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馮滬祥性侵菲傭 一審判刑4年
2005/7/9

前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菲傭案,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判決馮滬祥四年徒刑,士林地院表示,菲傭在國外所做的翻供陳述,不構成刑事訴訟法中可採信的五項「例外傳聞證據」,因此不具證據力,自然無法做為有利被告的證明;馮滬祥今天並未到庭聽判,全案仍可上訴。

我國採大陸法系,因此法庭外的「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具證據力,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到之五,列舉出具證據力的「例外傳聞證據」,士院合議庭認 為馮滬祥提交的菲傭在菲國翻供錄影帶,不符合「例外傳聞證據」。士林地院襄閱庭長雷雯華表示,全案中被害人 (菲傭)未到庭,無論從我國刑事訴訟法或歐洲人權法院揭示的普世人權基準,合議庭的程序都未侵害被告 (馮滬祥)的反對詰問權。

雷雯華指出,被害人在菲國所做的翻供資料,與在台灣所做的警訊筆錄、調查證據不符,加上不符「例外傳聞證據」,無法當做有利被告的證據,因此合議庭認為並無證據能力,反觀被害人在台指述與卷內調查證據相符,因此法官認定被告確實構成妨害性自主

全案緣起於去年八月間,馮滬祥所雇用的菲傭Rose在勞工團體陪同下,向警方指控馮滬祥於家中對她性侵,事後雙方簽下和解書,菲傭在拿了新台幣八十萬元和解金後,返回菲國,未再露面,馮滬祥則否認犯行,指稱菲傭是拿他與妻子行房後的保險套,將他的體液塗抹在內褲上。

但士林地檢署根據採自被害人體內的檢體比對,發現DNA型別與馮滬祥相同,再根據菲傭在台警訊筆錄,將馮滬祥起訴,馮滬祥於是透過律師跨海赴菲取得一卷被害人翻供的錄影帶與菲國公文書,向士院表示是因菲傭為報復雇主才刻意栽贓,但法院今天認為不具證據力,並未採信。

雷雯華表示,合議庭並審酌馮滬祥曾因誹謗前總統夫人曾文惠被判刑四個月,屬於累犯,因而此次從重判刑四年。


性侵菲傭案 馮滬祥判4年
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94年7月9日星期六 記者胡守得、賴仁中、施曉光╱台北報導

前立委馮滬祥被控去年一月廿三日(農曆大年初二)在自家性侵害菲籍女傭ROSE(化名)案,士林地方法院審結,昨天依強制性交罪判馮滬祥四年徒刑。

馮滬祥隨即舉行記者會喊冤,聲稱因為從事兩岸事務、協助處理台諜案,遭民進黨政府記恨,並且曾在蓬萊島案中控告陳水扁總統誹謗入獄,才會招致莫須有罪名的「政治鬥爭」,他將上訴到底,並要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美國國會人權聽證會、國際特赦組織投訴。

士院法官判決認為,被害女傭經合法傳喚雖未到案,但我國製作的警訊筆錄具有證據能力,且自菲傭下體、內褲採集的殘留體液,經鑑定符合馮滬祥的DNA型別;馮滬祥方面事後赴菲找被害菲傭,在菲製作的翻供文件,經審酌認定不具證據能力。

馮滬祥另有包括三名女兒在內的六名親友具結作證指他未涉案,但合議庭分析通聯紀錄後,認定六人虛偽作證,涉有偽證罪嫌。士林地檢署表示,是否簽分偵辦偽證罪,將待收受法院判決書再決定。

被告馮滬祥被控於去年一月廿三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於台北市士林區華齡街住處,趁其妻子、兒女都不在家,侵入其妻彭業萍僱用的菲籍女傭房間,強行性侵害得逞。

當晚七時許馮滬祥離家,被害菲傭立刻向在台菲傭R、S兩人求助,經S和「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部職員王寶瑩聯繫,王寶瑩協助她赴台北馬偕醫院驗傷,並透過醫院社工系統報警,被害菲傭暫時棲身辦事處宿舍。

馮妻曾私下和解

事發後,馮妻彭業萍接連三天拜訪被害菲傭,私下與她達成八十萬元和解,被害菲傭簽下棄權協議書後返菲,案經「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召開記者會說明後爆發,震驚社會。

