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fore / Beyond Citizenship*
吳靜如**

1. 前言
就移工1權益的相關討論,我的關心多在移工權益的出路。而這部分的討論,目前多見於移工公民權的論述中。然而,取得「公民身份」,是否為目前在台移工們的最適選擇?另一方面而言,取得台灣「公民身份」是否為在台移工自主性的選擇?或說,希望或需要的選擇?如果在台移工其實不想要成為台灣的公民,那麼,長期進出台灣的這一群人,其相關權利保障將何以得?

2. 一定要成為「公民」嗎?
部分討論移工/移民權益及「公民權」的文章,將重點放在「公民」身份的取得—國家以什麼樣的標準限制了人的出入境(國境管制)、以什麼樣的標準區隔了「我們」與「他們」(國族打造),使得移駐勞工在台灣無法取得公民權。

例如,曾嬿芬(2005)清楚地論證了,台灣的政治菁英為使台灣進入國際社會,在經濟理性的考量下,正當化了以階級主義偏見作為移民政策的第一篩選原則;加上政治菁英的國族打造考量,使得已在台灣的異種族(藍領移駐勞工)因同時為低階和異族,而被排除在「公民身份」之外(曾嬿芬,2004)。

但是,在我們有了這些清楚的解釋之後,仍然還得回過頭來面對一個問題—這十幾年來,到過台灣工作的移駐勞工們已不下百萬人2,他們的權利難道一定要成為「公民」才能獲得「完整」的保障嗎?如果他們不想成為公民?不想成為「我們」?那麼,「他們」的權利該如何被保障?

在我以「公民身份」為題,跟一位美國朋友聊天的時候,他提到了一個很具體的描述:

我上回回到美國時,跟一位迦那國(Ghana)的友人聊天,問起,”最近的美國變得如何?”,迦那國的友人很訝異,覺得,”你怎麼會問我一個非美國人,這樣的問題?”我說,”因為我已經離開美國好多年,你比我更瞭解當下的美國阿…”迦那友人想了想說,”在美國,很不舒服的感覺就是,會一直被認為—你想成為美國人…在迦那,我們稱這些到迦那工作的人為expatriatc,不會預設他們想成為迦那人,但是,就算我一點都不想成為美國人,大部分的美國人還是會認為我想成為美國人…”。

這反映了大部分移工輸入國(receiving country)/經濟較強國的人民對於來自經濟相對較差的輸出國(sending country)的移駐勞工的刻板想像與假設—認為這些來自經濟較差國家的移駐勞工,一定希望成為輸入國的公民。

然而,如同曾嬿芬於其文章中提到,「入籍成為公民的「移民」管道或許不是在台工作的外籍勞工最希望得到的政策,她/他們或更歡迎可以自由來去的「遷移」管道。」(曾嬿芬,2005:25)

而我自己在勞工局服務時,為「勞動的蒼黃色調—120老 vs. 120少勞動薪傳專輯」3進行訪問時,所訪問的對象中,除了一位已經在台工作30多年的菲律賓籍家庭幫傭,順著他雇主的意願正在進行辦理移民申請外,其他人也異曲同工地表示,就算可以成為公民,他們也不會想移民到台灣4。另外,在其他與移工非正式的聊天中,也有人希望,可以到美國或加拿大工作,而非固定在台灣5

甚至在趙彥寧的研究中,更有已經成為台灣媳婦的大陸配偶在無法改善在台生活而感覺發展受限時,「決定台灣只是追求現代化夢想的過渡階段,而諸如學習電腦等技術是為了下一階段的跨國遷移而準備。」(趙彥寧,2004:89)

因此,若將「公民身份」的取得與否,定位為移工權利的最高階段,而才能獲得完全的保障,似乎不盡符合在台移工本身的實際情狀與需求。另一方面,在全球化的脈絡下,「由於全球及多方向的移工流動,而這些移工在任何國家的逗留又是短暫的、合約制的,他們並同時保有跨國的社會網絡,傳統的二元概念6因此受到很大的挑戰」(成露茜,2002:19)

