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下載原文HouseholdServicesAct)
■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 Promoting Alliance of Household Service Act, PAHSA
天主教越南外勞辦公室、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新竹教區外勞關懷小組、天主教社會發展委員會外勞關懷小組、高雄海星國際服務中心、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天主教高隆會正義和平辦公室、天主教彰化外勞關懷中心、玫瑰國際社會服務中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移民觀光牧靈委員會
自1984年起台灣實施勞動基準法,並逐年擴大適用範圍,使大部分在台灣工作的勞動者獲得基本的勞動保障。然而,因勞動基準法並未適用所有的勞工,使得部分行業之雇主與勞工,因無法可循而衍生各種爭議;家事服務業勞工即是其中之一。
而因社會發展因素,雙薪家庭逐漸成為普遍現象,家事服務需求日增,也促使越來越多的家務勞動者投入家庭私領域的工作空間,但因缺乏相關勞動法令的保護,家事服務業勞工的勞動權益始終受到漠視。而近年來大量引進外籍勞工從事家事服務工作,因其外籍身分,在種族、階級、性別的多重壓迫之下,更突顯了家事服務業勞工「無法適用、無法保障」的艱難處境。
2003年二月間,發生國策顧問劉俠遭心神喪失的印尼監護工薇娜攻擊事件,震驚台灣社會,卻也揭露出家務勞動者怵目驚心的勞動真相:政府將照顧老病的責任丟給個別家庭承擔,並開放外籍監護工以因應這樣的社會需求,卻未在制度上規範家事服務業勞工的勞動條件。而面對整體社會福利制度的闕如,病人家庭無所奧援,只有依靠弱勢的家務勞動者—特別是外籍勞工;或者是,外籍勞工選擇壓抑自己需求以照顧病人需要。而此重症病人與外籍監護工互相依恃的關係,雙方都淪為結構的犧牲者。
再者,當家庭作為一個勞動場域,公領域的僱傭關係與私領域混合在一起,而勞動法令又完全缺無,致使雇主在私領域的空間得以無所顧忌的剝削家事服務業勞工。
有鑑於此,經由民間團體持續的努力,特訂定「家事服務法」,將監護工與幫傭勞動法制化,不分本籍外籍,以國家力量介入改善保護家戶勞動者的勞動條件,要求工時明確化、區隔與雇主之居住空間、界定勞動內容,積極保障家務勞動者的工作尊嚴與勞動權益。
立法重點:
一、 特別立法,特別保護
因家務勞動者被排除於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之外,且因家務勞動者的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具有特殊性,因此,根據家務勞動的特殊性,訂定「家事服務法」,以為家務勞動者的勞動基準。同時,為集中呈現家務勞動者的相關問題,特地將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外籍勞工臨時收容要點、勞工權益基金等相關規定彙整重編,以特別法之形式來專門保障家務勞動者的勞動權益。(§1)
二、 隱私權的保障、家庭成員之規範及家事服務準則
針對家務勞動者提供勞務的場所為個別家庭的空間,且勞工與雇主生活空間完全重疊,因此特別規定勞工隱私權的保障,及對雇主的定義擴及其家庭成員與受監護人;同時雇主應提供家事服務準則,做為勞工提供勞務的依循。(§2,§5)
三、 家務勞動者必須強制加入健康保險與勞工保險。
家務勞動者因其工作場為家庭的私領域空間,因此經常被視為非正式的雇傭關係,雇主亦因此未幫勞工辦理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使得家務勞動者在遭遇普通傷病或是職業災害上,面臨權益受損之窘境。
為確立家務勞動者的雇傭關係,因此本法明定家務勞動者應強制納入勞健保體系,以保障其勞動權益。(§7)
四、 明確規範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限制
家事服務業勞工因被視為非正式性的雇傭關係,工作權毫無保障,外籍家務勞動者更經常被雇主以「遣送回國」威脅;為保障家務勞動者的工作權益,明確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條件。(§9,10)
五、 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
