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團體針對台灣政府「人口販運報告說帖」的回應
2006.9.1

壹、前言

台灣政府在本說帖中引用「世界人權宣言」,宣稱人權立國、採取「國民待遇」原則對待外勞云云。然而我們實際看到的,是台灣的外勞從未享有法律平等保障,在法律前外勞受到的是不公平待遇。這樣的歧視待遇實在罄竹難書,以下僅是隨手拈來的例子。

1. 本地勞工求職時無須透過仲介公司,外勞卻得透過一套極盡剝削的仲介體系才能獲得聘用。
2. 本勞可以任意決定是否與家人同住,外勞卻不准攜帶家人來台,但外勞當中的白領階層(即專業人士)則有權申請家人來台依親。
3. 本勞可以自由選擇雇主,但外勞連轉換雇主的權利都沒有,更遑論自由選擇雇主。外勞只有在原雇主犯法或自願中止聘雇等情形下才能夠轉出。但雇主極少同意中止聘雇,因為這麼做會讓他們暫時喪失聘雇外勞的名額,必須從頭開始一套極為繁瑣的申請流程。
4. 本勞通常隨著年資加深可以獲得加薪,但外勞薪水則一律停留在最低基本薪資水準,即新台幣15,840元,這個數字從1997年以來就沒有上升過。在工商團體遊說下,現在政府甚至研議將外勞薪資與基本薪資脫勾。
5. 本勞失業三個月以上者,即可領取最多六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但外勞因故收容於庇護中心而失業者,卻無法獲得任何救濟。
6. 外勞沒有權利組織工會。
7. 外勞中有多達130,000名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這些人卻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家事勞工因為工作環境的特殊性極易遭受人身傷害,卻沒有法律可以保護他們。

上述種種以及下文將討論的諸多細節,讓我們不得不認為,台灣政府拿世界人權宣言來自我標榜,其作為完全站不住腳,對外勞人權根本沒有實質作用!
貳、問題與回應

一、關於仲介費用

(一)回應

台灣政府曾「建議」勞力輸出國政府,要求當地仲介業者僅能向勞工收取一個月薪水(即新台幣15,840元)作為仲介費。但輸出國及台灣兩地仲介業者聯合起來向外勞收取的費用,實際上往往高達這個數目的三至廿倍。根據「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下稱VMWBO)」與「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下稱HWC)」的統計數字,越南籍製造業勞工甫入境台灣機場,即得交付2,500元至3,500元美金給台灣仲介,而這並不包括他們在搭機前即已付給母國仲介的5,000元美金(平均值)。在其他國籍外勞方面,泰國勞工通常被收取新台幣110,000元至150,000元(幣值下同),印尼勞工則是130,000元至150,000元,菲律賓勞工為65,000元至 85,000元。

這種荒謬的濫收費用制度不僅圖利了仲介業者,更變相成為壓迫勞工的工具,促使外勞因為恐懼回國面對龐大債務而不得不乖乖聽命。這個勞委會口中的「自由市場」機制,結果竟大開「自由」之門讓業者與政府部門均得任意侵害勞工權益。

(二)現行措施

1. 收費金額規定:

國內仲介機構依法僅能向外勞收取每月1,800元至1,500元的服務費,但這個金額比起業者巧立名目、額外超收的費用來說,簡直相形見絀。我們發現,目前有數以萬計的外勞每月被超收「貸款」、「自願儲蓄」、「防逃押金」等費用。當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勞工相關投訴時,僅願被動地主持協調或勸告業者償還費用,真正依法裁罰仲介公司的案例猶如鳳毛麟角。

平心而論,這筆按月收取的服務費(相當於勞工每月薪資的一成)徹底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因為業者除了收錢以外,稱不上有「服務」可言。非但如此,幾乎在所有外勞受虐案件中,仲介要不是扮演加害人元兇,就是成為與雇主沆瀣一氣的幫兇。換句話說,外勞等於付費給仲介讓他們來剝削自己,這豈不是一大諷刺。勞委會不出手遏止仲介踐踏外勞與法律,反而實施前述的服務費制度,無異是變相縱容不肖業者對外勞強取豪奪。

2. 查處違法仲介:

勞委會宣稱94年度共抽查了289家仲介公司,這個數字僅是全國672家仲介公司的43%。政府應該向外界公開抽查結果,並說明針對抽查結果採取了哪些應對措施。

勞委會又稱該年度查獲違法處分罰鍰案件總計331件,我們質疑的是,這個數字為何如此不可思議的低,勞委會又是根據哪套機制來界定「查獲」。畢竟,從2005年起單單VMWBO一個單位即通報了超過一千件的仲介違法案件給勞委會,其中竟只有一家業者被撤銷營業許可(該公司負責人強暴了數十名越南外勞)。勞委會應澄清這些所謂違法案件究竟所指為何。

(三)後續措施

1. 修訂仲介服務收費標準:

目前我們尚未看到勞委會有修訂這項辦法的跡象。

2. 辦理仲介機構評鑑機制:

對於違法的仲介業者,為什麼退場機制需要待其兩年期滿才能啟動?這段期間若該仲介旗下又出現受害的外勞,誰要負責?我們要求主管機關嚴格執行現有條款,對違法仲介業者施以重罰或移送法辦。另外,勞委會曾於2003年邀請民間組織合作辦理仲介評鑑,HWC曾是受邀單位,但HWC工作人員發現,在每月一次的評鑑作業裡居然無法與外勞實際面談,該機構因而認為這樣的評鑑機制根本毫無用處。

二、關於台灣當局對於外勞淪為非自願勞役的協助與照顧

(一)回應

勞委會聲稱外勞與本勞同獲法律保障,這顯非事實。舉歷而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 款規定,雇主因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改變其工作處所而觸法者,若經改善即得免於處罰,相較之下,外勞一經查獲失聯即遭強制遣返,兩者的不平等待遇不問可知。

勞委會另宣稱,雇主若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即須面臨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制裁,我們不禁要問,真有雇主在這個條款下獲得起訴嗎?以下「天主教中台灣移民關懷中心」處理的這個案例,才是「強迫勞動」在台灣的真實情況:一名女性外勞向勞工局申訴,表示她來台後被強迫在工廠上班,而非原先預期的照顧病人。勞工局將本案通報彰化縣外事警察,警察查訪後竟未有執法作為,僅口頭要求雇主給她一個看護工作。勞工單位與警方居然把冒著生命危險申訴的外勞又交回雇主手上,這就是勞委會宣稱的協助外勞嗎?難怪官方設置的諮詢電話閒的發慌,民間組織卻熱線不斷。

(二)現行措施

1. 設置查察人力與諮詢服務中心:

勞委會的現行措施,是在一個破洞百出的制度裡不斷投入資源,這只是浪費金錢,無益於解決問題。根據我們的經驗,外勞查察員多半對相關法規不夠熟悉,少有人能操外勞母國語言與其進行良好溝通,還有更多人甚至暗中勾結仲介向外勞施壓,要他們放棄申訴。不惟如此,查察員進行查訪作業當中,若遇上雇主拒絕配合、或乾脆宣稱外勞不在,往往只能束手而返。上述種種缺失我們曾一再反應給勞委會,卻毫無下文。這也難怪,2005年總計59,500 件調查案件裡,只有3,175件(佔5%)最終判定違法。這個數字早就警示了現行的查察體系根本功能不彰。

2. 轉換雇主:

這是另一個積弊已深,亟需全面檢討的制度。雖然我們願意肯定政府讓性侵害案件受害外勞轉換業別至工廠工作,但這個良善美意本身卻因官僚作業繁冗拖沓而大打折扣。被害人在順利轉換雇主前必須在庇護中心等待長達數個月甚至一年之久,直到政府機關完成所有必要程序為止。由於多數外勞在台工作期間只有兩年,這段沒有收入的工作空窗期無異是對受害人的變相懲罰。我們要求政府加速此類案件的處理流程,並將收容期間排除於居留期限之外。

另外,勞工局接獲看護工申訴毆打、薪資剋扣或強迫勞動等情事之後,通常將申訴勞工交由仲介公司辦理轉換作業,其結果便是當事人暗中被列入黑名單,以致沒有其他仲介業者願意承接這個「惹麻煩」的外勞。勞工只有六次機會等待新雇主的青睞,如果沒有人聘用就得兩手空空的回家。移工團體多少年來持續要求政府准許外勞自由轉換並選擇雇主,迄今仍徒勞無功。