在藍佩嘉在討論女傭的招募過程一文中的結論註釋中提到,「有些學者提出新的概念,來思考公民身份的擴充性定義,例如Brubaker(1989)7描述戰後的歐洲國家,形成一種同心圓式的「雙重成員制」(dual membership),圈內的是以國籍為基礎的公民身份,外圈是以居留為基礎的denizenship。Holstein and Appadurai(1999)8提出「都市公民身份」(urban citizenship)的概念來強調,在全球化的脈絡中,城市空間與國家空間的治理可能是分離的。聚居在都市中的移民或移工,即使是非公民,仍可基於消費者或納稅人的角色,要求享有某些實質的社會、經濟全、乃至地方層次的政治權」(藍佩嘉,2004:27-28)。

成露茜的文章在討論跨國移工權利訴求的前言中,更清楚的引述表示:

例如Castles和Davidson(2000)9就明確指出,全球化下國族國家模式本身失去原有的意義,以族國為本的的公民認定也明顯有所不足。如僅以單一和個別族國一份子做為公民的基礎,那就忽視了其他集體認同和當今人民對不同社會多層次的歸屬感。因此必須探索對於公民這樣一個概念的新理論方向。最重要的目的是將族國中的國族部分去除,代之以開放的和有彈性的歸屬感,和建立超越國界的民主政治參與機制。….質言之,當今已有相當多的學者認識到,發展一個新的公民概念是勢在必行的。(2002:19-20)

然而,「開放和有彈性的歸屬感」應該如何建立?「超過國界的民主政治參與機制」如何可得?「新的公民權概念」如何得以突破「族國中的國族部分」所造成的限制?等等相關問題,都必須從具體的現實基礎上出發。

因此,本文將以我從事移工第一線工作的經驗為基礎,以移工實際案例與移工權利運動進行舉例與分析,試圖為「發展一個新的公民權概念」作一個由下而上的初步探討。

3. 綜觀在台移工困境—政策與個案問題
從台灣的移工相關法規10、移民法和其他相關規定11來看,台灣政府的移工政策,對於藍領移工而言,除了是一個廉價勞動力政策外(劉梅君,2000),以其對於藍領移工特殊且明確的「六年期限」規定及「不得轉換雇主」規定而言,更是一個符合聯合國人口販運(trafficking)定義12下的強迫勞動與奴役的狀況(吳靜如,2005)。

對這些被奴役狀況下的藍領移工而言,除了遭受被用完就丟(disposable)的政策性對待以外,常常在其法定權益受到侵害—包括仲介非法超收費用13 、職業災害、性侵/強暴等等問題(請參考附表一 )14,尋求主管機關的依法協助時,遇到更具體的難題。

以下我以實際的案例,說明移工權利除了在政策上備受束縛以外,就算已經有法律保障的相關權利,也會因為行政程序問題而被侵害。

爭取回來的非法扣款V.S.繳交的逾期居留費用
越南籍家庭看護工阿紅,在2004年12月26日即將工作期滿回國。但是,在12月初的時候發現,仲介好像超收了她四萬多元的費用,於是寫信向VMWBO詢問並請求協助。VMWBO於是為阿紅寫信到桃園縣政府申訴。但是,仲介卻在12月13日要將她遣返回國。她因為害怕且想要取回這筆款項,於是逃到VMWBO尋求庇護。

桃園縣政府遲遲不同意VMWBO收容這個外勞。12月23日,忽然得知阿紅在12月13日的時候已經被仲介報成逃跑外勞。基於阿紅在12月26日居留期限就將期滿,且又被報成非法身份,VMWBO於是以各種方式,包括公文書、電話等等,要桃園縣政府勞工局、勞委會、警政署等相關單位,一方面儘速處理外勞關於仲介扣款的申訴;另一方面撤銷仲介不實地逃跑報備。

在眾多公文書往來後,阿紅的逃跑的撤銷記錄終於在2005年2月中旬被撤銷;但是,桃園縣政府勞工局遲至2005年1月10日才召開的協調會並無法達成協議,無法為阿紅取回被超收的費用。

