國管理之正確性,衍生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隱憂之問題」,這不僅顯示出行政院對於失聯移工的粗暴、去脈絡、貼標籤汙名化、毫無根據、毫無人權概念,更代表是蔡英文領導的民進黨政府,口說友善宜工新南向,實則從政策、從法規、從上到下帶頭歧視移工,實在令人失望。

針對本次行政院的修正草案,有關修正條文第74-1條,欲加重逾期居停留者(第2項)及容留者等(第3項)之罰款,本會認為有以下幾方面的不應當:

一、金額加重之不當

1. 違反比例原則:

以台灣勞動基本大法〈勞動基準法〉為例,就影響勞動者生理及生活最鉅的勞動條件兩元素:工時、工資規定而言(即,「第三章 工資」及「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具資本強勢、被害受雇者不僅一人的法人雇主違法,法定罰款也多僅係「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第79條);事實上,實際處分的罰款金額則鮮少達到最高額。

以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億8千萬元、員工人數600人(維基資訊)的伊莎貝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其受雇勞工,曾因工時長、薪資給付不足等權利備受侵害之原因而挺險罷工;然,該公司多次因違反「未依法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未依法給予勞工例假(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使勞工延長工時超過法定限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未依法給付勞工延長工時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未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記入工資清冊(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等為違法行為,卻僅分別被罰6萬、8萬、7萬、8萬、2萬。

相對地,逾期居留者,其逾期原因如行政院版本的修法說明裡所提「罪責之可非難性」(如,藍領移工不得轉換雇主之不合理規定、私人仲介壟斷市場等現實處境所造成的困境無法被解決而逾期居留者)卻將被罰3萬至15萬;且,如目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之規定,該等罰鍰,並無原因之考量,僅以逾期時間為基準,因此,就個案言,不論理由,只要逾期,10日以內,便會被罰3萬, 逾期超過91日者甚至將被罰15萬元,實在完全違反比例原則。

2. 僅能懲罰經濟相對弱勢之有需要者

另方面就容留逾期居留者之處分言,對於經濟弱勢且有需求者也不公平。常見聘僱逾期者係聘僱其為長照提供者,以補政府提供不足的長照服務。

眾所周知,家中有長照需求,卻無法通過目前聘僱家務移工規定、或政府提供的長照服務遠遠不足者,所在多有。透過疫情而被放大的既存問題,更是可見一斑。

2021年12月9日勞動部令(勞動發管字第11005182711號 )可見,招募本國人 從事第五款家庭看護工,薪資為新臺幣三萬二千元至三萬五千元 ;亞東醫院在2022年5月招募專責病房照顧確診者薪資為12小時7500元。而疫情當時照顧案27的逾期看護確診後(案32),更引起媒體的對於「逾期/非法看護」的探究。有媒體更直白表示:「事實上,醫療院所有非法外籍看護早已多見……大多數人會選擇外籍看護,原因就是價格便宜。」(工商時報,2020/02/29)在無法獲得政府足夠的長照服務或無法有充分的條件成為移工雇主的家庭,為了照顧的重擔,常見聘僱逾期/非法看護。然,在加重處分後,有錢家庭不用擔心罰款,經濟相對弱勢者,則得被迫放棄。長照悲劇的增加,實為可期。

二、避重就輕地分析問題,無法達成「減少逾期居停留者」之修法目的

以佔逾期居停留人數7成的逾期居留者內之「逃逸移工」做分析,我們透過政府目前公開的資訊(勞動部的移工人數統計及移民署的失聯移工統計 )做出如下圖表:

將公開數據製成圖表,我們從無證移工佔比的歷年變化可以觀察到以下幾點:

  • 2008年至2021年的無證佔比,大約都在6-8%之間。
  • 2016年12月通過「廢除三年出國一日(原〈就業服務法〉第52條)」後,「失聯移工」人數明顯下降。
  • 2021年7月16日勞動部公告「禁止跨行業轉換」後,無證佔比則又持續上升。
  • 2022年11月專案開放引進,至近日國境開放後、仲介圈內傳之「報復性引進」(即,透過任何可能、盡量從國外引進— 更有甚者,「超額引進」再「廢聘」,並收取高額仲介費以彌補兩年多來因國境控管而沒賺到的仲介費用)導致的「不承接轉出移工」所造成的逾期居留飆升。

以上幾點,在在顯示出,大環境的異動及政策的改變,才是逾期者/「失聯移工」人數增減的主要原因。行政院之修法說明避重就輕地分析問題,除致合理懷疑此不合比例地加重罰款係滿足部份無視國際公約、仇視移工者之政治性需求外,絕對無法達到其「減少逾期居停留者」之修法目的。

綜合以上幾點,我們要重申:
本會反對此次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第74-1條,欲加重逾期居停留者(第2項)及容留者等(第3項)之罰款,並且對於這次行政院所提出的歧視性修法說明做出嚴厲的譴責。

同時,我們要提醒社會大眾的是:「失聯 = 移工從合法雇主轉換到非法雇主處工作」,只有在這個前提底下去討論失聯,才不會落入「怎麼樣防範逃跑」、「刑責要加到多重」這種緣木求魚的思維模式。

唯有弄清楚失聯移工不是罪犯,我們才能更精準的提問:移工為什麼會選擇從合法雇主轉換到非法雇主?合法雇主究竟有什麼問題?非法雇主對移工來說有什麼吸引力?如何改善「合法雇主的勞動條件」比「非法雇主勞動條件」還惡劣的情況?如何讓弱勢之非法雇主能得到政府資源的協助?根據歷年來的失聯移工所佔比例,為何放寬針對藍領移工政策上不合理的管制,會使逃跑率下降?為何針對藍領移工政策上更嚴格的管控緊縮,反而使逃跑率上升?我們認為,在行政院、移民署、勞動部、檢警單位、各級政府機關,甚至將新南向作為重大政績的總統蔡英文,這些握有絕對權力的掌權者,願意真正同理失聯移工困境、真正理解失聯問題本質、真正面對以上所提出每個提問之前,應該維持原條文,不宜做修正。

最後,我們認為應維持原條文,並不代表我們認同目前政府各級單位對於失聯移工的各個法條或政策。相反的,我們想向社會大眾進一步提出的挑戰是:做為一個在這塊土地上工作、生活、貢獻的勞工,我們如何面對這些和我們同樣在這塊土地上工作、生活、貢獻,卻在制度上「被成為非法」的移工?為什麼可以用「合法/非法」來劃定界線?本地人、原住民、新住民、移工、白領、藍領、中階、僑生、境內漁工、境外漁工、看護工、幫傭……究竟還要有多少界線來將勞動者分割成不同的族群?我們如何想像一個對所有勞動者更平等的社會?我們能不能有一個「失聯移工和聘僱失聯移工的雇主,沒有人應該因此被懲罰」的想像? 這裡面每一個回答都可能遠比「提高罰鍰遏止失聯」、「把失聯移工當成罪犯抓起來趕出國」要複雜的多,但只有誠實的面對這些問題,也許才能有機會找到真正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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