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玉玲,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

一七二八名泰籍勞工的集體抗爭行動,在高雄捷運工地的外勞宿舍爆發了!

事件一發生,「外勞酒後鬧事」、「喝酒抽菸被禁,外勞大暴動」 ……的大標題,很快出現在電子與平面媒體上。仲介公司高分貝對外表示,是外勞酒後與宿舍管理人員發生口角,放火、丟石塊、引起暴動。媒體上一面倒的單方說法,只有再度加深汙名化外勞的效應。一直到隔日,外勞的訴求一一曝光:實報加班費、薪資單要附泰文明細表、開放手機使用、廢除宿舍代幣制度、加裝收聽泰語節目的衛星天線、降低代匯薪資的手續費、解除禁酒令、撤換打人管理員……很多人恐怕才恍然大悟:原來是一場勞資爭議!一千七百多名泰勞不是酒鬼,他們要的不過是正常的、起碼的、聽在本勞耳裡幾乎是微不足道的、具體的勞動條件。而所謂「暴動」、「鬧事」,也不過是邊緣勞工集體抗爭、罷工以取得勞資平等談判的籌碼。

這次泰勞自力救濟,恰好凸出了台灣外勞政策中一個弱化外勞的核心問題:外籍勞工沒有團結權、協商權、罷工權!也就是說,基本的勞動三權,外籍勞工一項也沒有。

台灣的工會法中,明訂只有具「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才能擔任工會幹部,變相讓來台的三十萬外勞大軍,不受工會法的保障。如高雄捷運的相關勞動條件,甚至是積欠了一年的加班費問題,原本都可以經由工會與資方的合法爭議進行協調,但就是因為外勞沒有工會組織,喪失了最起碼的談判權力,任由管理大有問題的仲介公司一再拖延,終致以激烈的抗議行動,迫使資方出面協商。

隨著泰勞允諾恢愎上工,勞委會職訓局立刻發出新聞稿,表示「勞雇應共本誠信追求勞資和諧,如有問題務必循合法管道尋求協助。」問題是:合法的管道在那裡呢?如果經濟力處於絕對弱勢的勞方,沒有足夠的團結權,又那裡有能力與資方談判呢?更何況,此次泰勞的訴求,都是在法令的範圍內:合乎勞基法計算的加班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要求列有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以現金而非代幣發放薪資……。勞委會不在第一時間要求追查雇主違反現行法令的責任與處置,反而板起大家長的臉孔,對看不懂中文的泰勞進行無效的道德勸說,荒謬至極!

而此次捷運泰勞的抗爭中,最值得我們重視的,反倒是高雄捷運公司及華磐仲介公司不約而同地表示:「帶頭鬧事者,將遭遣返」。在事件尚未落幕、責任尚未追究時,資方已公開祭出遣返令,可預見的外籍勞工也只有束手就擒的份。工會法第八章明文規定「保護」條文,要求雇主及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擔任工會幹部、或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由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而台灣的外籍勞工被剝奪了「工會法」的保護,任何抗爭的行動都背負著失業、遣返危機。資方管理權可毫無節制地要求外勞假日於下午四時前歸營,可拿電湯匙處罰違規外勞,可強迫每月五千元代幣的廠內物資及電玩消費,更可以恣意操持外勞的生殺大權、強制遣返,更重要的是,殺一儆百,恫嚇所有在台外勞的集體行動!

這群外勞都是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法引進台灣的。自一九九二年實施就服法、正式開放引進外勞以來,所有的重大公共建設,都有他們血汗付出的勞動貢獻,台灣社會還能對外勞的基本人權視若無睹嗎?勞委會早就該負起責任,明文保障外勞團結權,開放外勞籌組跨廠工會,並在此次高雄捷運泰勞抗爭事件中,明確保護外勞不受遣返威脅;否則,這剝奪外勞團結權的一記耳光,正如甩在台灣政府號稱人權立國的顏面上!

﹝本文刊載於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2005/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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