VMWBO只好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15,為阿紅申請扶助律師。在有了律師的狀況下,阿紅便可以在法院對仲介提出告訴。法院頗為迅速地在2005年2月25日判決仲介應退給阿紅不當得利NT41,616;仲介不甚甘願地不再上訴,雖然仲介語帶威脅但還是退給了阿紅這筆款項。阿紅好高興終於拿到了這筆錢!但是,另一方面,因為阿紅待在台灣的時間已經超過居留期限,所以在她終於拿到錢要回家的時候,也被罰了5千元的逾期居留罰款,並且也留下了她在台的逾期居留紀錄。

一直到現在,桃園縣政府並未對這個仲介公司進行任何懲處,也沒有回文給VMWBO處理結果。

阿紅的申訴案,不論在時間上還是在內容上,完全符合當下法令的規定。但是,在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未能盡其權責的狀況下,阿紅的合法權利完全不被保障;更因為地方主管機關的拖延,以致阿紅爭取到了她不應該被扣的錢之後,卻必須付出罰金和逾期記錄的代價。

逃出來的人權V.S.失去的工作權
2005年5月各大新聞媒體報導了由VMWBO和法律扶助基金會召開的「仲介父子性侵數十名越南看護工事件」記者會16。揭發了台灣移工史上最大宗性侵案件。因為這個案件的嚴重性因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所以,勞委會在扶助律師、關心的立委及相關NGO團體的壓力下17,召開了幾次的專案會議。

第一次的勞資協調在2005年9月14日,終於在各方壓力下,勞委會整合多位雇主及台南縣、市承辦人員,會同被害人、扶助律師、VMWBO工作人員等一併進行。但是,因為這個案件的多位被害人,是被仲介帶到非法雇主處工作,而目前相關的公法並沒辦法要求非法雇主給付積欠的薪資,所以不但性侵害案件得上法院,連薪資積欠的部分,也得訴諸民事求償。2005年9月14日的協調會後,確定了幾個受害者的等待,必須繼續。

在VMWBO庇護的同案受害人有6人,其中3人在等待3個月至半年後的最近,被告知得以轉換;另外2個已經等待半年了的受害人,目前仍須與原雇主協商,得獲得雇主的同意,才能有轉出的機會。

而,另一個,受害者阿問,在遭仲介性侵後,為了不被仲介送回越南,順從同一個仲介,被帶著到處非法工作,直到最後被二次性侵,甚至強迫從娼的關頭,逃出仲介的掌控,到警局求助才保命。而在這個過程中,阿問已經被仲介報稱逃跑、所有的私人證件(包括護照、居留證、勞動契約等)都在仲介公司處、薪資未被足額給付…
阿問在2005年6月底被地檢署安排在VMWBO庇護,到現在已經快半年,但是因為有逃跑的紀錄,所以,能不能向其他人一樣,在等待半年後取得轉換的機會,到現在都還是未知數。

這幾個被害人,在逃出受害狀況,尋求基本人權的保障的過程中,卻在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程序中,漸漸地在失去她們僅有幾年的工作權限。

4. 由「為人民服務」開始的賦權(empower)運動
服務移工的NGO團體,除了長期以來疲於奔命於進行「救火」地個案服務以外,也基於如此的經驗與需要,逐步地擴大連結並開展了政策、行政及移工本身等面向的賦權運動。

跨領域的NGO互動
2003年2月間,發生國策顧問劉俠遭心神喪失的印尼監護工薇娜攻擊事件。除了事件本身的震驚社會以外,移工NGO團體中,以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為創始,推動並促成了「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Promoting Alliance of Household Service Act, PAHSA )」18的形成。PAHSA在政策面向上,要求國家正視在家庭內工作的勞工缺乏基本勞動條件保障的狀況,積極要求立法/修法保障因為國家在老/病照護體系退位所引進的家庭類移駐勞工。

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的盟員們,大多出於其長期服務的經驗,瞭解到家庭類移工的勞動條件困境(如,24小時的待工狀況、無休假、無私人空間及時間等),基於人道的訴求,出面為移工爭取基本的勞動條件保障。

