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12/1/19)立院修訂通過藍領移工累計工作年限延長為12年的規定,雖然距離我們一貫的訴求–「取消(藍領移工)工作年限限制」尚遠,但,我們樂見其成。

然而,對於部分勞工團體的反對,我們感到不解。該些勞工團體認為,工作期限延長為12年,將一方面「排擠本國勞工的工作機會」,另一方面「不利長照體系的接軌」;或有言「移動,是剝削的開始」所以主張台灣不應再引進移工等云云。

身為勞工運動團體,對於部分勞工團體的該些主張,我們認為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眾所皆知,因為資本主義/新自由主義的全球化,資本狹著國家與國際公權力的協助,到處壓榨、剝削勞工,導致全球各地工人正以不同形式的狀態受盡苦難。第三世界國家的勞工,更是背負著國家與階級的雙重弱勢。為了脫離貧困、脫離剝削,被迫移動。移動以求溫飽、跨界為求更好,是全世界弱勢勞工的共同命運,也是你我會為了更好的生活而選擇的途徑–移動,何以是剝削的開始?

另一方面,這群飄洋過海、遠離家人來到台灣求溫飽的藍領移工們,真應該被認為是「搶走在地勞工飯碗」的「代罪羔羊」嗎?就算不看國際上資本與勞動力移動的趨勢,透過近幾十年來的「台灣(關廠)經驗」,應該也不難理解「資本無國界」、「資本往廉價勞動力存在的地方去」的道理。所以,資本家力求「南進、西進」之聲不絕於耳,要求移工工資與基本工資脫勾的訴求也頻頻可見。剝削實開始於勞動條件的制度性歧視!因此,我們需要一再強調「移工越廉價、本勞越失業」!「同工同酬」才是解決本勞失業、減少移工被剝削的正本清源之道!阻擋勞工移動實為無能阻擋資本移動的反動表現。

再一方面,如果長照體系的設計得以符合眾多家庭(包含許多連家務移工都聘不起的家庭)對於照顧老人及病人在品質與份量上的需求、如果長照體系的推動過程中,得以將家務移工視為為家庭照顧幫手之一,同時也讓社會大眾理解到,任何照顧人員都需要有充分的休息、良好的勞動條件,才會有好的照顧品質。這兩相加成之下,又何以擔心家務移工不利於長照體系的推動呢?

各黨派立委為反對而反對的狀況,常見,我們不抱期待;然而對於勞工團體,卻有這種缺乏國際觀、分化移工及本勞的認識,我們深感遺憾。

除此之外,對於立院通過的藍領移工累計工作期限延長一案,我們仍要強調,相對於白領移工在台工作期限的無期限限制,就算是延長期限的修訂,仍是階級歧視!台灣制度上對於階級的歧視還不夠嗎?除了不能轉換雇主、藍領移工的國籍別限制等等外,國籍法已歧視性地剝奪藍領移工在台成為公民的權利、勞委會亦已對其進行「總量管制」,基於什麼樣的理由,仍要對藍領移工在台工作期限進行限制?!

再者,對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汲汲服務雇主而不顧移工需求的行徑,我們感到不恥!

先不論手續繁複以致僅有少數人才得以應用的「直接聘僱」管道,眾所皆知,移工們每跨界來回一次,就會被仲介剝皮一次。這回,當立院尚未決議是否通過12年年限時,各家仲介便躍躍欲試地等消息,多了3年,加上至少多了1次來回,仲介費叫價肯定漫天再飛。勞委會無能處理仲介們的跨國合作以對移工超收費用問題、無能面對仲介費用移轉至國外收取的問題,也制度性地合法化仲介的「勞動」與仲介的「報酬」「顯不相當」的仲介費暴利問題,如何期待勞委會在因累計工作期限的延長而可能再增加的仲介費方面做出有效的控管呢?

這回立院站在資方需求的立場進行就業服務法第52條的修法,然同條第5項但書未見修訂,仍規定著藍領移工在聘僱期間屆滿後「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這但書,就是上述仲介得以對藍領移工一再剝皮的法源。藍領移工必須出境一日,必須重走聘僱程序一次,以致仲介有機會再收取仲介費用一次。處理藍領移工引進業務已20多年的勞委會,難道不知道這樣的設計弊端的存在?!然,不見勞委會為移工可能再度被剝一層皮擔憂,僅見其強調「取消展延程序」及「調降就業安定費滯納金比例」對雇主的便利和負擔的減輕。我們對這種掛「勞工」之名而行服務資方之實的勞委會感到不恥!

雖然藍領移工累計工作年限得以延長為12年不失為一件好事,但是,面對部分勞工團體的分化、面對勞委會的資方心態,我們一定會繼續站在「本勞移工需聯手對抗資本主義剝削」的立場,繼續爭取我們一貫的訴求「立法保障家務勞工、強制國對國直接聘僱、移工得自由轉換雇主、取消聘僱年限、取消三年需離境一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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