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迅速地審查了民進黨委員修改漁業法增訂第69-2條的提案(預計明天院會完成二、三讀)。這個提案,將「外籍漁工」從社會保險性質的勞健保剔除,改成商業保險。我們認為這是政府在政策上偏廢漁業後,立院諸公為了賺選票而選擇性地犧牲弱勢漁工權益!對此我們要表達強烈的抗議!

立院諸公不應為選票拿弱勢漁工開刀

在目前政府不顧民生、圖利財團的政策方向上,漁業可算是被偏廢的行業別。政策不鼓勵漁業,也不保護海洋環境、漁業環境,大部分的漁民得耗時費力地靠天吃飯,越是小資本的漁民就越難生存。漁民得自立求生,漁業成為典型的3D行業–骯髒、危險、辛苦,對於年輕人更是沒有吸引力與前景的行業。多數漁船主便透過廉價勞動力/「外籍漁工」的引進以補充漁工人力的不足。

漁民透過漁會投保勞保。而大部分在漁會以「甲類會員」投保勞保的漁船主們,在聘僱「外籍漁工」後,依法應該為「外籍漁工」投保勞保與健保。但是,在漁船主轉換身份成為「雇主」後,便會因為漁會法第15條第1項【備註一】規定,而需成為「乙類會員」;再加上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款【備註二】規定,便會喪失在漁會參加勞保的投保資格。對僅從事漁業工作者而言[1],也就是會喪失因為勞保而獲得保障的各項權益,包括生育給付、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更重要的是老年給付。因此,大部分的漁船主寧願冒著違法被罰的風險,帶著「被抓到再說」的心態,選擇不幫「外籍漁工」投保勞保,以免「成為雇主」而喪失漁會保障的勞保相關權益。「成為雇主」為勞工投保,保費增加是個問題,但,對大部分的漁船主而言,失去漁會保障的勞保相關權益才是拒絕為「外籍漁工」投保的主要的原因。

我們認為,雇主的責任不可任意逃脫!但可以理解漁業中雇主的需要應該被看見、弱勢的漁業雇主所面臨的負擔增加也應該被理解。然而,立院諸公不思考續保以給予漁船主保障,卻拿「外籍漁工」開刀。這種為選票而選擇性地犧牲弱勢漁工權利的作為,我們完全無法同意!

勞工權利不應被犧牲  兩公約的不歧視原則應該被遵守

「外籍漁工」和所有的在台移工一樣,面臨著台灣政府在政策上對於藍領移工的打壓:背負高額仲介費、不得轉換雇主等政策性剝削。更加上海上作業是個高危險性的工作,傷病、職災、甚至死亡,都是天天得面對的風險。社會保險是政府為這群薪資低、勞動環境惡劣的「外籍漁工」唯一能提供的基本保障。使其在持續為台灣經濟打拼的過程中生病、受傷或甚至死亡時,可以有基本的經濟補貼。

相對社會保險性質的勞健保,商業保險不僅對於保障項目不足;十幾年來,行政部門對於勞健保投保的稽查都做不完整,遑論查察商業行為間私法契約為「外籍漁工」提供保險給付的落實?!行政機關對於勞健保基本保障的執行已怠惰許久,立院諸公不檢討執法的問題,居然要修法將行政部門的怠惰就地合法,為政府脫責?!

在選舉遊戲勝出的代議士重視選票勝過重視人權與公義,雖然在台灣社會早已不是新鮮事。但是,我們仍要強調,立法委員至少應尊重自己並重視立院已於2009年通過的兩公約[2]及其施行細則。修法排除「外籍漁工」享有社會保險的資格,將是帶頭違反兩公約不歧視原則的違法作為!我們在此嚴正抗議!

對於「外籍漁工」權利與漁船主權益的保障,我們的主張:

  • 不可剝奪「外籍漁工」投保勞健保的權利!
  • 修法使弱勢的漁船主不會因聘僱「外籍漁工」而喪失甲類會員的投保資格。

■主辦單位:台灣移工聯盟(天主教關懷外勞小組、天主教明愛會、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外籍牧靈中心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天主教台灣中區外勞關懷中心、海星國際服務中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台灣國際移民培力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勞動人權協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台菲友好協會、外籍勞動者發展協會

■新聞聯絡人:台灣移工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吳靜如 0928-557-481


[1] 若事實上不僅從事漁業工作,而兼有其他工作者,若不在漁會加保,自可選擇透過受僱公司或職業工會參加勞保。然,透過漁會加保,自付20%,政府80%;透過工會加保,自付60%,政府40%;透過受僱公司加保,自付20%,公司70%,政府10%。健保方面亦有差異。

[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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