然而,推動立法保障家庭類移工的過程,除了得面對移工在台灣仍備受社會歧視而處於非常弱勢的一般移工運動狀況外,更是一個觸及多面向議題的討論過程。而這樣的過程,帶動了原本服務移工的NGO團體與婦女團體及社會福利團體間的互動與挑戰……

「家務勞動」這個議題,長期以來一直是婦女團體的關注焦點之一。「家務勞動社會化」也是少數婦女團體不曾遺忘的訴求之一。然而,面對國家政策的缺失而造成商品化的勞動力進駐私領域所帶來的人權問題,PAHSA開始了與婦女團體的對話,同時也促進了婦女團體內及移工NGO團體內關於「如何在家務移工基本人權與勞動條件的保障需求中,推進「家務勞動社會化」;如何在家務勞動社會化推進過程中,顧及現實的家務移工權益」等討論。

另一方面,社會福利團體(包括,殘障聯盟、老人福利聯盟等)也受到PAHSA對於家務移工權益保障訴求的推進,積極地(不見得是正向地)參與了這個過程。社會福利團體的成員中,有為數眾多的成員聘僱了”廉價且24小時備用”的移駐勞工。因為國家政策在長期照護體系上的缺乏,以致大多數經濟弱勢的家庭,必須以廉價的移駐勞工作為對於病患/長者的主要照護者。提到對家事服務移工的勞動條件保障(包括,最低工時的保障、加班費等),激起了經濟弱勢家庭及受照護者本身對於”聘僱/照護成本可能增加”的緊張。進而展開了從一開始的暗中反對,到近來的正面對話,甚至正面地與政府單位與PAHSA對話。

這個過程除了凸顯出同為弱勢的社福團體,在面對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不足時的無力,更促使社福團體與移工團體共同要求政府必須面對長期照顧體系或相關社會照護政策的可能。

如趙剛所言,「在新自由主義全球化下,國家的角色退化為經濟發展國與刑罰國,原來的社會國職能嚴重退卻。」(2001:86)

而移工運動在家事移工權利議題推動過程中所帶動的一連串社會團體間的辯證互動,促使相關NGO之間的溝通,並藉此相互深化了由此議題所帶出來的,各類弱勢群體權益的進一步思考,這是家事移工權利運動推動過程所形成的,NGO之間對於國家/社會責任的賦權式進展的第一步。

對於官僚體制的要求
如同我在第3節提到的,行政程序/官僚制度,是移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一大源頭。然而,誠如成露茜所言,
<blockquotel在台灣,個人極少控告行政機關,即使有,除了消費者保護法以外,也沒有美國法律中的集體訴訟(class suit)。更沒有律師是以找行政機構麻煩吃飯的。因此,也許我們可以斷言,對在台灣生活的人來說,官僚制度比法令更重要。(2002:37-38)<=”” blockquote=””>
面對官僚制度並非僅有移工,包括在台生活的所有人 。但是,一方面因為在台移工的被奴役狀態(包括,行動不自由、訊息不充分等);另一方面,政府相關部門對於移工的需求準備不足(包括,雙語人員不足、服務時間不便移工等),所以很多時候,個別移工的申訴多會透過移工NGO團體進行申訴,因此,個別的問題,便透過NGO清楚地呈現為集體的問題—移工NGO面對官僚制度的問題。

PAHSA約在2004年冬天開始討論行政部門的監督系統(monitoring system);2005年8月9日,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VMWBO)、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外勞關小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日日春關懷協會等,到全台灣移工人數排行台灣前三名的桃園縣政府抗議縣政府瀆職、踐踏外勞人權(參考附件一)。如此強烈的抗議形式,獲得了桃園縣政府的回應。除了針對個案的處理、庇護狀況進行討論,桃園縣政府並主動提出定期與NGO團體進行移工議題會議 。到目前為止,進行了兩次,然對於個案的處理而言,可謂有所進展。

