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結束,過去一週來,「新年快樂」掛在每個人的嘴裡,「恭喜發財」的歌聲也繞在大街小巷,對許多台灣人來說,農曆新年是奔波、打拚一整年後,難得能一家團圓的機會,於是我們趕著辦年貨、買賣金紙、準備祭品、料理好菜,當然也要除舊佈新,將家裡好好掃除一番。

每年這個時候,台灣人都在經歷年節的歡騰,然而對於身處異鄉的移工們來說,這個農曆新年,又有著怎麼樣意義呢?感受最為深切的,應該是屬於「家務移工」的這群人。

家務移工因為被契約綁住,面對著被迫從事「許可外工作」的處境。(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這群「家務移工」所面對的,除了全年沒有休假(有半數以上家務移工在三年的契約期間內,沒有一天休假)、整天都在預備工作的狀態(具勞動部統計,家務移工的每日平均工時為14至17小時)之外,他們因為被這樣的契約綁在家中,而面對著被迫從事「許可外工作」的處境。

「許可外工作」是什麼?台灣人雇用移工,有特定的「行業別」限制,必須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才可以申請雇用。而雇主依據其申請的行業別雇用移工後,就只能指派移工從事與該業務相關的工作。簡單舉例來說,雇主聘雇所謂的「家庭看護工」,依法就只能指派移工從事「看護工作」,如果指派移工打掃家中、煮菜洗碗、洗衣曬衣(負責受看護者之外的家庭成員的生活起居),或是到自家企業中幫忙販售、打掃,甚至「借」給親朋好友到家裡做清潔工作、照顧其他失能者,都是所謂的「許可外工作」。

有很多人誤以為「家務移工」就是「幫傭」,可以指派他們負責與「看護」無關的生活起居事項。事實上,家務移工可以分為兩種:「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幫傭」。前者以從事「看護工作」為限,申請的門檻較低,大部分的家務移工都屬此類;後者則是「幫傭」性質,工作範圍遠比看護工廣,但申請門檻高,因此這類家務移工人數極少。

截至2015年底,台灣的「家庭看護工」已超過二十萬人,而「家庭幫傭」僅僅只有兩千多人。然而,因為「家庭看護工」的工作,是在私領域中進行的勞動,外人(包括政府)難以監督、介入,加上許多雇主並不清楚法律規範,循著錯誤觀念意外觸法,甚或是刻意違法,利用模糊的界線以榨取廉價勞動力,使得這二十多萬的「家庭看護工」,每天都面臨著可能被指派做「許可外工作」的可能性。遇上了,大部分都只能自認倒楣,只有少數幸運者有機會接觸到申訴管道,進而轉換雇主(現行法規下,移工沒有自由轉換雇主的權利)。

「家庭幫傭」申請門檻高,因此人數極少,然而許多雇主利用模糊的界線,讓「家庭看護工」從事家務移工的工作,榨取廉價勞動力。(資料照,記者俞泊霖攝)

誠然,政府在《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中明確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同時也祭出罰則,一旦被舉報、查獲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雇主將被課以三萬至十五萬不等的罰鍰。但是如前面所述,目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環境有其特殊性,就連相對自由的「產業移工」被指派做「許可外工作」時,都不一定能有門路可以進行申訴,更何況是二十四小時都被綁在雇主家中的「家庭看護工」呢?

在此,如果我們更加追根究柢,「家庭看護工」的勞動處境本身就是個嚴重的問題。我們的制度允許雇主將勞工日以繼夜地束縛在自己家中,每天超時工作、隨時待命,並且只給予低於《勞基法》水準的微薄薪資。我們以一個人權國家自居,卻允許奴工制度的存在……本文所談的「許可外工作」,只是制度壞根所衍生出來的其中一顆惡果,在二十多萬個家庭中等待腐爛。

回到一開始的問題:對於身處異鄉的移工來說,這個農曆新年,有著怎麼樣意義?應該就只是個特別忙碌的時節吧:要翻掃樓房、灑掃公司、叫賣採買、蒸煮炒炸,甚至被借去給別人使喚……別忘了,原本的工作還是要做。而當我們理所當然地把這些勞務,用不合理的方式外包出去的時候,在這滿街喜慶之時、闔家團圓之時、拱手祝賀之時,其實,也將是那顆惡果腐爛之時。

此文章同步刊載於自由評論專欄《飄零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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