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移工聯盟2011/8/25 新聞稿

跟上國際公約,立法保障家務工!
馬總統跳票:不撤家奴法,連任沒辦法!

「馬英九,跳票!」約七、八十名外籍勞工一早聚集於勞委會前抗議,兌現馬英九總統競選承諾的「家事勞工保障法」,根本只是一部維持現狀、原地踏步的「障眼法」,明訂七日一休,又放任勞資協商;要求工資比照基本工資調漲,又倒扣膳宿費……最基本的家務工勞動條件,都是進一步、退一步,維持原地踏步!

而原本公開承諾將與移工及婦女團體對談的王如玄主委,臨時以「另有行程」落跑,移工表示十分失望,家務工有高達百分之九十都為女性,攸關基層女工權益的法案,號稱女性主義者的勞委會主委,卻根本不看在眼裡,法案內容也是空話多於實質照顧。目前,移工聯版本的家保法已在立法院一讀通過,移工聯呼籲勞委會立即撤回官方版家保法,儘速在年底前修訂完成,送交立法院併案審查。

行動流程:

  1. 9:00 /全年無休的菲籍看護工Sheila現身說法
  2. 聯合國ILO新出爐的家務工國際公約
  3. 行動劇:馬總統:國際化不是說謊話!
  4. 萬人連署:「撤回家奴法,速訂保護法」送進勞委會
  5. 9:30 /勞委會603會議室,與勞委會研商重訂家保法

大選在即,馬政府上週公開表示任內防制人口販運有功,並已兌現四年前的競選承諾,由勞委會訂立「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於今年三月份送進行政院。「台灣移工聯盟」自今年五一勞動節起,在全國各地針對家務工召開說明會,以中、英、泰、印尼、越南五種語言的連署書,收集了逾萬人簽名抗議官方版家保法,認為勞委會家根本是讓「全年無休、全日待命」的家奴制度就地合法化!移工聯正式函請行政院暫停審查家保法,俟六月全球囑目的聯合國ILO家務工公約討論定案後,再作研商,移工聯的陳情也獲得行政院正面回應。

 

 

移工聯連署聲明:

抗議!家事勞工不是次等勞工!勞委會撤回家奴制,跟上國際人權標準,立法保障家務工!

勞委會的「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雖規定勞工「工作每七日至少一日休息」、「每日至少有連續八小時之休息」,但只要經過勞資協商合意,還是可以調整,致使「全天待命、全年無休」的家奴處境就地合法化!

我們要求勞委會撤回「家事勞工保障法」,以符合二大國際人權公約、及家務工國際公約精神,儘速在今年完成新草案,明確規定家事勞工的工時、工資、休假、女性保護等基本權利!

 

 

目前,台灣引進的外籍家務工已逾19萬人,其中全年無休者佔一半的比例!今年四月一日第一次勞動論壇會議,及五月10日人權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結論,勞委會主委王如玄都正式承諾移工聯,將召集婦女及勞工團體,針對家保法內容逐條討論。在聯合國ILO大會期間,勞委會及移工聯都派員赴日內瓦參與「家務工國際公約」訂立過程。今年六月十七日,聯合國ILO通過家務工國際公約,明訂全球逾5000萬的家務工的勞動條件應比照一般工人,且每七天應有連續24小時的休假時間。移工聯將帶著萬人連署書,公開要求勞委會撤回形同家奴制的家保法,儘速訂立符合國際公約的保護法,在總統大選前送進行政院,以免馬英九總統的政策跳票!

台灣移工聯盟正式向勞委會提出要求:

一、撤回家奴法,以符合國際家務工公約的精神,於選前制訂「家事勞工保障法」。 二、年底廣邀本籍、外籍的家務工,配置多語翻譯,舉行大型公聽會。

馬總統一再強調台灣人權要與國際接軌,千萬別讓國際化淪為說謊話!移工聯將於2011年12月11日,舉行二年一度的移工大遊行,邀請所有關心基層勞工權益,及弱勢家庭照護權的本/外籍人士,要求馬英九總統競選承諾不打折、不跳票!

對照表:

項目

移工聯訴求

勞委會

「家保法」

ILO

家務工國際公約

1.休假

(含年休假及

產假)

每七日有連續24小時休假,產假及有薪年休假比照勞基法。

§10.勞工每七日一休,但徵得勞工同意得加給一日工資或另擇日補休。

§10.勞工且每週應有連續24小時休息。每週休息時間及有薪年假與一般勞工相同。

§14.勞工之懷孕保障不得低於一般勞工。

建議書§10.週休日考慮勞工文化宗教社會要求,協議七天固定一天。

2.工時

(加班費)

勞方每日應有連續十小時休息,休息時間內提供勞務之工作時數,視同加班。加班費計算標準比照勞基法。

§9.勞工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休息,但勞資雙方得另議之。

§7.合約應訂正常工時

§10.勞工每日及每週休息時間應與一般勞工相同,待命時間均納入工時。加班費計算同一般工人。

建議書§7.訂出每週、每月或每年的最高待命工時。若休息時間被待命中斷,得享有補休。

3.工資

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不得扣膳宿費。

§5.與雇主同住得扣膳宿費。

§6.受基本工資保障

§11.受基本工資保障。

§12.有限度比例工資得以實物給付,但應經工人同意。

4.勞動檢查

家庭職場應納入勞動檢查

§17.立法落實家事工作的勞動檢查,但應尊重隱私權。

5.居處與宗教文化自由

勞方得自由選擇居處,與雇主同住之勞工應享有隱私空間,且膳食應尊重其文化宗教。

§9.勞工可自由選擇不與雇主共居的住處。

建議書§16.同居工人需有單獨私人房間,且工人掌有房門鑰匙。雇主提供的膳食,應考量工人的文化宗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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