對於官僚制度的監督與抗議行動,除了可以解決各個移工NGO手頭上一大堆的個案處理外,重要的是,面對NGO而言,是一種”自我定位”的賦權運動。

大部分的NGO,或為了經費問題,或是意識型態的問題,在面對政策或行政問題時,多以”補破網”的方式存在(如台灣日前如火如荼地主辦國際會議的反人口販運相關的團體及部分服務移工/移民的團體)。也就是說,不針對問題的根源尋求解決之道,而是對問題的結果(如受害人)進行補救的措施。

這樣的NGO,也存在服務移工的NGO當中。然而,透過成員們對移工議題的熟稔及PAHSA的集體討論機制,漸漸地讓原本僅帶著人道關懷”為天主最小的子民服務”的移工NGO,漸漸地培養出對制度/行政面向的認識能力,進而得以漸漸定位出國家”應為”與NGO”不為”的權責。

讓移工正視自己的移工身份
眾多服務移工的NGO對移工的服務,除了個案爭議的協助以外,如同本地工會團體,也進行勞工教育。然而,勞工教育的內容大多是實用的相關法令和訊息,以訓練移工的自我保護能力,進一步也讓移工得以協助其他移工,使其有能力去面對勞資關係上的爭議。

2004年初,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開始規劃移工工作坊的課程 。基於對移工接觸的厚實經驗,瞭解到身為他鄉異地的工人,他們最喜歡的休閒活動之一就是攝影 ;他們很熟悉的表達工具就是照相機;而將這些在他鄉異地所照的相片寄回家鄉,更是與家人互動的重要方式之一。

所以,移工作為台灣社會最弱勢的族群,我們希望能以他們熟悉的方式、便利的工具,在不再增加其困難的狀況下,透過其對生活和勞動的觀察省思訓練。

另一方面,如同《深圳民工影像發聲》 一書裡引用古學斌的文字寫到,

「發聲影像」是一種參與式的研究方法,它讓研究對象(例如當地人、服務對象)透過攝影去發掘和呈現他/她所生活社區的境況,也透過影像去表達他/她們自己對生活的看法。這方法顛覆了傳統研究方法中的主客關係,把一直掌握在研究者手中的研究工具—相機—交託到研究對象中,讓他們充當攝影師的角色,成為對自己所屬社區有潛力的催化者(catalysts)。(2004:007)

我們更透過caption寫作的訓練,讓他們以簡單的文字呈獻他們在初以攝影作為表達工具時的補充。

攝影工作坊的過程,確實讓移工們用自己的角度,看到自己的勞動和生活時間與空間(如上頁上圖),透過照相機的掌握,移工眼中的勞動/生活情境。然而,到了攝影工作坊的後期,我們發現,移工開始看到自己的身份—同為移工的他人(如上頁下圖)。

透過攝影工作坊,透過他們的照片讓他們發聲不容易;而透過攝影工作坊讓他們正視自己的移工身份,並進而累積出移工身份的勞動階級認同,更需要長久的時間。

但是,透過各種管道(特別是文化的面向),訓練移工累積出勞動階級(文化)意識的過程,卻是移工勞教與權利運動中非常重要的賦權過程。

5. 結論:朝向新移工權利概念的運動
在概略地敘述完在台移工的困境及移工運動的狀況後,我需要再問—一定要成為「公民」嗎?

除了我在第2節裡提到的移工主體的意願外,最近在法國發生的「暴動」事件,Taipei Time上的一則讀者投書 .,或許也可反應出「公民身份」對於移民權益保障的無效性,

In fact — as we have seen in the recent riots in France — simply conferring citizenship on people who are clearly still viewed as outsiders presents the same problems. An ID card may allow one to transcend borders freely. It doesn’t make you rich (Taipei Times, Nov 14, 2005)

另一方面,如同北市產總秘書處的組織者袁孔棋(台灣公民)所言,「現在的台灣人,只有三種時候是『公民』:1.投票,2.繳稅,3.繳罰單,這還不夠糟嗎?」(不滿足777行動週報六七 )繳稅、繳罰單,移工相對公民,所差無幾;僅差別於投票權的有無。

然而,在這次三合一選舉過程中所見,總統帶頭對參選人的詛咒(「挫起來」一說)、為了當選賭上醫德的競選方式(公佈對手的私人病歷)等等選舉文化,充分顯現出選舉制度運作到現在的不堪;更反應投票權在面對民主制度建構過程中的虛假和無效性。

