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涵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庇護中心主任

作為一個以保障人權為宗旨、同樣也提供安置服務的外勞組織,我們的原則很清楚,被安置的外勞一律享有行動自由。安置中心不是監獄,若沒有正當理由,我們不能也沒有權力限制被安置者外出。至於外勞在離開中心後,萬一犯下不法行為,自應由本人為自身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外界將所謂外勞偷打工事件,歸咎於安置中心沒有善盡外勞「管理」職責,這種說法,實在是赤裸裸的演示了主流社會對外勞的歧視與家父長心態—彷彿若不好好管住她們,這些東南亞外國人隨時就會逃跑、打工、偷竊、賣淫。我們拒絕接受這種不把她們當人看的態度。

我們還必須指出,外勞在安置期間選擇非法打工,正尖銳地暴露了台灣外勞政策的制度性剝削問題。由於外勞被迫透過私人仲介來台,人人身上背負著龐大仲介費債 務,加上在台工作期間最長只有三年,以致多數外勞都在極度擠壓的經濟、時間壓力下,即使面對雇主與仲介的剝削或不當對待,仍不敢輕言放棄工作。

然而,被交付安置的外勞,確是一群極少數面臨「失業」的外國勞工。由於政府對外勞轉換雇主重重設限,又未增加雇主聘用誘因,導致不幸遭遇性侵害、不當對待、關廠歇業、非法解雇的外國人,在一重受害之餘,又因無法順利轉換雇主而長期受困安置中心,再度受害。

本會安置中心所面臨最棘手的問題,就是失業外勞巨大的心理壓力。在中心每多待一天,收入就少一天,眼看返國期限步步緊逼,她們往往焦慮的無法成眠。被安置人長期處在這種壓力之下,若想方設法試圖非法打工,恐怕是人之常情,更是被制度所迫。這樣的結構性困境,應該要被理解。

安置中心不該淪為外勞非法打工事件的代罪羔羊。當外界一再把焦點放在中心的「管理」上,勞委會身為保障勞動者權益的主管機關責任,只是又一次被抹消,而所謂非法打工事件,恐怕也將層出不窮!

◎ 本文旨在回應蘋果日報2008年8月12日「外勞偷溜打工傳賣淫,安置機構大漏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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