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中市發生的印尼移工阿妮遭謝姓雇主性侵案被大肆討論。阿妮靠著用手機自毀式地拍攝、「蒐證」遭受性侵的影片,請友人上傳至網路,標題名為「TKW Taiwan Ini Diperkosa Majikannya」(被台灣雇主強姦),被印尼媒體報導後,此案件才在台灣曝光、得到社會關注。阿妮所屬的仲介公司在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這個外勞基本上從她入境到轉給雇主,一直都沒有異狀,我認為這是偶發的社會事件。」然而,阿妮真的只是「偶發個案」嗎?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讓我們重新檢視家庭看護工在台灣究竟面臨什麼樣的工作環境、勞動待遇及結構困境。

雇主強脫印尼女看護工褲子,雙方不斷拉扯。(記者張瑞楨翻攝)

雇主赤裸上半身,猥褻女看護工。(記者張瑞楨翻攝)

 

在台灣,家庭看護工受《就業服務法》規範,採取「個別聘僱制」,非因法律規範之事由「不得自由轉換雇主」,意即,她們受雇於有照顧需求的個人/個別家庭,工作環境及內容則是在雇主家照顧長者、失能者,若非受照顧者逝世等特殊事由,無法自由選擇雇主。在勞動條件上,家庭看護工並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因此許多家庭看護工「全年無休」,365天待在雇主家超時工作。幸運者若遇上好雇主,每個月能獲得一至四天不等的休假,但這全憑運氣決定。

薪資的部分,自2015年9月起入境的家庭看護工,薪水由凍漲十多年的15,840元調漲至17,000元(不溯及既往);然而,由於未受《勞基法》保障,她們的工時並不受到規範,也就是說,無論一天加班幾小時、因照顧病人而熬夜待命多久,都「無法獲得任何一毛加班費」。也因為缺乏法訂的「休息時間」與「休假」,當她們在雇主家遇到不當對待,往往沒有機會、時間能夠「走出雇主的家」向外求助,一旦擅自離開雇主家,雇主便會通報她們「逃跑」。

在TIWA接觸過的個案中,不乏受到雇主性騷擾、性侵害的家庭看護工。她們做為台灣長期照顧人力的補充,工作性質十分特殊,往往工作場域即是案發場域,除非受害人「有辦法、有能力、有勇氣」尋求協助管道,不然事件常常會被掩蓋、無人理會。為何要特別強調除非「有辦法、有能力、有勇氣」尋求協助管道呢?由於《就服法》「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規範,許多家庭看護工害怕自己站出來講話,會因此失去工作、無法轉換雇主,導致她們即使受到不當對待也未必敢為自己發聲。而在進到雇主家工作後,有些雇主甚至會要求沒收手機,阻斷她們向外聯絡、尋求協助的管道,即使目前有政府設立的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在如此情況下依舊很難發揮保護作用。另外,許多受害者並不清楚需要將受騷擾、侵害的證據留下,日後才能進行報案、舉證,而導致性騷擾、性侵害的個案往往不易認定。

家庭看護工由於工作場所封閉,又採取「個別聘僱制」,「不得自由轉換雇主」,致使遭受迫害、性侵,也不見得有機會、勇氣出面指控。(資料照,非當事人。記者羅沛德攝)

 

最後,回到一開頭的問題:「阿妮真的只是偶發個案嗎?」阿妮的案件爆出後,媒體挖出衛福部統計「去年共122名移工被通報遭受性侵,其中90人是家庭看護工」。從這個數字來看,很顯然阿妮並非單一的偶發個案。針對此事,親民黨立委陳怡潔表示將提案修正《就服法》第五十四條,改為「明定曾有性侵所聘僱外國人之行為且經判刑確定之不肖雇主,終身不得再聘僱外國勞工。」陳怡潔亦表示,未來推動長期照護,台灣對外籍看護工的需求將有增無減。

「完全剝奪性侵加害人當雇主」做為處罰,僅是以威嚇的方式避重就輕,無法根本性解決家庭看護工面臨的結構困境——未受《勞基法》保障、二十四小時待在雇主家、個別聘僱制度、不能自由轉換雇主、缺乏社會網絡及向外求助的機會。TIWA一直以來皆主張政府應取消家庭看護工的「個別聘雇制度」,改由國家聘僱、長照機構管理,讓家庭看護工脫離二十四小時待在雇主家的不當勞動環境,也避免發生更多在雇主家被性騷擾、性侵的案件;並應將家庭看護工納入《勞基法》保障,惟有透過好的勞動條件、適當的休息時間,台灣的照顧品質才可能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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