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團體回覆潘孟安委員漁業法修法聲明稿
近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迅速地審查了由民進黨潘孟安委員主導的『漁業法增訂第69-2條』提案,將「外籍漁工」從社會保險性質的勞健保剔除。據了解,此修法可能在無人反對的情況下通過。此法一過,將使台灣再次蒙上剝削移工的國際污名,常被政府當成人權保障政策宣傳的兩公約[1]也可以直接廢掉了。弱勢外籍漁工處境原已無人聞問,此後將墜入更黑暗惡劣的勞權黑箱。蔡英文日前就任民進黨黨主席,宣示「台灣需要改變,改變就從民進黨開始」。改變的確已經開始,但卻是朝向一個更槽的方向。踐踏沒有台灣投票權的弱勢移工,剝削外籍漁工基本權益保障,將成蔡英文主席的就任大禮。
昨日(5/29)社運團體前將此一修法曝光後,潘孟安委員發表聲明表示,這一切都是誤解。修法是因為漁船勞雇雙方須支付勞、健保費,讓漁工誤以為被雇主扣薪糾紛不斷;且漁工長期在海上作業無法得到相對的醫療服務,卻須繳交健保費,又難以領取老年及生育給付,因此修法放寬漁工選擇商業或社會保險權利,近海漁船方便就醫,仍可選擇保健保。同時,草案亦規定有關外籍漁工保險項目與金額需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合理且可行規範,政府會依國際人權及勞動公約精神訂標準,不會損及漁工權益,修法亦與雇主勞保權益無關。
潘委員的回應顯示其全然不瞭解外籍漁工聘僱的現實及黑箱勞權的現狀。以下分列幾點說明:
- 【薪資給付超混亂 漁工血汗值多少?】
薪資扣款爭議源自國內外仲介公司交相賊的仲介費超收,為了掩蓋違法超收,絕大多數的漁工不曾持有薪資單,好運一點的在申訴後可拿到看不懂的中文薪資單;漁工普遍被要求簽署三四張、各項扣款名目和金額不同的薪資單。因薪資給付衍生的扣款申訴,是因仲介費剝削根本與扣繳勞健保費無關,若有爭議也是扣繳保費但未加保。
- 【漁業法修法是假保障真排除】
勞健保與商業保險兩者並行不悖,根本無須修法增加選擇。以商業保險規避雇主勞健保責任的違法情事早已存在多年,此修法美其名是多給漁工、雇主保障及選擇,實質是排除外籍漁工社福身份,同時將雇主長久的違法行為合法化。移工團體早在2009年就要求勞動部、勞保局、健保局針對聘用外籍漁工漁船的勞健保進行全面勞檢,至今未保勞健保的狀況還是時有所聞,甚至有每月扣除保費卻未加保,或是直接扣除漁工薪資繳交商業保險費,從未詢問漁工意見。再現行制度下,行政部門的稽查及執行早已怠惰許久,何以期待修法後政府得以介入私人契約關係的商業保險,更遑論商業保險相對於社會保險保障項目的不足了,剩下的就是國家退位,弱勢自生自滅。
- 【沒有勞健保人命不值錢?】
討海是賭命的勞動,要與浪濤搏鬥,又和危險機械為伍,職災、海難頻傳,一不小心便是肢斷身殘、甚至命喪海底!然而,在如此高危險的勞動環境下,漁船雇主不替外籍漁工投保勞健保,而以商業保險代替的狀況早已存在多年。若不幸發生事故,即使雇主想賠也賠不起,更別提有外籍漁工在職災發生後,就被直接遣送回國、好似免洗餐具一般用完就丟!最重要的是,社會保險的精神就是分擔風險,建立安全網,讓弱勢在危急時有最基本的保障,不是成本效益掛帥的邏輯。若按照潘委員的回應邏輯,老年、重病、耗費醫療資源者,豈不是應該支付高額保費。
長期以來的產業政策失衡,漁民得耗時費力地靠天吃飯,越是小資本的漁民就越難生存,漁業成為典型的3D行業–骯髒、危險、辛苦。多數漁船主便透過聘僱廉價勞動力/「外籍漁工」來補充人力節省成本。針對弱勢漁船主的保障及漁業長遠發展,應思考產業政策、人力養成或產業扶植計畫,而非便宜行事的砍低弱勢漁工權益,在短期內看到成本降低,實質卻是飲鴆止渴。更何況立院已於2009年通過的兩公約,排除「外籍漁工」享有社會保險的資格,將是帶頭違反兩公約不歧視原則的違法作為!
蔡英文主席上任時宣示,民進黨將強化基層組織實力,盡全力打贏年底選戰,全面擴大社會基礎。難道此一修法是擴大社會基礎打贏選戰的一環?維護自身利益不應以剝奪弱勢來達成,為了維護部分雇主利益,拿賺不到選票的「外籍漁工」開刀,在歷經黑箱服貿的後318時代,這種為選票犧牲弱勢漁工權益的作為,將在民進黨歷史留下侵害人權政策買票的污名。
- 聲明團體:台灣移工聯盟(天主教關懷外勞小組、天主教明愛會、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外籍牧靈中心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天主教台灣中區外勞關懷中心、海星國際服務中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台灣國際移民培力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勞動人權協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台菲友好協會、外籍勞動者發展協會、社團法人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
- 聯絡人:台灣移工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研究員陳秀蓮 0939503121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執行秘書施逸翔 0920719347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