被害菲傭返國後,屢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聯繫,均拒絕出面指控,士檢於去年十一月一日偵結,以女傭的陰道、內褲採集的殘留體液,經刑事局鑑定與馮滬祥DNA檢體相符,依強制性交罪嫌將馮滬祥提起公訴。

案件移審士院後,被告於今年一月透過韓姓友人在菲國與被害菲傭接觸,女傭說詞變成因不滿馮妻彭業萍的管教,蓄意誣陷被告馮滬祥;馮滬祥事後將此一翻供文件,送交合議庭審酌。

判決表示,被害菲傭雖未到庭,但經合法傳喚,她來信表明不願來台出庭,這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被害菲傭因滯留國外而傳喚不到時,則警訊筆錄「具有可信」的特別情況。

至於被害菲傭在菲所作的「翻供」公證文書,合議庭認為不僅與警訊陳述不同,且與卷內證據不符,虛偽性極高;且文件內容與被告馮滬祥辯詞中的「合理懷疑」,竟完全符合,顯然女傭在製作該文書時已受「污染」,故認定該文件無證據能力。

法官認為非誣陷
判決指出,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環環相扣,符合被害菲傭於警訊中陳述;被告馮滬祥雖辯稱,女傭將夫妻兩人行房後的保險套,自行塗抹陰道內以「栽贓」,但合議 庭認為如此做法,充其量只能及於女傭手指所能觸及處,不可能深入醫師採驗的子宮頸;另被害菲傭報案時,害怕、啜泣、生氣,情緒不穩定,佐證並非誣陷。

合議庭認為,本案被害菲傭為賺取薪資遠渡來台,寄人籬下,除了忍受離鄉背井孤獨,並承受高度工作負荷;被告馮滬祥擁有高階層的社經資源,且智識程度甚高,卻因個人性慾未能適當宣洩,竟藉機強行性侵害被害人。

被告馮滬祥事後雖與被害菲傭達成八十萬和解,但為圖卸責,不僅與六名親友謀議,出庭虛偽作證,並迫令遠避菲國的被害女傭承受二度傷害,作出與事證相違的陳述,依法判處四年徒刑。

性侵菲傭 馮親友受累 6人涉偽證
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94年7月9日星期六 記者胡守得、賴仁中╱台北報導

馮滬祥性侵害案爆發後,他以案發當時家人同在家裡、他忙於外務,撇清女傭所指的時間點他不可能涉案,他的辯詞將三名女兒、女兒的友人張蘭石,及友人陳鵬仁、助理陳蔭華一起拖下水出庭具結。

在未判刑之前,這些證詞表面上確有助案件翻盤,但昨天馮滬祥被判刑後,這六人恐將面對刑責不低的「偽證罪」追訴。

刑法「偽證罪」規定,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責不輕,在於維護證言清白可信。

法界人士分析,馮滬祥為辯護其立場,找尋「不可能犯罪」的佐證證人證明,確是常情,案發地在其華齡街住家,最好找、也最有利的證人當屬家人。

因此,馮滬祥在警方偵訊時供稱,案發當時其妻彭業萍、小兒子也在家;檢察官偵訊時馮又改口,指當天有長女馮復華、次女馮國華、小兒子及女兒友人張蘭石同在;在家的家人,少了其妻彭業萍,多出馮復華、馮國華、張蘭石。

我國刑事訴訟以證據為導向,不論證人、當事人的證詞如何,一切仍須有相當事證為憑。

馮滬祥「牽拖」了女兒及女兒的友人下水,檢方當然要查證虛實,檢方調閱這些人的通聯紀錄,根據電信基地台的收話地、發話地作分析,想不到,發現案發當時,這些人根本都不在華齡街的馮宅,遂戳破相關證詞。

至於馮滬祥在審理中爆出的「機密通聯」,指他和友人陳鵬仁、助理陳蔭華,曾於被指性侵害時間,多次互通「機密訪日行程」。

但經通聯分析,因舉證時間已過調閱通聯時程,查無對證,加上不合常理,也不被採信。

馮復華、陳鵬仁等六人的證詞,初始有利於馮滬祥,但在昨天判決後形同被法官認定證詞虛偽。法界人士認為,一旦遭簽辦「偽證罪」並成立,則這個人情將付出司法上的慘重代價;至於馮滬祥,若再被查明涉嫌教唆,恐罪加一項。