3. 免付費申訴電話及機場服務中心:

儘管申訴電話已設立多年,雙語諮詢人員(特別是泰語及印尼語)的配置至今仍然不足。還有,這些電話僅在一般上班時間開放諮詢,同時段也在工作中的外勞根本無法利用。即便少數外勞能夠趁空撥打電話,勉強用生澀的國語說明案情,等到政府著手調查多半是數週之後,屆時外勞早已被遣返或被迫噤聲了。對於廣布全省的外勞諮詢中心究竟成效如何,我們希望勞委會能進一部說明。

民間單位多年來一直積極爭取設立機場服務中心,因此2005年該中心終於開幕之際,我們確實甚感鼓舞。然而,一如往常的半調子外勞政策,政府「照顧」外勞的時候似乎不忘順便安撫雇主與仲介。這個旨在服務外勞的機場服務中心,政府居然發包給工業總會經營,後者是一個由本身即聘有外勞的製造業雇主所組成的代表團體,想當然爾兩種身分必帶來利益衝突。

該中心運作以來,其處理外勞爭議案件的基本立場與專業能力屢屢飽受移工團體詬病。我們曾建議在中心擺放移工團體的宣導文件,卻橫遭拒絕。VMWBO不斷接獲勞工投訴,表示當他們向機場服務中心申訴遭非法遣返時,該中心人員非但不予協助,反而勸其配合離境。VMWBO另發現居然有仲介業者的職員在該中心上班。

4. 犯罪案件協助:

勞委會據以協助受害外勞的性騷擾防治法遲至2006年一月才施行,然而這部法律本身即頗多爭議,例如它缺乏性騷擾的明確定義、欠缺公眾教育,處置原則又模稜兩可。連執政黨立法委員都出面要求提出修正案,我們實在無法奢望這部法律對於改善外勞處境有什麼幫助。

5. 保障被害人資料及辦理轉換雇主:

外勞性侵害案件幾乎毫無保密可言,因為案發後仲介就會獲得告知,並往往得以介入處理。而仲介解決的方法,不外乎要求受害人不得聲張或逕自將其遣返,台灣的仲介亦往往同時向母國仲介通風報信,聯手恐嚇被害人在母國的家屬。

(三)後續措施

1. 加強查察計畫:

現職的外勞查察員素質良莠不齊,許多人法律訓練不足、語言能力欠佳(多數僅諳中文),更嚴重的是挾帶偏見,在處理案件時未妥善照顧勞方權益。舉例而言,查察員接獲外勞申訴受虐時,往往要求仲介業者出面處理,然而在仲介淫威下,勞工只剩遣返、逃亡、尋死這三種選項。在政府加強查察計畫之前,是否能先從強化查察員素質做起?

2. 提高檢舉獎金:

按政府的現行作法,舉報逃逸外勞者可獲得五千元獎金,舉報雇主、仲介不法者卻僅能領取二千元。兩者比例懸殊,再次凸顯外勞遭遇不平等待遇。

更令人關切的是,政府為了鼓勵警方「查緝」逃逸外勞,竟與警政署合作祭出獎勵制度,員警每查獲一名非法外勞即可記乙支嘉獎,外加千元獎金。在衝業績心態驅使下,警方追捕逃逸外勞簡直不擇手段,不當執法的案例時有所聞,外勞在過程中受傷甚至致死的案例層出不窮。

由此可見,提高檢舉獎金完全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再一次讓侵害外勞人權的現象更加惡化。在一個號稱人權立國的國家,居然運用如此不人道、不文明的手段對付外勞,簡直聳人聽聞。

三、關於行政罰鍰與刑事處罰

(一)回應

我們無意要求勞委會介入司法機關的案件審理,我們要求的是勞委會負起行政機關的責任,將涉嫌違法的雇主或仲介移送法辦,讓司法機關裁定起訴與否。在民間單位協助上百位慘遭雇主、仲介毆打或性侵害的外勞過程當中,往往發現勞工局從旁遊說受害人接受微不足道的和解金,要她們放棄上法庭控告加害人。司法正義絕少獲得彰顯。

(二)採行措施

1. 針對雇主違法處分情形:

雇主聘用失聯外勞固然會被課以罰鍰,但這項處份對於保護受害者而言根本不起作用。政府應該成立專用基金,並輔以其他行政罰鍰的收入,用以補償受虐外勞及補助援助單位。

真正能杜絕雇主違法的辦法,是將所有涉及凌虐外勞的雇主課以重罰,並永久撤消聘用外勞的權利。

2. 針對仲介違法處分情形:

民間團體正式移轉給勞工局或勞委會的仲介剋扣薪資案件已達數千件之多,為何政府迄今僅僅處罰了88 件?另外,所有被拘留於警局或收容中心的失聯外勞,必須湊出一萬元台幣罰款及機票錢後方能離境,政府應該說明這些罰金的流向。

(三)後續改善方向

1. 研定外勞人身侵害案件處理原則及流程:

為了保障家庭看護工及家事服務者,政府應該將他們納入勞動基準法。另,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在執法層面還有極大改善空間。

2.外勞主動檢舉雇主指派許可外工作者得跨業別轉換雇主:

何以僅有檢舉指派許可外工作者得以跨業別轉換雇主?數以千計的家庭看護工曾向勞工局檢舉雇主積欠薪資,這些人卻無法獲准跨業別轉赴工廠上班,只能苦苦等待媒介到其他家庭,但因為政府緊縮病患聘用外籍看護的資格,成功媒合的機會可說微乎其微,多數挺身檢舉雇主不法的外勞最後只能黯然離境。為此,我們呼籲勞委會將跨業別轉換雇主條款擴大適用於所有受聘於不法雇主的受害外勞。

四、關於受迫害外勞的收容

(一)回應

勞委會固然樂意提供津貼給符合收容要件的庇護外勞,但經費補助的申請過程非常冗長而且限制繁多。政府應擴大收容範圍,例如將逃離雇主或仲介虐待的失聯外勞納入收容許可之內。

(二)採行措施

1. 提供必要收容:

我們認為,考量到仲介業者潛在的利益衝突,他們實在沒有理由成為外勞收容單位。此外,政府必須主動為收容者提供完善的服務,例如醫療補助、心理諮商、通譯服務等。

目前核准成立的外勞庇護中心只有十三所,完全無法滿足上千名求助外勞的需求。勞工局常逕自委託仲介業者安置受害外勞,不顧這些業者本身即可能是加害人。又絕大多數庇護中心均位於北部,讓其他地方的外勞求助無門。某些教會機構不得不因此提供非正式的安置場所,這當然無法獲得勞委會補助。

單單提供庇護並無法解決虐待行為直接帶給外勞的收入損失、心理創傷、身體疾害等等後遺症,我們呼籲政府提供被害者經濟補償,以免他們成為二度受害者。

2. 設置機場諮詢服務站:

勞委會應該說明機場服務中心究竟如何實際處理申訴案,是否充分提供權益宣導資訊給勞工,以及為何民間組織不得放置手冊與文宣品。我們建議勞委會主動促成機場服務中心與移工團體密切合作,運作經費則不妨自違法雇主、仲介、外勞繳納罰鍰中撥用。

(三)後續措施

1. 修正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

雇主是否切實履行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根本無人聞問,那麼該計畫書再怎麼修訂都屬緣木求魚。重點應該在勞工局是否決心督促雇主提供安全、衛生、自主的生活環境。

2. 設置勞雇解約見證機制:

這樣的機制恐怕無法治本的解決不當遣返或逃逸現象。唯有降低仲介費用、消除薪資剋扣、改善工作條件、嚴格執法等作為才是解決問題的正途。

參、結語

我們再度強調,世界人權宣言絕不適用於身在台灣的外勞。舉例而言,政府一再放縱雇主與仲介業者無故扣留外勞護照與居留證,就是違反了該宣言「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被剝奪」的基本人權。政府若非誤解了人權宣言的精神,就是無力或無能將其落實在外勞身上。

我們呼籲台灣政府提出一套全面性的反制人口販運、反制奴役制度的法律規章,從根本、結構上消弭人口販運滋生的條件。否則,「預防」、「起訴」、「保護」等等該有的作為都將只是虛應故事的幌子。

家服法推動聯盟:中台灣移民關懷中心、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外勞關懷小組、高雄海星國際服務中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d 位部落客按了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