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僱主,逼死移工。職災墊償,才有保障

新聞聯絡人:許惟棟 0911089400

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製造業移工的「職災失能千人率」幾乎是台灣籍勞工的2倍。依勞動部統計,外籍勞工請領勞保職災給付的人次,每年都超過1500人。這意味著「平均每2個小時就發生1起職業傷害」、「平均每2天就有1.6名移工因職災而失能或死亡」。以108年為例,失能、死亡者合計270人,若加上沒有通報的案例,絕對超過300人──這不只是「一年有300個移工因為職災失能或死掉了」這樣抽象的形容,而是一個活生生的人被機器切斷手、被機器絞斷頭這種血淋淋的事件,一年就發生了快300次。

這麼驚人的數字,顯然表示對於移工種種惡劣的就業環境,勞動部這麼多年來從未提出具體的有效改善措施。然而更糟的是,根據目前制度,當發生職災後,時常遇到雇主刻意拖欠薪資,積欠醫藥費。甚至有僱主為了規避法院判決的賠償金,惡意脫產,導致職災當事人的生活從此陷入困境。

以下,我們將藉由兩件不同年份的職災移工案例,來說明移工在職災發生後,經常遭遇到的問題。

案例一:泰國移工拜倫

泰國籍勞工:拜倫,任職於桃園「三永鐵工廠」。108/7/17當天下午四點多,被台籍員工指派操作「橋式起重機」,將剛送到「貨」(重好幾頓的鐵塊or鐵片),用起重機吊到定位。操作過程中,由於鐵塊搖晃,不小心撞到拜倫,而拜倫身後有一台「天車」,導致拜倫無路可退,被夾在中間,承受了所有力道。碰撞當下雖然很痛,但身體看似沒有外傷,約莫八點多開始出現血便,隔天早上痛到完全無法動彈,由同事協助送到醫院。

醫生表示,由於身體受到非常強烈的外力撞擊,導致整個內臟嚴重受損,膽汁將腸子侵蝕的千瘡百孔,內臟嚴重出血,能活下來幾乎已經是奇蹟。腸子幾乎切除,只能在肚子切一個開口,將僅存的小腸連接過去,形成一個「人工造口」,外面再黏上「造口袋」,讓排泄物可以流到袋子裡。但也由於腸子幾乎切除,食物吃進去很快就直接「掉」出來,因此身體幾乎無法從食物吸收任何營養,只能靠點滴注射營養液,身體非常非常瘦,四肢沒有力,只能躺著無法下床。

職災發生後,雇主從來不曾探望,且一毛醫藥費、薪水都沒有付。拜倫的兒子知道爸爸無人照顧,立即放下工作,飛來台灣照顧爸爸。在醫院期間,每天睡在病房躺椅,為了省錢只吃爸爸吃剩的醫院餐,由於沒有任何收入,生活完全陷入困境。直到醫院社工看不下去,才輾轉聯繫上希望職工中心協助處理。

本中心協助聯繫勞動局召開協調會,並提起刑事、民事的訴訟。即便桃園市勞動局已針對三永鐵工廠「未依規定通報職災」、「未依法給付薪資」開出罰單,但是雇主為了規避責任,竟然說工廠不曾指派移工操作起重機,是拜倫「自己跑去操作」,甚至否認發生職災,先是指控拜倫自己喝酒跌倒,法庭上又改口稱拜倫是自己患有先天性腸中風,只願意支付部分薪資,醫療費、賠償都不願給付。

拜倫為這個僱主工作十二年,這是他在台灣工作的最後一年。妻子過世後,家裡只有兒子和女兒,生活所需就靠拜倫每個月寄錢把他們養大,沒有存下什麼多餘的錢。在台醫療期間,完全靠營養液點滴維生,在有健保的情況下每週都還要一千元,這還不包括每隔兩三天就要更換的人工肛門耗材,醫藥費每月至少五千到一萬。他們住在泰國非常鄉下的地方,到曼谷車程要六、七小時,這些醫療開銷不僅是一輩子,而且還有可能隨病情或年齡越來越高。而官司的部分同樣困難,光從雇主囂張的態度來看,難保就算打贏了,雇主也可能惡意脫產。

冗長的官司、雇主惡劣的態度、沈重的經濟負擔、身體的病痛、對於兒子女兒的疼惜,在職災受傷的一年後,拜倫在手機錄下遺言,從四樓窗戶跳下,於109/7/7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拜倫選擇自殺,結束自己的生命,但是,到底是誰推了一把,事實再清楚不過。

案例二:印尼籍勞工AAN

印尼籍勞工AAN於民國102年3月31日於旭鴻染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中發生職災,造成右手掌嚴重殘損,經歷15次手術復健,仍被鑑定為職業傷病失能等級第八級。

因雇主拒絕賠償,勞工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歷經五年纏訟,於107年8月28日判決確定,雇主應賠償勞工144萬1421元整。

然而,自判刑確定之後,雇主脫產玩法,AAN至今一毛錢都拿不到。以下是雇主脫產玩法的情形:

