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7 文 / 黃隆予

移工Y早在1990年代中就曾來到台灣工作,當時是以產業類外籍勞工的身分來到台灣。總計Y來台工作的年數,已邁入第十二年。「十二年」同時也是目前《就業服務法》52條中,規定移工來台工作年限的上限。意即,Y在台工作年數已達台灣法律規範的上限,此次三年工作契約結束後,根據台灣的法律,Y已不能再申請來台工作。

然而Y有著特殊的故事:為了在台灣工作,她,曾經成為了他人…….

在揭開Y的故事前,首先要對台灣規範移工「在台工作年限」的歷史脈絡變動有些認識。台灣在1992年通過《就業服務法》,最初開放引進移工時,規範移工在台工作年限為期「兩年」。至1997年修法,改為兩年工作期滿後可延長一年工作期限,也就是在台工作年限改為「三年」。到了2002年,《就業服務法》又再次修正,將工作年限延長至「六年」。2007年,再度修法,將移工工作年限延長至「九年」;至2009年,將移工工作年限延長至「十二年」。在過去,不論是六年、九年、還是十二年工作年限當中,移工都被規範必須「每三年出境一次」,如此一來才能獲得下一個三年的工作居留權;這條「三年出國一日」的規定已喪失當初立法目的──防止移工歸化成為台灣人──在今年10月21日,終於修法三讀通過廢除

接著說回Y的故事。Y初次來台是在1996年,在苗栗的一家工廠做電子零件。Y說,當時她的薪水大約一萬三千多元,當時台灣的物價一杯珍珠奶茶只要五塊錢,珍珠奶茶是她在台灣最喜愛的飲料了。至1999年,Y的三年工作契約期滿,因而返回母國。當時台灣的法規中,尚未將移工在台工作年限延長至六年,也就是說,工作期滿後,Y無法再度申請來台工作。

於是,為了生計打拼,Y成為了他人,以親戚的名字來到台灣。

在2000年時,Y成為V,來到台灣高雄的一家電腦零件工廠做工。每天加班4小時,一天工作12小時,一週工作六天,星期日為了賺錢,有時也必須加班工作而無法休息。然而,在這樣高密度的工作狀態下,雇主僅提供基本薪資,並未給予V應有的加班費。在不對等的勞資關係中,V鼓起勇氣向勞工局尋求協助,在勞檢員的調查、幫助之下,才將雇主積欠的薪資追回。V有些自豪的說,雖然她當時去申訴雇主不給加班費,但她仍然照常認真工作;因此,雇主並未因V去申訴而對V心懷不滿。2003年,V的三年工作契約到期,被迫出境離開台灣。由於高雄雇主非常滿意於V的工作表現,決定再次聘雇V。當時因為移工的工作年限已修改為六年,Y得以接受雇主的再次聘雇。於是,Y再次以V的身分來到台灣工作,直至2006年工作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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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日移工反剝皮遊行,支持廢除三年出國一日。三年出境一次的舊法,讓最長可在台灣工作十二年的移工,被多剝了三層皮,也是造成逃跑、冒名入境等問題的根源。

聽說2006年離開台灣之後,Y又去過杜拜等中東地區工作了幾年,以Y而非V的身分。至2015年,Y重新以自己的名字回到台灣工作,照顧雇主家失能的長輩。Y說她喜歡在台灣的生活,會來台灣工作是因為母國的經濟、工作環境十分惡劣,無法在母國找到足以養活家庭的工作,所以來到了台灣。再次來到台灣,Y驚訝過去只要5元、10元珍珠奶茶,現在竟然要價30至50元不等,但工資上卻沒有太大的變化,Y切身感到台灣物價的變化與薪資的停滯。

「Y」在台灣對移工居留的官方記錄中只有六年,並未達到法律規範的工作年限,若Y願意,在之後還可能以Y的身分申請來台工作。聽著轉述的故事,我不禁困惑,為何台灣的產業需要移工,政府卻不停限制移工的來台年限,迫使像Y這樣的工人,必須隱姓埋名才能再度來台工作。Y平平是個努力、認真、為生計打拼的工人,卻必須成為他者才能在台灣生存。在高雄成為V的那6年,仿佛是另外一個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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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移工聯盟舉辦「移工反剝皮遊行」,支持廢除三年出國一日,在立法院正門披掛「人皮」道具。

此文章同步刊載於公視新聞議題中心P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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