所以,「公民身份」的取得與否,並不會是移工(或甚至公民)權利保障的重點,重要的是過程—一個民主與平等的社會打造的過程。然而,一個民主、平等的社會或機構,仍須墊基在根本的權力關係之上。我在第4節裡所描述的目前移工在地運動情形,實是透過移工權利保障運動—NGO之間的辯證互動、NGO對於政府社會責任的要求與相對的NGO角色定位及移工勞動階級意識的養成,推動權力關係改造的初步階段。

雖然這樣的改造與主體賦權運動,相較於「爭取到公民身份,便能爭取到完全的權力保障」一說,看似牛步的緩慢前進,但是,確是不可避免且必要的過程。

上述說明,顯示了在目前缺乏民主與平等的權利關係基礎上,國家給予公民權益保障的無效性。因此,在人口跨國流動頻繁的現代世界,一個新的公民權概念,可以如何展開?

或許成露茜所謂的「超越國界的民主政治參與機制」可以是一個保障這些流動人口權益的期待,或甚至是任何國家公民對於民主的新的可能期待,也是一種新的公民權概念的可能。

另外,在趙剛〈為什麼反全球化?如何反?—關於全球化的一些問題的思考與對話〉一文中,他企圖「以子之矛供子之盾」地對於WTO,這個跨國性機構的重新思考,其實也暗示了類似的新公民權概念的可能,

但是,如果從另一個視角看世貿組織這一類的全球性統理機制,他們似乎必不完全是強國的禁臠,就算是美國也不能完全操縱遊戲規則,它們必須要維持一定的中立性(儘管是表面的)才能運作,那麼我們是否可以把它們看成是一種超民族的世界國家先導,從而並不原則上反對這種組織的存在,而是以民主化這種組織為鬥爭目標呢?(2001:113)

然而,也正如他的推論所陳述,

………關鍵在於如何民主化這些全球機構,而牽涉到的就是全球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灌溉養成。(2001:113)

而我所陳述的,緩慢的、透過移工權益運動所帶出的賦權運動 便是在地的市民社會的實踐歷程,更是在推進到「全球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灌溉養成過程中,一種由下而上的必要養成過程。也是將來會有什麼樣貌的「全球統裡機制」或「超過國界的民主政治參與機制」的根本基礎。


*我的論文不代表我工作單位的立場。本論文發表於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第二屆「跨界流離」學術研討會,但仍為初稿,請暫勿引用。
**聯絡地址:台北市104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53-6號3樓;電話:02-2895-6858;email: [email protected]

 

    • 1. 本文討論的移工,多指藍領移駐勞工。

 

    • 2. 依據勞委會的統計大略約算,自1994年至2005年9月止,共325萬人次外籍勞工在台;以每位外籍勞工居留期限最長6年計算(在台做滿6年者為少數),這個期間在台外勞人數最少有54萬人左右;若以王宏仁(2004)教授所提之資料計算(越籍勞工平均在台年限1年4個月),則此期間在台外籍勞工人數已約有232萬人。
      另外可供參考的數據是,在藍科正以控制外勞來動人口(外來勞工)為政策建議的文章中估算出,包括「來自合法外勞來源國的東南亞國籍者(菲、泰、印、越、馬,含合法外勞和外籍配偶)、來自語言相通但不能成為合法外勞來源國的中國籍者(含中國配偶)、外來漁工(主要是中國籍者)、未被緝獲的偷渡客(者要是中國籍者)、未被查處的非法外勞(不含中國籍者)等」,台灣於2003年時,外來勞工已有600,177人,超過合法外勞(300,150)人的一倍。(藍科正,2004:200)

 

    • 3. 該專輯的出版是2004年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紀念台北建城120週年」的相關活動之一。

 

