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500,台灣法院便會幫仲介討非法仲介費

—-勞委會縱容非法扣款變合法

主辦:林淑芬委員辦公室、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移工聯盟
應邀與會者:3菲籍當事人、曾威凱律師、勞委會、司法院、MECO

在台灣政府以凍結菲勞作為爭取國格尊嚴之後的3個月,8月9日解凍了。菲律賓勞工,將再度跨國來台工作,也將再度進入一個爹不疼、娘不愛,台灣政府與菲律賓政府,皆放任仲介對其剝削的當代奴工狀態。

■勞委會對「仲介費」的處理
每一位移工的每一次入台,都會被剝一層皮。
以前,移工來台所繳付的仲介費用,沒有區分是輸出國仲介或是台灣仲介收取的,一整筆,會被要求簽一紙「貸款契約」,(平均)十幾萬[1]的仲介費用,來台 後,被按月扣款。所扣款項,明列在薪資單上。移工得以薪資單上的被扣款項申訴仲介費問題。若「貸款契約」所約定的金額超出允許範圍,則仲介需要退費給移工。

 

2004年勞委會訂出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將原不成文的仲介費訂出了規範:「2001年11月8日前取得入國簽證者:每月不得超過 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費用得預先收取,最長以三個月為限。終止服務時,預先收取之費用應按未提供服務月數退還外國人。」這個規定,同時也將仲介費用正式區隔為國內與國外兩 塊,國外的叫「仲介費/placement fee」、國內的叫「服務費/service fee」。國外的「仲介費」,依據輸出國的規定(以菲律賓而言,則是「一個月的輸入國薪資」);國內的「服務費」,每個月1000元(即,以在台工作3年 為例,3年需付36,000元)。

2004年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同時也規定:「2001年11月9日後取得入國簽證者:第 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 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也就是說,2001年11月9日後取得簽證者,在台 工作3年,台灣仲介向移

工收取的(合法)「服務費」由之前的3萬6,變成6萬。

整體移工所需給付給國內外仲介的費用,並未因勞委會的規定而減少。變化的是,勞委會將其查察責任就地合法化地推卸給輸出國政府。因此,仲介相應的「對策」也有所調整。

■非法超收費用手法更新—簽訂本票
勞委會將台灣仲介可收取費用提高為2倍的同時,以「要求移工簽訂本票」以收取仲介費的手段,便屢見不鮮。2007年,台灣仲介公司–承鼎仲介要印籍移工 簽訂本票[2](如圖一)、2008年苗栗檢方亦查獲仲介公司以簽訂本票的方式苛扣移工薪資[3](如圖二)、2010年高雄縣警局亦查獲仲介集團「利用 外勞抵達臺灣急於賺錢心態及外勞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與違反該等外勞 本人意願,威脅迫使外勞簽訂本票」[4]等等。

強迫移工簽訂本票的仲介公司,原係以台灣仲介公司所為。然而,因勞委會表明不查「國外扣款」,加上國內仲介公司被查獲多次,仲介便將簽訂本票的行為逐漸轉移至國外,在「移工入國前」且「以國外仲介公司」「國外貸款公司」名義要求移工簽訂。

■本件「3漁工本票案」的簽訂方式,更屬進階版。(簽訂關係圖詳如後附)
本案3漁工,在搭機前數天,國外仲介忽然要他們簽一個借貸契約,向cash for you公司借款,作為國外仲介費。他們因時間急迫,不得不簽了該契約,取得支票,並被仲介公司帶到Banco De Oro銀行兌現支票。仲介直接取得了兌換出來的現金。因為他們被迫在短時間內簽下了很多的文件,不記得有沒有簽過「本票/promissory note」。

入境時,法定基本工資是18,780。台灣仲介拿給勞工需在便利商店繳費的單據(勞工稱其為bar code),告知勞工,每個月需去便利商店繳費,而這每個月繳出的新台幣8千元,(將)持續繳10個月 ,作為繳付當初為支付國外仲介費用時貸款契約的償還。

勞工每個月的薪資會被扣2,500作為膳宿費,但食物不夠且工時過長;每個月被扣了健保費526,但看病卻需自費。每個月還會被扣台灣的仲介服務費 1800等。每個月僅簽收新台幣6,224元的薪資,但未提供薪資單或薪資單影本。其中2人更被迫在非契約上的漁船工作,更被迫協助走私香菸到菲律賓;護 照、海員證及聘僱相關文件等被雇主/仲介扣著。

2012年10月16日,他們因工時、薪資及食物不足的問題到TIWA申訴,並於同日被安置。經詢問詳細後,疑涉人口販運之勞力剝削,遂告知警政單位。經調查後,於2012年12月4日被鑑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在案件處理期間,TIWA協助其向MECO(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訴菲律賓仲介超收仲介費用,仲介表示,若移工撤銷「人口販運案」的告訴,則願意協商降低仲介費用。然,移工不允。MECO無進一步查察。

之後,移工便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通知。

■NT500,台灣法院便會幫仲介討非法仲介費
非法超收的仲介費用,透過國外仲介公司與國外貸款公司及國內收帳公司的國際合作,原本不合法的仲介超收費用,轉個彎,包裝成「本票」後,仲介便得以新台幣500元,取得法院「合法」的強制執行命令,對移工的薪資進行強制扣款,讓台灣法院成為廉價的討債公司。

2009年,「人口販運防制法」通過,台灣也於同年簽定了「兩公約[5]」,然而,對於在台移工以「國民待遇原則」的保障並未具體落實。勞委會反而放任仲介以「簽訂本票」的方式將非法扣款以合法的形式追討。

在仲介公司日新月異的剝削手段下,勞委會對於在台移工被仲介剝削的情形未能提供保障,不但未能減輕移工在台工作的壓力,使其無法安穩的工作外,經過「本 票」包裝的非法扣款若是對移工無法執行,法院也會轉對雇主執行,同時也造成雇主們的壓力、增加勞僱關係的緊張。另一方面,勞委會如此縱容的結果,更造成了 台灣司法資源的被非法利用與浪費。

因此,我們要求,
勞委會不要再推諉懈職:
1. 立刻與輸出國成立專案調查機制
2. 3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
我們也要求司法院:
1. 凡有對藍領移工提起本票執行裁定者,移請進行販運案調查。
2. 統計並公佈外籍人士的本票執行案件數
3. 法院給予外籍人士的公文書,應有其母國語言並載明求助管道,以保障其訴訟基本權利。

新聞聯絡人:
林淑芬委員辦公室 蕭雅玲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吳靜如 0928-557-481

[1] 以下皆以菲律賓移工為例。
[2] 蘋果日報,2007年7月30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70730/3686075/仲介削150印傭2千萬
[3] 今日新聞,2008年10月31日 http://www.nownews.com/2008/10/31/138-2358280.htm
[4] http://blog.yam.com/zoeplace/article/28335891
[5]「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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