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2 文/陳容柔

函釋沒下來,沒辦法處理,他要逃跑我也沒辦法。

勞動部官員雙手一攤。

J在105年2月抵台從事漁工工作,在8月時由仲介帶離漁船,要求勞工找地方住。J在離船後,藉由友人找到了漁工工會居住,於5日後仲介帶著機票上門,表示要遣送他回國。J相當驚訝,表示自已並無違法,故表示不願回國。爾後,J開始四處求助,於4日後J找到我們求助,且在當日經過勞工局同意安置。

但就在結束勞工局勞資協調會隔日,勞工局發現,雇主通報勞工逃跑,唯勞工從頭至尾並無逃跑意願及事實。在勞工局要求下,仲介於通報一個月內,於9月2日發函註銷逃跑記錄,但卻遭勞動部拒絕,理由是:

經查外國人已於105年8月21日由安置單位收容,未符合外國人於前開發文日後一個月內,返回雇主處,且雇主願意繼續聘用得以撤銷其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報備之規定不予同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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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壓力伴隨遙遙無期的等待,J的精神耗弱、瀕臨崩潰邊緣。(張榮隆攝)

等待遙無期 移工瀕崩潰

在仲介向勞動部撤銷不成後,新北市政府於105年12月21日發文,回應J君為何未回雇主處工作,來撤銷逃跑記錄:

本案因正值勞資爭議期間,經本府認定不宜再回雇主處,且雇主亦去函大部表示繼續聘僱之原意,實無再踐行需回雇主處之必要性。

但勞動部還是堅持他未曾返回雇主處,且雇主未繼續聘僱,所以不符註銷規定,打了勞工局的臉。

J住進安置中心時,時常坐在門口的長板凳上看著路上來往的人發呆。他的英文不好、個性內向寡言,時常悶悶不樂。J的申訴即將滿一年。J的父母病了,經濟壓力伴隨遙遙無期的等待,導致精神耗弱、瀕臨崩潰邊緣,要發瘋了。

不顧移工處境 潦草認定逃跑

根據就業服務法56條「外國人在行方不明三天內雇主向主管單位通報逃跑」的規定,在通報流程中,雇主只以一張A4向勞動部申報即可、無需提出任何事證,而勞動部對於通報的事實並無任何查驗機制,形成了「容易」註記勞工逃跑的情況。但在勞工發現被謊報逃跑,欲註消記錄時,勞動部卻百般刁難,要求勞工需提出「無逃跑之事證」,並以「未返回雇主處」而不願註銷。形成通報容易、註銷難的情況。

J在尋求協助期間,打了官方求助專線1955、向NGO求助,甚至在勞工局召開協調會。這些,是勞工逃跑會出現的情況嗎?勞動部這樣的行政規定,對於有勞資爭議的勞工,完全是給予雇主以報逃作為逞罰勞工的手段。「逃跑」的事實認定非常潦草及未顧及勞工弱勢處境。更是制度造成的被逃跑。

流程有缺陷 個案拒註銷?

J君並不是被逃跑的單一個案,台灣移工聯盟幾次召開記者會,要求勞動部修改56條,並與勞動部召開會議研商。會中勞動部承認該流程有缺陷,承諾會以函釋的方式修改,只要勞工於被逃跑期間向主管機關、1955、各國辦事處、安置單位求助,就可註銷逃跑紀錄。對於受到勞動部自己坦承有缺失的制度受害的J君,卻不願用個案處理的方式註銷J君的逃跑記錄。

J君已經等待近一年,始終未見該函釋的蹤跡。政府法規的缺失,卻要守法的工人花費近一年等待的壓力來承受。究竟J君還要再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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