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傍晚,一位我們正在協助他打官司的職災勞工F來電,說警察到公司宿舍抓他,跟他說他是逃跑外勞。現在正要被帶到派出所…經過警察查詢後,才知道雇主報他逃跑的日期是今年9月22日,也就是移工對僱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第一次偵查庭開庭的隔天。

移工F,2015年12月抵台,工作了2個多月,便發生職災。因為工作機台故障,且沒有安全閥,導致滾燙的橡膠整個傾倒在移工的右手掌,嚴重灼傷。當天被送急診、接著開刀、清創、植皮,住院住了將近一個月。住院期間多是朋友、護士、醫生協助,仲介偶而來探個頭、雇主沒啥聞問,罷了!開完刀後,持續住在公司宿舍,一個星期數次地,自己跑醫院、回診、復健,自費買紗布繃帶。3月中出院時,醫生交待「宜修養復健三個月」。但是,雇主還是一個星期數次地要他打掃辦公室,勞工無怨言。只是,3月以後的薪水,雇主每個月僅付6002元(基本工資的30%)。F向仲介、雇主抱怨,但是,每次僅是惹來一頓罵,說是政府的規定。持續6千元好幾個月(9月後,不再付一毛錢),沒法錢寄回家,也不夠在台的職災生活,8月中向我們求助。

我們為他找了律師,緊急在6個月刑事告訴期限內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的告訴。9/21日第一次開庭。F說,開完庭回到公司後,被雇主大罵了一頓。但是,他忍著。繼續住在雇主處;上個星期,F再度來電表示,雇主再大罵了他一頓,要他離開公司。我們勸他,如果雇主沒有太過分的暴力脅迫,還是繼續在公司宿舍住,一方面,雇主有義務對職災勞工提供照護;另一方面,地方主管機關不會認定謾罵是「緊急情事」,不會同意安置,請他勉其難繼續待在宿舍。他乖乖繼續待著。殊不知,昨天傍晚,在他正在宿舍換衣服時,忽然闖進幾個警察要押他去警局,告訴他,他是逃跑外勞,雇主報案要他們來抓的!就在刑事案件第二次開庭的前一晚!

荒謬至極的劇情!

但,這正是2013年,在前立委楊玉欣「努力」後,現在的就服法第56條的執行狀況!

第五十六條(1021210 修正)
條文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理由  為明確外國人行蹤不明程序及窗口,爰修正原條文,增列入出國管理機關為受理通報窗口之一;另為掌握行蹤不明外國人協尋黃金時間,爰增列但書規定,以明確雇主遇有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時,可選擇立即向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協尋及查察,雇主未依但書規定通知查察並非賦予其義務,尚無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罰則之適用。

這就是所謂的「逃跑外勞」!

雇主向相關單位,可以任意地報外勞逃跑!有移工明明還在仲介公司以為等待轉換,結果被報逃跑;有移工當天還在開協調會,當天被報逃跑;也有移工已經進入勞政機關的安置系統,還是被報逃跑;現在,更有移工,在職災治療期間、訴訟期間,天天住在原公司宿舍,一樣被報逃跑!

通報逃跑,超級容易!

如條文上所述,雇主僅需以書面向相關單位通報即可。「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會不會「查證屬實」後,才對移工進行逃跑註記?完全不會!

這個足以剝奪人身自由、剝奪工作權、居留權以及跨國移動權利的「逃跑註記」,全權掌握在雇主手裡。只需一張紙,雇主便可用以對付不聽話的勞工、敢提起勞資爭議、敢訴訟的移工。根據現行的56條,雇主可以恣意操弄這幾乎會改變移工後半生的權力。

取消逃跑,難如登天!

只要雇主報了逃跑,連在勞政機關的安置系統中已有註記者,都無法被輕易取消。除非雇主主動撤銷,或者經過數十天、地方主管機關的調查後,才能公文往返地取消。本案F,雇主明知他一直都住在宿舍,還是報了他逃跑,更報警到宿舍抓他!在警方「依法行政」下,這個有逃跑註記的移工,立刻被剝奪人身自由!今天得以出席開庭,全靠移民署的「恩惠」;開完庭後,能不能被「交保代管」,也得靠移民署的慈悲!如果F當時沒能即時找到協助,那麼這位被雇主職災在先、惡意謊報逃跑在後的職災移工,就會被以「逃跑外勞」的身份收容、然後遣返。這一切,叫做「依法行政」!

至於被證實謊報的雇主呢?

如果移工不知道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一條、沒有表明要提起告訴,司法機關不會有任何作為;被通報逃跑的主責機關,「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更不會對如此惡質的雇主有任何處分!

嚴懲惡質雇主 立刻修改惡法!

台灣的藍領移工政策,已是當代奴工政策。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已讓多少移工有冤不敢申地噤聲。而這56條通報逃跑規定的恣意性,更強化了奴隸主的權力!現在仍被限制自由的職災移工F,便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

我們特此嚴正控訴與要求,

司法及勞政機關,嚴懲惡質雇主!

勞動部,立刻修改惡法!

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吳靜如 0928-557-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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