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嬿芬

1. 台灣移工的處境:客工政策的結果

全球的外籍勞工可以用其legal status分成三種情況:

1) 合法移民(以合法管道移入成為長期移民)
2) 合法移工(短暫工作簽證)
3) 無合法地位的移工(非法進入或逾期居留)

相對於第一類移民,以短期簽證進入的移工很容易受到剝削,無合法地位的移工處境更加惡劣,移工的處境遠遠不如已經是社會邊緣位置的移民群體。引進外籍移工進入地主國短期工作需要特定政策的配合,這種政策被稱為客工政策,各國的客工政策或許有差異,但都以確保外籍勞工只能在該國短期居留、工作而不致於成為長期的居民與工作者為底線,這樣的政策通常以嚴格管理外勞的遷移與居留為政策的優先考量,這樣的政策具體措施包括:引進時針對特定的雇主需求引進,勞工不能轉換工作;不能有家人同行;不能申請長期居留乃至歸化入籍。這些規定之外,有些國家比如台灣還會加上不能轉換雇主。用客工政策方式引進外國勞動者,不管在亞洲的香港、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中東地區、歐洲,都有非常殘酷的雇主虐待案件發生。
客工政策造成一些使得移工成為奴工的勞動條件,包括:由於不能轉換工作、雇主,如果雇主有不合理的聘僱要求,外勞通常無法不順服,這比資本主義體系中自由選擇工作的工人由於要填飽肚子經常必須順服因此並不是真的自由還不如。

另外大部分的工廠將外勞集中生活,美其名是為了「生活管理」,實際上是便於驅使加班,各種低劣的勞動、居住條件、限制休假的權利等都隨之發生,家務勞工則時有被虐待、暴力、性侵害的事件。有一些國家(如美國)沒有客工計畫,卻仍有移民女性是跟隨著外交官、跨國主管的家庭而移往該國,她們的法定處境與客工非常類似,以致於她們被虐待的案件也時時會發生。客工的地位也影響移工的日常生活與集體行動的可能,來來去去的客工使得移民社區付諸缺如,沒有家人一起工作、無法負擔獨立居住的環境,沒有移民自我組織的民間團體可以為移工人權而奮鬥。

另外,客工政策既然製造了可以隨時遣返移工的可能性,就像王宏仁在這次的文章中所提到的:「遣送不聽話的工人回國…也為仲介業者再創造另外一個新的利潤來源。」客工政策下,長期的配額加上短期的移工,移工的市場被緊緊地和利潤、配額機制綁在一起,可以從操弄這個機制得到最大利益的是雇主和仲介,顧玉玲「逃」的那篇文章中指出一種藍領外勞被允許轉換雇主的一丁點機會都會被仲介與新雇主剝削:「在這個「搶人頭」的買方市場,不管性別、國籍、適用與否,只要搶到手了,不好用立即遣返,雇主就多了一個重新申請的外勞配額,仲介也多了一個與海外仲介公司抽成引進的賺錢機會,而不分青紅皂白被搶走又送走的外籍勞工只有一身負債地回到母國。」值得提出的是,台灣用配額來控制流進量的只有針對藍領工作者,對於外籍白領工作者,政策並沒有限制產業、工作類型、和總額。

我認為,移工弱勢處境的根源是,他/她們成為地主國社會的正式成員的可能性完全被切斷。正如美國政治哲學家Michael Walzer說的,當一個國家準備以任何形式與考量讓一位外國人到該國工作,這個國家的成員必須有準備要接納她/他成為成員,這就是為什麼一個國家必須仔細思考是否要引進外國工作者。外國工作者必須被接受為一潛在的成員、成為與該國公民地位平等的人,因為一個國家不只是一個勞動力市場,它還是一個民主政治社群,一位工作者進入一個國家工作,就像其他的公民,他不只是一位勞動者,他還需要有政治權,可以讓他對於管理他的政治體制有發聲的權利。但是,現狀是,許多國家引進外國工作者,但不準備接納她們成為成員,他們被引進的唯一理由是某些工作需要他們,這時,他們無異於在國家社群裡成為家僕。移民不是需要(need)公民權,所以擁有公民權並不應該是地主國施捨,移民值得(deserve)擁有公民權,這是作為工作者的基本權利。

2. 改變之道

1) 讓外勞的勞動力市場回到一個「正常的」勞動力市場:

一個正常的勞動力市場,雇主和雇員都有轉換契約的自由,這時,由於外勞的供給遠小於需要看護、幫傭的雇主需求,雇主不夠好,外勞轉換雇主的可能性比雇主要再請一外勞的可能性大,不好的雇主會被市場懲罰(找不到願意繼續待的外勞)。要實現這樣的勞動力市場,就要去除掉凡是限制此種轉換工作自由的規定。

2) 提供永久居留與入籍歸化管道給移工,可以限定每年可以通過的人數,但是一定要有這樣的可能性存在,一旦移工有一天可能成為台灣社會的正式成員,他/她們才不會被視為需要隨時受到監督的人,她們移入的方式不是透過雇主得到配額,而是移工自己向國家的申請工作的簽證,進入之後,用自由的方式尋找工作、變換工作,配額就不再是商品,仲介比較無法操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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