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移工聯盟2011/8/25 新聞稿
跟上國際公約,立法保障家務工!
馬總統跳票:不撤家奴法,連任沒辦法!
「馬英九,跳票!」約七、八十名外籍勞工一早聚集於勞委會前抗議,兌現馬英九總統競選承諾的「家事勞工保障法」,根本只是一部維持現狀、原地踏步的「障眼法」,明訂七日一休,又放任勞資協商;要求工資比照基本工資調漲,又倒扣膳宿費……最基本的家務工勞動條件,都是進一步、退一步,維持原地踏步!
而原本公開承諾將與移工及婦女團體對談的王如玄主委,臨時以「另有行程」落跑,移工表示十分失望,家務工有高達百分之九十都為女性,攸關基層女工權益的法案,號稱女性主義者的勞委會主委,卻根本不看在眼裡,法案內容也是空話多於實質照顧。目前,移工聯版本的家保法已在立法院一讀通過,移工聯呼籲勞委會立即撤回官方版家保法,儘速在年底前修訂完成,送交立法院併案審查。
行動流程:
- 9:00 /全年無休的菲籍看護工Sheila現身說法
- 聯合國ILO新出爐的家務工國際公約
- 行動劇:馬總統:國際化不是說謊話!
- 萬人連署:「撤回家奴法,速訂保護法」送進勞委會
- 9:30 /勞委會603會議室,與勞委會研商重訂家保法
大選在即,馬政府上週公開表示任內防制人口販運有功,並已兌現四年前的競選承諾,由勞委會訂立「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於今年三月份送進行政院。「台灣移工聯盟」自今年五一勞動節起,在全國各地針對家務工召開說明會,以中、英、泰、印尼、越南五種語言的連署書,收集了逾萬人簽名抗議官方版家保法,認為勞委會家根本是讓「全年無休、全日待命」的家奴制度就地合法化!移工聯正式函請行政院暫停審查家保法,俟六月全球囑目的聯合國ILO家務工公約討論定案後,再作研商,移工聯的陳情也獲得行政院正面回應。
抗議!家事勞工不是次等勞工!勞委會撤回家奴制,跟上國際人權標準,立法保障家務工!
勞委會的「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雖規定勞工「工作每七日至少一日休息」、「每日至少有連續八小時之休息」,但只要經過勞資協商合意,還是可以調整,致使「全天待命、全年無休」的家奴處境就地合法化!
我們要求勞委會撤回「家事勞工保障法」,以符合二大國際人權公約、及家務工國際公約精神,儘速在今年完成新草案,明確規定家事勞工的工時、工資、休假、女性保護等基本權利!
目前,台灣引進的外籍家務工已逾19萬人,其中全年無休者佔一半的比例!今年四月一日第一次勞動論壇會議,及五月10日人權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結論,勞委會主委王如玄都正式承諾移工聯,將召集婦女及勞工團體,針對家保法內容逐條討論。在聯合國ILO大會期間,勞委會及移工聯都派員赴日內瓦參與「家務工國際公約」訂立過程。今年六月十七日,聯合國ILO通過家務工國際公約,明訂全球逾5000萬的家務工的勞動條件應比照一般工人,且每七天應有連續24小時的休假時間。移工聯將帶著萬人連署書,公開要求勞委會撤回形同家奴制的家保法,儘速訂立符合國際公約的保護法,在總統大選前送進行政院,以免馬英九總統的政策跳票!
台灣移工聯盟正式向勞委會提出要求:
一、撤回家奴法,以符合國際家務工公約的精神,於選前制訂「家事勞工保障法」。 二、年底廣邀本籍、外籍的家務工,配置多語翻譯,舉行大型公聽會。
馬總統一再強調台灣人權要與國際接軌,千萬別讓國際化淪為說謊話!移工聯將於2011年12月11日,舉行二年一度的移工大遊行,邀請所有關心基層勞工權益,及弱勢家庭照護權的本/外籍人士,要求馬英九總統競選承諾不打折、不跳票!
對照表:
項目 |
移工聯訴求 |
勞委會 「家保法」 |
ILO 家務工國際公約 |
1.休假 (含年休假及 產假) |
每七日有連續24小時休假,產假及有薪年休假比照勞基法。 |
§10.勞工每七日一休,但徵得勞工同意得加給一日工資或另擇日補休。 |
§10.勞工且每週應有連續24小時休息。每週休息時間及有薪年假與一般勞工相同。 §14.勞工之懷孕保障不得低於一般勞工。 建議書§10.週休日考慮勞工文化宗教社會要求,協議七天固定一天。 |
2.工時 (加班費) |
勞方每日應有連續十小時休息,休息時間內提供勞務之工作時數,視同加班。加班費計算標準比照勞基法。 |
§9.勞工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休息,但勞資雙方得另議之。 |
§7.合約應訂正常工時 §10.勞工每日及每週休息時間應與一般勞工相同,待命時間均納入工時。加班費計算同一般工人。 建議書§7.訂出每週、每月或每年的最高待命工時。若休息時間被待命中斷,得享有補休。 |
3.工資 |
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不得扣膳宿費。 |
§5.與雇主同住得扣膳宿費。 §6.受基本工資保障 |
§11.受基本工資保障。 §12.有限度比例工資得以實物給付,但應經工人同意。 |
4.勞動檢查 |
家庭職場應納入勞動檢查 |
無 |
§17.立法落實家事工作的勞動檢查,但應尊重隱私權。 |
5.居處與宗教文化自由 |
勞方得自由選擇居處,與雇主同住之勞工應享有隱私空間,且膳食應尊重其文化宗教。 |
無 |
§9.勞工可自由選擇不與雇主共居的住處。 建議書§16.同居工人需有單獨私人房間,且工人掌有房門鑰匙。雇主提供的膳食,應考量工人的文化宗教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