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勞動基準法》,第三條寫著「農、林、漁、牧業屬於勞基法適用範圍,來自東南亞漁業移工,是該法保障的勞工」。然而,在海外如孤島一般的漁船上,漁工常有職業傷害,工傷風險高、勞動環境惡劣、勞動強度極強。但長工時的狀況卻被雇主、仲介及政府單位以上下時間難確認,不是一直在工作等理由,不曾依法有過加班費,使得他們空有勞基法保障,卻一直是當代的海上奴工。

外籍漁工在海外如孤島一般的漁船上,常有職業傷害,工傷風險高、勞動環境惡劣、勞動強度極強。不曾依法有過加班費,使得他們空有勞基法保障,卻一直是當代的海上奴工。(TIWA提供)

TIWA自2008年開始,處理大量的漁工申訴案件。漁工申訴的問題有幾大項:

1. 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且與契約載明的薪資不同:

雇主不直接給付漁工薪水,都是轉由仲介經手,任由仲介扣除國外非法貸款及膳宿費後,且將剩餘的薪水發給工人,發薪的時間也不固定。為規避台灣法令,漁工都有兩份薪資單,一份是雇主應付勞工主管機關查察的合法薪資,另一份是扣除膳宿費、仲介貸款等扣款的真實薪資單。契約上寫的是基本薪資,加班費按勞基法計算,實際上沒有加班費,東扣西扣只領到七八千塊。

以菲律賓漁工為例,菲律賓政府規定,仲介不得向海事工作人員(含漁業勞工)收取仲介費用。然而,在台菲籍漁業移工卻一直都有被以「貸款」、「簽署本票」等方式違法扣款的狀況。仲介都說這是一筆安家費,但現實是,漁工從未從銀行領走一分錢給家裡安家。這種以「非法貸款」剝削勞工的情形,勞動部推託是輸出國政府的責任撒手不管。這樣非法行為得以成立並一直運作下去,是藉著「台灣雇主不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薪資」,使仲介可以把手伸進漁工薪資代理,拿走他要拿的錢。作為具體落實的手段。長期以來,勞動部從未進行調查、也未進行處分。

雇主都是轉由仲介經手,任由仲介扣除國外非法貸款及膳宿費後,且將剩餘的薪水發給漁工。為規避台灣法令,漁工都有兩份薪資單。(資料照,記者楊宜敏攝)

2. 膳宿問題:

2001年,在當時的勞委會主委陳菊提出「雇主得以實物給付薪資」,同時同意雇主得自勞工的薪資中扣除最高4,000元的膳宿費,2007年盧天麟將其上限調漲至5,000元,漁業移工,同其他受勞基法保障的移工,實質薪資已下降至勞基法的基本保障以下。但漁工根本沒有膳宿可言,好一點的,住在漁船上像棺材的小隔間,普遍就是在船上裡一個閒置的地方,可能是機房地板、甲板、漁網上。普遍漁工都被扣了最高額度5,000的膳宿費用,住在不適宜休息的環境,三餐也多是泡麵稀飯麵包。

我們最近接到的申訴個案,漁工A的房間靠近馬達,既熱又吵,被迫到甲板,以紙箱鋪在漁網上,才勉強得以休息;漁工B的房間因為破舊、漏水,也被迫和同事縮睡在甲板漁網上。申訴的漁工們,很多在漁船進港後,雇主便不提供食物,無處洗衣洗澡,只好到附近溪流洗衣、洗澡、抓魚,並到附近的山上採果實裹腹,如此不堪的膳宿條件,雇主仍每月以最高額5,000元扣其膳宿費用。

漁業移工實質薪資已下降至勞基法的基本保障以下。但漁工根本沒有膳宿可言,普遍漁工都被扣了最高額度5,000的膳宿費用,住在不適宜休息的環境,三餐也多是泡麵稀飯麵包。(TIWA提供)

勞動部要求雇主供給移工的住宿需符合「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裡面規範了住宿環境需考量隱私、雙語標註、按人數需有幾坪空間、乾淨的飲水等等。核對這些漁工的住宿,沒有一項符合計畫書,但雇主從未受到檢查及糾正。

談到移工膳宿費合理與否,讓我們回想以兩週前,勞動部針對家務工薪資調漲,提出:要調薪可以(依然未符合基本工資),但要跟受勞基法保障的廠工、漁工一樣扣除膳宿費。受《勞基法》保障的漁工,膳宿已經如此惡劣,遑論因雇主需求居住在雇主家中,沒有法令保障的家務工。扣除膳宿費,核心問題從來不是因為雇主提供了什麼?可以扣多少錢?而是政府為了討好雇主,進一步將已經很廉價的移工薪資,用一個看似合理的名目再往下壓低,又可以調漲膳宿費來控制、懲罰不聽話的移工。

勞動部要求雇主供給移工的住宿規範了住宿環境需考量隱私、雙語標註、按人數需有幾坪空間、乾淨的飲水等等。核對這些漁工的住宿,沒有一項符合,但雇主從未受到檢查及糾正。(圖為外籍漁工居住環境,TIWA提供)

這些漁工長時間在海上工作,魚群來的時候,時常連續工作12小時以上,累癱了只能睡在機房甲板漁網上,吃的是泡麵稀飯,時常被船長用台語三字經怒罵,每個月領不到台幣一萬塊。他們工作的血汗造就的是我們吃的魚蚌蝦蟹。

這些事情一直與我們相關,漁工血汗在生活裡,在你我的餐桌上。

此文章同步刊載於自由評論專欄《飄零與人權》

%d 位部落客按了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