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曝其短,帶頭違法!
高捷泰勞申訴,高市勞工局竟不知就業服務法規定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2006/04/03新聞稿

高捷泰勞申訴的事項都被妥善處理了嗎?各級勞工行政機關真的依法行政、盡力保障外勞權益了嗎?三月三十一日高雄市勞工局在高捷泰勞再度罷工之後發布的新聞稿中,竟然不知就業服務法規定為何物!自曝其短,令人傻眼!由此亦可見,各級勞工行政機關宣稱已盡力保障外勞人權,其可信度如何了。

發生於去年八月的高捷泰勞抗暴事件,因泰勞曾於事件發生前一年,即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華磐主種剝削事由,但勞工局官員瀆職不理,終於釀成震驚國際的泰勞抗暴事件;該事件導致原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方來進及勞工局股長郭耿華辭職下台,至今官司纏身。

方來進下台之後,由原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鍾孔炤接任高市勞工局局長。

日前,原管理高捷泰勞的華磐公司向外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千九百六十七萬元,全國譁然;勞工局長鍾孔炤非旦沒有譴責華磐惡人先告狀的行為,反而說華磐有權提出告訴。

三月三十一日高捷北區外勞生活照顧中心六百多名外勞無預警罷工,從高雄市勞工局官員曾慶榮、高捷公司管理人員黃鳳?、高市議員趙天麟均在第一時間指稱泰勞再度罷工與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人員會晤泰勞有關,不僅未認真探究外勞罷工的原因,反而急著把責任推給勞工團體;更荒謬的是,高雄市勞工局在三月三十一日發佈的新聞稿中1,更自曝其短,違法卻不自知:

勞工局更指出,泰勞訴求中有些與事實不符的部分,諸如要求發還居留證等,實則,每位泰勞都管有其居留證影本,至於護照則為避免遺失補辦之不便,暫由高捷保管。(2006/03/31高雄市勞工局新聞稿)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而去年八月發生的泰勞抗暴事件中,泰勞的訴求之一就是要求自己保管居留證2,三月三十一日再度罷工中,雖然訴求不一,但自己保管居留證的訴求仍然被提出來。可見該項訴求並沒有獲得解決!

而令人詫異的是,高雄市勞工局顯然不知道只給影印本的居留證及扣留護照是違反就服法規定的!如此執法機關,外勞人權會有多少保障?


  • 2. 因為若警察臨檢而未帶居留證會被罰款一千元(影印本的居留證仍然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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