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是規範勞工權益最低標準的保障,但是仍然有許多行業未被納入,成為法外孤兒;家事服務業勞工即是其中之一。而目前從事家事服務業的勞工,雖無精 確統計,但估計應不下於三十萬人,其中包含約十二萬的外籍勞工。換言之,至少有三十萬名家事服務業的勞工,面臨無法適用、連最低標準的保障都付之闕如的艱 難處境!

近年來政府為因應社會福利體系殘缺而急需解決的老人、病患照護問題,大量引進家庭幫傭與監護工之外籍勞工,更突顯了家事服務業勞工法外孤兒的困境,及其無 法保障而致人權受到嚴重侵害的事實與悲劇!諸如:國策顧問劉俠死亡與印尼監護工薇娜心神喪失的悲劇事件、越南監護工小蘭遭雇主凌虐及性侵害事件、印尼監護 工露露長期遭空中少爺雇主夫婦凌虐事件、菲籍監護工ROSE遭雇主性侵害事件……等等。

因這些嚴重違反人權的事件,促使我們不能無視於家事服務業勞工毫無法律保障的事實,因此自二○○三年二月劉俠事件之後,由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召集,包括天主 教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社會發展委員會外勞關懷小組、高雄海星國際服務中心、天主教聖多福教堂及本地工運組織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等團體,長達一年半的討論 研議,終於完成工人版【家事服務法】草案,期望透過民間主動立法,保障家事服務業勞工的基本人權與勞動權益。

而在民間勞工團體與教會團體推動訂定工人版【家事服務法】的同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因應抗爭壓力,曾委託其友好學者林佳和(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 執行長、曾任台灣勞工陣線政策部主任)研究「外勞人權與行政管制—建立外勞保護體系之初步研究報告」,並依據林佳和的研究報告,擬定政策方向;包括1.修 改就業服務法條文,強制規定勞雇雙方簽訂勞委會提供之勞動契約範本,或2.指定納入勞基法適用。

  • 然而,強制採用勞委會版本的勞動契約,也許契約條文會較公平合理,但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仍屬違反私人契約性質,對受害之家事服務業勞工並無保障,更何況本地家事服務業勞工並無簽訂勞動契約之事實,何來強制採用勞委會勞動契約版本之必要?
  • 而指定納入勞基法之說,其相關配套為何?事實上,勞委會曾在民國八十七年四月指定家事服務業勞工納入勞基法,但不到半年又以窒礙難行為由,指定取消適用!相隔六年,勞委會是已準備好家事服務業勞工納入勞基法的相關配套,足以克服當初窒礙難行的問題,或只是敷衍之詞?

因此,在不同意勞委會以修改就業服務法條文,強制規定勞雇雙方採用勞委會範本的勞動契約方向,及質疑勞委會將家事服務業勞工納入勞基法的誠意和決心之下,我們仍然主張「特別行業,特別立法」,並積極推動工人版【家事服務法】草案的立法進程!

工人版【家事服務法】的立法精神與宗旨:

一、人權法案,透過立法保障,免除家事服務業勞工因性別、階級、國族等多重壓迫。

二、勞動權益的最基本保障,訂定家事服務業勞工的勞動基準法。

【推動家服務法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社會發展委員會外勞關懷小組、高雄海星國際服務中心、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天主教高隆會正義和平辦公室、天主教新竹教區外籍牧靈中心、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辦公室、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ECMI

秘書處:台灣國際勞工協會/2595-7149 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03-4255416

天主教高隆會正義和平辦公室/03-425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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