至於是否簽辦馮復華等六人的偽證罪責,或是會有更令人意外的發展,仍待士林地檢署收受判決書後,視檢察官的動作而定。


〔記者申慧媛╱台北報導〕文化大學日文系主任兼所長陳鵬仁說:「我已七十六歲了,身為學術界的人,又是教授,做事光明正大,沒有理由說謊。」
他說,事發當天,他確曾與馮滬祥通講手機十多分鐘,有通聯紀錄可查,他在庭上也據實呈告,無法理解怎麼會被認定涉及「偽證」。


〔記者賴仁中、胡守得╱台北報導〕要不要對性侵害被告強制治療,鑑定報告常是主要參酌依據。馮滬祥案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為,被告無明顯精神疾病或性倒錯疾 症,且再犯率不高等,故認無施以治療必要;士林地方法院合議庭依此,再就被告無前科、以及全案屬臨時起意等情狀,綜合判斷後,未做出強制治療處分。

若干院檢人士指出,光從這一小節,即可看出合議庭依實證「有罪判罪、無須治療就不宣諭」的斷案作為,可見其客觀立場,否則對性侵害案被告判罪時,一併諭令須強制治療,在審判界十分尋常。

涉性侵菲傭 馮滬祥判4年
中國時報 A5/焦點新聞 2005/07/09 陳佳鑫/台北報導

前立委馮滬祥涉性侵菲傭「Rose」案,士林地方法院昨日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四年。

合議庭強調,馮滬祥提供的海外跨海自白不具證據能力,其為滿足一時慾念強行性侵害,事後雖賠償八十萬元,但犯後未思悔改,還利用自身的優勢意圖脫罪,不宜輕縱。

被認意圖脫罪 親友疑涉偽證
此外,合議庭查證,案發當日馮滬祥在士林華齡街住所,確實只有馮與菲傭在家,因此指馮的家人及友人,包括馮復華、馮國華、馮文、張蘭石、陳鵬仁及陳蔭華出庭時提供虛偽證詞,疑涉及偽證罪。檢方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簽分案偵辦。

合議庭指出,審理期間,馮滬祥經台北榮總鑑定,證實無明顯精神科及性倒錯疾病,無強制治療之必要。

合議庭說,馮的防禦能力,與他人比起來強太多,還會託人「跨海蒐證」,至菲國找菲傭「說明」全案是「自導自演」,但被害人在菲國公證的文書,屬審判外陳述,並無證據力,加上內容竟與馮的答辯一模一樣,不足採信。

本案發生於今年大年初二下午四時四十五分,馮滬祥在士林區華齡街住處,利用和家中雇用的菲籍女傭獨處機會性侵得逞。菲傭於馮滬祥離去後向友人哭訴,在馬尼 拉辦事處協助下,由友人陪同到台北馬偕醫院驗傷,經院方通報系統通報,再被帶至臨近的中山分局第二派出所製作筆錄,轉交士林分局偵辦。

菲傭處女膜新傷 對馮最不利
合議庭是根據醫生證詞、醫院病歷及刑事局DNA鑑定來判定馮滬祥刑責,根據馬偕醫院的診斷及急診病歷,證明菲傭外陰部處女膜九點鐘方向,有出血的新鮮裂傷,因此她所穿內褲有沾染到血跡,且和她在警訊時,陳述案發當日遭性侵的情形相符。

再者,刑事局鑑驗書結果,可知事發當時及事後醫生檢驗時所穿著的兩件內褲,與事後馮要求菲傭洗澡使用的白色毛巾,及菲傭陰道深處及子宮頸處採集的檢體,均有馮滬祥的精子反應,可證明菲傭所指,馮在其體內射精的說法吻合。

合議庭認為,菲傭「Rose」離鄉背井、忍受孤獨,還得承受高度工作負荷,馮滬祥則擁有高社經地位,智識甚高,卻因個人性慾未能適當宣洩,憑仗其為雇主,以其社經地位、權力關係極不平等,及身為男性的身材、體力優勢,違反被害人意願強行性交。