由於外籍家務勞動者均與雇主簽訂定期性契約,除非受監護人死亡或雇主明顯違法,勞工無權終止勞動契約;而由於勞工無權終止勞動契約,導致勞工必須忍受諸多不合理的勞動條件,因此本法特別明定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的規範和權利。(§11,12)
六、 基本工資的保障與工資直接給付
勞委會於2002年經發會中決議外籍勞工基本工資得內含膳宿費,造成外勞實際大減薪,並使所得低於基本工資;本法因而明定工資扣除膳宿費、交通費用之後,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基本工資;且工資應由雇主直接全額給付給勞工,避免仲介從中獲取不法利益。(§16,17)
七、 資遣費請求與失業給付之適用
規定非歸責於勞方而終止勞動契約時,勞方的依勞基法標準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同時外籍家務勞動者於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得比照本地勞工請領失業給付。(§14,15)
八、 明定家務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休假之權益
行政院勞委會以家務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難以界定,於2000年將家事服務業勞工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的保護之外,使得家務勞動者成為法外孤兒。本法衡諸家務勞動的現實,顧及家務勞動之臨時、機動以及待命的特性,特別訂定家務勞動者每日工作時數以八小時為限,居住於雇主家之勞動者每日應有連續十小時的休息時間,雇方不得打擾。在勞資協商合意的情況下,每日加班時數不得超過二小時。家務勞動者並享有法定休假權益,擁有勞基法所規定之例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之權益,每個休假日係指24小時不需提供勞務。(§22,23,25,26,27)
九、 保護外籍勞工的語言弱勢
由於大量家務勞動者為外籍人士,語言文字之差異,使得他們的勞動處境更形弱勢,本法明定雇方須提供勞方可以通曉語言記載之薪資單,解約同意書亦須備齊雙方母語文字以避免因脅迫而侵害外勞權益。(§13,17)
十、 加強勞雇權利教育
家務勞動者以個別家庭為工作場域,家庭為一私領域之空間,因為不同的家庭經濟狀況、家庭規模、語言以及文化背景而有極大差異,差異多樣性使得家務勞動者必須盡速適應不同的工作場域。無論是雇方或是勞方,均需對於彼此之權利義務有進近一步認識之必要。本法明定主管機關於勞雇雙方聘僱前應辦理勞雇講習,以釐清雙方之法定權益與生活適應;雇方並應提供勞方八小時之勞工教育假,以便勞方獲知相關之法令諮詢、社會資源管道。(§6,24)
十一、 女性保護與性騷擾之預防
家務勞動之從事者多為女性勞工,對於女性之特殊保護,本法匯整兩性工作平等法等規定,明定雇方不得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解僱勞方;並不得以性暗示、性歧視等言詞與行為對待勞方;並明定勞方享有一天之生理假。(§30,31,32)
十二、 政府應提供「喘息服務」,補充雇主家庭之照護需要
政府缺乏周全的臨時社區照護制度,病人家庭往往無所奧援,只有依靠家事勞動者,使得家事勞動者往往面臨超時工作之勞動處境,有些家事勞動者往往會選擇壓抑自己的需求以照顧病人需要。因此,本法明定家務勞動者於本法規定之例假、休假及特休假,雇主有照護之需要可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臨時居家照顧服務。(33)
十三、 權益訴訟基金與安置收容
規定家務勞動者發生勞資爭議時,依據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辦理;同時為彌補原勞資爭議制度之缺失與不足,保障勞工訴訟之權益,特別為顧及外籍家務勞動者在異國面對爭議訴訟之生活困境,本法明定政府單位必須成立權益訴訟基金,提供家事勞動者面對爭議訴訟之補助。並設置臨時安置中心收容急難外籍勞工。(§35,36)
十四、 雇主違法取消聘僱許可及加強罰則
為糾正不當之勞資對待,並改善現行制度之諸多弊端,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雇主,處以刑責、取消聘僱許可及罰金罰鍰等。(§41,42,43,44,45,46,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