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專員 許惟棟於國家人權計畫報告會上之發言內容)

有句台灣話叫做「掃地掃壁腳角,洗面洗耳空」,7、8年前我們曾經在某次記者會上用這句話來罵勞動部,想不到經過這麼多年,這句話用來形容這次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勞動部所訂定出來的「行動」以及「關鍵績效指標」,仍然是完全適用。

先說結論,若光看這次的行動和績效指標,我們還以為移工在台灣人權處境已經很好了,不需要任何其他保障了? 難道在勞動部眼裡,竟然沒有其他更重要事可以作為改善移工人權的行動和關鍵績效指標嗎?

以編號92條來說,行動內容是:減少仲介介入移工契約。關鍵績效指標是:透過雙邊會議協調移工來源國落實勞動契約驗證。

先不說這個所謂的勞動契約的驗證有沒有效,事實上很多仲介對於移工剝削、對於移工的掌控,根本不長在勞動契約裡,退萬步言,就算勞動契約和工資切結書都驗證過、都完全符合台灣法規,難道這種移工的處境就比較好?

勞動部這個行動計畫關鍵績效指標已經執行3年,你們自己覺得這幾年來仲介對於移工的掌控力是越來越大還是越來越小?這個關鍵績效指標對於降低仲介介入有多大幫助??還是你只是想訂一個比較簡單的,然後反正就可以達成然後就解除追蹤了??(本行動的辦理期程是2020~2024,今年才2023,這個行動竟然已經解除追蹤了,勞動部究竟可以多潦草多官僚多沒有下限?)

私人仲介壟斷移工勞動市場的惡劣狀況,這些年下來早已證明勞動部對於這些不肖仲介根本束手無策。勞動部雖然不斷表示對於違法仲介嚴懲不貸,但究竟有多少仲介真的被廢照?又有多少仲介廢照後換個名字又重開新的仲介公司?這些違法仲介是越來越多還是越來越少?

三年出國一日廢除之後,一開始只有廠工有買工費,到後來看護工也開始要買工費。除了疫情期間因國境管制移工進不來,導致國內缺工嚴重,買工費情形略為降低,但是疫情後,仲介餓了一整年整個餓瘋,勞動部難道不知道現在買工費有多猖獗?有多少移工因為付不出買工費又不願意回國背一屁股債,只好選擇逃跑導致失聯率大幅提高?移工的勞動市場上每一個工作通通都要買工費,你去路上隨便抓一個移工問他找工作有沒有付買工費,隨便都是5、6萬起跳。更誇張的是,而且連辦理轉換展延要花3萬,辦理居留證要花7000元,而且這些還不都是違法仲介,很多是合法仲介私底下收,請問勞動部有掌握嗎?針對這些違法買工費勞動部開罰過幾件?現在已經不只是違法買工費,連申辦文件、延長居留證都有仲介在違法收費,勞動部又能拿得出什麼對策?

我是建議不要再訂這種什麼「透過雙邊會議協調移工來源國落實勞動契約驗證移工契約」這種鴕鳥型的關鍵績效指標和行動了,這完全只是騙自己騙不懂的人而已。針對私人仲介對於移工的掌控,本會已經呼籲勞動部多年,只有廢除私人仲介制度,由政府扛起國與國直接聘僱的責任,持續簡化移工辦理案件之各種程序,降低對於仲介依賴,只有這條路才能徹底解決私人仲介各種目無法紀的違法的狀況。如果不朝這個方向,那其他動作也只是變相的去鞏固這個私人仲介制度的現代奴工制度這樣的結構而已。其實我還想講編號93,但我的時間不夠,所以待會如果有時間我還要補充。

我們在2019年敬鵬大火記者會引用過監察院的一段數據作為記者會的開頭,那段數據是這樣的: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製造業移工的「職災失能千人率」幾乎是台灣籍勞工的2倍。依勞動部統計,外籍勞工請領勞保職災給付的人次,每年都超過1500人。以2019年為例,失能、死亡者合計270人,若加上沒有通報的案例,絕對超過300人──各位,這是什麼概念?這不是你勞動部照個新聞稿唸「一年有300個移工因為職災失能或死掉了」這樣唸完就沒事了,這代表「平均每2個小時就發生1起職業傷害」、「平均每2天就有1.6名移工因職災而失能或死亡」。這代表一個活生生的人被機器切斷手切斷腳、被機器攪成碎肉這種血淋淋的事情,一年就發生了快300次啊,包含去年高雄海光案爐渣爆炸。包含彰化回收廠碎肉案,都只是300次其中一次。

回頭來看這個93條,行動內容是:提升移工職業衛生安全: 針對經常雇用移工之相關高風險事業單位實施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關鍵績效指標是:平均每年實施勞動監督檢查 6,000場次。

各位知道移工在台灣有多少人嗎?70萬啊。就算扣掉25萬看護工也還有45萬啊。平均每年實施勞動監督檢查 6,000場次然後呢?然後我們還要追問的是你勞檢之後呢?面對這樣的追問,勞動部永遠都只是拿出「我們有高風險工廠列管」作為擋箭牌,那我們要問:請問高雄海光案有沒有在名單? 彰化碎肉案有沒有在名單?如果沒有列入那為什麼沒有?評估高風險工廠的標準到底是什麼?為什麼不敢公布標準?那如果已經有列入名單,那這個高風險名單到底有什麼作用?勞動部這個特別監管到底監管了什麼?有列入監管還發生這樣的重大工安事件難道勞動部官員不需要有責任嗎?那如果沒列入監管,結果發生這樣的重大工安,那勞動部又會負起什麼責任?

事實上,我們對於這次國家人權計畫裡面,針對移工的部分所訂出的行動內容以及關鍵績效指標是完全失望的,更不要提所謂的辦理執行情形更是完全敷衍了事。請各位摸著良心想一想,你訂出的這些東西,真的是目前移工最迫切最需要的嗎?

2019年敬鵬大火記者會,我們就要求工廠和宿舍必須分開(廠住分離),至少讓移工的住宿不會受到工廠的高風險影響,5年過去了,勞動部有沒有工廠和宿舍沒有分開的名單??有沒有逐步督促業者改善的進程?

就業服務法第53條明文規定藍領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到現在所有外籍勞工只要雇主不同意簽名讓你換工作,只能選擇回國,連換工作的權利都沒有,這難道不需要被拿出來改變?還是我對人權的定義有什麼誤會?

我們的家事服務法呢?看護工引進30年了,到現在沒有任何勞基法任何專法保障,這竟然也沒有被勞動部列為人權計畫改善移工處境的行動?

講了30年的廢除私人仲介制度、政府對政府直接聘僱呢?這種透過高額仲介費用透過經濟掌控去綁住外籍移工的現代奴工制度完全就是人口販運裡的強迫勞動啊,台灣的私人仲介30年來被養得多肥多壯大?壯大到不只在台灣開仲介公司,還跑去菲律賓印尼越南開仲介公司,國內剝削的錢不夠還要去國外再剝一層皮,然後光明正大的成立同業公會,還上電視說你不能阻止人民當仲介的權利,有多少議員多少民進黨的立委自己就是開仲介公司?

請問這些難道不值得成為改善移工人權的行動內容?連這些都不去談,請問到底這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是誰的人權?只談台灣人的人權?還是只有勞動部說的人權才算的人權?還是真的移工沒人權?

很抱歉佔用各團體這麼多時間,但是對於這次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關於移工的部分,我們真的非常失望,以上發言完。

(本文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專員 許惟棟於國家人權計畫報告會上之發言內容)

%d 位部落客按了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