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漁業過度捕撈問題以及近年來不斷躍上國際的漁工受剝削情事,使得台灣被歐盟列為黃牌警告國家。農委會漁業署在國際壓力之下,於推行漁業三法上路,期待可以解除國際壓力與漁業危機。然而其中依照《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制定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是與外籍漁工權益最切身相關的規定,這個辦法從今年1月20日上路至今尚未有任何成效,如今漁業署就急著要修法,其居心可議。

產業發展不應建立在漁工血汗之上

隨著台灣遠洋漁業的發展和產值提升,海上勞動者的勞動條件並沒有因此而更加改善,反而在降低勞動成本的考量之下,越來越傾向僱用「便宜又好用」的外籍漁工。外籍漁工被區分為「境內聘僱漁工」與「境外聘僱漁工」,前者主要從事近海漁業,後者主要從事遠洋漁業,但他們的身份區別不只是遠洋近海之分,最重要的是「境內聘僱」適用《勞基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後者則不適用《勞基法》、依《漁業法》及境外聘僱辦法相關規定聘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從事遠洋漁業的境外漁工由於不受《勞基法》保障,其勞動條件、醫療、保險、薪資保障,乃至於生命安全,都面臨極大的剝削與威脅,發生勞資爭議也完全沒有任何申訴及求助管道,這也是近年海上喋血案件頻傳的主因。為什麼明明有境內聘僱漁工的制度,但還要建立另一套「境外聘僱」的制度?唯一的解釋就是政府聯手資方將勞工變得更廉價!我們認為如果要永續台灣的漁業,無論是政府、資方與勞工都應該有相對應的權利與保障才是三贏的做法,不應讓漁工成為產業發展的犧牲者。

還沒執法就要修法  私下會議就做決定?!

作為勞工,應享有最基礎的勞動條件保障,同樣從事漁業工作,境外聘僱漁工卻被排除在《勞基法》之外。新上路的《遠洋漁業條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好不容易訂定每月最低薪資450元美金和基本的休息規定,如今農委會漁業署卻在法令尚未有任何落實成效的情況之下,積極召開修法會議,且邀請名單上絕大多是都是仲介機構與資方,漁業署沒有花費任何心力去調查勞方意見,就想透過會議將勞方的勞動條件做修改。

根據台灣鮪延繩釣協會的網站會議記錄(http://www.ttl.org.tw/t-notice.aspx?bid=234)指出,其北上向漁業署陳情,漁業署竟直接在私下會議中同意相關法令規定的修改!雖然根據會議記錄,漁業署並未直接同意漁工勞動條件的改變,但也提供資方「因應」的建議,實在讓人懷疑漁業署究竟是公務單位或是資方意見的執行者?我們合理推測今天漁業署的修法會議,就是為了落實資方意見而召開的程序,對此相關聯合團體不願意為這個會議背書,集體拒絕出席此會議,並要求漁業署出面說明!

聯合團體有四點訴求:

  1. 請農委會漁業署對遠洋漁業條例實施後的執行成果做報告與說明,尤其與外籍漁工切身相關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落實狀況
  2. 廢除境外聘僱,漁工一體適用勞基法,並符合兩公約與國際勞工組織188號公約(ILO188)。在過渡期間應明定漁工相關權益與爭議處理之權責單位,並定期公布執行狀況。
  3. 明訂漁工相關基本權益之條款。

聯合聲明團體(依筆劃順序):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海員漁民服務中心、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新聞聯絡人: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  李麗華0955565694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莊舒晴093924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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