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 Use the Name of “Money-Flow management” to Legalize the Discrimination

作者:吳靜如(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義工)/ Author: Wu Jing-Ju, Volunteer in TIWA (in Chinese)

勞委會近日規劃對外勞的薪資進行「錢流管理」,試圖以控制外勞薪資取得和應用的管道,解決外勞薪資被積欠與仲介費超收的問題。然而,這個所謂的「錢流管理系統」是否能達到勞委會的目的呢?我們將就以下幾點進行探討。

【積欠薪資問題】

這樣的系統目的,確實凸顯了勞委會終於看到外勞被積欠薪資問題的嚴重性,但是,一點也解決不了外勞被積欠的薪資仍舊拿不回來的問題。以最近家喻戶曉的許純 美積欠外勞薪資案為例,許純美明白表示,她確實扣著外勞的薪資不願意給付,而且勞工局也以此違法事實處分其六萬元的罰款。但是,外勞仍舊無法拿回她的血汗 錢!就算主管機關將來透過該系統,明白地得知雇主未定時給付薪資,但是仍然無法對外勞提供相對的補償。外勞被積欠的薪資,唯有實施「雇主聘僱外勞保證金」 制度,才能在雇主積欠薪資的狀況發生時,從保證金扣除作為外勞欠薪的補償。

【仲介費超收問題】

該系統中,將外勞的薪資規劃為「可支用儲金」及「不可支用儲金」兩部分。勞委會表示,「可支用儲金」將透過固定的帳戶設定,轉帳給付「仲介費、服務費、貸款及匯款」等「固定支出」;並將透過此固定支出的追蹤,監督仲介扣款問題云云。

但是,就目前的仲介相關費用的規定,台灣仲介並不能向外勞收取「仲介費」;每個月所扣的(第一年1800、第二年1700、第三年1500)費用是「服務 費」,也就是「有服務才能收費」。然該系統將「服務費」界定為「固定支出」之一,實推卸了查察大部分仲介沒有服務卻仍然收費的責任,而有圖利仲介的嫌疑。

再者,「貸款」和「國外匯款」一直是仲介公司巧立名目變相收費的方式之一。許多不肖的仲介公司就算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上登錄該外勞並無 任何借貸(以符合輸出國政府驗證程序的查驗),卻仍以在外勞出國前強迫其簽下的「個人借貸單據」私自向外勞收取高額費用,雇主和外勞在不清楚相關規定下, 仍然被要求以現金給付該款項。這種情況,屢見不鮮。而這是「錢流管理系統」的制式帳戶規定完全無法避免的。更進一步地,這樣的系統,將會使得更多不肖的仲 介業者,將「私人借貸」、「國外匯款」等伎倆作為收取高額費用的主要手段,私自向外勞以現金給付的方式收費。外勞無法取得相關法規訊息而遭受的剝削,卻被 勞委會一句「如果外勞要袒護仲介業者,勞委會也沒辦法」帶過,實是怠忽「政令宣導」職守的拖詞。

【就業歧視與階級歧視】

在銀行業高度興趣這塊被勞委會規劃出來,每年約720億元大餅的同時,勞委會實違反了「勞基法」與「就業服務法」中,不得扣取保證金及他人財物等相關規 定,且有圖利銀行業者之嫌。在2001年因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而廢止的「強迫儲蓄」條款,現在又要以「不可支用儲金」的名義再度復辟。更有甚者,「錢流 管理系統」的設計將這樣的「強迫儲蓄」與來台工作機會掛勾(外勞申請入國簽證前,需與完全未知的銀行,簽訂扣款帳戶授權書,否則不給予入國簽證),是明白 地以公權力進行就業歧視的作為!

另外,這個僅對「外勞」設計的錢流管理系統中所指稱的外勞,即是「藍領階級」的外籍勞動者。勞委會先以「就業服務法」規劃出外籍勞動者的不同階級,施以不 同的管制規定(如,藍領外勞不得轉換雇主 ─ 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中,任何人得以有選擇職業的自由),現又愈加以「錢流管理系統」的設計,將其視為潛在的犯罪(逃跑)者,而需以公權力限制私人薪資的 使用、欲以公權力侵犯其個人隱私。在在顯示出勞委會在政策規劃上明顯地階級歧視,侵害藍領階級外籍勞動者的基本人權!

【尊重外勞知的權力 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勞委會口口聲聲地為保障外籍勞工的權益,卻以「沙豬思想」設計出各種的「保護措施」,實是緣木求魚不切實際的作為。殊不知「給他魚,不如教他釣魚」的基本道理?

如果外勞有足夠的協助管道(有效的語言及法令支援系統),當雇主積欠薪資時,難道他們會不願意透過相關管道,主動告知主管機管處理?如果外勞被告知充分的法律規定,如果各主管機關能落實地執法保障其基本權益,則仲介超收其任何費用時,難道他們會不願意主動尋求協助?

我們認為,將「外勞講習」列入聘僱外勞程序中必要的環節,使主管機關克盡政令宣導之責,讓外勞充分瞭解其自身權利的相關規定,尊重外勞知的權利,才是避免惡質雇主欠薪、虐待、甚至導致外勞逃跑,不肖仲介業者高額獲利、剝削等問題的正本清源之道。

﹝原載於苦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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