合議庭強調,菲傭對台灣的司法制度與社會環境完全不熟悉,如何藉由司法訴訟制度,去誣陷在政治、社會上有一定影響力的馮滬祥,以取得高額的和解金?且馮妻 指菲傭未依照指示遭到指責才加以報復一事,合議庭認為,其強度是否強到讓菲傭以「塗抹精液於自己陰道內,再傷害自己處女膜」如此激烈的手段,令人難以相 信。

被害人構陷說 合議庭不採信
合議庭更指出,被害人自行塗抹精液於陰道,充其量,範圍也只能及於被害人手指能觸及處,怎可能深及子宮頸及陰道七到九公分處,加上被害人未婚且只有廿三歲,甚難想像會甘冒懷孕、感染疾病,甚至死亡的風險,設局構陷被告。

合議庭認為,菲傭在案發後先行清洗外陰部,找朋友求援時,還經友人告知,才返回住處拿取另一條內褲及衛生紙,不知要保全證據。

再者,本案是因馬尼拉辦事處協助,菲傭至台北馬偕醫院就醫,經院方通報才被揭露,非案發後直接到住家附近警局求救,足以證明其於警訊時遭性侵的陳述為真。

性侵菲傭案 馮滬祥判刑4年
記者莊國辰/台北報導

前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菲傭案,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菲傭從自身下體九公分深處子宮頸採集的精液,事後加工可能性低,而菲傭日前在菲律賓的翻供錄影帶,陳述關鍵點明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因此認定馮確有性侵,判處他四年徒刑。

法院根據台北榮總醫師鑑定,認為馮滬祥再犯機率低,不需要強制治療。

馮滬祥被控於去年一月廿三日大年初二利用與家裡的菲傭獨處時,性侵得逞;菲傭將遭遇告知友人,由友人陪同驗傷及報案。菲傭隨後收了馮妻所給付的八十萬現金,返回菲律賓。全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菲傭屢傳不到。

馮滬祥在開庭前,透過菲律賓駐台辦事處連繫,找到該菲傭,經同意拍攝錄影帶。菲傭在錄影帶中說,因當初與馮妻口角,便自行加工以手指插入下體,放入馮滬祥使用過保險套內的精液,誣陷馮滬祥。

馮滬祥以該錄影帶做為推翻菲傭下體採獲精液「主證據」的「彈劾證據」,希望推翻菲傭報案時的證詞;但合議庭認為,菲傭當初已收了八十萬元,使得錄影帶的效力減低。

合議庭表示,菲傭在錄影帶證稱馮滬祥性侵時間,其實馮的家人都在,但法院查證後與事實不符,且認為菲傭若有心誣陷,所稱案發時間卻有人可作證,與常理不合。

法官指出,菲傭案發前後所穿的兩件內褲都驗出血跡,且盥洗時使用過的毛巾也驗出精液;根據診斷證明,菲傭下體所採集精液,是由子宮頸處採得,如此複雜誣陷手法,菲傭應想不出來。

法官認為,菲傭說與馮妻吵架,因此誣陷馮滬祥,如此動機相當薄弱;至於馮滬祥聲請檢驗沾有血跡的內褲,認為纖維沒有撕裂痕跡,顯示自己沒有施暴;事實上,菲傭當初報案時,並沒有說內褲遭馮滬祥暴力脫下,檢驗結果和事實沒有出入。

馮滬祥曾因被前總統李登輝夫人曾文惠控告妨害名譽,被法院判刑確定,而被依累犯加重刑期;但法官認為菲傭事後確實收受八十萬元,無論該筆金錢目的為何,應可視為雙方皆有和解意圖,因此減輕部分刑責。

【記者莊國辰/台北報導】前立委馮滬祥性侵菲傭案,昨天宣判後承審法官也鬆了口氣。法官對於馮滬祥開庭時滔滔不絕,印象深刻,表示開庭時有如聽大學教授上課般,往往開庭時間已超過,還不能「下課」。

馮滬祥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有一次提出四十餘項證據,包括醫院診斷他有能力克制性衝動、沒有暴力傾向、自己的妻子姿色高出菲傭甚多、自己已有年紀對菲傭不可能有「性」趣等,但法官認為這些只是間接證據,都未採信。

【2005/07/0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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