1.   因旭鴻染整拒不給付判決金額給勞工,因此AAN律師申請強制執行。

第一次強制執行日期108/6/17,抵達現場之後,與旭鴻染整設於同一地址的「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出面主張,旭鴻染整廠內的所有機器都是華震精密所有,旭鴻染整只是代工而已,並當場提出雙方的「勞務代工合約書」,而去執行的書記官表示,這樣必須釐清旭鴻染整廠房內機器的產權問題,先不查封,並要勞方律師下次申請查扣代工款。

2.  勞方律師申請查扣代工款,華震精密聲明異議,並陳報代工款為「0」。

3.  108/8/16第二次前往現場查封,在華震精密的抗議聲中,勞方律師查封了四台機器,之後法院鑑價結果,四台機器只有12萬的鑑定價格。(債權共144萬1421元)。

4.  108/12/25第三次前往現場查封,這一次華震精密則主張,位於旭鴻染整廠房的機器已經在108/9/5賣給「華榞工業有限公司」(地址一樣與旭鴻染整及華震精密設於同一個地方)。但是當天勞方律師在書記官的威脅下(說這樣會有問題!!),仍堅持查封30幾台位於旭鴻染整廠房的所有機器設備。之後,華榞工業立刻於當天(108/12/25)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機器所有權屬於華榞工業,旭鴻染整的債權人不能查扣。

目前,AAN的強制執行官司,又衍生了與華震精密的「確認代工款債權存在之訴」,及與華榞工業的「第三人異議之訴」。

旭鴻染整、華震精密、華榞工業都設在同一個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大工路39號),法律上是三家公司,實則乃同一群人的組合。

AAN從受傷到現在已經八年多,就算訴訟贏了,雇主脫產玩弄法律的規避行為,仍然讓AAN拿不到任何的賠償金額。

以上兩個案例分別是108年,以及102年。事實上,不論是依照勞動部的數據,或是眾多NGO第一線工作者的經驗,類似的職災案件實在太多太多、層出不窮,完全凸顯這麼多年來,職災移工所面臨的惡劣情況從未改變。我們就這兩個案例整理出以下三大問題。

一、無良僱主,逼死移工

以拜倫案件來說,雇主在職災發生後,惡意積欠薪資及醫藥費,且藉由不承認職災的方式,惡意拖延官司,對於職災當事人及其家庭形成嚴重的經濟負擔。而勞政主管機關,對於這樣的雇主,並未予以嚴懲,仍然持續放任該工廠引進移工,導致雇主有恃無恐,變本加厲。

二、勞動事件法無效?

以拜倫案而言,除了透過法扶律師協助提出刑事、民事訴訟外,為減輕拜倫經濟壓力,律師在3月初便依據〈勞動事件法〉向法院提出請求雇主每月給付一定金額的「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然而,不知是〈勞動事件法〉無效,還是其他問題。民事案件上,3月初起訴,法院竟然一直到6月初才發文通知7月中的調解期日;另外在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方面,法院又希望可以提出更積極的職災證據。

〈勞動事件法〉之立法意旨在為勞工提供司法程序上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等較實質的保障,但顯然拜倫並沒有因此受惠。以這案子而言,拜倫不但為了舉證責任承受更大的壓力,無法先拿到部分補償也讓他的經濟負擔無法減輕。甚至,在拜倫身亡沒幾天後,法院便急著要我們撤回這個保全程序的聲請…

如果當初這個暫時狀態處分,能讓拜倫持續拿到每個月的工資,是否拜倫有可能不會走上這條路?被雇主作賤的基本勞權,在司法面前,透過〈勞動事件法〉真能獲得較公平的程序而較可能被保全嗎?顯然,拜倫這案,給了一個令人痛心的反證。

三、惡意脫產,求償無門

以AAN案而言,明明已經透過訴訟打贏了官司,但是雇主卻玩弄法律,規避賠償責任。不管公司名稱怎麼換,地址卻都在同一個地方,如此明顯的脫產手法,弱勢的勞工卻毫無任何辦法,以至於AAN從受傷到現在已經八年多,就算訴訟贏了,至今卻仍拿不到一毛賠償金額。而勞政主管機關對於這樣的雇主,也沒有進一步的懲處,放任工廠繼續聘雇、引進移工。職災移工求償無門,勞政主管機關也並未盡到應盡的責任。

以上,是根據這兩個案件,所整理出的幾個問題。當然,職災涉及的問題遠比上述更多。但是,這三方面,卻是職災勞工最常遇到的問題且是最基本的需求。同時,職災的問題亦不分本勞、外勞,我們相信上述問題本勞同樣也會碰到。因此,藉由這個記者會,我們將提出以下三個訴求:

一、勞政主管機關應嚴懲無良僱主,還給職災移工公道,並且廢止工廠聘僱移工之名額,以避免其他移工深受其害。

二、檢討〈勞動事件法〉之執行狀況,使勞動事件法得以真正落實其保障勞工權利之精神。

三、弱勢職災勞工,絕大多數難以靠自己的力量向雇主追討欠款。政府應設立「職災墊償制度」。一但確定為職災,應比照「關廠歇業墊償制度」,由政府先行墊付,並代位求償,才能保障職災勞工之權益。

發起團體:希望職工中心、移民及移工服務中心、越南移民移工辦公室、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海星國際服務中心、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CARITAS TAIWAN、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

%d 位部落客按了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