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06/10/20)勞委會發佈了一個小小的解釋令,小到大部分的人可能看不懂的解釋令,但是,這個解釋令卻是14年來,每年上千名移工的犧牲和移工團體多年的努力,好不容易才爭取到的一小步。
在多年多次與勞委會溝通無效之後,今年8月,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透過雷倩立委辦公室的協助,再度召開了一個記者會,要求勞委會看到眾多因為遭性侵/虐待、遭仲介不當扣款、遭雇主積欠薪資等因素住進庇護中心的外勞,因為等待勞工行政單位的調查和程序,短的需庇護1-2個月,長者需庇護10個月到1年(常見的庇護時間多為4-5個月)。這段庇護期間的無法工作、無收入,使得外勞原已背負的仲介費用/貸款等債務壓力更加沈重;又因為這段庇護的期間,使得其剩餘的居留期限剩下不多,以致獲得新雇主的機會更少。住完庇護所,外勞就得面對”回家”一途。原本因仲介或雇主違法而受害的勞工,再次因為行政的拖延,使得可在台灣工作的時間又再度被迫減少。這次的記者會,我們要求勞委會應將外勞的庇護期間自居留期限扣除,以保障外籍勞工的基本工作權,不要在受到侵害後,再度受行政拖延的傷害。
2個多月後的今天,勞委會的這個解釋令表示,「同意將「受聘僱期間」放寬解釋,將不包括經勞委會廢止該外國人受僱於原雇主之聘僱許可日起至勞委會核發其受僱於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前1日之等待轉換雇主等的作業期間」。(勞委會電話表示,聘僱許可廢止日將可溯及至庇護日)也就是說,以後因遭到不當對待而住進庇護中心的移工,在等待行政單位調查、等待轉換程序等的這段時間,將不算在居留期限內。因為藍領移工的工作期限等同於其居留期限,所以這個解釋令,提供了一個受害移工的工作權不再受到行政程序侵害的保障。
在我們長期爭取移工的基本人權保障過程中、在問題重重的移工政策中、在政府面對國際輿論批判「當代奴工制度尚存台灣」卻還未能提出有效的解決之道的情形下,這個解釋令,不能不算是勞委會亡羊補牢的一小步。
我們肯定勞委會的這一小步。但是,就台灣積冗已久、積弊已深的外勞政策言,需要的可是更大的決心與更多的勇氣去面對問題,治本而非治標—廢除私人仲介、自由轉換雇主、家務勞工的勞動條件保障等根本問題,都還等著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拿出「公僕」的誠意與怒力。而身為移工NGO團體的我們也會持續監督政府部門「拼人權」的業績。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總幹事吳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