    • 4. 我這次的訪問對象一共有八人(4組,每組均包含一位在台年資長;一位在台年資淺者)。因為是是台北市政府的計畫,所以受訪對象大多是來參與過市政府辦的活動,或市政府眼中勞僱關係良好的勞工,在經過雇主同意後,才進行的訪談。除了上述這位菲律賓籍家庭幫傭,因為從還未出國前就跟著他現在的老闆家人工作(在菲工作2年),一直到台灣(在台灣工作34年)一直到現在,雇主家人為他辦理移民台灣的手續外,其他的受訪者,除了一位想再到英國工作外,其餘6人均表示,因為家人、生活圈都在故鄉,所以希望工作告一個段落,賺夠錢,就能回家。

 

    • 5. 我個人經驗層次的印象是,來台成為藍領移工的人和來台成為外籍配偶的人,就算國籍別一樣,但卻是兩群交集很小的群眾(以越南籍為例,更有明顯的”南越配偶、北越勞工”的說法)。在”移出/流動”的動機、期待與身份選擇(包括職業別選擇)上有所不同,其流動過程中的能力與需求,亦應有所不同,就流動者的權利考量上,值得進一步探討。

 

    • 6. 此二元概念係指「過客」(sojourner)或「定居」(settler)。(成露茜,2002:19)

 

    • 7. Brubaker, W. Rogers. 1989. “Membership without Citizenship: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of Noncitizens.” Pp.145-162, in Immigration and Politics of Citizenship in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edited by Rogers Brubaker. Lanham: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 8. Holstein, James and Arjun Appadurai. 1999. “Introduction: Cities and Citizenship,” pp. 1-20 in Cities and Citizenship, edited by James Holstien.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 9. Castles, Stephen and Alastair Davidson(eds)2000. Citizenship and Migration: Globaliz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Belonging. N. Y.: Routledge.

 

    • 10. 參照「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 11. 包括「移民法」與「國籍法」及相關施行細則。

 

    • 12. 聯合國在2000年十一月通過了<預防、抑制、懲罰人口販運,尤其是販運婦女與兒童的協議> (UN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即 <巴勒莫協議>。這個協議第三條中對「人口販運」的說明如下:

      為剝削目的經由威脅使用或使用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脅迫手段,以誘拐、欺詐、謊騙、濫用權力或利用脆弱境況、或收受酬金或利益而取得對他人有控制權者的同意等方式,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行為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底線是我加的)

 

    • 13. 勞委會在2001年11月07日公佈了仲介收費標準(以前並無明確的金額規定),規定在台灣的仲介服務費,第一年每個月最高可收NT1800,第二年NT1700,第三年NT1500等等(相關簡要收費規定,請參照http://www.evta.gov.tw/labor/labor.doc 「雇主發放外勞薪資宣導書」)。先不論這些收費標準定得是否合理、也先不論這個”最高額度”的規定是否已經成為仲介向外勞”最低限度的固定”收費,重點是,2001年勞委會為了解決”高額仲介費用問題”而訂了這個收費標準以來,仲介超收法定金額的狀況仍然層出不窮。

 

    • 14. 感謝希望職工中心的整理與提供。因為大部分服務移工的NGO,工作人員都不足,因此尚未能將平日處理的案件進行系統地統計。此表可為案件類型的參考,且大體呈現了一般移工常見的問題。

 

    • 15. 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於2004年7月1日。提供弱勢扶助律師,進行法院的相關訴訟等。詳見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網站。

 

    • 16. 2005/05/17東森新聞,「仲介父子檔 被控性侵逾50名越勞」、「仲介父子檔被控性侵越勞 桃園牧靈中心協助被害人找證據」;2005/05/17蕃薯藤新聞,「疑性侵50越勞 父子收押」;2005/05/18中時晚報,「洪氏父子性侵疑雲 控訴仲介沒人性 越勞崩潰」等等。

 

    • 17. 這個案件的協助者包括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二位扶助律師、法扶台北分會會長、專任律師及其辦公室人員、雷蒨立委及其辦公室人員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

 

  • 18. 盟員包括:天主教越南外勞辦公室、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新竹教區外勞關懷小組、天主教社會發展委員會外勞關懷小組、高雄海星國際服務中心、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天主教高隆會正義和平辦公室、天主教彰化外勞關懷中心、玫瑰國際社會服務中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移民觀光牧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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